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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7:53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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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证监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障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四个实施准则,分别为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发起人或者由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契约。
四、基金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契约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基金契约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基金契约封面
(二)基金契约目录
(三)基金契约正文
1、前言
2、基金契约当事人
3、基金的基本情况
4、基金单位的发行
5、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
6、基金的托管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8、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9、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2、基金持有人大会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4、基金资产
15、基金资产估值
16、基金费用与税收
17、基金收益与分配
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9、基金的信息披露
20、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21、违约责任
22、争议的处理
23、基金契约的效力
24、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25、其他事项
26、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基金契约封面
基金契约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明订立基金契约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基金契约,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基金契约目录
基金契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6、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六、基金的托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订明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列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说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4、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具体列明基金资产总值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净值
列明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
说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列明基金费用的种类。例如,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
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并说明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税收
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说明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开说明书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二十六、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基金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契约并按本准则的要求订立托管协议。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托管协议。
四、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本准则的前提下,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托管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托管协议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托管协议内容和格式包括:
(一)托管协议封面
(二)托管协议目录
(三)托管协议正文
1、托管协议当事人
2、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4、基金资产保管
5、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6、交易安排
7、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基金收益分配
9、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0、信息披露
11、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2、基金托管人报告
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5、禁止行为
16、违约责任
17、争议的处理
18、托管协议的效力
19、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0、其他事项
21、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托管协议封面
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起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全体发起人必须保证招募说明书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全体发起人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一)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
(二)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五、招募说明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文本的内容必须与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的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六、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
七、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八、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九、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封面
(二)招募说明书目录
(三)招募说明书正文
1、绪言
2、释义
3、基金设立
4、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5、发行安排
6、基金成立
7、基金的投资
8、风险揭示
9、基金资产
10、基金资产估值
11、基金费用
12、基金税收
13、基金收益与分配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交易安排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7、基金持有人
18、基金发起人
19、基金管理人
20、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终止
22、基金清算
23、其他应披露事项
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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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制定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目  录

  一、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时期教育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发展思路
  (三)主要目标
  1.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教育体系更加完善
  2.城乡、区域教育更加协调,义务教育趋于均衡
  3.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创新能力稳步增强
  4.教育机会不断增加,国民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切实加强德育工作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3.形成推进素质教育的合力
  (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普及巩固九年义务教育
  1.确保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
  4.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师资水平
  (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
  1.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2.深化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
  3.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4.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四)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努力增强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
  1.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优化人才培养结构
  3.造就和凝聚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
  4.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
  5.提高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
  6.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
  (五)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加强教师教育与培训
  2.完善现代教师管理制度
  3.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加强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
  1.加强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2.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七)加快构建现代化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1.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积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3.加快教育信息化步伐
  4.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
  (八)加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1.坚持教育对外开放
  2.扩大留学规模
  3.推动中外合作办学
  4.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九)建立健全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机会
  1.建立健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2.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3.依法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教育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1.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2.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3.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大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
  1.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2.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3.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治教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
  2.改进教育行政管理
  3.大力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4.从严治教,加强管理
  (四)全社会共同努力,开创教育发展新局面
  1.加强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统筹领导
  2.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教育事业发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纲要。
  一、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时期教育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到2005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和初中毛入学率均达到95%以上,进入全面普及的新阶段。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取得重大进展,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质量明显提高,农村教育面貌发生深刻变化。高中阶段教育规模继续增加,在校生达4031万人。职业教育在改革中加快发展。高等教育实现历史性跨越,毛入学率达21%,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得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教育投入不断增长,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教育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教育质量稳步提升,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教育开放进一步扩大,很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问题得到高度重视并在逐步解决。各级各类教育稳步发展,国民受教育水平显著提升,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5年左右。教育发展为我国国民素质提高,为科技创新、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十一五”时期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专栏1:教育事业“十五”时期主要成就

2000年
2005年
2005年比2000年提高

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37.7
41.4
3.7

义务教育阶段:

