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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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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相关费用标准,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四)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九条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同时,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出租、出借资产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及核销,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处置价值8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汽车、船只、房屋建筑物、土地,及价值8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置价值3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处置车辆、船只、房屋、土地等,或者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资产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使用或处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市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它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比照同类产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处置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二)处置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应对资产进行盘查、统计,并及时将统计报告及文字分析说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用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所属事业单位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市属其它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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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的通知


国科发信字[1994]149号文印发

科技期刊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科技信息,促进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为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当前我国新旧体制实现根本性转变的关键时刻,为了充分发挥期刊的功能,使其能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促进编辑出版工作人员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望从事科技期刊撰稿、

审稿、编辑活动的科技工作者能将《准则》的精神落到实处,按章办事,树立良好的办刊风气。

 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

科技期刊工作者是我国科技人员队伍的一部分,肩负着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传播科技信息、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学术交流的光荣使命。为充分发挥科技期刊的作用,

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职业道德,特制定《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望广大科技期刊工作者自觉遵守,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模范。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关心时事政治,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充分利用科技期刊这块阵地,及时、正确地把党和国家关于科技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到广大科技工作者。

二、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正确把握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把高质量、高水平的刊物奉献给广大读者,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科技事业

而努力奋斗。

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敬业奉献精神,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遵守法律和纪律,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敢于同一切有悖于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现象作斗争。

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健康、民主的学术风气,正确对待学术争论和学术批评,反对学霸作风。对于不同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要尊重科学,以理服人,实事求是地阐明自己的见解,不以权势压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五、撰写科技稿件应当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做到资料真实、充分,信息准确,数据可靠,评价客观,内容健康,反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对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包括私人交谈、通讯、讨论的信息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引用。引用或参考他人作品,应当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发表译文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和国别。

六、审查、编辑稿件应当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以稿件质量为唯一标准。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发现有违背稿约、泄露秘密、侵犯他人权益等情况,应予指明并写明依据。对文稿内容作实质性或较大修改,须经作者同意。对无法编辑、使用的稿件,应及时退回作者。注意发现和扶植学术新人和新的学术观点。

七、自觉抵制期刊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作品署名要实事求是,不将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不将未参与工作的人员署名为合作作者。对文稿评审、取舍和发表先后,不进行不正当活动。文稿中需引起编者、读者注意的问题,应主动予以说明。编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以人论文,不因学术观点异同或作者地位高低而影响评审和编辑,稿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

林科发〔201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林业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态建设和民生改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林业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根本出路在科技。加快林业科技创新,是建设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重要支撑,是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增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迫切要求,是加快林业建设、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关键因素,是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实现绿色增长的强大动力,是深化林业改革、实现兴林富民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提高对林业科技创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林战略。

2.把握林业科技创新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科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创新,重点突破,优化配置,支撑发展”的方针,遵循林业科技规律,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紧密结合,以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强化技术集成配套、改善林业科技创新条件为重点,提升林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为现代林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支撑发展

3.推进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围绕林业生态屏障工程建设,强化应用技术配套集成,提升生态建设质量效益。着力突破森林生态系统建设与保护、荒漠生态系统改善与治理、湿地生态系统管理与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与发展、林业增汇减排、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等关键技术,促进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提升林业生态服务功能,减少林业灾害损失,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4.引领林业产业转型升级。针对林业主导产业,研究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构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加强林业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提高林业产业素质。超前部署前沿技术研发,加强产业技术关联,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融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突破高效分子育种、林业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基产品先进加工制造、林业生物质能源转化利用、竹藤花卉开发、现代林业装备制造等关键技术,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引领林业产业向着优质、节能、低碳和高效、高值、高端方向发展。

5.夯实林业发展的科学基础。围绕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林业灾害防控、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林木花卉种质创新、森林资源培育和高效利用、荒漠化形成机理等方面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前瞻性林业基础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增强林业原始创新能力。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目标和世界林业发展趋势,系统开展林业发展改革的理论、战略、模式和政策研究,构建完备的林业发展理论导向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和决策支持体系。

三、加快成果转化,推进兴林富民

6.加强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和重点任务,重点推广林木花卉新品种繁育及高效栽培、重要经济林和原料林高效经营、珍贵和乡土树种培育、森林抚育经营、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木竹材料及林特产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林业灾害防治、野生动物繁育利用、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等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提高良种良法使用率。林业重点工程必须与科技支撑和技术推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同步验收,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切实提高工程建设科技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在林业领域的应用,积极推进林业信息化综合服务,提高林业信息化水平。

7.抓好林业科技示范样板。加大科技示范样板建设力度,组织实施好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实施林业科技示范工程,提高林业科技示范县、示范园、示范基地、示范点建设水平和效益,为林业生产提供科技示范,让广大林农“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做到实施一个推广项目,促进一片基地发展,带动一方百姓致富。继续开展林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林业科技园区、生物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带动林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8.完善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明确公益性定位,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科技推广职能。改善科技推广工作设施设备条件,开展林业科技推广站标准化建设,建立林业科技推广员资格制度,不断提升各级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充分发挥科研教学机构、乡镇林业工作站、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企业等在林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构建以国家公益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林业科技推广体系。继续开展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广泛动员和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开展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活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

9.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落实全国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强化林业科普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普基地建设,逐步建立林业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体系,努力构建科研机构、高中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等共同参与、机动灵活的工作机制,全面普及林业科学技术和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和林业从业人员的科学素质。

四、加强标准建设,提高质量效益

10.加快林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林业标准制修订步伐,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核心,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涵盖林业建设全过程的标准体系。加大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力度,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实现林业标准化与科学技术、林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积极参与制(修)订影响我国林业发展的国际标准,稳步推进林业标准的国际化进程,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

