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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3:37:16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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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66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重新申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08]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每人每科18元;《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每人每科24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7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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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商务厅、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等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的生产供应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和明年春耕用肥的运输调度。

二、继续加强对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适当疏导价格矛盾。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企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同时,为适度疏导前期积累的价格矛盾,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生产,现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将1998年确定的尿素中准价水平由现行每吨1400元提高到1500元,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1650元)不变,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出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考虑调整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此之前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管。

三、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供给,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四、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国家拟建立“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下达)。各地特别是化肥主销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切实抓好冬储期间化肥货源组织工作。各农资经营企业要积极收购国产化肥,加快进口化肥的订到货,为明年春耕生产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

五、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各地在价格监管中,要适当考虑淡旺季季节差价,促进化肥淡季储备。经营环节需储备较长时间的,企业负担的储备费用和利息可据实另加,或在差率中予以考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明年春耕期间要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包括进口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批发(港口交货)、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地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地方封锁,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六、加强对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一系列农资价格政策,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进行宣传,使各方面家喻户晓,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促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发改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
  由于部分个人纳税人(如个体户)的纳税识别号由身份证号和地区码组成,共计20位,“交强险”保单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字符长度不应少于20位。
  二、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二)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三、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一)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二)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四、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五、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
  考虑到各地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的格式不统一,保单中的“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项目应预留22位,且允许包含文字格式。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减税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只录入完税凭证号,不需录入减税证明号。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