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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8:19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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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客户充分、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维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信息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与在交易所交易的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范围内。

第三条 交易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交易所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交易所信息等。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交易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交易所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备忘录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交易所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八条 交易所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会员、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客户,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九条 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不同层次的即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交易信息,各类统计信息以及合约历史数据。

第十条 即时信息是指与集中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

实时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十一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每日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第十二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每周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三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

每月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四条 交易所通过交易所系统、互联网站、会员席位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机构对其从交易所获得的不宜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软件开发公司等机构应当书面承诺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信息服务业务分为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从事信息服务业务,应当经交易所许可或者授权,并与交易所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信息传播服务业务是指经交易所许可或者授权,向其他机构传输,或者向信息终端用户(以下简称终端用户)、社会公众传播交易所信息的服务业务。

信息增值服务业务是指经交易所许可或者授权,对交易所信息进行加工,产生增值的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申请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自行建立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显示应用系统;

(二)具有终端收费的市场运作经验,具备有为市场提供可靠服务的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三)应当设置监控中心,具有控制功能,并配置软、硬件工程师;

(四)具备必要的接收或者储存交易信息的设备或者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交易信息的非授权接收、传播或者使用;

(五)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2年无商业方面的不良记录;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中的设备或者方式包括:接收或者储存设备的种类、配置、数量、安置处所、有关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信息增值服务业务,除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五)、(六)、(七)项之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信息增值开发的能力和资质。

第二十条 申请信息服务业务的,应当依照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所信息服务业务申请表,并注明申请从事的业务类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六)特许行业者需附主管机关的许可证照;

(七)申请成为分传播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其信息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直接连接交易所系统的,应当首先通过交易所连接测试。其与交易所系统连接时,不得影响交易所交易业务,必要时交易所可以限制其连接。

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改变连接方式的,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交易所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严格依照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接收、储存、在许可的区域内传播交易信息或者在其基础上进行增值开发,履行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

未经交易所许可,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不得将交易信息用于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载明的许可用途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及交易所会员在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注明信息来源。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或者交易所会员,发现其传输、传播的交易信息或者同时传播的新闻信息内容有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或者交易所会员,在传输或者传播交易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防止该信息被盗用、窃取或者外接使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交易所有权自行或者要求其他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交易信息。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或者交易所会员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出售或者转让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再转接到其他场所。

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向其他机构传输交易信息,供后者进行再传播或者增值开发的,应当通知交易所,并要求后者提供其已获得交易所合法授权或者许可的证明。后者未提供前述证明的,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不得向其提供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将每日传输或者传播的信息内容保留30日以上,以备交易所随时检查。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以及其他经交易所规定应当申报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其客户的信息,以及与收费有关的记录和资料。前述信息、记录和资料应当保留20年以上,以备交易所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交易所监督,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应当在签署信息经营许可协议后的7日内,为交易所提供并安装能正常接收其传播内容的用户接收终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机构在对信息进行增值开发时,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经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应当明显标示增值开发机构名称及加注说明,并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机构发现经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可能误导客户时,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三十条 从事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机构对信息进行的增值开发应当仅限于信息服务的目的。未经交易所事先书面同意,信息增值服务机构不得为信息服务以外的任何目的进行增值开发。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终端用户是指向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订购交易信息服务的信息最终接收者。终端用户只能从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处获取交易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与终端用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规定终端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终端用户盗接、转接交易信息的处罚措施及应负的责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将其签订的用户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查询终端用户信息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立即提供其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副本及该用户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信息设备使用明细表并报送交易所,有新增或者变动的应当于每月7日前报送交易所。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其与交易所约定的时间编制境外使用说明书报送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用户协议要求其用户承诺其接收的信息仅供自身使用,不得将交易信息出售或者转让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进行再传播。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防止其用户未经交易所授权,以任何方式将交易信息进行再传播,或者将交易信息提供给他人进行再传播。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其用户进行监管,不得规避或者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发现或者认为可能存在针对交易所信息的侵权行为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协助交易所展开调查,并配合交易所针对侵权行为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措施。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从事与交易信息有关的信息传播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区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并根据不同档次或者深度的实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等交易信息,以及各类统计信息和合约历史数据库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所有权终止其接收、传输和传播交易所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对交易信息进行增值开发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所有权要求其停止增值开发,禁止其使用增值开发成果,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追究法律责任。

交易所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上述机构和个人进行屏蔽的,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十一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将约定的增值开发成果向交易所备案。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向其提供交易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可根据已签署的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已获交易所许可传播和增值开发信息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根据已签署的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使用、传播交易所信息的,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以及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时行情(表式)

合约名称
合约月份
最新价
涨跌





持仓量










申买量
申卖量
结算价
开盘价
收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前结算价



























































































































































注: 价格:指数点; 交易量、持仓量:手(按照单边计算);涨跌:最新价与前结算价之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  年 月 日 星期

合约名称
合约月份
开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收盘价
前结算价
结算价
涨跌
成交量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
成交额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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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国 以色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以色列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双边友好关系,促进并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代表团交流

  1、 为增进双方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换1个5-6人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2、 为加强两国大学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派1个5-6人的大学校长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3、 代表团国际旅费自理,在对方国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留学生交流

  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同意,根据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第37条,每年互换5个奖学金名额,接收办法按照各自国家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自费赴对方国大学自费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3、 双方鼓励本国的有关部门、基金会、大学为对方国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并为学生留学提供方便。

