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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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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德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省政府第20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责,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煤气应当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二)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或至少有1名是视力残疾人或者听力残疾人的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四)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酌情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对享受低保的城乡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五)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给予救助。
  第五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从发行福利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等项目补贴。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企业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第七条 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20%的扶贫资金,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第八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缴工商注册登记费,并在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便民服务网点的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行医,免收各项管理费。
  第九条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十条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就业。在城镇街道、社区、居住小区设立的公厕、停车场、售报亭、电话亭、环境卫生等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单位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安排下岗。
  破产、改制、兼并或者撤销的企业,应当优先清偿所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所需费用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两次以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对考取大专以上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第十五条 积极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鼓励和资助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对接收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政府给予政策倾斜。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及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第十六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盲文翻译、手语翻译和取得手语翻译证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七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二)公共媒体对宣传残疾人事业和反映残疾人生活的稿件、宣传片、公益广告应予免费,在“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应予集中宣传;(三)电视栏目加配字幕、解说,新闻栏目设手语;(四)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者读书专区。
  第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人才库,适时组织集训和活动。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演员、艺术指导人员、工作人员、输送单位,应当按照健全人比赛的同等规格给予奖励和表彰,并优先安排成绩突出的运动员、演员上学和就业。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等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星级宾馆、饭店、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配备轮椅,方便行走不便的肢体残疾人员。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 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给予适当增加经济补助。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中实施“温馨安居工程”,在城镇大力推行廉租房(含实物配租)制度,并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
  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将脑瘫、孤独症、智力、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畸残矫治手术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将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逐步降低起报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将重性精神疾病病人长期服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殊病种报销补偿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全部实施康复救助,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列入大病救助范围。
  第二十七条 大力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建立各种康复机构。卫生医疗机构要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和场所,为残疾人提供优质康复医疗服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站,配备专(兼)职康复指导医生、服务人员和必要的康复器材,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贫困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第二十九条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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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2008年5月27日)


一、我国经历了一次历史罕见的大地震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这次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一是强度烈度高。震级达里氏8级,最大烈度达11度,均超过唐山大地震。二是影响范围广。波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16个省(区、市),417个县、4624个乡(镇)、46574个村庄受灾,灾区总面积44万平方公里,受灾人口4561万人。其中四川省灾区面积达28万平方公里,重灾区达12.5万平方公里,极重灾区达1.1万平方公里,受灾人口2961万人。三是余震频次多。截至5月27日12时,发生余震8668次,其中4级以上182次,5级以上28次,6级以上5次。据地震部门预测,余震活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仍有发生6━7级地震的可能。四是救灾难度大。重灾区多为交通不便的高山峡谷地带,加上地震造成交通、通信中断、河道阻塞,天气恶劣,救援人员、物资、车辆和大型救援设备无法及时进入现场。

地震造成极大破坏。一是人员伤亡惨重。截至5月27日12时,已确认因灾遇难67183人,受伤361822人,其中四川省遇难66674人、受伤350133人。此外,尚有20790人失踪(四川20779人),其中相当数量可能已经遇难。估计这次地震遇难总人数将超过8万人。二是房屋大面积倒塌。倒塌房屋652.5万间,损坏房屋2314.3万间。北川县城、汶川县映秀镇等部分城镇夷为平地。三是基础设施严重损毁。震中地区周围的15条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宝成线等5条铁路中断,电力、通信、供水等系统大面积瘫痪。四是次生灾害多发。滑坡、崩塌、泥石流频发,江河阻塞形成堰塞湖35处,2385座水库一度出现不同程度险情。五是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工矿商贸企业停产面较大,机关、学校、医院等严重受损。部分农田和农业设施被毁。四川省因灾损失畜禽4433.56万头(只)。

由于统计尚难完全,余震仍然不断,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还没有见底,实际情况可能更为严重。

二、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取得阶段性成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连续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亲赴四川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国务院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震后立即赶赴地震灾区,直接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其他领导同志也对抗震救灾工作给予了有力指导和协调。按照中央的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正在紧张、全面地展开。

(一)全力解救被困人员。共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兵力超过13万余人,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和特警2万余人,国内外地震专业救援队5257人;累计出动各种飞机4560架次,解救被困人员、运送紧急物资。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组成小分队,冒着余震、泥石流、滚石等危险,翻山越岭,克服重重困难,于5月14日中午到达全部受灾县,15日24时到达全部重灾乡镇,19日14时28分到达灾区所有村庄。截至27日12时,共解救被困群众69.8万人,其中救活被掩埋人员6541人。

