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03:06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 告 (十一届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职权,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做好办理代表议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六)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关于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经认真审阅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十二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并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后,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十三条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二日内召开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以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后,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且解决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三)不宜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代表议案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代表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有关材料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遇有特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期限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部分提案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邀请部分提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活动,听取其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案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第二十六条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的代表议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并印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决定、决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具体实施的,实施机关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决议、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遇有特殊情况,提出报告的期限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有关机关、组织提出的实施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代表议案所作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建设,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和重点工程地块,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货币化安置,是指房屋拆迁人将安置用房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 货币化安置款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货币化安置款额=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房屋三类区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被拆除房屋所处房屋类区系数×80%。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42平方米计算,但增加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作为投资代建费,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拆除1995年年底之
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被拆迁人自住、别处确无住房的,不计算面积,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42平方米计算,但全部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作为投资代建费,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房屋类区系数按四类区计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七条 房屋三类区普通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市拆迁主管部门商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房屋类区系数:特、一类区为1.4,二类区为1.2,三类区为1,四类区为0.8。
第九条 在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区域内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必须具有与其进行拆迁安置量相适应的资金,并足额存入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未按规定存入资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每户搬家补助费500元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
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及3个月职工生活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两倍发给。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被拆除房屋产权人及各使用人的单位名称、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三)被拆除房屋的地址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化安置款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存入指定银行的货币化安置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分立二级帐户,由银行出具购房存款单。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使用货币化安置款可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可上市转让的房屋。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时,应当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存款单。存储货币化安置款的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购房款。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购买房屋的价款低于所得货币化安置款额,且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本市同期人均居住面积水平,银行存款余额部分不超过货币安置款额50%的,可由被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拆除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所得货币化安置款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必须全额用于购买房屋。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地块以外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房屋类区划分标准
特类区:
天津街(东至民生街、西至胜利广场)、修竹街(北至长江路、南至天津街);普照街(北至长江路),五惠路(东至解放路、西至友好街),中山路(东至中山广场、西至友好街);解放路(南至五惠路);隆盛街;新盛街;进步街;友谊街;兴隆街;青泥洼桥;青泥街;青泥二街
;青泥三街;青泥四街;中山广场;友好广场;胜利广场。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至五五路(包括三八广场区域);西至英华街;南至五惠路、南山路;北至长江路,除特类区以外的范围。
2、以人民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北至长江路。
3、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中长东六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
北至铁路沿线;西至盖平街和中长街;南至胜利路;东至寺儿沟市场;甘井子百货商店附近商业区;西南路百货商场附近商业区;解放路(南至桃源街)、八一路沿街两侧。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石道街、新起屯、白云山庄、老虎滩、转山、傅家庄、台山、黑石礁、民乐、荣华、北岗、候家沟、春柳、周水子、金家街、椒房、新甘井子、金南路。
四类区:
石家沟、王家沟、郭家街、泡崖子、三道沟、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石槽、高家沟、华乐、景山沟、由家村、杨树沟、南关岭镇。



1999年9月10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现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03年2月至7月,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切实制定有效的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纠正管理松弛、执法不力等错误做法,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查处各种名目的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


(一)自查为主。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是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治理整顿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三)重在整改。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对来自外部不适当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抵制不适当干预的能力。


(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 、治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治理整顿的范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治理整顿范围。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供地和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四)管理松弛。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财务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以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问题。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采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是抓好市、县的自查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安排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由部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上公布《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并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部署。会议讲话和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会后下发。同时,部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这次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由部党组领导,部土地市场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治理整顿工作督查办公室(设在部执法监察局),负责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指导。各省(区、市)也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或加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立即进行治理整顿动员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3月份召开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期间,部将专门召开座谈会,检查各地对治理整顿工作的动员部署情况。


部将下发有关学习资料,送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领导。学习材料各地可以翻印。


(二)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3月11日至4月10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温家宝副总理批示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近年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着重学习《土地管理法》确立的规划用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违法查处等几项重要原则和制度,学习土地市场管理的六项基本制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并逐一进行对照检查,梳理、分析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和管理相对人宣传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处理和整改阶段(4月11日至6月10日)。


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摆问题并进行处理,要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纠正的要主动纠正,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市、县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已经依法严肃处理的,上级部门可以不再处理;当地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清理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下发的统计表格中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和填写。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及时报部督查办公室,部督查办公室要做好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6月11日至7月30日)。


这次治理整顿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治理整顿,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各市、县要以此为标准对本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市、县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数量不得低于市、县总数的5%,并于7月10日前向部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各级的治理整顿报告除总结自查自纠总体情况外,重点要汇总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属于内部原因的,采取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属于外部原因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地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部形成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告报国务院。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职能到位的重要机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加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治理整顿工作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


(三)争取支持,搞好协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同时,搞好与计划、经贸、教育、科技、监察、财政、建设、农业、审计、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制约当地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关键问题。


各地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指导,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