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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08:11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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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
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招商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有效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促进市本级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促成绥化市行政区域外,项目开工生产后综合税赋超过6%,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不含对上争取财政资金和财政担保贷款),以及股份制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来投资比例不低于40%的投资项目落户市本级并依法设立企业(公司)或与市本级现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自然人或单位。

第三条 对自然人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奖励;对单位引资中介人,可在项目开工后,按规定程序和实际投资的数额先行兑现部分奖金,用于招商前期费用支出。奖金属于税后收入。

第四条 引进资金奖。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2‰进行奖励,投资5000万元—7500万元(不含7500万元)按5‰进行奖励,投资75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按7‰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财税贡献奖。项目投产纳税3年优惠期结束后,连续5年享受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1%-5%的额度奖励(每个年度奖励比例从5%起依起降低1个百分点。投产纳税后第4年和第5年奖励企业部分计入引资中介人奖励基数)。

第六条 引资功臣奖。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纳税型项目的自然人,除兑现奖励资金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为其安排1名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在财政开支事业单位就业;对招商引资有功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提拔重用。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中介人申领奖金,须填写由市商务部门印制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项目表》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申领表》,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审核认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办理的,须向受委托人提供委托授权书。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商务部门提出解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新签约项目按本办法奖励,各县(市、区)可参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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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便字〔2005〕225号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局:
根据“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会”会议精神,我司起草了《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附后,以下简称《检查注意事项》)。
现将《检查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在全国检查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交通部公路司章


附件: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系统
http://anbao.moc.gov.cn:8089/qgjc/qgjc.rar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交通部公路司

一、关于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路况检查部分
1、检查的前期工作
路况检查可与管理规范化检查结合进行,检查组应统筹安排相关的检查检查人员。
各省份要尽快与部公路所联系检测设备标定事宜,没有检测设备的省份要尽快落实经部公路所统一标定的检测设备。所有省份应制定检测车辆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并与周边相关省份联系备用检测车辆相关事宜。
检查组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尽快确定路况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的时间,组长单位及时报我司。我司传真:010-65292222
2、路况检查路线
路况检查普通干线公路备选路线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高速公路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2年全国公路统计年报》中的高速公路明细表。若现实际名称、编号、桩号等重要依据与上述资料不符,请受检单位向检查提供详细的对照表。
检查组在确认对应明细时,要以行政区划等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若检查组对具体高速公路路段提出疑义,受检省份应提供确实为2002年年底前建成通车(关键是路段位置)的证明材料。
备检路线原则上分普通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三部分,基本以50公里为一个检测路段。届时封闭后将加盖我司印章,由部派人员或公路所参检人员带到检查现场随机抽取。
3、路况检查行程
首先抽取检测路线,国、省道里程按7:3抽取,里程应达到检查方案的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验收与全国检查一并进行,其里程直接作为全国检查的抽检里程,具体要求请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交公便字〔2005〕215号)。
检查组根据抽取的所有检测路段情况,结合受检省份提供的公路图,按照最有利于缩短检测时间的原则,安排检测行程。检测时应将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一并统筹安排。
