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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5:07  浏览:8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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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7〕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及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依法监管。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五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经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介资格(资质)证书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资格(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
本市以外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或报备手续。
第六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或企业备案证、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有关证照;公布其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所聘用中介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行业自律规定等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市场中介组织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九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按规定保存原始凭证、执业记录、账簿和委托合同等资料。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约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所应当知悉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并应及时开具收据;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收取中介费用应当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团体机构应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或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市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有偿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对中介活动不得设置有碍公正、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对各市场中介组织出具的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市场中介组织承揽业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自退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与原负责业务有关联的市场中介组织中工作或任职。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的业务性质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所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组织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本市以外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自觉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它自律规定。
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因工作需要兼职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诚信经营,协调中介组织之间以及中介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中介组织合法权益,指导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加强会员职业道德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应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市场中介组织,应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在协会内通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实行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诚信情况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建立市场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及诚信公示平台。
中介组织或中介执业人员的不良诚信记录和公示由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考核,严肃查处违法执业行为。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查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活动违规违法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凭借职权或职便,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本部门控制的行政权力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如有与中介组织明脱暗不脱、利用职权指定业务、收取费用、暗中参股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中介组织或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委托其提供服务:
(一)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五)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中介组织或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二年内不得委托其提供服务:
(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
(二)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四)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五)发布虚假信息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引诱他人签订合同;
(六)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七)有第二十三条列举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中介组织或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委托其提供服务:
(一)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中介活动;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三)通过诋毁其他市场中介组织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有第二十四条第(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中介组织或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委托其提供服务:
(一)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围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二)为商业贿赂提供条件,造成腐败案件发生;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记入不良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中介组织或中介执业人员,其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以其它名称注册登记中介组织或从事中介活动,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也不得在相应的期限内委托其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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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6 号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二)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

  (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

  (四)生产工艺;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

  (十一)产品样品;

  (十二)标签(含说明书);

  (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

  (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样品;

  (六)标签(含说明书);

  (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表;

  (二)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

  (三) 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

  (四) 生产工艺;

  (五) 质量标准或规范;

  (六) 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含说明书)。

  第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第十三条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销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禁止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



  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第十九条 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不标注中文标识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市人民政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工 作 方 案

为实现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下简称“两制”),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市委的领导下,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内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腐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主要工作目标是: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市实施“两制”的单位与部门,具体包括:

(一) 各级人民政府(含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二)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两制”的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唐 健 市长

副组长:王新明 常务副市长

雷红霞 副市长

赵武生 副市长

杨晓伟 副市长兼市政府秘书长

阿不都热合曼·克里木 副市长

成员:郜瑞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永红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邱长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图逊江·苏莱曼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毅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苏江林 市监察局局长

严祖国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王建江 市人事局局长

陈 旭 市编委办公室主任

田清生 克拉玛依区区长

傅玉坤 独山子区常务副区长

孙振江 白碱滩区区长

杨学文 乌尔禾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毅同志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成员可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两制”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府“两制”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两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向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建议及年度工作要点;

(三)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书》及“两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向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提出考评意见;

(四)学习、借鉴、总结和推广“两制”工作经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实施“两制” 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的“两制”工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和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要求,领导本部门和指导本系统的“两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调整并加强“两制”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和办事机构成员名单须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任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清理,编制包括颁布机关、执法类别、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项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划分执法岗位职责、界定执法权限,依法规范执法主体。对执法主体的清理结果,应按规定期限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执法责任。

在清理执法依据和依法对执法主体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及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目标,对执法责任层层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建立和完善执法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

(三)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档案。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开拓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大培训考核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档案。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1、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2、行政执法公示制。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公布执法类别、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强制措施以及处罚种类与幅度;公布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公布本部门的服务承诺和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以及对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3、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由市、区两级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围绕各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市、区两级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并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4、行政应诉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拟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则》,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依法规范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

5、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使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确保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6、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自《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印发之日起,市、区两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和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7、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财物数额较大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行政赔偿决定,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行政机关视不同情况,将决定书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以加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8、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统一要求,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1998年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对过错责任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过错责任标准和过错责任追究具体方法,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9、评议考核制度。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分别研究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评议考核的原则、 目标、内容、方法、程序、奖惩措施以及考核定档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通过科学地评议考核,促进“两制”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精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五、实施步骤

实施“两制”的准备工作,分为以下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建章立制阶段。

2003年5月10日至6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两制”工作的认识。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入手,调整和加强本区、本部门实施“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

2003年6月1日至7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两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考核办法等制度的建章立制工作,并将“两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考核办法等制度,报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限期由报送单位或执法部门自行整改。

2003年9月1日前,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清理,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办法应于2003年10月1日前全面完成。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在2003年10月底之前,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管理规定。

(二)自检自查阶段。

2003年10月上旬至10月3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制定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建章立制情况,以及宣传动员、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时整改。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应在2003年10月30日之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一验收阶段。