  第四条 学术交流

  1、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在电子、生物、材料、能源、农业等高新技术的教学和科研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中国的西部开发,中方希望以方大学重视与中国西部的大学开展交流。

  2、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根据需要互派教授、专家及研究人员赴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

  3、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交换教学与科研信息,互换教材、图书资料及共同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语言教学

  1、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大学开展对方国家语言教学,聘任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任教,并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2、 中方同意每年向以大学提供1个为期六(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第六条 教育研究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邀请对方国家教育专家参加本国举办的有关教育研究学术会议,以交流各自国家教育发展的成果和经验。

  第七条 互认学位、学历

  双方同意,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尽快签署《相互承认学位和学历的协议》。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框架内执行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于2000年四月十二日(犹太历5760年 月7日)在耶路撒冷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分别用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相同效力。如出现理解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 以色列国教育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以色列国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约瑟·萨里德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2002〕5号

(2002年5月28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教育部于去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的意见》(教体艺[2001]8号),对初中以上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体艺[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许多地区已开始在学校实施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我国传播与流行的重要措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在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最近,李岚清副总理又专门批示要对青少年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并强调这件事很重要,若青少年都有这方面的知识,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即可事半功倍。为落实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确保国务院批转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对大中学校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中华民族兴衰、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推进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尚未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的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教体艺[2001]8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大中学校,并按照教体艺[2001]8号文件精神,逐级制定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保证工作部署到位。
  二、要从今年秋季起,逐步在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见附件),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初中、高中、大学学段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时间,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播放多媒体教学片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使学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培养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协同作用,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效果。也要注意将学校教育与社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学生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以带动社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信息资料,协助培训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师资,指导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承担部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专题讲座任务等。
  四、为解决基层学校缺乏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资料的问题,保证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开展,教育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现有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师资培训教材、教案、科普读物、光盘等进行了审读(看),从中筛选出部分适合学校需要及适合初中、高中、大学学生阅读和观看的教学辅助材料供各地和学校选用(见附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辅助材料,对教师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在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方面的能力以及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五、加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对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教育部、卫生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对部分省(市)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部署情况,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措施落实情况,学生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的情况。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也将于2002年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情况以及2002年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作出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

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的


确认识艾滋病、性病。

增强预防艾滋病、性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教学要求


了解艾滋病、性病的基本概念及其危害。

了解艾滋病、性病的传播途径。

掌握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方法和措施。

减少歧视,正确对待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

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寻求帮助的相关途径和机构。

了解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相关政策与法规。(高中以上学段) 

三、教学内容


(一)初中学段


性生理发育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

什么是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和性病(STD)。

艾滋病国内外流行现状、趋势及其对个人、家庭造成的危害。

艾滋病、性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和不传播的途径。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和措施:
(1)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2)增强抵御不良行为和侵犯的能力,提高生活技能。
(3)不去无行医执照或无消毒措施的街头诊所、美容所等场所打针、输液、扎耳朵眼、纹身等。
(4)不与他人共用牙刷、牙签、剃须刀及有可能刺破皮肤、黏膜的日常生活用品。

不惧怕、不歧视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了解我国获取相关信息、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机构。

(二)高中学段
  在初中学段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内容:


与青春期性生理发育相关的心理健康知识与责任感教育。

艾滋病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重点在对家庭所带来精神打击、经济压力、家庭的破裂;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劳动力损失、生产率的降低、社会发展倒退等)。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的区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和"潜伏期"。

与无偿献血有关的知识。

毒品的危害,吸毒与艾滋病。

如何判断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和措施:
(1)在与异性交往中,自尊、自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2)学会拒绝的技能,避免婚前性行为。
(3)需要输血时,避免输入未经检验的血液及血液制品。

同情、关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反对歧视行为。

了解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三)大学学段
  在高中学段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内容:


与预防艾滋病、性病相关的伦理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

深入了解艾滋病、性病的国内外流行趋势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

艾滋病、性病的主要临床表现。

无偿献血知识。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与措施:
(1)自尊、自爱、关心他人,有责任感。
(2)树立健康观念,遵守婚姻、家庭的文明道德规范。
(3)拒绝婚前性行为和非婚同居。
(4)避免不必要的注射,避免使用消毒不严格的注射器、口腔器械及手术器械。
(5)了解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性病中的作用,知道安全套的正确使用方法。

关爱、帮助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了解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积极参与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教学形式与方法(参考)


中学阶段
  与相关学科教育结合,将有关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知识渗透到思想品德、生物课、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中。
  利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同伴教育、校园广播、墙报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

大学学段 
  利用选修课、专题讲座、同伴教育、网络教育、校园广播、报刊专栏、知识竞赛、咨询活动等形式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辅助材料

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教师培训教材
教育部体卫艺司 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多媒体师资培训教材
教育部体卫艺司 卫生部疾控司编
艾滋病离你远吗--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性病读本
教育部体卫艺司 卫生部疾控司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卡通读本
教育部体卫艺司 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教案汇编
教育部体卫艺司 编
警惕艾滋病VCD
教育部体卫艺司预防艾滋病师资培训基地
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声像中心联合制作
飘动的红丝带VCD--预防艾滋病大型公益文艺晚会
主办单位:卫生部 中宣部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出版
无偿献血科普片
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献血办公室联合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