4、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前,受检单位应为保证检测速度在40-90KM/h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及车辆的安全。
所有施工路段必须由检查组赴该路段现场确认,确为施工路段,检测路段在该路线上前后顺延相应里程。如果该路线全部为施工路段,检查组根据检测车所在位置,随机检测与之相邻国、省干线公路相应里程。
抽检路段遇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通堵塞,参照前款办理。若检查组确认为人为原因制造的交通堵塞,视该路段已经检测完毕,届时按全国检测的平整度最差路段计算该路段分数。
检查组要制定确保路况检测结果不被人为修改的工作措施。任一路段检测任务完成后,必须将IRI检测结果导入计算机(可由受检单位提供,组长单位必须随身携带),并备份到部检测中心的计算机内。检查组要详细记录所生成电子文件的时间(日期、小时、分钟),并将电子文件名称修改为“高速或普通XXX(路线编号)KX-KX”格式(如“普通G101K285-K335”)。完成一天的检测任务后,检查组三方人员共同逐个确认检测生成文件的日期、数量,并统一拷贝在软盘上封存。封存单格式如下(由受检单位提供):
全国公路检查路况检测结果封存单
受检省份: 检查日期:
组长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参检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部检测中心派出代表签字:
检测路段顺序 数据生成时间 检测路线编号 起点桩号 止点桩号 检测里程 需要剔除数据的桩号
检测里程小计    
1            
2            
3
……            
完成所有检测任务,统一封存所有检测数据后交部公路司。
测结果应剔除强制性减速设施、振动标线等影响测试数据的路段。
5、路况检查分数计算
各省份路况检查评分依据为“IRI加权平均值△”,△=∑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总检测的百米数。全国最高为满分600分,其余以5分为差值递减,第三十一名为450分。其中:
高速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2计为1;
2<IRI≤2.5计为0.9;
2.5<IRI≤3计为0.8;
3<IRI≤4计为0.7;
IRI>4计为0.5。
普通干线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3.5计为1;
3.5<IRI≤4.5计为0.9;
4.5<IRI≤6计为0.8;
6<IRI≤8计为0.7;
IRI>8计为0.5。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部分
1、前期工作
建议各单位将规范性文件统一汇编成册,连同光盘一起作为部全国检查收集的资料之一。届时可由部派人员或规划院、公路所参加调研的人员带回部里。
109、202国道沿线省份文明样板路汇报与全国检查汇报一并进行,文明样板路检查评分办法及与全国检查相结合的建议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公路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组长单位应尽快确定所有检查组成员,并根据初步分工及检查标准请有关人员携带必要的规范、文件等有关资料。
在抵达受检省份后,组长单位应首先根据检查标准明确各副组长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各副组长明确各组员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
受检单位对照检查标准,指定各评分项目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接受检查组的质询。
全国公路局长会期间,不安排管理规范化检查,检查时间顺延。路况检查照常进行。
2、省级内业检查
检查组根据内部分工,对照检查标准和受检省份有关资料,初步完成部分项目的评分。有疑问的,向受检省份相应的负责人了解有关情况。
检查组成员应将需要在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等进一步核实的计划、技术资料等相关内容带至其他检查现场。
内业检查项目基本完成后,检查组研究随机确定受检地市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问题。
109、202沿线有文明样板路受检任务的省份,检查组要统筹考虑。
原则上备抽检地市为受检单位地市总数的一半,备检地市由其国省干线里程多少确定。受检地市应随机确定。
原则上所有省的下一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收费经营公路均作为抽检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受检单位提供,并附管养里程和路段名称)。受检的收费经营公路管理单位由检查组直接确定,其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随机抽取。
完成上述工作,检查组确定检查行程,宜统筹考虑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其他非受检单位的检查内容等有关事项。建议收费站、路政员执法询问、超限检查站、服务区相关检查内容均安排非抽检单位。具体单位、数量均由检查组确定。
与有关单位座谈根据检查情况统筹安排。
3、检查受检地市
前往受检地市的行程应注意高速公路与其他干线公路相结合,并提前告知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不得违反“八不准”相关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不作为规范化管理检查的内容,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作为全国检查评分的参考。
受检地市国道不足两条的,以省道补齐。抽检路线由检查组根据有关情况确定后,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4、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养护工程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应全面系统,从路况评定、计划制定、招标、交通组织、信息发布等内容进行检查。
日常养护应检查相关养护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资金安排等内容。
5、评分和交换意见
检查组完成所有项目评分后,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收集相关评分依据资料、填写评分理由、填写受检省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简要评价表等相关内容。
我司已经组织编制完成了“全国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软件,最终评定分数由该软件计算。各检查组报部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表》,必须由该软件生成,软件自动生成的上报电子文档也一并报部。我司将以此电子上报数据为准汇总各省份检查结果,文本文件作参考和存档。该软件届时在交通部网站上下载或由部派人员带到检查现场。

二、关于各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
(一)相关资料
按检查方案要求办理。
其中:分数评定表必须由软件自动生成,其他材料如有电子文本,尽量刻成光盘一并报部。
(二)检查情况报告
要言简意赅,便于我司汇总整理。建议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三、关于管理规范化评分尺度