2003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两制”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两制”工作于2004年1月1日在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面实施。

六、考核与奖惩

在“两制”工作全面展开后,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适时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两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作为评价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以下简称“两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照市人民政府通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承担全面责任;各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考核目标任务负主管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的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责任期限内,应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考核目标的具体内容可根据每年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由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区级政府职能的规定,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拟定,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各占50%比例。

通用目标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拟定。

专用目标由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由其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拟定,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通用目标和审核的专用目标,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被考核单位执行。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下一年度的评议考核目标,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直接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专用目标,对本系统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六)依法行政情况及法治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了解、掌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上报工作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统一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的方法。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中应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市民的意见和反映,正确评价一个单位的行政执法状况。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应完成对本区、本部门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的自评自查工作,并将评议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 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二) 现场查看或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选择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个案督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执法检查或专题调查;

(六)组织座谈会或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经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提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考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出及时整改或限期整改要求;被考核单位不接受整改要求或逾期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考核,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和配合;被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或申述意见。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的考核,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该单位当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加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及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 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视不同情节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或主管机关提出通报批评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

(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纠正的;

(四)隐瞒错案、过错责任,或对错案、过错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追究的;

(五)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

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当年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一类单位,本年度内不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负责人,其第二年度的考核以不称职等次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定等意见;凡因错案被追究责任或考核不合格的个人,本年度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

2、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通用目标及评分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


序号
工作

目标

目标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建立

健全

行政

执法

责任

制并

认真

组织

实施
  结合实际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符合市政府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期限上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按评议考核办法自行组织考评,奖惩兑现;完成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提出的工作任务,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检查考核。
未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或组织领导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扣3分;未按要求制定和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或不符合要求的扣2-3分:不接受或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检查考核的,每次扣2分:不进行整改的,扣5分;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扣1-5分;不按要求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及工作安排的,扣1-5分;区属执法部门未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配套制度的,上报备查的有关材料不全或者逾期的,视情况扣1-5分:不组织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或者走过场的,扣1—3分。


 

 

15




2

抽象

行政

行为

合法、

适当
  确保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印发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备审查;建立对乡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发现违法或不当问题及时纠正。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规定或未按备案规定报送的,每件扣1-3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4分;未建立对乡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或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每件扣2-4分;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3-5分;未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扣3分。


15



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级政府的行政职能;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有效规范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本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扣5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或实体方面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的,扣2分;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按要求报备或不执行备案管理规定的,扣2分;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视情况扣1-5分;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不依法确认或未向社会公告的,扣5分。

20




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年度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强化对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培训;督促各执法部门开展各项专业法律培训;加强对执法证件的审验、管理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对执法违法者及时查处。
  

未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扣3分;执法证件未按要求管理的,扣1-5分;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基本需要的,视情况扣1-3分;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低于90%的,扣3-5分。


10




5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错案责任与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和督查反馈职能。
未建立错案责任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或未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扣5分;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到位的,扣2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未形成工作制度,或上报内容不真实、或逾期者报送的,视不同情况扣1-5分;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不追究责任,或对责任人不及时追究以及追究责任不当的,视不同情况扣3-5分;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扣2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



20




6

依法行政,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有错必纠,自觉接受来自行政机关内外部的各类监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越权执法或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国家赔偿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不同情况每件扣3-5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不依法提交答辩书、证据、依据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每件扣2分;未依照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拒不执行国家赔偿决定的,视不同情况每件扣2-4分;因领导主观臆断,作出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市民对本辖区行政法制环境满意率较低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



20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通用目标及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序号
工作

目标

目标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符合市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制”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在本部门及本系统(指内设执法机构和下一级部门,下同)明确执法权限、分解执法责任,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本部门、本系统组织检查考核,兑现奖惩;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

  未按市政府要求制定或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方案的扣4分;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未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2分;不按期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扣1分;拒绝接受上级机关检查考核或者接受检查考核弄虚作假的扣5分;不积极配合上级机关检查考核的,每次扣2分,拒不改正的,扣5分。未按要求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本系统进行检查考核的扣1-3分。










2

抽象

行政

行为

合法、

适当
  确保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印发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备审查;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发现违法或不当问题及时纠正。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规定或未按备案规定报送的,每件扣1-3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以及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4分;未建立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或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每件扣2-4分;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3-5分;未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扣3分








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有效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行为;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听证、调查取证、罚缴分离和执法公示制等各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本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执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每人次扣1分;越权执法或执法违法的,视不同情况每人次扣1-2分;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视不同情况每人次扣2-5分;不依法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组织听证、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其他法定程序的,视不同情况每案扣2-5分;未依法实行罚缴分离的扣2分;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视不同情况每次扣2-5分;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视情况扣1-5分。




10




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年度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对执法违法者及时查处;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未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扣3分;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基本需要的,视情况扣1-3分;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低于90%的,扣3-5分;执法证件未按要求管理的,扣1-5分。










5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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