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20:15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机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规及有关规定,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每年发生农机事故近万起,死伤近万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随着农机拥有量快速增长,作业领域不断拓宽,操作人员持续增多,农机安全隐患也日渐突出。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农机事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体系

各地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指导,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建立协作、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和现场处置程序。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不断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修订预案后,要及时送报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度,根据国务院应急办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应急领导机构由主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组长,农机化行政管理机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负责人兼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一般设在相应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

四、切实强化农机事故预测预警工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有条件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五、认真做好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Ⅱ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确定Ⅱ、Ⅲ、Ⅳ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请。

农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人民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及时报送农机事故应急信息

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七、全面落实应急工作的保障措施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加强农机事故救援处置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通讯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要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系统、本单位农机事故应急演练。要加强对下一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和预案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切实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在册的小型水库的安全管护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水库是指本市境内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Ⅱ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护员的聘任、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实行安全管护员管理制度,安全管护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小Ⅰ型水库聘用2-3名安全管护员,小Ⅱ型水库聘用1名安全管护员,其中设立了水库管理所的由水库管理所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管护员。

  第七条 安全管护员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备一定水库管理知识,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

  (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正常履行水库安全管护员职责。

  (三)优先选聘居住在水库附近的人员。

  (四)乡镇在职人员和水库水面承包人一律不得担任水库安全管护员,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座以上水库安全管护员。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管护员聘用程序

  (一)本人自愿报名,由村支两委推荐,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水管站审查,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水管站与安全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安全管护员应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水管站应按照聘用程序,重新聘用安全管护员。

  (五)跨乡(镇)、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库安全管护员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聘用。

  第九条 安全管护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密切注视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熟知工程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定期检查水库安全状况,制止人为影响水库安全行为发生。

  第十条 安全管护员应严格落实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执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和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管护员应按要求开展水库工程巡查,维护大坝整洁。非汛期(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周至少巡查1次。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当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以上时,每天至少巡查2次;当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坚持24小时值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及时报告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管站,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连续监测。巡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安全管护员负责水库的水雨情观测和记录。非汛期每月27日,汛期每月7日、17日、27日应向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管站报告水库水位和蓄水情况;当库区内出现大到暴雨时,应及时观察汛情,加密报汛;当水库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管站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管护员负责保管好水库现场储存的防汛物资,制止破坏水库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对乡级水管站和安全管护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对管护工作到位、责任心强、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管护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擅离职守,迟报、瞒报、漏报汛情、工情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管护员补助费由岳阳市财政每年补助每座水库2000元;县级财政配套每年补助每座小Ⅰ型水库4000-7000元、小Ⅱ型水库1000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安全管护员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截留或挪作他用的,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款箱保管合同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x,主任。
乙方中国银行xx县支行。住所地:xx县城迎宾大道西段路北。
负责人xxx,行长。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保管款箱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保管乙方每日营业终了的现金款箱和业务库存箱。
二、乙方每月支付甲方保管费用1000元,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支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管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三、如因甲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按实际保管月份收取保管费用,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下余部分退还乙方;如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已经缴纳的保管费用甲方无需退还。
四、甲乙双方的风险承担以甲方大门为界,进入甲方大门之前或者驶出甲方大门之后款箱发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进入甲方大门之后或者驶出甲方大门之前款箱发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押运人员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出入库时间和出入库制度接送款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款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辐射性等危害性物质;乙方押运和业务人员应当分离,非押运人员不得进入甲方库区。
六、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押运接送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及近期免冠照片,由甲方统一办理出入库证件,甲方直接受乙方提供名单人员的接送;接送人员变更的,乙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人员的相关资料,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七、款箱出入库时,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应同时对款箱、锁具的完整性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问题解决后再行出入库。对出库款箱当场未提出问题交接后提出问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甲乙双方除因发现款箱、锁具问题需要共同核实解决问题外,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留置乙方的款箱。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需要继续履行的,如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本合同可自动延长 年。
十、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并双方负责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向x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银行xx县支行 (盖章)
负责人 (签章)


二○○x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