(二)救治受伤群众。从各地(包括军队、武警)向灾区派出14950名医疗卫生人员,共投入医疗卫生人员约9.13万人,其中投入一线6.5万人。截至27日12时,累计救治伤员36万人,其中送院治疗84810人,出院54374人,现有住院伤员16288人。已处理遇难者遗体64847具。卫生防疫工作全面展开,已无害化处理死亡畜禽2230.6万头(只),目前灾区未发生与地震有关的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安置受灾群众。截至27日12时,中央财政已拨付救灾资金151.26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0.9亿元。已向各灾区调运救灾帐篷56.64万顶、活动板房5.32万套、衣被1184.52万件。先后向灾区运送食品、瓶装水等生活物资上千吨。全国共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合计327.22亿元。各灾区累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00.6万人。

(四)抢修受损设施。各重灾县和主要城镇实现了至少有一条干线公路对外连接。宝成线等因灾中断的5条铁路线均已恢复正常运行。四川54个重灾县已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供电。调运大批移动通信机站和卫星电话,抢通受损光缆,所有受灾区县对外通信已不同程度恢复。修复供水管线13649.6公里,通过架设临时供水管线、抢修村镇供水设施和临时送水等措施,基本解决群众临时用水问题。加强水库、水电站、堰塞湖险情及地质灾害监测排查、防险抢险工作,至今未发生重大次生灾害。

(五)加强震情监测。地震部门坚持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测地震序列活动,增设流动观测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趋势会商研判,全力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实时跟踪震情的动态变化。

(六)做好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客观公布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全面深入报道抗震救灾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广大军民在抗震救灾中表现出不屈不挠、团结奋斗的民族精神和感天动地的英雄事迹,凝聚了全国人民和全球华人的情感和力量,增强了战胜灾害的信心和勇气,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和赞誉。

经过前一阶段艰苦卓绝的努力,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程度抢救了被困群众,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初步得到安排,社会治安秩序保持总体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统一指挥的结果,是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地区、各部门紧急行动、全力以赴的结果,是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公安民警临危不惧、顽强奋战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大力支持的结果。

三、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最为突出的,一是受灾群众生活安置面临很多困难。这次地震,受灾群众数量巨大,无家可归的人员多,伤病员多,“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多,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看病、上学等方面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住的问题更为突出。二是防疫形势严峻。灾区环境卫生特别是饮用水和食品卫生条件差,加上近期气温升高、降雨较多,极易发生传染病疫情,控制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难度也比较大。三是次生灾害隐患多。灾区水利设施密集,不少水库、水电站、堤防等存在安全隐患,山体滑坡形成了不少堰塞湖,加上余震不断和汛期来临,随时可能发生重大次生灾害。

这次抗震救灾工作的艰巨性还在于,重灾区道路通行和保障能力很低,特别是一些边远乡村救灾物资设备运入和伤员运出都十分困难,影响救灾工作进程;灾区基础设施和生产能力遭到很大破坏,许多保留下来的设施存在不少地质和建筑隐患,恢复生产十分困难;灾后重建需要开展地质条件评估论证等大量前期工作,不少城镇和乡村要异地重建,灾后重建需要较长时间;许多家庭失去亲人,遭受严重心理创伤,大量“三孤”人员需要安置和抚慰;一些基层组织遭受很大损失,社会管理恢复正常难度很大,灾后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要在继续做好被困群众搜救工作的同时,把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严密防范余震破坏和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同时部署恢复生产,规划灾后重建。

(一)抓紧救治伤病人员。在不放弃搜救被困人员的同时,尽最大努力保障伤员生命安全。加强对当地和外来医疗救护队伍的组织协调,尽快空运医疗队到尚未进入的乡村,争分夺秒抢救受伤群众。增派有经验的专家,加大医疗急救物资供应力度,确保救出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及时把部分重伤员分流转运到省内外城市医院实施救治。

