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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20:42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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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揽子计划,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经济运行企稳向好的势头日趋显现。但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并未明显好转,国内经济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矛盾,我国工业企业仍面临严重困难,其中库存积压严重、流动资金紧张、成本费用上升、盈利水平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意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点在工业、难点在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效益下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眼睛向内、苦练内功,狠抓成本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充分利用好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各项财税金融政策措施,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放在生产经营战略的突出位置,树立现代成本管理理念,抓好成本核算与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成本管理与控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强化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工作,将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纳入预算控制范围,切实做好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评估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按照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用途做好预算工作,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压缩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杜绝奢侈浪费,大力压缩和控制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工程项目建设预算。
  三、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增强产品竞争力。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稳定出口、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在及时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趋势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和销售策略,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利用提高出口退税政策、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范围以及增大信贷担保等扶持出口政策,扩大出口份额,降低汇兑风险。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补贴”、“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提高产品竞争力、开拓国内市场,不断改善企业经济效益。
  四、强化资金资产管理,防范资本投资风险。注重资金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运作质量。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监控和收缴工作,谨慎采用赊销手段,严格执行信用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努力缩短资金循环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费用。利用好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定安全合理的资产负债边界,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规模。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做好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衔接,避免过早、过量投入。抓住有利时机,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重组,注意和防范资本投资风险。兼并企业重在资源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发挥好规模和协同效应。
  五、加大集约采购力度,严格控制采购成本。整合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是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供应链整合,统筹资金资源,努力做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抓好比价采购、网上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走向,确定原材料合理库存,规避市场风险。对于市场成熟的零配件加工业务,充分利用外协生产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周期,降低产品成本。
  六、加强销售管理,降低库存成本。利用好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开发品种、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外向型企业在积极稳定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要加大国内市场宣传和推广力度,构建国内销售网络,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物资配送平台,实行即时销售即时配送,提高产销率,控制销售费用,降低库存成本。
  七、切实抓好技术改造,降低工程项目成本。紧密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重点在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等薄弱环节加大改造力度。抓住机遇,增加技术改造配套投入,针对制约企业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优化技术改造方案,集中力量攻关,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强化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控制工程采购成本,严格执行工程核算,确定合理工期,节省工程费用,抓好试车投产,切实做到少投入、早产出、多产出。
  八、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有效改善经营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有效管控,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推进研发设计的信息化,加快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技术,促进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生产过程资源无效占用和浪费;推进管理信息化,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业务流程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有效利用;加强物流系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降低各项费用支出。
  九、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施目标成本管理,针对成本控制的各个环节,落实控制指标和具体要求,向内层层分解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其切身利益挂钩,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开展各环节目标成本分析,进行成本差异调查分析,及时纠正偏差,不断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导企业用好相关政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预警,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降本增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和规范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降本增效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鼓励。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应深入调查研究本行业企业成本管理情况,分类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目标和措施建议,开展成本、效益对标;向行业内企业发布市场价格变动、物资采购等信息;监测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本行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本行业成本管理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交流,不断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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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检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坚持以下原则:分类组织、突出重点的原则;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跟踪落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政府组织。检查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检查内容为县区政府及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和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排查本市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全市安全生产督查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督查内容为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事故处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检查开展情况。
  全市安全生产重点检查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检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检查内容为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点时段(如春运、汛期)、重大活动(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内容侧重于相关易发事故的行业、领域和单位。
  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由市直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或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和上级部门要求,自行组织。每季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在时间和领域上接近或重合时应避免重复,可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方法、内容和对象,检查组成员应有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反馈意见”的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特点和主要问题汇报。
  二、查看现场: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方面安全生产状况,查看各种安全生产资料、台帐、工作记录等。
  三、反馈意见:对检查情况进行评议,作出综合评价,形成检查意见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明确整改要求。
  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制作检查记录(见附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检查记录一式四份,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所在县区、组织检查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各执一份,检查组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成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全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应于3日内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组长或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在安全生产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将上一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对有关事项进行许可、审批、审查、验收、备案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十一条 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应立即进行检查核实,对核实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检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单位存档,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并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不得拒绝和阻挠依法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不积极配合,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逐项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号督办。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或隐瞒安全生产检查真实情况,酿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略)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工商企业生产的和在本市经销的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在本市生产、经销的产品,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标准计量局依法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管理产品质量的认证工作,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药品、食品、锅炉及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各专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
各区、县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地方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以及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六条 对任何产品的质量问题,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储运、经销等企业提出查询,被查询企业必须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查询人。如产品质量不合格,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向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质量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团体应用户或消费者请求,可以参与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并支持用户和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市标准计量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监验所、站,承担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市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发给证书和印章。监督检验站的撤销及站长的任免须征得市标准计量局的同意。
市标准计量局可以委托有检验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他部门承担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区、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区、县地方企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 生产、经销企业应当严格检查产品质量,保证生产、经销的产品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经销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和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还应当附有国家专门规定的检验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经销企业对达不到质量标准尚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降价出售,但是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标出明显的“处理品”字样。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售。
第十二条 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经抽检达不到优质条件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不准使用优质标志;
(二)达到技术标准的,可以按合格品出售;
(三)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本市生产企业限期达到优质条件,逾期未达到的,提请原评审部门取消优质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到企业抽检样品时,应当出示市标准计量局签发的质量监督检查证件和盖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章的抽样单。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检验人员不出示上述证明的,企业有权拒绝抽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产品检验结果除按规定公布外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四条 受检企业对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十日内申请复验,也可以申请仲裁检验。
申请复验的,经复验,确属原检验失误的,由承检单位负责更正,免收检验费;原检验无误的,受检企业应当支付复验的费用。
申请仲裁检验的,按照有关仲裁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章罚则的规定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对企业依法处理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被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销毁产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标准计量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