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8-09-23
资源规便﹝2008﹞10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6年多来,对于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办法》,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文件正在会签中。考虑到时间紧迫,请各地按照以下要求,先期启动有关工作。
一、 评估原则、范围和工作任务
1、评估原则
客观性原则。全面调查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分析和评估。
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该项工作计划、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公众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该项工作的权利,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评估意见。
2、评估范围
本次以评估《办法》为主,同时对配套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水资源[2003]311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定》)一并进行评估。
3、工作任务
全面了解《办法》及配套规章的执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对《办法》及配套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我国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等。
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1。
二、组织方式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以及《办法》后评估总报告的汇总与编写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所属资质单位、经论证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参与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审查的有关专家、所属资质单位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包括本辖区内甲级资质单位)、部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有关专家、从业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收集、整理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文献、资料和信息。
(2)调研和访谈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进行调查,了解《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与存在问题。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量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资质单位、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人员、报告书评审专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项目取用水影响方等。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调研。
(3)问卷调查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调查问卷(另行印发)。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统计问卷。各流域机构应组织所属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社会公众回收问卷每类不少于5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20%以上,回收水行政主管部门问卷不少于30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问卷不少于10份、社会公众问卷不少于50份。
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问卷填写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调查表回收后的审核及资料完整性的审核。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抽取部分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调查问卷予以复核。
(4)编写评估工作报告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调查表,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参考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以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评估工作报告和问卷调查统计表,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2、进度要求
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工作;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工作;
2008年11月15前,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2008年12月20前,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3、经费及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精心部署和组织后评估工作,要安排专门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名单报水利部水资源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兵强 电话010-63202909; 传真010-63202307;Email:qibq@mwr.gov.cn
赵 辉 电话010-63203421;传真010-63204467;Email:zhao_hui@mwr.gov.cn
2008年9月19日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要点
一、《办法》施行的总体效果评价
对《办法》的施行效果进行总体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办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对比《办法》实施前后对水资源工作的作用,重点评价《办法》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发挥的作用、对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要求的作用、对促进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的作用、对减少水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二、《办法》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评价
(一)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
1、资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数量,水资源管理工作对资质单位数量的需求情况;结合实例,评价各地在落实资质管理制度中的主要作法,制定的有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资质认定中落实依法行政,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资质管理制度对规范论证机构从业行为、促进水资源论证行业健康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制度
1、报告书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结合实例,总结落实报告书审查制度的主要作法,配套制度和政策建设情况,制度实施以来报告书审查情况,包括审查通过报告书数量、未通过数量及原因。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例,评价报告书审查制度对规范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上马、规范取水许可审批行为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参加全国培训情况和自行安排组织培训情况;在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申报和报告书编制中落实从业培训制度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的效果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专家数量、行业分布和管理情况;在报告书审查中落实有关专家管理要求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保障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五)监督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对报告书审查机关、资质单位和报告书审查专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情况,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惩治违法行为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评估《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性;评估《办法》设置的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水和谐的水利工作总体要求的协调性。
2、实效性评价
评估《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实现程度、设定的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法律责任的适当性。
3、完备性评价
评估水资源论证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办法》条文的覆盖面、配套规定是否齐全。
四、《办法》实施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促进人水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社会效益评价。
2、环境效益
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发挥的环境效益评价。
3、经济效益
通过论证,建设项目改进用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产生的直接效益评价,通过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评价。
五、问题与建议
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当前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推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障碍等问题;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例如是否需要拓宽建设项目水源论证工作领域、对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如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论证工作;如何完善从业培训制度和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制度等。
附件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提纲
一、《办法》后评估背景综述
1、《办法》后评估意义、目的、原则和目标(略)
2、《办法》后评估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步骤
3、《办法》后评估组织与经费保证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情况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情况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
3、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主要原因
4、流域或辖区内资质单位数量及业务开展情况
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情况
三、《办法》总体评价
1、《办法》出台背景(略)
2、《办法》实施效果总体陈述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评价
1、资质管理制度评价
2、报告书审查制度评价
3、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的评价
4、报告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评价
5、监督管理制度的评价
五、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2、实效性评价
3、完备性评价
4、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评价
六、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2、环境效益
3、经济效益
4、执行成本分析
七、守法情况评价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守法状况综述
2、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状况
八、结论与建议
1、主要结论
2、存在的主要问题
3、建议
嘉峪关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嘉政发[1999]9号 1999年1月29日)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门类全、多学科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快发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教兴市”和“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努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二、引进范围
1.引进带项目、资金、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投资办厂或合作办厂的人才。
2.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各类高级职称人才或年龄在30-40岁左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成就的工科类、医学类、农学类、经济管理类和企业管理类人才。
3.高等院校毕业生。选拔一些优秀的,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个别紧缺专业可以放宽到大专层次。
4.技术人才。引进紧缺专业且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人才或能工巧匠。
5.乡土人才。引进在农作物育种、种植、畜禽饲养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人才。
三、优惠政策
1.对引进急缺专业的本、专科生,到各类企业工作,试用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本科毕业生8000元,大专毕业生5000元给予生活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做贡献发给效益工资。
2.对各类企业引进的中、高级急缺专业人才,试用期一年,经考核称职后,由用人单位原则上给予1-2万元的生活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做贡献发给效益工资。
3.凡属引进的人才,经考核合格后,由市计委、公安局解决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用人单位根据贡献发给住房补助,并可优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4.引进的人才属辞去公职的,承认其原身份、学历、工龄和技术职称。工作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所有待遇外,其研究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按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5.对企业引进急需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技师、能工巧匠,由企业考核后,可不受身份、学历的限制,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人,也可借用,也可长短期聘用。
6.对各类企业引进的无中、高级职称,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根据情况可破格晋升,所享受的一切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所评聘的职称确定。
7.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来我市开展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担任顾问或参与管理的,根据贡献和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聘请为经济技术顾问的专家,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每年发给2000元左右的津贴;对来我市进行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专家,给予一定的报酬,并按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
8.凡属引进的人才,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按照《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给予奖励。
四、管理与服务
1.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各部门要积极创造宽松适宜的工作环境,对做出一定贡献的,及时选拔使用或给予荣誉奖励。
2.经人事劳动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引进手续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签订合同,最低服务期限5年。
3.引进后的人才,用人单位要积极使用,加强培养,并及时向人事部门反馈使用信息。人事部门也要经常深入用人单位,了解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和发挥作用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引进后的人才,经使用考核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原给予享受的一切待遇,已解决“农转非”的注销城市户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