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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三)/尹振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0:11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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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三)

尹振国


第三部分 刑罚进化的动因

  根据前面的论述,刑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各种社会现象发展到一定的水平而必然出现的一种的历史现象。那么,刑罚从无到有、从严酷到宽缓、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类型的转换的动力因素或原因何在呢?

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是支配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种关系。这就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由此推之,刑罚的进化的根本动力和原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迁与发展。
  刑罚进化的根本原因来自于刑罚是否与社会经济关系相一致,每一种生产方式都产生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一旦社会的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上层建筑也将发生适应性的调整。被庞德称为“16世纪以来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的法律,在历经这种由生产关系,也就是经济基础变革所引发的社会变革导致的法律变迁的同时,法律在现代社会的也起着对经济基础的巨大反作用,起着一种对社会的重大控制作用,这种作用来自于法律的实现、法律实施所达到的社会效果,而效果是否具有立法者的想法具有同样的社会积极意义,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是否达到了其管理社会和控制社会的目的也同样导致了法律的变化。
  从采集到食物生产的发展,促进剩余产品的增加和私人占有财产的可能性,也开始出现专门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在原始社会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规模还不大,人们作为整体来活动,财富共有。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有了剩余产品,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开始出现。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的扩大,必然会产生私有制,于是人有了个体的(权利)利益需求。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需要平等的主体身份、生产条件、交换条件和交换规则 。[75]同时,商品也是天生的不平等派,它必然带来财富分配和占有的不均,并逐步形成更大的以阶级对立为形式出现的差别。特权阶层产生,为保护他们既得的利益,刑法就必然产生。
  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变革的根本性决定因素,法律作为社会中主要的控制手段当然也是其中之一,这一点已经被历史所证实。有的学者指出“法的变革有两个基本的路径:政府推进型的法律变革和社会演进型的法律变革”,这是一种对促成变法的决定力量或主要推动力量的认识和划分,但从决定变法的根本原因来看,不论是政府推进型或社会演进性都是因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总的或是一点结构上出现了变化,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从而引起了法律发生相应的变化,而反映在历史实践中,制度是否需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恰恰是人们违反制度的行动中展现出来或者实现的。
  刑罚制度的变迁来自于经济基础或经济因素的不断变化导致的持续性的社会变迁,法律的变化反映着整个社会利益因素的变化,速度的快慢也正反映了社会利益因素的变化,速度的快慢也正反映了社会利益因素互相消长的快慢,另一方面,这种速度的快慢也反映了社会变革的剧烈程度。
  从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这一点讲,法具有某种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丝毫不意味着将法和现实经济条件及其经济规律等同。一个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另一个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加工创造出来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法。
  根据古代文物和史料记载,中国古代的肉刑制度具有终身奴隶的性质,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最初部落俘获敌对部落的人一般会杀掉,但是,人一旦成为物质生产的重要劳动力,保存人的生命使之从事生产劳动便是首要的选择。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封建经济制度已经取代奴役制的情况下,肉刑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的劳动力价值也日益提高,剥夺人的自由并强迫人们从事无偿劳动对社会更为有利时,肉刑必然要被以徒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所取代。并且要求劳动力的相对自由。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是如此。国家对每一个犯罪都判处监禁刑,不仅罪犯在付出代价,国家也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国家还在政治上为适用刑罚付出代价。1986年,欧洲理事会在《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的报告中指出,面对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实务家们再也不简单地以犯罪学标准(如累犯、处罚性质)来论争问题,却转向以社会经济的标准(如刑罚的社会耗费、刑罚的社会效果)来看待问题了。