 小学毕业生升学率(%) 94.9
98.4
3.5

 初中毛入学率(%) 88.6
95
6.4

 初中三年保留率(%) 90.1
92.8
2.7

 初中毕业生升学率(%) 51.2
69.7
18.5

高中阶段:
 毛入学率(%) 42.8
52.7
9.9

 在校生(万人) 2518
4031
1513

 其中:普通高中 1201
2409
1208

    中等职业教育 1284
1600
316

高等教育:
 毛入学率(%) 12.5
21
8.5

 在学总规模(万人) 1230
2300
1070

 其中:普通本专科 556
1562
1006

    研究生 30
98
68

    成人本专科 354
436
82

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
 普通高校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项) 1952
7399
5447

 高校科技成果获国家奖数 53
143
90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教育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加快教育发展,是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迫切要求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协调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迫切要求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教育人口的数量和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就业压力较大,对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需求日益增长。新形势新任务对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均受教育水平仍然不高,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仍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3年以上,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不足,杰出人才缺乏。城乡、区域、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发展不平衡。实施素质教育尚未取得根本性突破,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进一步改进。教育投入不足,与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有较大差距,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当今世界,知识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各国纷纷把发展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举措。能否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抓住机遇,振奋精神,以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统筹城乡、区域教育,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思路。
  ——以素质教育为主题。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以“普及、发展、提高”为主要任务。以中西部农村地区为重点,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积极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提高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杰出人才。
  ——以协调发展为主线。分区规划,分类指导,优化教育结构,完善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国家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
  ——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关键。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强化教师培训,提高师资特别是农村师资水平。改革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努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批教育家。
  ——以体制和机制改革为动力。着力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治教,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形成更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
  ——以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公益性原则,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认真解决社会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
  (三)主要目标。
  1.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教育体系更加完善。
  全面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净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三年保留率达到95%。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进一步发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5%以上,努力普及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在校生规模达到4510万人,毛入学率达到80%左右,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规模基本相当。高等教育要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在学人数达到3000万人,毛入学率达到25%左右,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达到2000万人,在学研究生约130万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规模继续保持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总量的一半左右。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得到较大发展,各类职业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培训质量明显提高,年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上亿人次,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达6000万人次。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不断完善,学习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专栏2:教育事业发展2010年主要目标

