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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与法律应用/朱士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30:15  浏览:8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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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与法律应用

朱士利


【内容提要】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在房地产合同案件和工程建设合同案件经常遇到,在上述诉讼案件中往往十判九鉴定,即法院作出判决往往依赖于有关鉴定结论,但两者的异同怎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如何,往往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考虑。本文通过对工程造价和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的阐述,从实践角度,较为的全面的分析工程造价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进一步阐述两者的法律应用,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工程造价 资产评估 鉴定报告 公平原则 法律应用 现值 时间价值
一、工程造价与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1、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
工程造价的字面意思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本文所指的工程,泛指一切建设工程(包括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
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工程在建造时所支持的全部费用,包括建造过程中的一切建筑材料、工程机械、人力劳务等费用的总和。
2、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的资产,泛指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现值或可按市场行情交换的货币价值。
二、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
(一)两者的相同点
1、对同一房产的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在某些时候,结论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计价标准等同于市场行情,市场行情稳定、折旧率可以忽略等情况下,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的结论很可能一致。
2、工程造价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一般都通过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一般均以鉴定报告的形式作出。
(二)两者的区别
1、鉴定对象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的鉴定对象一般限于在建工程(未完工工程)和竣工工程,而资产评估的鉴定对象则可以是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以货币计量的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
故此,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即可进行造价鉴定,亦可进行资产评估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的对象涵盖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对象。资产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
2、鉴定目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既定的计价条件对特定工程项目进行的成本计算,而资产评估是以确定资产的市场现值为目的,根据市场行情,与同类资产相比较后估算的市场价值。
故此,某时期就同一工程,资产评估鉴定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
3、鉴定时间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是按约定的计价条件或工程建造时的计价标准确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间与工程造价的结论没有关系,无论何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按规定均是相同的鉴定结论。资产评估鉴定确定的是资产的市场现值,体现的是时间价值,即与鉴定的时间存在对应关系,不同的时间进行的资产评估,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鉴定结论往往不同,故此资产评估鉴定书必须有有效期限。
4、鉴定现状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仅仅以建造时的情况确定,不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资产评估鉴定必须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要考虑鉴定标的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损耗,在资产评估鉴定中会涉及“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旧率”、“重置价格”、“假定条件”等概念。
三、诉讼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1、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工程造价鉴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都必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并不能一概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鉴定是不必要的,本文认为在该类诉讼案件中,法院若决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工程价款条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作为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若不进行造价鉴定,无法确定工程价款。
B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超越了工程价款的底线,或者说如果按合同约定价款计算,不可能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造时的市场行情,确实能够证实该事实。
C出现了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的建设项目,因建设材料、建设日期、施工周期、施工难度、施工人员等因素存在差异,使得该建设项目不宜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进行确定,或者用约定的价款确定可能导致不公平。
D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明显不合理并可能造成显失公平。
E在建设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的情况下,在合同实施中,建设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双方亦没有就工程材料价款达成一致,施工方业已自行购买工程材料完成工程项目的,且项目已被建设方使用或应验收合格的。
F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设备闲置、工人怠工等各种损失无法计算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分责任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鉴定确定损失额度的。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不应进行鉴定,同时,应严格区分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不应以资产评估鉴定或具有资产评估性质的价格鉴定来取代工程造价鉴定。
2、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遗产继承、资产分配、买卖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资产评估鉴定。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A争议各方一致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B争议各方就涉及资产的价值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又不愿意通过竞价方式处理的。
C涉及资产需要进行拍卖,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D为办理法定(转移)登记需要,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E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情况
在符合以上条件是,法院应依法进行委托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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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

1983年8月19日,民政部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为便于贯彻执行, 我部曾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民[1982]优26号文件作过解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发扬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保卫祖国、建设四化的献身精神,有利于争取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可视为“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批准为革命烈士:
(1)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
(2)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
本补充解释自下达之日起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后至本补充解释下达前,各地在审批烈士工作中遇到的同类问题,也按本补充解释办理。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药监局办公室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
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总结近年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经验,经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一)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
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
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
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的考试与2002年执业
药师资格考试相应科目的规定时间一同进行。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学历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
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有关手续。

请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予以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