涉及检查规范性文件的,都应凭经验校验其真实性,并通过检查有关单位时确认有关规定是否得以贯彻落实。同时,收集报部,为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涉及投资相关数据的应分年度、项目收集报部,将作为掌握“十五”有关情况的重要资料。
部将提供各检查组部下达的各年度路网改造计划。
部分项目不适合对受检单位评分的,总分计算方法为:其他项目总评分*〔400*/(400-不宜评分项目值)〕。
检查方案下发之后制定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均按未贯彻落实为准进行,只得该评分项目的基本分或降一档评分。
涉及里程、部投资等数据,均以部下发的年度《公路统计年报》和有关文件为主。
(一)宏观要求部分
1.1、分值只能为 10、5、3分。
考虑到公路的特殊属性,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养护工程计划宜全辖区统筹考虑。
“条条管理”体制重点检查对各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一般为优秀水平。
“条块结合”体制重点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方式,资金是“切块”下拨,不能统筹安排辖区养护计划的,最高为5分,并由行业监管力度和水平决定;若能够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考虑辖区养护计划,且相关监管手段、水平等能够得到检查组确认的为优秀,否则,可视监管情况评为5或3分。
不宜过多强调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部分地市或县的自主支配力度。
1.2、分值选择 10、5、3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条条管理”本辖区所有高速公路的,一般为优秀;“条条管理”为主的,是否为优秀,要看对收费经营公路和其他政府还贷公路的监管力度和水平。监督力度和水平的考核办法是看其保证这些公路的养护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规定、相关监管办法、手段、效果。
高速公路实行“行业管理”的,如果检查组能够对其监管手段的强制性、力度予以认可,可以为优秀。
《交通部公路统计年报制度》、《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需要的行业管理统计数据难以要求有关单位完成的,可以直接评为3分。
2.1—2.4、每个项目均只能为5或0分
检查时要注意法规出台时间和发布部门。
3.1、分值只能为5或0分
只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检查依据。
4.1-4.2、以全国检查实施方案所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相关数据》为依据直接评分。其中4.1分值只能为4、3、1、0分;4.2分值只能为6、5、3、0分。
5.1、分值区间为0-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应以2001-2004年公路养路费支出决算文件为唯一依据。
办公用房、车等与养护工程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养护机械等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
部分省份有将大中修列入“改建工程”范围的现象,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界定的养护工程划分范围,若受检省份能够该工程确实为大中修工程,应将该部分资金纳入大中修资金范围。
检查组应在软件中分年度逐一填写。
检查组应根据有关资料、经验确认决算文件的真实性。
6.1、分值只能为5、3、0分。
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但若有检查组请受检单位提供与检查相关的,且应该能够提供的材料,受检单位不予配合或故意拖延等有悖全国检查目的的行为,检查组可以直接判定该项目为0分。
6.2、分值只能为5、0分。
判定为0分的,检查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6.3、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全国检查方案有关要求判定。
7.1、分值只能为5、3、1分
检查组凭经验及检查印象确定。
7.2、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确定。
(二)普通干线公路部分
1.1、分值只能为4、3、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有无不同病害修复时限规定,如翻浆、坑槽、沉陷、除雪防滑等(根据受检省份易发常见病害)。有制度且得到贯彻落实,但无时限要求或常见病害不全扣1分;
贯彻落实情况可抽查巡查和维修记录时间、招投标文件规定等。
1.2、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组随机抽检受检地市3-5个不断交施工的养护工程,检查该工程施工作业区的布设资料,特别是标志设置情况是否贯彻上述规定。认真贯彻为4分,一般为2分;抽查工程普遍存在问题,视同无制度,为0分。
1.3、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养护目标下达情况和考核方法,是否有相关奖惩内容为基本条件2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大检查,有检查通报,有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或处罚意见或与养护经费挂钩,相关地市有整改措施等,为优秀。
1.4、分值只能为5、3、2、1、0分
检查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测经费计划和合同,以及专业检测队伍按合同提交的相应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资料。
1.5、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网站,路况信息内容满足检查标准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相关信息检查方案下发后才对外提供最高为2分。
在此基础上,检查省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的布置情况,如:工作职责、发布程序等相关规定,以及受检单位提供的有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施工、断交等信息。检查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判定评分等级。
1.6、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制度为0分。
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记录。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确实这项工作职责清楚、程序清楚、记录清楚,为满分。一般为2分。
1.7、评分为0-20分。
检查“十五”期间每年大中修(含GBM工程、文明样板路专项工程)占当年普通干线公路总里程比例。安保工程若结合路面大中修也计算为大中修里程。
计算公式为:五年合计值的比例(五年里程合计/五年普通干线里程合计)*20/18,保留一位小数。
受检省份提供相关计划、统计文件。
1.8、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有检查通报、整改意见,相应单位有整改措施,且检查途径收费公路未发现路况差的为优秀。无经营性公路省份按普通干线公路进行检查管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
