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38:33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发布《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1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现批准《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 460-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6371949311803.pdf
二、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HJ 461-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6371949349545.pdf
以上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内容被修改且用新的省政府令号重新发布过的1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2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 说 明
1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 1993年11月6日 已被省政府229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2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省政府47号令) 1993年11月10日 已被省政府239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3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80号令) 1995年8月13日 已被省政府22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4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86号令) 1995年9月15日 已被省政府310号令《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代替
5 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省政府87号令) 1995年9月21日 已被省政府24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6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91号令) 1995年10月27日 已被省政府233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7 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98号令) 1995年12月10日 已被省政府145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8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决定(省政府116号) 1997年3月23日 已被省政府24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9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省政府138号令) 1998年2月13日 已被省政府216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10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43号令) 1998年5月21日 已被省政府240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11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173号令) 1999年5月30日 已被省政府237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12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181号令) 1999年9月1日 已被省政府30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
1954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1953年12月10日华法民三字第8728号呈悉。
关于唐山市封佐廷于1942年(来文写1952年恐系笔误)出典房屋7间(连地皮)与安福全,典价伪联币1850元,约明3年期满。现在出典人要回赎,承典人亦同意。惟对原典价的伪币折合问题,发生争执。你院认为华北地区出典房地,其典价一般为卖价之半,现在折取房地总值之半,并参照原典价与当时当地物价总指数折算出的实物所值,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从中衡量适当数额,以作赎价,我们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的请示 华法民三字第87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河北省人民法院来函请示典价折合问题,原函略开:“封佐廷,在1952年将房7间(地皮在内)当于安福全,当价伪联币1850元,约明3年为满,现在封姓要取当,安姓允其回赎,只因当价问题,发生争执。唐山市人民法院将当价折实为中等面粉60袋(合人民币500余万元),封不服上诉本院。我们认为按唐山市院的折合感觉太多(因该房之总值按税局估价不过值八百万元左右),房主吃亏。若按解放前银钱业清价办法折合,只合人民币59.2万元,又觉太少,承当户吃亏。我们很难认定请指示”等情。本院认为华北地区出典房地,其典价一般为卖价之半,则现在折取房地总值之半,并参照原典价与当时当地物价总指数折算出的实物所值,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从中衡量适当数额,似较合理。唐山市院单以面粉一种物品折实计算。不甚恰当;河北省院以政务院颁布之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清偿存款办法适用于房地回赎问题,亦不合适。是否有当,呈请核示!
195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