(二)着力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千方百计解决受灾群众临时居住问题,在1个月内再紧急生产调运90万顶帐篷和80万套篷布房材料,3个月内生产安装100万套活动板房,同时启动第二批再生产50万套的工作,实行对口支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灾区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搞好规划选址,制订分配使用方案。优先安排教学用房,尽快复课。同时,积极组织自救,通过投亲靠友,利用体育、文化、培训中心等公用设施,鼓励具备重建条件的受灾群众自建住房等多种渠道,因地制宜安置受灾群众。在继续应急供应方便食品、瓶装水的同时,抓紧向灾区组织调运粮食、食用油等生活物资。在3个月内向灾区困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斤口粮和10元补助金。加快修复供水设施,修建小型应急集中供水系统,加强对城乡水源的水质监测、检验和防护,确保饮水安全。继续组织采购和捐赠,向灾区调运衣被。尽快恢复商业网点,搞活商品流通,维护市场和物价基本稳定。

(三)全面加强卫生防疫工作。把卫生防疫作为抗震救灾的重大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继续增派卫生防疫人员,加强山区和边远地区防疫工作,保证每个行政村有1━3名防疫技术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实行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相结合,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抓紧防疫药品的组织生产和运输,保证防疫工作需要;及时切断污染源,加快死亡动物的处理,加强动物防疫免疫和防控鼠害工作,认真组织好建筑物废墟等消毒工作,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加强对饮用水监测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精心组织易感人群免疫接种工作,建立免疫屏障;加强疫情监测,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防止传染病流行蔓延。

(四)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理工作。尽快做好遇难者遗体身份辨认和火化、埋葬工作,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庭按每位遇难者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做好灾区孤儿、孤老、孤残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在3个月内为“三孤”人员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基本生活费。

(五)严防次生灾害。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准确把握震区及全国震情变化,做好余震防范工作。严密防范由于降雨和余震引发的滑坡、泥石流、滚石造成人员伤亡,防范因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垮塌而引起的水灾。重点做好唐家山等堰塞湖险情的处置,实行统一指挥,加强水位和堰体监测,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抓紧实施工程除险。认真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工业生产重点设施因灾造成的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组织恢复生产。抓紧抢修灾毁基础设施,尽快全面恢复重灾区的交通、供电、供水,恢复乡镇和行政村的通信保障。灾区企业要自力更生、奋起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要积极组织广大农民抢收、抢种,保障“三夏”农资供应,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七)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散布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组织党员干部深入灾区群众特别是要走访遇难者家属,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工作。积极主动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好灾区社会秩序。

(八)做好灾后重建前期工作。成立灾后重建规划组,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现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地质地理环境条件评估和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抓紧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并着手编制重建的各专项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支持政策。要注意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对损毁的公共建筑要进行鉴定。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建立和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实行一省帮一重灾县,几省帮一重灾市(州),举全国之力,加快恢复重建。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抗震救灾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指挥协调。地方、部队及各方面救援力量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加强军地协调,形成大力协同、密切合作的机制。受灾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市县乡村抗震救灾领导体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安排250亿元用于当前抗震救灾的各项支出,并将根据需要增加投入。今年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重建基金,明后两年中央预算还要再作相应安排。地方政府也要及时调整年度财政预算,增加抗震救灾资金投入。继续鼓励社会捐赠,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救灾工作。全国各地和灾区都要倡导节约,反对浪费,用好每一分钱。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监督。

(三)做好宣传舆论工作。继续及时准确公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大力宣传中央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宣传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人物,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发扬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友爱互助的精神,团结一心搞好抗震救灾。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抓紧健全灾区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带领广大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帮互助、重建家园。广大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支持和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当前,抗震救灾仍处在刻不容缓的紧要关头,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仍面临许多挑战,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也日渐临近。面对十分繁重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坚持两手抓,一手毫不松懈地抓抗震救灾工作,一手坚定不移地抓经济社会发展,克服一切困难,排除一切险阻,坚决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8】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的规定,银行应当凭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同时,银行只有在具有金融机构标识码后方能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为配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实施,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办理IC卡的处理
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领取IC卡时,如果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没有该银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则该银行应前往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查询赋码情况,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业务人员应登录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进行查询,并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如果当地外汇局已将该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等相关信息录入新版系统,则应进一步核实该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并告知该银行5个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IC卡。
(二)如果当地外汇局未将该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等相关信息录入新版系统,则应于当日将该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录入新版系统并打印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页传真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010-68519211),同时告知该银行5个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IC卡。
二、未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办理IC卡的处理
未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三)的相关规定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当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编制下发金融机构标识码,于下发当日将该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录入新版系统并打印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页传真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010-68519211),同时告知该银行5个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IC卡。
三、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编制金融机构标识码,确保同一家金融机构网点只能赋予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不得重复赋码。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金融机构标识码变动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提供给中国电子口岸,以便于银行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领取IC卡。
五、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