抽检收费站应以流量大的收费站为抽检对象。可从收费公路统计年报相关数据(受检省份提供)中判断。
无监控录像的,检查组要详细检查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如:有无相关保证措施、相关记录等。
1.10、评分为0-5分。
参照1.9,可在同一收费站检查。
收费态度由检查组根据其相关规定和经验判断。
1.11、评分只能为3、0分。
以交通部及有关部门共同颁发的文件为主。
1.12、评分只能为3、1.5、0分。
以检查组掌握的受检省份在中央媒体曝光的典型为准。
1.13、评分只能为4、0分。
检查2002年340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检查桩号设置是符合《通知》规定,线路实际桩号与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线路编号、桩号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情况的均为0分。
2.1-2.2、评分均只能为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
2.3、评分只能为4、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是否制定了对小修保养进行指标考核的规定,为得分的基本条件2分。地市级是否制定相应考核办法、考核要求和频率等,以及实际贯彻落实情况查检查报告或整改要求。
2.4、评分只能为5、3、0分。
制定有相关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3分,抽检的工程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且相关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合同等资料齐全为满分。
2.5、评分为0-3分。
本项目结合2.4进行。重点检查设计、质量、验收三个主要环节的管理情况。
2.6、评分只能为3、1、0分。
全省制定了统一的养护巡查制度和记录格式为评分的基本条件1分。抽检地市或道班、公司等贯彻落实了制度为满分。
2.7、评分为0-3分。
检查最基层养护单位的路况质量评定表,应每月进行路况质量评定、汇总、成册,查逐公里评定记录表。
2.8、评分为0-4分。
检查受检省份获得省、部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证明材料。奖项由国家科委、部(科教司)、部公路学会、省科委等政府部门颁发。
2.9、评分为0-2分。
按标准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
3.1、评分只能为2、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2、评分只能为3、0分。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建成的样板路有专项维护资金、复验规定。检查规范性文件、养护资金安排、检查回访文件等。
3.3、评分只能为3、0分。
每年并不意味着每年都要建一条省级文明样板路,但“十五”期间至少应安排2条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省计划、实施方案、验收材料等。不能完成上述要求均计为0分。
3.4、评分只能为5、0分。
对照部下达的文明样板路、GBM工程计划,检查计划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养护计划、与改建工程同步实施的批文等。有一项未落实均为0分。请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掌握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予以详细说明。抽检地市的项目要实地察看实施情况。
4.1、评分只能为4、2、0分。
根据《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及有关精神,细化形成本省的技术指导意见,且实用性、指导作用明显得满分;
有指导意见,但不能较好贯彻安保工程实施理念为2分;
无指导意见,但安保工程设计把关、理念贯彻等力度大为2分;
无指导意见,且对各地工作的指导一般或较差为0分。
4.2、评分只能为5、3、0分。
主要检查是否根据部安保工程实施方案及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政策确保实现实施目标的为满分。
4.3、评分只能为3、0分。
重点检查2004年4月部召开安保座谈会后受检省份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4.4、评分只能为3、1、0分。
2004年针对安保实施理念开展针对性培训的为满分;05年开展的为1分,未开展的为0分。
4.5、评分为0-3分。
主要检查对安保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价工作。抽检地市还应有安保工程设施登记台帐、受损记录及实施前后事故对比资料等。
4.6、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4.7、评分只能为5、3、1、0分。
检查受检省份安保工程(专项投资)实施计划及省的投资(不含部补助)情况。
日常交通工程设施更新、维护费用不宜计入安保工程投资。
5.1、评分只能为5、3、1、0分。
省危桥改造投资是指省支配养路费专项用于危桥改造的投资(不含部补助)。
5.2、评分为0-4分。
危桥管理和改造时限相关制度各为1分,贯彻落实均为1分。
5.3、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省主管部门系统整理危桥改造成功示例、典型,并形成针对性的技术指导意见文件,为各地进行危桥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5.4、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5.5、评分只能为10、5、0分。
优秀条件为根据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了本辖区制度,且桥梁工程师制度、桥梁检查、技术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进行。并能较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9号)的有关要求。
没有制定制度,但能贯彻落实部制度,及上述相关文件要求,为5分。
只转发文件,不提出相应要求和具体措施,视为未贯彻落实。凡有未贯彻落实情况的,得分至多为5分。
制度贯彻落实较差,桥梁养护管理力度明显不满足形势需要的可以为0分。
5.6、评分只能为10、5、3、0分。
99年后没有进行过全面检查的直接判定为0分。
经全面检查后,应有相关的技术评定资料、问题、相应措施。资料均翔实,措施到位为优秀。
可查阅相关文件、报告、整治措施、出台的管理规定、相应的改造计划等。
抽查地市时,检查2004年、2005年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
5.7、评分只能为5、3、1分。
检查危桥的认定程序及部分桥梁的实际评定程序。优秀还要满足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切实在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中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安排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复杂危桥检测。
5.8、评分只能为5、3、1、0分。
优秀的条件为:每年都能清楚掌握数量及明细情况,并与报部公路统计年报资料一致。
抽检地市资料与省资料不一致的均为0分。