二、政治民主化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他的著作《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中提出了刑罚进化的两个规律:(1)量变的规律:“当社会属于更落后的类型时,当集权具有更绝对的特点时,惩罚的强度就越大。”(2)质变的规律:“惩罚就是剥夺自由(仅仅是自由),其时间的长短要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这种惩罚逐渐变成了正常的压制类型。”[76] 在刑罚量变规律中,涂尔干揭示了刑罚的轻重,也就是惩罚的强度与社会类型的性质以及政府机构的性质的正相关性。在涂尔干看来,社会类型有落后与先进之分,其标志是看哪一个社会更复杂,倘若复杂的程度相同的话,就看哪一个社会更有组织。因此,社会职能越是复杂、社会机构越是具有组织性的社会,就越是先进的社会。当然,并非可以简单地得出结论,说落后社会刑罚一定重,先进社会刑罚一定轻。还要看第二个因素,即政府机构的性质。政府机构越是集权,刑罚也就变得越来越严厉。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之量变,是由社会因素造成的。这里使人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专制社会一定会采取严刑苛罚?对此,涂尔干指出了两个原因:一是为维护专制统治者本身的利益。对专制统治者的攻击,被看作是亵渎神明,因此应该进行粗暴的镇压。二是为维护专制统治者的权威。在专制社会里,所有法律都表达了君主的意志。所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似乎都是直接针对君主的。这些行为必然遭致更强烈的而非更温和的谴责。由此,涂尔干得出结论:只要权威是集中的,惩罚就会更强烈,因此,人们就会更容易觉察到所有侵犯权威的人,对他们的反应就更强烈。所以说,大多数犯罪行为都在某种程度上被强化了;惩罚的平均强度也得到了格外的加强。显然,涂尔干对专制社会里刑罚之所以严厉的论述基本上是正确的,这是由专制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对此,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专制制度的原则是恐怖,而刑罚正是制造恐怖的有效工具。因为专制制度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对社会的统治。为维护这种统治的稳定,必然采取血腥的镇压手段。”因此,马克思指出:“专制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是对人进行压迫的一种制度,而刑罚就是这种压迫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焉能不严酷?

三、社会控制手段的增加

  任何一个社会都要求进行社会控制,社会控制是指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控制的目的决定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样性的,各种社会控制方法决定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样性的,法律、道德、舆论、纪律、习俗和宗教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这些手段是综合性的。
  刑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是一种代价最大、不得已而用之的社会管理手段。刑罚的本质是管理,它是其他社会管理方式的替代性手段。也就是说,刑罚是在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刑罚是其他社会管理失效的代偿。由此出发,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社会管理水平低的社会刑罚重而社会管理水平高的社会刑罚轻。因为在社会管理水平低的社会,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因而只能通过刑罚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而在社会管理水平高的社会,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其他社会管理方式将社会冲突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只有极个别或极少数的社会矛盾才需要通过刑罚来加以解决。例如,在一个税收管理制度十分完善的社会,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税收犯罪。即使有,也可以及时发现并有效地加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对税收犯罪当然就不需要使用重刑。但在一个税收管理制度极不完善的社会,依赖行政手段难以有效地完成税收职能,只能动用刑罚,因而税收犯罪必然需要重刑。 [77]

四、社会组织形式的复杂化

  社会组织结构和复杂性不同,对社会控制的形式要求也不同。但一个社会组织的结构越复杂,法的产生和变革的机率就越大。一般来说,相对简单的社会具有极高的可预测性。传统的习惯使一系列的行为预期完全内化,根本无需成文的规范,法没有产生的必要;随着社会日益的规模化和复杂化,那么社会成员的利益必然日益多元化,人们之间行为的可预测性程度利益降低,这样人们之间的冲突会越来越多,那么法律作为一种最有效率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就会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日益的复杂,单靠部落首领来调解冲突和维持社会往往显得无能为力,于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公共权力机构——国家就产生了,随之,代表公共机构的官僚体系产生,作为国家的基本构件的法院、监狱、警察就产生了;刑罚由少数的部落首领掌控转移到专门的机构,私人复仇转变成国家复仇。
  同时,社会的日益复杂和规模化,犯罪的种类和复杂程度也日益的增加;作为打击犯罪武器的刑罚必然日益变得专业化和复杂化。可见,社会与法律彼此联系的普遍事实,导致了刑罚的进化。

五、思想观念的变革 [78]

