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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37:33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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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3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现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它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控制项目投资、确定工程造价、检查监督工程质量提供合理的尺度,是搞好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环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地位重新得到了肯定,机构有所加强,人员有所充实,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是,还不适应日益繁重的工程建设任务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所必需的各项标准、定额还有不少缺项;现行的概、预算管理制度及所依据的定额不适应招标承包制、投资包干制及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有的技术标准数量不够,构成不尽合理,有的水平比较低;从上到下还没有形成联系贯通和强有力的标准、定额工作管理体系;专业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队伍不够稳定,以及经费渠道不固定等。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
一、要使各类标准定额基本配套
争取经过五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的努力,做到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必需的各项标准、定额数量基本满足需要,构成趋于合理,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完整的标准定额体系。为此,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七五"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和"七五"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力争1990年末,各种标准、规范数量总计要达到两千本左右,比现有数增加两倍;各种概预算定额,基本配套成龙,能适应开工前确定工程造价的要求。此外,还要集中力量,尽快完成一批投资估算指标(含"七五"计划已安排的)、建设工期定额、设计周期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以及各类民用建筑、工业辅助建筑的面积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大力提高标准的水平
制订、修订标准,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使之既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又体现我国的建设方针政策。首先,制订修订的标准,必须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各个领域的技术政策要点的要求;其次,要重视吸收科技成果和生产建设中的实践经验,与提高技术水平有关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分别纳入国家和各部门、各地区的科研计划;第三,要开展国际交流,按照博采众长,为我所用,结合国情,区别对待的原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缩短我国与国外标准的差距;第四,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要积极制订企业标准,其技术水平、质量应高于国标和部标。另外,要充分发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以促进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一支稳定的队伍
1.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并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专职管理机构,充实力量,逐步形成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体系。
2.凡是批准施行的标准、定额都要建立设有专人管理的管理组,没有建立的应尽快建立,已建立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管理组挂靠在各该标准、定额的主编单位,负责搜集资料,组织研究测试、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验证等工作,并作为挂靠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挂靠单位领导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3.各部门、各地区应根据"七五"计划的要求选定一些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施工企业,配备一定的专门力量,承担国家计划安排的标准、定额主编和参编任务;主编任务完成后,继续担任管理组的任务,并承担本单位、本企业的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任务。
4.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处(站)应逐步过渡为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行政职能。其职责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制订并管理工程建设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程造价资料,建立数据库;掌握材料设备价格信息,预测价格上涨系数及发布结算价格指数;监督检查工程预算或招标承包工程的标底及中标是否合理。
5.充分发挥有实践经验的离、退休技术人员的作用,尽可能吸收他们参加标准、规范和定额的制订、修订、管理及咨询服务工作和人才培训工作。同时,要有计划地在有关大专院校进行定向培养和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以解决专业人员的来源问题。
四、明确经费渠道
1.国家标准、规范和由国家计委组织编制、审批的全国统一定额的经费,根据工作量,由国家财政拨给事业费,不足部分,由国家计委从基本建设投资中酌情补助。
2.部标准及由部组织编制审批的全国统一定额的经费,现有的各种渠道仍保持不变,不足部分在分配各部门的基建投资中安排。
3.地区标准、地区统一定额的经费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五、加强领导
各级计划部门、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应本着标准定额工作大家办、成果大家用的精神,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标准定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国家计委将积极创造条件,充实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研究力量,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各地区的计划部门和基建综合管理部门也要尽快把管理标准定额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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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暂行)》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国内非本市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 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 在本市直接投资,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 在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 在捐赠或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 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朝阳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
2、被推荐人是外国友人、港澳同胞、华侨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主管部门申报。外事侨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3、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工作办公室申报。台湾工作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二) 市政府办公室汇总荣誉市民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三)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市民证书、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朝阳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 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推荐参选市政协委员;
(二) 可应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
  (三) 可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
(四) 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为荣誉市民的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及时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外事侨务主管部门、台湾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的联系和接待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荣誉市民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相关事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 长期与我市失去联系的;
  (二) 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 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 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由原推荐部门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请示,现明确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款“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一律实行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



198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