2005年
2010年
2010年比2005年提高

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41.4
55
13.6

义务教育阶段:
 初中毛入学率(%) 95
98
3

 初中三年保留率(%) 92.8
95
2.2

扫盲:
 青壮年文盲率(%) 3
2
-1

高中阶段:
 毛入学率(%) 52.7
80
27.3

 在校生(万人) 4031
4510
479

 其中:普通高中 2409
2410
持平

    中等职业教育 1600
2100
500

高等教育:
 毛入学率(%) 21
25
4

 在学总规模(万人) 2300
3000
700

 其中:普通本专科 1562
2000
438

    研究生 98
130
32

    成人本专科 436
600
164


  2.城乡、区域教育更加协调,义务教育趋于均衡。
  欠发达地区与全国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4%以下。中等职业教育较快发展,基本建立城乡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稳步扩大。现代远程教育覆盖面显著扩大。
  中等发达地区教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得到切实巩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得到较大发展,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左右,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之间教育发展的差距明显缩小。
  发达地区初步实现教育现代化。在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和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均达到85%以上,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乡一体化教育体系。
  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取得重要进展,所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均达到基本标准。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做好教育支持西部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崛起等工作,教育发展更加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创新能力稳步增强。
  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水平明显提升。教育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教育教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明显增强。
  若干所高校成为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在培养和造就杰出人才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使我国高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显著上升。高校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取得一大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更加紧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4.教育机会不断增加,国民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
  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左右,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以上,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增至10%左右。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切实加强德育工作。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多种形式地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推进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继续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完成中小学德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推进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评办法,进一步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广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在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中牢固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不断加强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建设高水平的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强化校园网络的应用与管理,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动权。建立和完善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促进学生学习成长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内容,改进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倡导启发式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改革和完善考试评价制度,探索综合评价、多样化选拔的招生录取机制。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对基础教育的质量评价和指导体系。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接触社会、接触生活、接触实践。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科学研究。注重对残疾儿童少年生活能力和各种实用技能的培养。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健康第一,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按国家规定开足上好体育课程并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珍爱生命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提高学生审美素质。强化对学生课余活动和生活的引导与管理。倡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生产劳动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热爱劳动和尊重劳动的观念,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
  3.形成推进素质教育的合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正确的教育观,通力协作,加强相关制度的协调,改革偏重学历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用人制度,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的监测机制和表彰奖励机制,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各级政府落实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结合,大力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各类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要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普及巩固九年义务教育。
  1.确保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
  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制订出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如期实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巩固义务教育普及的成果,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在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同时,稳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制订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和质量标准,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以上政府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进一步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使各学校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和校长、教师的配备及其待遇大致均衡。运用远程教育,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加大政府对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体的支持力度,加大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农村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各地区城市对农村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努力缩小地区、城乡之间的差距。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民族中小学民汉“双语”教学,提高人口较少民族的教育水平。以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与所在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解决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问题。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当地子女的教育问题。重视女童教育,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合格的义务教育。
  3.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
  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校舍安全。加强基本办学条件建设,使所有农村中小学具备基本的校园、校舍、教学设备、图书和体育活动设施。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新农村卫生校园建设工程,逐步解决超大班额问题,加强农村学校的食堂、饮水设施和厕所建设,改善卫生条件。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使所有农村初中具备计算机教室,所有农村小学具备卫星教学接收和播放系统,普及利用光盘教学或辅助教学,基本建成遍及乡村学校的远程教育网络。

专栏3: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重点工程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2004-2007年,中央安排资金100亿元,重点支持尚未实现“两基”的西部农村地区,新建和改建7700余所农村寄宿制学校。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
  “十一五”时期,中央安排资金100亿元,推动未纳入“两基”攻坚计划实施范围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初中三年保留率。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2003-2007年,中央和地方共同安排资金100亿元,为中西部地区3.75万所农村初中建设计算机教室,为38.4万所农村小学配备卫星教学接收设备,为11万个小学教学点配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