11.大力推进林业标准化生产。加强林业标准化宣传,引导林业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和应用标准。开展林业标准化生产企业示范工作,引导企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大力开展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基地,推进林业生产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提高林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

12.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加强生态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提高生态建设质量安全。强化林产品质量监督,实施林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建立质量状况评估分析制度,推行质量标志管理,加大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林产品质量监督力度,保障林产品安全。

五、拓展发展领域,增强持续动力

13.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应用。进一步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林业植物新品种创制、准入、审查、授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大力推进林业植物新品种转化应用,提升林业植物新品种社会贡献率。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案件。

14.强化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完善林业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健全林业生物安全监测、检测、评估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许可,积极开展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测,加快林业转基因试验进程,促进转基因林木的利用和商品化步伐,严格管控和监测外来物种引进,确保林业生物和生态安全。

15.强化林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加强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调查、收集、保护、鉴定和评价,加快开展重点林木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强化林业遗传资源保护,研究建立林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推动遗传资源共享与创新,促进遗传资源开发利用。

16.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加强认证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我国森林认证体系,加快森林认证体系的推广应用,推进森林认证国际互认。积极开展认证试点,努力拓展认证范围,逐步推进竹林、非木质林产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和生产经营性珍贵稀有物种等认证,推动森林认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强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森林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平台建设,提升创新能力

17.改善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实施林业条件平台建设专项,加强林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新品种测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构建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林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增强开放运行效能。建立分区域、分类型集科学研究、试验示范与科技推广为一体的永久性国家级和省级林业综合实验基地,加强林业生物基因资源保存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建成一批林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增强林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林业科技信息化建设,优化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林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稳步发展林业技术交易。

18.加快生态定位站网建设。围绕国家和地区开展生态效益监测、服务功能评估和重大科学问题研究等需求,构建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网,拓展生态定位站监测研究内容,提高观测研究能力。完善生态定位站点布局,加快完成规划新建站点的建设。加强现有站点升级改造,提升站网设施水平。

七、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影响

19.增强国际(区域)科技合作能力。坚持“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拓宽林业科技国际(区域)合作交流的渠道和领域,努力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格局。组织实施国际合作项目,加大国际先进林业技术引进力度,开展合作研究,提高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推荐林业专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扩大我国林业国际影响力。

20.积极履行林业相关国际公约。认真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国际公约。进一步做好履约基础性研究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履约战略和国别政策,积极为涉林公约的重大国际谈判和讨论提供科技支撑。

八、培养创新人才,提高队伍素质

21.培育创新型人才与团队。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实施林业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完善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造就一批林业科技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中青年拔尖人才和基层林业科技骨干。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领域和重大科技计划等平台,培育优秀创新团队。利用国家“千人计划”等人才引进平台,吸引海外高层次优秀科技人才回国工作。积极发挥林业科技社团的作用,搭建促进科技交流和人才成长的活跃平台。

22.强化林业从业人员培训。以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加强高等院校涉林学科专业建设,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单位等培训场所,加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力度。加强林业标准化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专业技术岗位从业资格制度,提高基层林业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加强基层林业人员、林农及其他林业经营者实用技能培训,充实林业产业重点乡村技术骨干力量,带动从业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

九、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23.推进林业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林业科研院所改革,逐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林业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优化中央和地方科技资源配置,明确定位与分工,协同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市地级涉林科研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纳入省级科研机构直接管理。

24.深化科技立项机制改革。探索完善林业科技立项机制,实行定向委托和自主选题相结合、稳定支持和适度竞争相结合、一次立项和长期滚动相结合、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相结合,推行重大科技课题公开招投标制度。着眼长远发展和生产实践,强化行业和市场需求,完善协商与选题建库机制,突出项目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林业科技项目实施。完善科技项目立项评估指标体系,优化评估方法与程序,保障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5.完善林业科技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科技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建立林业科技进步水平动态监测评价与定期通报机制,健全项目绩效管理、信用管理和成果管理制度。制定以科研质量、创新能力和成果应用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坚持分类评价的办法,改变重论文轻发明、重数量轻质量、重成果轻应用的状况,加强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有效机制。强化各类科研活动主体责任,开展项目负责人和专家的信用评价,建立科技诚信评比与奖惩机制,引导形成正确的科技价值取向。

26.推进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组织实施林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围绕国家和行业的重大战略目标,以重大科技项目为载体,加强多学科、多层次联合攻关的顶层设计,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组建优势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引领现代林业发展。按照产业链布局科技链,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集成创新,加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林业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继续开展省院合作、院校合作、省校合作等科技合作形式,探索形成更加有效的中央与地方联动创新模式。

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27.加强林业科技工作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科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坚持“一把手”抓科技工作机制,强化林业科技进步指标考核,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科技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提升支撑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领导要统筹协调科技资源,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整体合力。要关心爱护科技人才,提高科技人员待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要加大林业科技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8.加大林业科技投入。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加大林业科技投入,确保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中央林业支出增长幅度。要加大对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化以及科技条件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林业科技创新资金和科技特派员创业资金。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设立林业科技专项,加大林业科技投入。要引导社会资金向林业科技流动,鼓励涉林企业增加技术研发投入。要不断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有效模式,拓展林业科技融资渠道,建立稳定增长的多元化林业科技投入长效机制。

29.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林业重大问题科学决策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林业生产、科研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商,建立林业发展规划、重大工程等重大事项科技会商制度,实行事前咨询论证、事中全程介入、事后验收评估,把科技工作落实到林业生产建设的关键环节,贯穿到林业发展的整个过程。发挥各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等组织的决策咨询作用,把专家的意见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加快林业科技创新,服务现代林业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着力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开创现代林业发展新局面。 


国家林业局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