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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45:19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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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3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提出
第三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下简称计划和预、决算)的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模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编制。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中的数据,要以统计、财政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市总预算、总决算由市本级预、决算和下一级预、决算及上一级预算下拨的各项补助和专款组成。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预、决算草案时,市本级预、决算应当单列。
本市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第四条 本市计划和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计划和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提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一计划和预算年度之前,按规定编制计划和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
计划和预、决算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 本市预算实行复式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编制预算时,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第八条 本市计划的编制,要坚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基础上,安排好建设性支出;决算的编制,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


第九条 本市预算按本市当年财力预算总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计划、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编制本市的计划草案和市本级的预、决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市的总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本市中长期计划草案,应在计划期第一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日,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当年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计划草案和预、决算草案应包括:
(一)计划草案、预、决算草案及其综合性简表;
(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及本期计划安排的报告;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期预算安排的报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按代表团分组审议;
(二)按系统联组专项审议;
(三)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专门审议;
(四)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已批准执行的中长期计划,向大会提出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
不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由大会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向修正案提出者说明。
修正案获得通过,市人民政府要按修正案的要求调整和修改中长期计划。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提请大会主席团审查。
大会主席团通过计划和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决议草案后,将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可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本市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市人民政府在执行中如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部分变更时,应事先提出变更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举行前十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具体项目;
(二)有关部分变更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和财政体制的变化或属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和下拨的各项专款或属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内决定的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不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但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预算部分变更时
,要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本市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其决议、决定要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计划和预算年度开始后,计划和预算草案在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暂按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计划和预算草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备费必须按规定动支。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外,上半年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就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其有关部门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进行调查或视察,对有关问题可以提出询问。必要时,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人民政府执行计划和预算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计划预算违法行为:
(一)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变更计划、预算的;
(二)计划和预算执行报告、财政决算草案虚假的;
(三)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或作出纠正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行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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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段时间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都有所不同。研究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正在申请或者想要申请上市的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笔者计划根据本人经验和相关资料对公司上市应该注意的最新情况进行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希望对公司上市能有所帮助。本次首先对突击入股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突击入股的情况
自创业板市场开板以来,成就了许多造富神话,也让多少中小投资者欲哭无泪,其中突击入股成为股市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认为,突击入股现象一方面容易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或灰色利益的交换。这触动了市场的神经,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09月02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上反映的有关创业板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对于突击入股,证监会称他们已经对突击入股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成为公司上市创业板时证监会审核的重点。这个情况,提醒公司在突击入股方面要研究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这样才不至于公司在证监会审核时因为突击入股问题而不能过会。

二、对申报材料前入股情况的核查。
证监会要求对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且把简单披露改为详细披露。对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入股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详细背景、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持股时间、数量、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入股人与关联方的关系、入股对发行人的影响等诸多事项都要进行单独、详细的披露。而在此前,只需披露新增持股的名称、时间和数量等简单信息。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要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履历情况,如是否是学生股东,对于学生股东还要披露其资金来源和入股的原因等。

三、对申报受理前六个月发生入股情况的审核。
证监会要求需发行人要提供专项说明,具体包括: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披露其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况;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 对发行人的影响;新增股东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并且这些都要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这就是对股东身份“终极追溯”原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体现。这些在近期创业板的IPO申报说明书中都已经有所体现,针对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披露细节明显加大,基本皆被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环节。此外,如果有信托委托持股,是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的。

四、强化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
为了使发行人将突击入股相关情况能够按规定进行详细披露,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了中介机构对“突击入股”行为的核查责任,要求对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律师应该进行详细核查、包括实地调查、与相关人员面谈、查询相关文件原件等方式及这些方式结合起来,并就该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创业板发审部也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在核查过程中,如果接到实名举报,发现突击入股伴随有腐败行为,监管层将移交纪检部门,此类项目的过会几率几乎为零。

五、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
在加强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监管层对于突击入股的禁售期也做出了适当延长。对IPO申请材料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直到总占比达51%,自上市之日起均锁定三年。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就新增股份而言,中小板、主板从IPO招股书刊登之日起开始倒推,12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创业板从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

六、结语
证监会对于突击入股的相关规范,使公司上市突击入股的情况将会大量减少,此外,公司如果希望能够顺利上市就必须按这些规范进行操作,当然规定是书面的,怎样才能符合规定就需要在具体实施层面进行操作了。

关于印发聊城市金融业综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金融业综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金融业综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聊城市金融业综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用投放,创新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对《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中有关金融奖励部分进行完善补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考核,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
  1.贷款类(5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量、增量和增幅指标,分值分别为10分、20分和20分。当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贷款增幅指标值按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幅统计。
  2.存贷比(15分):新增存贷比10分,余额存贷比5分。
  3.处置类(10分):主要考核不良贷款核销、转入抵贷资产、资产证券化、其他形式的贷款处置指标。
  4.融资类(20分):主要考核当年累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分值分别为10分、5分和5分。
  5.综合评价(5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风险控制、信贷服务质量、支持弱势群体发展等情况。
  第四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依据每项考核指标确定得分,指标值最高的得满分,其他依次递减10%。
  第五条 依据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在百分之外考虑加减因素,予以加减分。
  1.具有以下情况的予以加分:(1)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排序情况给予加分,最高加10分,依次递减1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超过全市当年GDP增幅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分;(3)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幅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分;(4)贷款增幅在全省同业中进入前三名的给予加分,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8分,第三名加6分;(5)实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全市金融机构税收增幅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分;(6)贷款增幅在全省同业排名与上年相比每前移一个位次加1分。
  2.具有以下情况的予以减分:(1)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每低于全市当年GDP增幅一个百分点减1.5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幅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1.5分;(3)贷款增幅在全省同业中被列入后三名的依次减6分、8分和10分;(4)实缴地方税收增幅每低于全市金融机构税收增幅一个百分点减1分;(5)贷款增幅在全省同业排名与上年相比每下降一个位次减1分。
  第六条 依据考核排名,分别对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第七条 按照金融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确定奖励资金。
  第八条 对市人行和银监分局的奖励,金额不低于受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平均数额。
  第九条 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考核,依据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各保险公司的考核结果,对前6名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07〕47号)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驻聊证券公司,按照证券机构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以及当年证券市场的变动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上述奖励的总额原则上与上年持平。奖励对象主要是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受奖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低于三分之一,剩余部分分配给班子其他成员。
  第十二条 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考核,由市人行、聊城银监分局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将银行业、证券业基础考核资料和保险业基础考核资料报市金融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考核建议,交市财政局统一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金融案件,被上级通报批评,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纪律处分或触犯刑律的,取消当年的考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