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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爬虫协议”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张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3:57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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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平

2012年8月,360公司与百度公司关于搜索引擎爬虫行为争议引发的“三百大战”,将互联网行业多年遵循的处于后台的行业惯例,即“爬虫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推到了前台。

爬虫协议的概念,源自英文的“robots,txt”,即网络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官方网站(http://www.robotstxt.org)对网络机器人(robots)所下的定义为:网络机器人(也叫网络游客、爬虫程序、蜘蛛程序),是一种自动爬行网络的程序。而爬虫协议即robots协议是指网站所有者利用robots文本文件指导他们的网站如何应对网络机器人,允许还是拒绝网络机器人抓取信息的协议。

多年来,业界一直遵循这种技术协议。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违反这一协议,是否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无法寻找到直接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能否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颁布时间过早,对于之后的技术发展很难有预见性,其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因此,大家都将目光投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试图通过适用一般条款,对互联网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规定在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第二款:“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第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第三,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归责性;第四,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由上述分析可知,一般条款适用的核心点为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二者是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基础。当面临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考量其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来分析判定。”

互联网行业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更多地体现为互联网行业的基本行为准则,相关行为准则表现为从事互联网行业的企业所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但这些行为准则并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是在具体的商业实践过程中被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遵循。对于这些行为准则的违反意味着对商业道德的违反,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而从行业内的基本实践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遵守爬虫协议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基本行为准则。

1994年6月30日,在经过搜索引擎技术人员以及被搜索引擎抓取的网站站长共同讨论后,robots.txt协议正式发布。协议在世界互联网技术邮件组发布后,几乎所有的搜索引擎均在商业实践中予以采用并遵循,包括最早的altavista,infoseek,后来的google,bing,以及中国的百度,搜搜,搜狗等公司。在中国国内互联网行业,大型网站也基本都将爬虫协议当作一项行业基本准则。

从法院判决的角度考察,国内存在一些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的判例,法院在判决中对爬虫协议作为行业基本行为准则的效力进行了相应的确认。

在一起有关百度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原告向万网公司发送了附有其个人信息的电子邮件,但是通过百度搜索,可以搜索到万网公司电子邮箱中关于原告的个人信息,因此,原告起诉两家公司,要求其就对其隐私权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万网公司已按行业惯例在根目录下安装了禁止链接的robots协议,即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百度搜索引擎在进行抓取和收集互联网信息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恶意获取相关信息,否则其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对于搜索引擎来说,只要其在进行信息收集及抓取的过程中遵守了爬虫协议,就不会构成侵权。

北京一中院在另一起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百度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再一次确认了爬虫协议的相关效力。原告泛亚公司称在百度搜索其享有著作权的三首歌曲时,百度会提供可以进行免费下载该歌曲网站的链接,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权利人在针对搜索引擎的维权行为中,可以选择明示禁止收录的措施,比如网站可以创建robots.txt文件,以告知搜索引擎哪些内容可以收录,搜索引擎可以合法地收录未被禁止链接的网站。从这份判决可以看出,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当遵守爬虫协议。因此,遵守爬虫协议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内部的行业基本规范与准则。违反爬虫协议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技术快速进步的时代,规制技术前沿领域是十分困难的,多变的互联网一夜之间就会产生出许多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开发者以技术先进性为追求目标,商人以最大盈利为目标,他们在推出新的商业模式和新技术时不会太多考虑法律的存在。于是在互联网领域,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的严重滞后这一矛盾就更加突出。面对这一矛盾,法律的原则性条款在解决新问题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学者与司法实践人员都越来越注重原则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内的作用,试图通过适用一般条款对互联网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我们也应注意到,在法律缺位时,互联网也依靠她自身强大的调节作用、依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规则保持着良好运转:

第一,依靠技术规范管理——技术标准发挥重要作用。现代互联网是依据技术协议构建秩序的,经由各种组织和工程师们的多种汇集产生的基础协议TCP/IP协议最具有代表性,它是被用作连接计算机和网络的上百个协议的基础,其构建了信息传输的一整套技术标准。在这些技术标准中,尽管充满着创新的结晶——专利技术,但他们都被无偿地奉献给了互联网的基础设施。这些协议规范着信息高速公路上的通行者,没有警察但是有红绿灯,这是严格的技术规范世界。新的技术标准也可能会影响预料之中和预料之外的网络法律关系。云技术介入互联网,物联网的开始都是技术标准先行,工程师们继续发展新的协议去扩展互联网的容量和效率。随着新的标准的采纳,技术将继续推动法律产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看,掌控了互联网新的技术标准,也就掌控了未来法律的方向。

第二,非正式规则与惯例——行业惯例与自律规则发挥作用。千百年来习惯法确立的是:惯例和习俗能确定什么是合理的。在缺乏强制性规则和技术标准的互联网领域,惯例和习俗形成的规律是:最初时大家各自采用不同的做法,随后某个人或某些人提出一种倡议的规范,慢慢地开始有人遵循使用。随着使用的人越来越多,逐渐演变成行业通用的惯例,大家都遵照使用。但规范本身并未被法律或行业组织确定为具有强制性,例如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协议)、记录网民访问记录的Cookie以及前文涉及的爬虫协议等。

这些规范对于调节互联网参与各方的行为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互联网没有国界,如果某一国家的互联网从业者不遵守国际通用的规范,将受国际互联网行业的排挤,使整个国家的互联网行业无法融入世界。因此,如果是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或行业惯例,法院应当将其确立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习惯法,在发生违约或者侵权案件时,自愿性的规范应当被倡导,而基于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自律规则更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当为合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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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两名中国医生的补充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两名中国医生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1日)

  第一条 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科摩罗莫埃利岛派遣一名外科医生和一名妇科医生。

  第二条 本补充议定书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在莫罗尼签订的中、科两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议定书的补充部分。

  第三条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两名中国医生两年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在莫罗尼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大使馆临时代办               总  理

     关于中国向科摩罗派遣两名医生的补充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向科摩罗派遣两名中国医生的补充议定书已于1996年2月13日由我驻科摩罗使馆临时代办陈保谦和科国总理卡阿比·亚克鲁图·穆罕默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莫罗尼签字。
  现将补充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福州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七县五区一市),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私营企业非法占用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50%至200%处以罚款;非法占用非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 乡(镇)村集体单位非法占用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50%至100%处以罚款;非法占用非耕地的,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条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未经原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在批准地块四至以外基建(含部分移位),或者超过批准用地数量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轻微,不违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并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城市规划,或? 咚洳晃シ闯鞘泄婊榻谘现氐模幢竟娑ǖ谌酢⒌谒奶跤枰源Ψ!? 第六条 在原已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含翻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轻微,不违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并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虽不违反城市规划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予以处罚。
第七条 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的单位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用地单位或个人所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含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而随之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责令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所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 韵碌谋曜即σ苑?睢? 第九条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所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条 依法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可视情节轻重,按非法占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溃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每平方米5至1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所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20倍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 逾期一个月拒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
(二) 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或者变更登记而擅自使用土地的;
(三)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
(四) 破坏土地资源及其附着资源的;
(五)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六) 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
第十四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 非法占用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管人员;
(二)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
(四)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个人;
(五) 非法占用被征用土地单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六) 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中行贿受贿、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尚未构成犯罪,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七) 具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