  “思想往往是变革的先导”, 在人类文明的漫长进程中,刑罚思想从既漠视社会利益,又漠视个人利益的报应主义刑罚理论,演进到既强调社会利益、社会价值而忽视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发展到注重个人价值、个人利益的理性主义刑罚功能理论。报应主义长期成为责难对象,功利主义理论正在受到现实和理性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挑战。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两者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个人应该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应当尽量保护个人利益,每一个人的个人的利益、价值都应当受到社会领所应当的尊重。但是,就目前而言,社会还不能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性主义不能真正实现。也许,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与理性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辩证统一,是刑罚功能理论和实践的最佳方案。
  以人为本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征表,也是刑事法治的精神底蕴。刑法的伦理价值本质在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应有权利的关注,刑法的存在,刑法的使用目的,不在于惩罚报应人本身,不在于限制人的自由,而在于对人情、人性的培养,在于人格的矫正与完善,在于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因此,刑罚人本主义、人道主义、刑罚谦抑是现代刑罚的应有之义。
  刑罚思想往往影响刑罚制度的变革 ,刑罚制度的变革又影响着刑罚思想的变化。从人道主义、重视人类自身价值的思想角度,刑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必然朝着更加缓和、人道、文明的方向发展。

六、立法者的立法选择

  在 《物种起源》一书中达尔文认为,家养物种起源于少数几种野生物种,但由于物种本身有遗传和变异两种性质,其中对人类有用的变异就在人工选择过程中被保留了下来,保留了下来的有用的性状通过遗传继续传给后代,后代中又出现的变异则再一次被选择。这样,家养物种就沿着对人类越来越有用的方向进化。
  可见,相对于自然选择,人工选择能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造就出适合于人类需要的物种,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不可忽略的。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这句法律名言道出了法律必须兼顾的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必须与社会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二是法律应该稳定,不应朝令夕改。法律的实施能否达到制定时的预期效果无法在法律实施前测出。法律实施与立法者的意图的背离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变化, 立法者会制定出一项新的法律来取代原有的法律。
  同时,无论立法者的立法技术有多高、法典制定得有多好,但如果法律不为人们所认同、不方便当地人加以使用。那么法律的价值是无法实现的。例如,秦律在当时的世界上是最先进的法律,但是由于过分严酷,终于不被人所接受。
  总之,立法者的立法选择是刑罚进化的动力之一。

七、刑罚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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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以下简称“四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四化”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一)推进“四化”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四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深刻理解推进“四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推进“四化”建设,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四化”建设的内容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履行职责和发挥职能作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也是做到“四个统一”的重要抓手,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效能和长远发展。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四化”建设与履行职责、拓展职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四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水平,有效地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好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推进“四化”建设,是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和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和现代市场管理体系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推进“四化”建设,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从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因此,各地要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和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关键,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四化”建设各项工作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对推进“四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切实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四化”建设各项工作,突出抓好六项重点,在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为重点,切实提高登记管理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规范注册登记行为。研究制定《商事登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等实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行为。研究制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二是严格登记管理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注册等事项,不得随意增减程序。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类新型企业登记工作流程的程序规定。三是加强登记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并推广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制度,建立核准名称提示制度、外资专项工作制度、外资企业跨地区投资协调制度、新型企业登记指导制度、名称核准反馈管理制度、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等。四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黑牌企业数据库,建立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建立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监管机制和统计制度,利用共享数据加强综合分析,扩大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联网及监测分析系统建设。五是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分层和分类标准,完善登记制度和管理行为。六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和综合治理的无照经营查处、规范工作机制。

  (二)以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切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维护市场秩序水平。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和规范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促进食品经营者与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和协议准入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自律行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

  二是深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同市场信息化建设、网络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综合分析和反馈体系,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水平和效能。三是进一步深化商品准入制度改革。重点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大类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农资、汽车、成品油、粮食等重要商品市场的监管制度,开展重要商品市场监管定向监测工作,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促进市场规范繁荣。四是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完善执法机制。研究论证《反垄断法》有关配套规章,建立健全反垄断协作机制和监管执法机制。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做好与《反垄断法》的衔接。加快起草制定《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打击走私贩私、扫黄打非等协调机制。完善经纪人备案公示制度,规范经纪人经纪行为。五是加强合同行政调解工作。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制止利用霸王合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是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要围绕公平公正和依法行政,完善案件查办程序、市场巡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复议工作,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有效。

