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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四点意见/秦晓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41:01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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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金融商品与服务日益向个人生活渗透和扩展。随着金融活动的普及和扩展,金融市场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我国金融法律改革和金融监管创新的关注点。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1.从宏观立法层面看,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范。

2.从“执法”保护层面看,我国缺乏专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

3.从“司法”救济层面看,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不畅通,缺乏健全的金融纠纷处理机制。

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1.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金融领域立法,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金融领域,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体现为如下几种模式:其一,颁布新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但这种模式立法时间过长,程序较为复杂,不易立即应对当前金融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扩大解释消费者的含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同时以专章专节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具体的规定。其三,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笔者以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可对“消费者”进行扩大解释,并以专章专节的形式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保护,等到各方面条件发展成熟,再制定专门的立法规范。另外,在立法内容上,应重点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

2.建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成立由专业金融知识和金融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技术人才组成专门的金融保护机构,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监管角度,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监管机构,加强其操作的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从行业自律角度,重视并加强行业协会的职能,对金融领域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分析并以风险指引或者警告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3.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拓展纠纷解决渠道。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方面,应该多途径、多方位、多渠道地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非诉的解决机制,在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加以解决,比如建立金融调解中心,专门受理金融纠纷调解案件;其次,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消费者投诉程序;再次,建立金融仲裁机制,对涉及金融消费者的纠纷通过仲裁机构加以解决。最后,作为司法解决手段,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金融法庭,根据金融纠纷的特点,明确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4.建立信息透明与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金融市场交易双方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以普通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详尽、清晰、全面地披露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细节,特别是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和决定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内容。应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对各类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拓展信息披露渠道,规范信息披露内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另外,明确金融机构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公平、平等的环境下进行金融消费。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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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各种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经营范围
凡是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有利于四化建设的项目,都可以组织待业青年集体经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工艺美术品的生产,如生产为大工业配套的产品和出口产品,生产加工服装、鞋、帽和市场短缺的小商品、小五金、文化用品、旅游商品等;

2、商业、饮食服务业,如经营小百货、饭(茶)馆、旅店、理发、照相、缝纫等;
3、运输业,如搬运装卸、中短途运输等;
4、修理业,如修车,修鞋,修理电器、仪表、家具、文体用品等;
5、房屋修缮业,如房屋维修、水电安装、油漆粉刷等;
6、种植、养殖业,如经营苗圃、花卉、盆景、养鱼、养鸡等;
7、文教、卫生、托幼事业及图书租赁等。
二、组织形式
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可采取多种形式。全民企业可以办,现有的集体企业也可以办;可由区街统一筹办,也可由群众集资自办;可由几个单位联办,也可与农村社队及国营农、林、牧场联办。
各种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审批手续
兴办集体所有制经济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特种行业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四、税收政策
凡由城镇劳动生产服务公司、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业等单位新举办的以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这类企业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工商税;但从事工业品生产、商业经营所得收入则应照征工商税,其中纳税有
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对原有城镇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在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
五、资金来源
兴办集体经济所需资金,主要由兴办单位筹措,或通过群众集资的办法解决。全民企业为兴办集体经济所提供的资金、厂房、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可作价借垫,由集体经济定期归还;也可作价入股。新办集体经济资金确实有困难的,除省级财政在预算内专拨一笔安置经费,各地、市
、县在预算内列拨一笔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外,各有关部门也应予以支持。国家支持的资金,由银行作为无息贷款,定期收回。另外,人民银行要以低息贷款优先支持待业青年举办集体所有制经济,并允许其开立帐户,承办现金存取和办理转帐结算等业务。集体经济单位要遵守银行的现金管
理制度。

六、原材料和货源供应
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工业企业,生产中所需的原材料,属于国家统一供应的,各级物资、商业等部门要列入供应计划,积极供应。国家供应不足时,企业可在省规定范围内通过市场自购自用;也可以采取以产品换料和来料加工等办法解决。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商业、饮食服务修
理业所需要的物资和商品货源,物资、商业、粮食等部门要积极支待,直按供应;在价格上,与国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物资、商业、粮食等部门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和商品货源,允许其与工厂、社队挂钩,直接采购进货。
七、产品价格
集体企业产品的价格,要按照冀发[1980]29号文件规定的物价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允许议价销售。
八、房屋场地
城镇待业青年兴办集体经济,要服从城市规划。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情况下,房管、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房屋和场地问题。在空地搭售货亭,要免收“地皮费”。利用厂矿、商店、机关、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和街道的院落、墙角、闲地兴办集体经济时,各有关单位应大
力给予支持。兴办集体经济所建的小型项目,以厂、点为单位计算,土建投资不超过两万元的,不列为基建指标;超过两万元的,由各地、市计委按项目向省计委申请自筹基建指标。
九、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企业积累要适当,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扩大再生产基金比例不宜过高。各级行政部门(包括街道办事处)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平调这些单位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各种费用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提取办法和
比例由各市、县具体规定;提取的费用,不得用于同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无关的事项。
十、工资福利待遇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可采取计件、计时加奖励以及死分活值(浮动工资)等形式,以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经营好的,允许高于同行业全民企业的工资水平。集体企业的职工,政治上和全民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科技人员和有特殊技术的职工,按国家规
定授予技术职称。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劳动保护、合作医疗和退休制度。
十一、工龄计算
城镇待业青年参加固定性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生产、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即视为就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由劳动部门在同类企业之间调动的,调动后工龄连续计算。自动退出本企业工作转到其它单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十二、口粮补助
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就业的青年,享受口粮补助。工种固定的,按全民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给予补差。工种不固定的,可采限按实际劳动天数补助的办法,一般每人每天补助一两,劳动强度较大的可补助二两。由本企业按职工出勤天数造报花名册,劳动服务公司出具证明,报同级粮食
部门审查批补。

十三、劳动服务公司
各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领导下,担负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开展职业教育等项任务。它所组织的各种专业服务队生产摊点等,都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劳动服务公司对暂时不能就业的人员,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相
结合的方法,把他们组织起来,有工做工,无工学习,为就业创造条件。劳动服务公司要逐步发展成为在社会上调节劳动力,起吞吐劳动力作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十四、城镇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经济,要实行民主管理,努力增产,厉行节约。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十五、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待业青年兴办集体经济,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集体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在政治上、经济上、技术上给予帮助和扶植。
十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1年3月27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东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服务公司来电话询问关于棉纺织行业要求为其厂内待业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在停工、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的纺织企业中,对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文件精神,“由劳动部门和企业共同
组织培训,推荐就业,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补贴”,劳动部门在执行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系纺织行业中停工,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三类企业;
2.确系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和织布岗位的挡车女工;
3.确属基本生活确无保障(如月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或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可适当补贴;
4.由劳动部门审批。
在掌握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应以组织职工培训为主,为其转换职业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荐其就业。
二、纺织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应按照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的原则,由企业安置为主,社会调节为辅,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指导和适当的支持。
三、纺织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对生产自救项目缺乏起动资金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暂借部分生产扶持金,待生产恢复
后归还;也可在银行同意贷给生产起动资金的情况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部分待业保险基金予以贴息”。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制度及必要的程序和手续,确保资金妥善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应严格掌握以下界限:
1.待业保险基金要首先保证社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并留有一定的储备金,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2.对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
3.对尚有复苏可能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扶持;
4.对特困职工的救济和对企业的扶持,重点应放在培训方面,尽快提高职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再就业的竞争力;
5.凡借出的生产扶持金,都要按期足额收回。
望你们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以得到企业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就业司。



199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