5.9、评分只能为5、3、0分。
严格以培训次数、受训对象两个方面来评判。
培训内容应以桥梁养护制度、技术等为主。
6.1、评分只能为3、1、0分。
确认省、地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资格是否合法。
检查授权书文本: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抽检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两项齐全满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6.2、评分只能为3、1、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路产赔偿标准规范性文件。有为评分的基本条件,分值为1分。抽检的3-5个路政赔偿案件按此标准执行,则为满分,否则只得基本分1分。
抽查示例发现有问题的,均不再加分。
6.3、评分为0-7分。
对照《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检查7项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条件是否规范。
6.4、评分只能为5、2、0分。
没有建立巡查制度的为0分。
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抽查巡查记录。制定了巡查管理制度,并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频率、记录格式为评分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地市能够执行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能提出意见,则为满分。发现有未贯彻落实的,只得基本分。
6.5、评分只能为1-3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抽检地市有明确的人员岗位职责并以适当形式公示。根据内容具体职责清晰程度和公示服务水平评定优秀、良好、一般,分别为3、2、1分。
6.6、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执法行为规范文件,对执法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提问3-5人路政管理人员能够清楚掌握有关要求,则为满分,1人次不合格,只得基本分。
6.7、评分只能为5、3、1、0分。
6.8、评分只能为3、1、0分。
优秀的标准为有制度,能体现奖、罚并举,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6.9、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执法、办案程序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法人员能够熟知并加以贯彻。
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0、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档案管理制度化,抽查档案分类归档清晰便于查阅。
无辖区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为0分。
6.11、评分只能为5、3、1、0分。
严格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检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全省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2、评分只能为3、1、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制度、向社会公示,且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此类现象为满分。
6.13、评分为0-5分。
抽查时,检查组应记录途径的有关非公路标志,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有过多、过乱、影响安全、歪斜等情况的,直接判定为0分。
6.14、评分为0-5分。
发现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用地内牌幌、堆占等情况1处扣1分,扣完为止。
7.1、评分只能为3、2、1分。
优秀的条件为检查途径公路可绿化路段无绿化空白段、管护良好,绿化植物无遮挡交通标志情况、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7.2、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无脏、乱、差现象,“路宅分家”情况好、公路用地无非法侵占情况,路肩、边坡较为坚实,无明冲沟。
不要求清除路肩、边坡植被,只需做到无明显影响排水、安全的杂乱植被即可。
7.3、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提供的关于养护机械化作业的指导意见、相关工程要求、大道班建设步伐,以及检查组抽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机械配备情况进行评价。
7.4、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关于道班建设和其规范管理的制度、措施,以及检查组抽检的道班等情况进行评定。
7.5、评分只能为4、2、1、0分。
优秀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建立省、地两级数据库,且至少实现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更新。公路数据库软件开发单位不限;
路面、桥梁(如有)等业务系统与数据库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公路数据库数据与公路统计年报数据相一致,或两者实现整合。
7.6、评分只能为3、2、1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实行了聘用制、试用制和清退制,规定了对培训、准入关、奖优罚劣等进行总体评价。
7.8、评分只能为3、1、0分。
本项目与1.5密切相关。应再看路上信息服务、窗口单位开展服务情况。
7.9、评分只能为3、2、1分。
7.10、评分只能为3、2、1分。
(三)高速公路部分
1.1、评分只能为15、10、0。
受地理条件限制,实行分区域联网收费的也为优秀。
1.2、评分只能为10、5、0。
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的为0分。
有预案则主要检查部分具体示例,检查内部职责、部门互动、系统反应、应急处理水平等情况。
1.3、第一项评分只能为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3分;否则均为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2、0分
发现排队交费车辆较多,收费道口未全部开启的得0分。
发现两次以上超过5辆车排队交费的,为0分。
1.4、第一项评分只能为4、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文明收费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4分,否则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3、1、0分。
第一项目为4分的,收费员收费态度根据上述制度检查;为0分的,检查组根据其内部有关制度或经验判断。
1.5、评分只能为5、0分。
受检省份应提供所有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检查组上路后注意核查;无贯彻文件,且现行标准与622文件的精神有不符的为0分。