  4.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师资水平。
  实施农村教师培训计划,到2010年,使中西部地区50%的农村教师得到一次专业培训。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在提高农村地区师资教育教学水平中的作用。加强民族地区骨干教师和“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实施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学校任教。加大城镇教师服务农村教育工作的力度,推进师范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支教,使之成为经常性制度。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改善贫困边远地区农村教师的生活条件,努力解决贫困地区骨干教师流失问题。
  (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
  1.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能力,加强“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加强对在职职工、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努力使城乡劳动力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
  2.深化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实施学分制和选修制。积极推动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实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
  3.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设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实训基地。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重点扶持建设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实施示范性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重点建设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支持师资培训工作,建立教师社会实践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专栏4: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中央投入100亿元,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设立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
  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国家重点支持建设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
  高水平示范性院校建设。国家重点支持建设1000所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4.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和统筹,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好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重点支持面向农村学生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落实企业合理分担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相关政策,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支持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与学校紧密合作的职业教育新格局。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努力增强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
  1.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把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校要把教学作为中心工作,加大教学投入,改善教学条件特别是实验实习条件。推动新一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继续做好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探索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倡导研究性学习和本科生科研活动,建立学生到企业和科研院所实习的长效机制。强化教学管理,改进教风和学风。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高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完善高校教学名师奖励制度,推动教授和名师讲授本科生基础课。积极推进研究生选拔方式和培养机制改革,鼓励高校与科研院所通过合作培养、联合培养等有效形式培养研究生。
  2.优化人才培养结构。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调整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加快培养经济、社会、文化、国防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特别是农业、资源、能源和环境方面的紧缺人才。引导高校根据国内外人才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教育内容。优化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结构。引导高校科学合理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加强统筹规划,适度控制高校数量的增长,优化结构与布局。继续做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继续办好普通高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实施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3.造就和凝聚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
  进一步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构建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培养和支持一大批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数以万计的青年骨干教师。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形成有利于杰出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积极推进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凝聚创新团队的组织模式,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和杰出人才培养。支持教师参与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企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自由探索。支持教师主持或参加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和高水平国际学术领域的合作研究,提升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特殊政策措施,支持高校引进一批年富力强、世界一流的学术大师和科技尖子人才。
  4.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
  继续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推进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尽快使若干所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努力造就大批杰出人才,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重视发展前沿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通过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的带动,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体系,使高校成为国家和地方解决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推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5.提高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
  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高校承担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研究课题,特别是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的战略性研究的课题,推动高等教育与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成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进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与共享。加强校企合作、校际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形成产学研结合的良性机制,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工程化能力建设,提高大学科技园的产业孵化能力。鼓励高校充分利用科技优势,为社会特别是农村广泛提供科技服务,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6.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
  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密集、力量雄厚、学科齐全的优势,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组织实施高校思想政治课教材、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使用,建设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和教材体系。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的研修和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更多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学术名家、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优秀人才。把握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重点,确定重点领域,抓住重大课题,实施重大专项,建设创新基地,培育创新团队,切实提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五)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加强教师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倡导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职业精神,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教师教育和师范院校改革,加强师范院校建设。吸引优秀青年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积累经验,逐步推开,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大学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逐步形成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教育的层次和水平。加快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培训,进一步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学历水平。
  2.完善现代教师管理制度。
  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把好教师入口关。转换用人机制,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进一步改革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制定和完善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政策措施,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的机制。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区域内公办学校之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制度,积极鼓励职业院校从行业企业招聘教师。改进高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公开招聘、业绩评价和薪酬分配办法。健全教师考核评价机制,严格管理,不断优化教师队伍。
  3.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级政府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教师,努力改善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解决实际困难,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切实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健全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模范事迹。
  (六)加强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
  1.加强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提倡教育家办学。选拔一批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能力突出、潜心办学的优秀人才担任各级各类学校的主要领导。改进对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学校发展与改革的能力。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建设和谐校园的能力。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强化学校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继续完善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2.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提高党建工作水平。改进和创新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方式,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组织的工作活力。做好在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学生党建工作。抓好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七)加快构建现代化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1.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进一步理顺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形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职前教育与继续教育相互衔接,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有组织学习与自学相互补充的良好格局,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衔接、相互沟通的教育体系,为国民构筑更加畅通的成才之路。
  2.积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完善教育资源服务与应用系统,促进全社会学习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建设开放、灵活、方便的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平台。构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乡镇,努力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和良好社会风尚。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在终身学习中的作用。改革成人教育办学模式,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加大投入,健全工作机制,巩固和扩大扫盲教育的成果。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建设城乡社区学习中心。办好老年大学,扩大覆盖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并重的制度。建立非义务教育阶段弹性学习制度,完善学分制,方便学习者分阶段完成学业。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鼓励自主学习,促进学习途径、模式和方法的多样化。
  3.加快教育信息化步伐。
  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覆盖全国城乡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多形式、多渠道向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输送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并为农民学习实用技术服务,为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培训服务。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全面提高教师和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有机结合。加快教育管理信息化,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努力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和高校校园网建设,创建国家级教育信息化应用支撑平台。加快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形成国家信息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加快教学科研网络、教育政务信息化、高校数字图书馆等应用工程建设。加强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对关键技术问题的攻关,为教育信息化提供保障。
