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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短线物资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58:36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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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短线物资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短线物资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1989年3月15日,物资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营和管理好短线物资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促进短线物资开发,并使基金保本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组成
(一)国家储备物资变价款;
(二)国家部分统配物资投放市场销售后的价差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吸引用户和社会的零散资金。
第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收回的利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利、开发产品销售后的价差,除有关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外,其他转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按规定转入开发基金。
第四条 基金属物资部所有,部财务基建司负责基金的筹集、向中国物资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拨款和管理监督,开发公司负责对基金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物资部所属各公司;
(二)物资系统的有关企业;
(三)有关部门、地区的企业;
(四)中外合资、合作、联营企业。
第六条 使用重点,即开发重点,必须首先用于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建设急需和社会平衡缺口大的产品,包括:
(一)国家综合平衡严重短缺,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能很快增产的产品;
(二)暂未列入国家计划,地方、企业又无资金开发的产品;
(三)国际市场紧缺,出口创汇高的产品。
第七条 开发公司根据国家年度和中期物资平衡计划、分配计划,结合物资短缺情况,会同物资部综合计划司商定一定时期的开发重点和投资方向并公布开发信息。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 要求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发项目必须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
(二)所开发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审批立项或正式纳入国家、部门、地方投资规模;
(三)有项目所在单位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四)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交通、能源、原材料及配套材料的落实情况;
(六)投资条件及效益测算。
第九条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开发公司予以评估,确定是否使用基金投资,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评估。
第十条 经评估确定投资的项目,由开发公司和用款公司联合报批后,与企业签定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使用资金,应按以下权限核批:
(一)使用基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为限额以上项目,由开发公司审核后报部,经主管部长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报财政部备案;
(二)使用基金1000万元以下项目为限额以下项目,由开发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审查确定,报财政部和部有关司备案。

第五章 偿还和增值
第十二条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用款单位要按时还本付利。
第十三条 物资部各公司用基金开发的项目,均采取由开发公司直接将款投到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直接将本、利返还开发公司,产品由负责开发的公司按照部调控市场的要求经营。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用基金直接组织开发的产品,主要委托专业公司经营,专业公司除按规定收取代销费外,价差全部返还给开发公司。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要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要定期向开发公司编送会计、统计报表及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基金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周转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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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0日 财库[200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住房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收到拨入的提租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二、各单位发放在职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补助工资(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各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三、2000年10月开始国管局通过银行统发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时,各中央预算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请各单位按以上通知进行2000年账务处理,并据此编制决算。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愿古孤狼


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很有其自身特色。婚姻法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适用时,形成了一些与当地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相冲突的矛盾。认真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 少数民族;传统婚姻;问题


Abstract: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the produce condition 、 life style 、 traditional religion culture and minority custom,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have their own specialties for many years in Xinjiang. There are some contradictions in the region which minorities in Xinjiang are living in. Working out these problems which are in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in Xinjiang seriously will play a very strong role in building the harmonious Xinjiang .

Key words: Minority Traditional marriage Problem


  新疆的维、哈、回、乌孜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是深受伊斯兰婚姻文化影响的几个民族。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使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习惯有其自身特点。婚姻法律制度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伊斯兰婚姻法深深地渗透到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均规定了凡中国公民均适用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则规定凡伊斯兰教徒可以最多娶四个妻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由于我国新疆有许多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这就造成了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补充规定之间的冲突。这就导致了许多事实上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认真研究和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这些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

1、 一夫多妻制

  根据伊斯兰婚姻法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为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来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但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容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扶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谈到不孕,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婚姻法中的观念,“子不孝,无后为大”,“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七出”之一就有不孕,无后代,男方可以休妻。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儒家婚姻文化也有一丝相通之处。解放前,根据新疆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在南疆各少数民族中,男女比例不协调,贫富分化不均,又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女子的身体条件等因素,女子在社会上生存面临着很多的压力。解放后,随着新中国婚姻法的颁布,再加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颁布实施,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宣传与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他们的婚姻习惯,这样在解放后的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婚现象与一夫多妻已比较少见。