1.6、评分只能为10、8、6、5、0分
省主管部门无相应管理制度为0分。
有制度,则检查贯彻落实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等情况。
1.7、评分为0-2分
省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制度,或检查期间发现早期损坏护栏2次及以上的,均计0分。
1.8、评分只能为10、5、0分
省级主管部门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为0分;有制度,抽检3-5个大中修工程,发现未贯彻落实制度的为5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有统一卫生保证制度,或把卫生作为重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的为基本分2分,否则为0分。
抽查服务区饭店、卫生间、停车场、加油站、修理厂等主要与司乘人员接触的场所的卫生保洁岗位职责、清扫频率和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同时,评价这些场所的检查时的卫生状况。
1.10、评分只能为5、4、3、0分。
公路基本情况为编号、命名、里程、途径、出入口等与群众出行密切相关信息。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信息发布相关制度为0分。
1.11、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为0分。
建立制度的,检查相关信息的报告情况以及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岗位职责等内容。
1.12、评分只能为5、3、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制度为0分。
优秀的条件为有制度,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信息自动或确保及时显示、职责清晰。
1.13、评分只能为10、0分。
编号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命名明显与国家标准精神相违背的为0分。
1.14、评分只能为5、0分。
1.15、评分只能为5、2、0分。
1.16、评分只能为0-10分的偶数分数(含0分)。
标志有被遮挡情况的,也发现一处扣2分。
1.17、评分只能为5、3、1、0分。
重点检查标线是否清晰,以及虚、实线等非常重要标线的设置情况。
2.1、评分只能为5、3、1、0+5、3、1、0=10、8、6、5、4、3、2、1、0分。
2.2、评分只能为10、5、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贯彻落实文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上报的材料。
确定抽检单位后,还要将其上报省的资料与其自身检测资料进行核对,并检查其检测组织工作。
2.3、评分只能为5、0分
检查高速公路质量评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2.4、评分只能为10、5、3、0分
10分应该满足:2004年9月以来全省的养护质量报表(明细、汇总)、有全省养护质量数据的分析、对养护质量较差路段提出大中修等维修建议或提出整改措施、如有明显存在的评定质量有误的应开展复查。
2.5、评分10、5、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为满分10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但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得5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但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且对路况较差单位整改措施不明确的得3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未提出明确要求,且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整改措施的为0分
2.6、评分为0-10分的偶数分数。
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十五”期间(2001-2004年)路况调查、路况检测计划及资金安排的相关文件,并检查相关技术资料,每年均有安排且文件及资料齐全的为满分10分,否则缺一年或缺少一项资料扣2分。
2.7、评分只能为6、4、2、0分。
2.8、评分0-5分。
检查抽检单位制定大中修计划时是否安排了相关的检测或调查。通车时间较短,无需安排大中修的,根据其这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组直接评分。
2.9、评分0-10分的偶数分数。
抽检单位是否每年安排常见路况病害如坑槽、裂缝等养护资金计划,且基本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1、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2。
3.2、评分只能为5、0分。
3.3、评分只能为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
3.4、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4
3.5、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6。
3.6、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7。
3.7、评分只能为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8。
3.8、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9。
3.9、评分只能为5、3、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0。
3.10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1。
3.11评分只能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2。
3.12评分0-5分
参见普通公路6.13。
4.1评分只能为3、2、1、0分。
与宏观要求1.2联系密切。
4.2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1.8联系密切。
4.3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2.1联系密切。
4.4评分只能为3、2、1分。
4.5评分只能为3、2、1分。
4.6评分只能为3、2、1分。
4.7评分只能为3、2、1分。
4.8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9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10评分只能为3、2、1分。