  (三)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切实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水平。一是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消费者咨询和申诉、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制度;全面推进消费者与企业的和解制度、经营者的自律制度、消费纠纷的调解制度和申诉举报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小额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制度;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部门协作机制和与行业组织间的情况通报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二是进一步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12315中心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加强对12315进社区、农村、市场、企业、商店网络体系的规范化管理,及时调解和处理消费纠纷,健全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工作机制,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作用。三是加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知名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守法经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反馈制度,以及联合打假、商业秘密保护等工作机制。

  (四)以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提高商标、广告管理能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一是研究改进商标审查和评审制度,缩短商标注册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二是健全和实施恶意申请、恶意异议提前审查、提前裁定制度,努力解决恶意申请、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等损害他人权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三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四是完善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增强广告监管的合力与实效。五是完善广告监测制度,统一监测标准,实现广告监测与案件查处的有效衔接。六是强化广告监管执法。加大对广告发布源头和媒体发布环节的治理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延伸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建立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研究,积极稳妥地推进网络广告监管工作。七是研究修订《广告法》、《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

  (五)以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行为为重点,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加强对传销活动新特点的研究,制定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案件线索排查、应急处置、与公安和教育部门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切实增强打击传销的力度。二是推行区域联合执法模式,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合作,解决传销活动此消彼长问题。三是建立完善全国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档案库,实施精确打击。四是规范“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完善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考评工作。五是进一步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大对直销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六)以强化机关和基层建设为重点,切实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管理能力和基层的执法、服务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规范管理和提高效率为重点,突出抓好主要方面、关键环节和要害部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权力制约制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为建立和谐机关提供制度保障。基层要以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为重点,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制度、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制度、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和经济发展的制度,为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能奠定制度基础。

  三、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注重改革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升“四化”建设水平

  (一)深入调查研究,推广先进经验。一是深入研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按照“四化”的要求积极总结提升和推广。长期以来,各地在食品安全监管、注册登记、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打击传销、治理商业贿赂、打击商业欺诈、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机关建设、基层建设等工作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形式多样,各有特点,各地要积极进行总结和推广。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按照“四化”的要求总结推广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与交易行为多样化、逃避监管手段与违法行为高技术化等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加强对网上非法交易、网上传销、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等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监管的研究,推广创新监管手段、有效严厉打击网络经济中违法行为、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空间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和推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四化”建设的典型经验。省级工商局要善于发现地市、县级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在“四化”建设方面的创新举措,既要在本地区总结推广,又要及时向总局反映。四是深入调查研究和推广在重点任务落实上做得好的典型经验。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力度、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打击传销、治理商业贿赂,是2008年全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五项重点任务。要注重对五项任务落实情况的了解和把握,及时推广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严格食品市场准入、日常规范监管、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及时推广广告联席会议、广告发布环节监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地理标志、涉外商标保护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及时推广传销案件查办、区域联合执法等方面的经验典型,及时推广治理商业贿赂中查办案件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二)加大改革力度,注重在实践中创新。一是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鼓励改革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制定鼓励政策,倡导创新观念,营造全员谋创新的浓厚氛围,鼓励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和机关干部立足本职岗位,在思维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措施上不断探索和创新。二是创新工作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完善传统监管手段与创新监管制度相结合,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在改革创新中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把工作实际成效作为检验创新的标准,切实通过改革创新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三是创新工作要兼顾当前和长远。市场监管领域情况和问题比较复杂,各个阶段重点不同,监管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对各类问题要具体分析,善于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研究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当前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和计划,分类指导,分步有序推进,特别对长期存在的问题,要有长远的打算和措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积极有效解决。

  (三)善于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总结完善和提升。“四化”建设内容丰富,政策性和机制性较强,既是开拓创新的举措,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总结。各地在推进“四化”建设的进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丰富“四化”的内涵。要坚持与时俱进和弘扬改革创新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尤其是要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逐步提升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监管体系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履行职能和推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管,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职能机构的任务,分工协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范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四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制度化建设是核心,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关键,法治化建设是根本。各地要把推进“四化”建设的普遍性要求与各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使“四化”建设更加科学合理,更有针对性,更具可操作性。要全面规划,制定推进“四化”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整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及工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改进工作作风,狠抓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抓好推进“四化”建设各项工作,特别是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和监管执法第一线,了解实情,发现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切实做到“四化”建设的工作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通过建立健全考核检查机制,确保“四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四化”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