2、男女地位不平等

  我国是一个经历过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深受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一直被某些男人所发扬,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直到现在农村的家庭仍认为养儿防老。在儿子家会很心安理得 ,因为儿子在家理应说了算。因此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计划生育部门的重点。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均信仰伊斯兰教,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对其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特别严重。这样,家庭暴力现象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如何切实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需要新疆妇联的努力工作,下到基层去切实维护与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阶层去多多关心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出谋划策,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为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团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严禁民汉通婚

  在新疆,民汉通婚问题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之间的相互通婚问题。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新疆也有大量的汉族生活在这片广阔的疆域上。爱情是很奇妙的东西,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爱情,有的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些现象在当今新疆社会中已屡见不鲜。在笔者的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民族小伙子(姑娘)爱上了一位汉族姑娘(小伙子),并且走上了红地毯。笔者就有一位回族女性好朋友,其丈夫是汉族,诚然其夫皈依了伊斯兰教,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仰和民族习惯,每天都要做乃玛子(礼拜)。由于伊斯兰教严禁与异教徒通婚,由此造成了许多悲剧。有的虽然最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也导致了这些家庭的不稳定、不幸福。

4、婚姻登记观念淡薄

  新疆的少数民族一般都不重视结婚登记,只注重是否按照他们本民族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按照他们的习俗,他们的婚礼一般由德高望重的阿訇主持。结婚仪式完之后,男女双方就是名义上的夫妻了。新疆少数民族离婚,也不重视到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新疆少数民族早婚早育现象的形成,除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基础较差。婚姻登记观念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早婚早育铺设了一个温床。根据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20岁,女子18岁即可。而事实上,在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比这个年龄限制还要早上一两年,严重的还要早好几年。这就严重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及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的规定。

二、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影响

  新疆地区伊斯兰教的传入时间,是在公元10世纪末及11世纪初喀喇汗王朝时期。它首先由喀喇汗王朝入喀什噶尔,继而入叶尔羌、和阗。从公元12世纪到公元13世纪初,伊斯兰教逐渐从喀什、和阗地区向阿克苏、库车等地发展,从吉木萨尔到喀什噶尔的大片土地,已成为伊斯兰教区域。从公元10世纪末到公元18世纪,伊斯兰教在新疆的传播和发展,大约经历了七八百年的时间,终于被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群众所接受。

  新疆民族分布十分众多,主体民族为十三个,除汉族之外,其余的少数民族中大多数民族均全部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伊斯兰习惯法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婚姻又是老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事情,信奉伊斯兰教的这些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伊斯兰婚姻法对新疆的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根据传统的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规定:人民在力所能及的平等对待妇女的前提下,容许一夫多妻,但最多不能超过四个。《古兰经》云:“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在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尤其是在南疆偏远地区的维吾尔族中,一男子如果家庭条件相对殷实,可以娶两个以上妻子,有的甚至已经六七十岁了,仍然可以去娶十七八岁的姑娘,当地人也普遍能够接受。由此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给新疆少数民族的民族心理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2、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影响

  在新疆,相对来说,经济水平低下,文化比较落后,交通也十分不便,信息闭塞,生活的自然环境也比较恶劣,尤其是南疆地区,干旱少雨。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主要生活在北疆,分布在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一带,主要以放牧为生。他们已经习惯了游牧的生活方式,一般逐水草而居。生活在城市的哈萨克族相对比较少,收入状况较为稳定。由于哈萨克族为游牧民族,主要以放牧为生,而牧人则以男子为主,男人的劳动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导致了家庭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维吾尔族在历史上曾经也是游牧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转变为了农耕民族,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建立在绿洲文明的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南疆,干旱少雨,沙漠面积广大,唯有借助绿洲,维吾尔族才能不断生存与发展。新疆拥有一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几乎占了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新疆人少地多,由于疆域辽阔,这就给行政职能部门对老百姓的管理带来了许多不便。特殊的生活环境造就了特殊的生活方式,也就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问题,需要我们努力的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