  4.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巩固、发展汉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成果,大力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提高学生普通话交际能力、汉字书写能力和语文应用能力,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汉语课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开展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语言研究工程建设,推动中国文字的国际标准化和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
  (八)加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1.坚持教育对外开放。
  积极开展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完善中外教育工作磋商机制,构建双边、多边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扩大对发展中国家教育援助。推进与外国政府互认学历学位。健全教育涉外法规体系和质量保障机制。鼓励高校积极参与国际教育服务竞争。
  2.扩大留学规模。
  继续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改革和完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和管理制度,加大高层次人才选派力度,为我国重大科研攻关和重点学科建设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不断扩大来华留学教育规模,建立和完善来华留学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和模式,逐步提高来华留学的层次。
  3.推动中外合作办学。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管理与引导,办好若干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推动我国高校与世界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强强合作”和“强项合作”。
  4.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完善汉语国际推广的统筹协调机构,加快建设汉语国际推广基地和网络平台。加快推进孔子学院建设,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加强汉语国际推广教材的开发和应用,做好汉语国际推广教师的培训和选拔工作,改进汉语水平考试及其管理模式。加强汉语国际推广的研究工作。
  (九)建立健全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机会。
  1.建立健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建立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加大资助力度,扩大受助学生比例,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改进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的助学贷款国家代偿制度。继续实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绿色通道”。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2.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多种形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完善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3.依法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全面落实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也享受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教育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1.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明确中央、省、市(地)、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责任。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地位,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积极推进学校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改革。依法规范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开拓创新,办出风格和特色。继续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2.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办学规范、管理有序、监督有效、保障安全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管理,推进科学民主办学和依法办学。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师生意外保险和医疗卫生保险制度及健康体检制度,努力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3.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法落实对民办学校的有关扶持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权利。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落实民办高校督导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确保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察和财务状况的监管,督促民办高等学校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尽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二)加大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
  1.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将教育列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财政年度预算和执行结果都要达到教育经费支出的法定增长水平,并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
  2.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对义务教育负全责,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逐步增加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在政府增加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互补充的高等教育投入格局。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生均拨款标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增加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提高生均经费标准,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且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到位。完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对教育捐赠或出资办学,研究并适时出台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政策。
  3.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
  牢固树立勤俭办教育的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拨款办法,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共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规范、改进各类学校的财务管理,加强项目管理,坚决反对一切浪费现象,反对学校建设中追求奢华的现象,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对公办学校贷款的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注重防范并努力化解贷款风险。严禁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费安全。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治教。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
  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启动学校法、考试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起草工作。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必要的配套性教育法规。
  2.改进教育行政管理。
  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减少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改进管理方式,更加注重运用法律、规划、拨款、标准、信息服务等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全面加强教育规划工作,建立规划的动态调整和实施监测机制。完善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机制,加大决策环节的制度化建设,推动教育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开展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提高行政管理干部素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权益救济制度。
  3.大力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建立健全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对学校科学有效的督导评估体系,逐步建立教育实施状况的监测体系。进一步改进教育督导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督导检查的限期整改制度、督导检查结果的公报制度、教育重大问题的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4.从严治教,加强管理。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认真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政策,加强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坚决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格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公正,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坚决制止非法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对基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依法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有教育系统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抓好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全社会共同努力,开创教育发展新局面。
  1.加强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统筹领导。
  保证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到实处。要研究解决教育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深化相关领域改革,改善教育发展环境,为教育多办实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的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关于推动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政策,组织实施好教育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2.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要深入动员、广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积极为教育发展贡献力量。新闻媒体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宣传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成就。加强文化建设,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艺术魅力的精神产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局面。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24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89年5月2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号公告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颁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
(二)为遵守和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三)有关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审判、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国家、本省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五)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性法规或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并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基本内容应包括:制定的宗旨、法律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及组织实施机关等;
(三)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四)条款清楚、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用语准确、符合规范、对专门用语要注明含义;
(五)与本市其它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相一致。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下列提案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市人民检察院;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法规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起草单位。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法规草案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法规草案由提出议案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分别由市长、院长、检察长、主任委员签署,以正式文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该法规草案说明、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好所属部门的协商、协调工作,必要时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论证。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十三条 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征求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由提请单位负责人作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审议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对法规草案审议后,根据会议的意见,可以付诸表决;也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提请单位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另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最后文本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性法规,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并附送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及参阅资料。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颁布
第二十二条 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在《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南昌晚报》上刊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文本为准。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补充规定。
凡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问题,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的办法,按本规定制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