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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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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漳政综〔2008〕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闽政〔2008〕12号)的精神,市政府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作了修订,并经漳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人民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在中共漳州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落实“好字当头谋发展、改革创新谋发展、以人为本谋发展、统筹协调谋发展”的实践主题,“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关键在‘活’、关键在‘和’、关键在‘实’、关键在‘人’”的实践要求,“解放思想求先行、以人为本求先行、好字当头求先行、持续运作求先行”的实践方向,按照省委提出把海峡西岸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的目标要求,围绕“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的发展主线,深入实施“依港立市、工业强市、开放活市、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的分管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行,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和规范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必须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质询、报备规范性文件,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定期接访并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工作部署与落实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省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建立工作落实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督办检查工作,注重督查调研、民情调查、明查暗访工作,建立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各部门所协调事项均由部门负责人先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本系统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或副市长协调。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等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副市长的工作,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重要指示;
  (二)总结和部署市人民政府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县(市、区)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等事项,须会前报市长同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须会前征求市长意见。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委办局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涉及资金、项目、人事等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意见并签名。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报送的公文,向市人大提出的方案、人员任免,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的公文,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签发;但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直接报送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以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五条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六条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组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学习先进经验。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结合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辖区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第六十二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由县(市、区)和部门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到省外出差或出访、休假,应向市长请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到省外出差、休假的,报告市长,获准后出行;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报告分管副市长,获准后出行。所在单位应将外出领导的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灾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或视情况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并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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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3月12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管理人员,要掌握一般食品卫生知识,负责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及对市场管理人员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农牧部门负责禽、畜、兽的卫生检验工作。
第四条 凡在集贸市场经营饮食业、食品加工业和各类熟食品及饮料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湖北省发放卫生许可证试行办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后,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五条 凡经营饮食业、食品业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 进入城乡集贸市场的各类食品和原料,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区摆摊设点。出售家畜、家禽、水产、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接受检疫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有的要持有兽医部门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出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设备及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售货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食(饮)具用后要清洗、消毒;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第八条 禁止出售下列食品及其原料:
(1)瘟疫禽畜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2)河豚鱼、苦葫芦、毒菌等自然带毒的动植物食品;
(3)腐烂变质的污秽不洁的蔬菜、瓜果;
(4)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含有毒物质包括污染毒质的食品及原料;
(5)粗制滥造,掺杂掺假、伪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6)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7)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料;
(8)为防病工作需要,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9)其它一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出有毒、有害的食品要进行登记;凡属有毒有害或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作其它处理。
第十条 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卫生监督和监测的需要,应按照湖北省卫生防疫站制定的《湖北省食品卫生采样、检验、出证试行规程》,采样检验。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城建等部门要加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添置必要的设施,做到场地清洁、沟道畅通,保证市场卫生。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卫生知识及食品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宣传。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明,照章办事。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鄂革[1980]1号《湖北省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即行废止。我省过去有关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4年3月12日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8]5号


  2008年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部署,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免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免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各地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责任,早准备、早部署,切实将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免疫力度,确保免疫效果

  2008年免疫工作总体安排是,坚持推行常年按程序免疫,在春秋集中免疫的基础上,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开展一次集中免疫,以保证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地要按照我部《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在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免疫基础上,统筹兼顾,全面落实免疫措施。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同时,要求免疫时应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免疫效果。

  三、加强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我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随机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四、落实免疫责任制,保障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订购、供应和使用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疫苗招标采购、注射疫苗所需地方配套资金。要加强免疫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整防疫档案,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一旦发生疫情,做到疫情可追溯。同时,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附件: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具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家禽不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受威胁地区,尤其是边境受威胁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存栏家畜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六)新城疫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七)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日~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后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7)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8)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9)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对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1+Re-4株)替代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Re-1株)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4)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2)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四)猪瘟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对本年未免疫羊进行一次免疫。

  (六)新城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对在禽流感免疫程序中要求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地区的家禽,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间隔3-4周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使用。

  (七)狂犬病

  1.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城镇犬按养犬管理规定,必须用灭活疫苗免疫。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在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使用。

  三、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对免疫抗体及时进行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二)口蹄疫

  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或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判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