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提高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设施包括:市政、园林、公共交通、供水和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用设施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国内外贷款、城市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公用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维护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公用事业专业规划,编制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公用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九条 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监理管理制度。公用设施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用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负责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配套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和改造城市道路时,应根据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港湾式站点和候车亭。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和出租车停靠站点的设置、变更、增减,由当地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工程竣工实行分级验收制度。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用设施养护与维修应及时进行,保证道路路面无明显坑洼,排水管道无淤泥堵塞,路灯正常亮度照明。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严禁挤占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货物和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或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领取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或道路挖掘许可证,严格按规定期限、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交付使用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各种管线、杆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报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入使用城市排水管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标的限期治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领取《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道路照明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时开启、关闭路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路灯电源,迁移、拆除、损坏照明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和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伤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地恢复费,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施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城市树木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应经城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赔偿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并在领取砍伐证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补栽费。
第二十四条 公交设施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技术性能和安全指标检测、鉴定,确保其完好和正常运行。运行标志应明晰、醒目。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交设施严禁擅自迁移、拆除、占用;严禁擅自张贴、丢掷物品,倾倒污物;严禁在线路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停放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堆放物品;严禁破坏、盗窃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和其他损坏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营运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交线路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营运。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作业。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交实行线路专营管理,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并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建立健全设施档案和检修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水价计费总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用户必须保持表箱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资。因用户保护不善致水表、表箱损坏的,由用户承担修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启闭城市供水管网中的计量水表、表外阀门、消火栓、管道等设施。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和附属设施,须经城市供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影响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当地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质量、计量、压力等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责任制度,制定相应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均有义务立即向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依据《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用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