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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42:11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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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90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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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计委、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计价格[2001]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和《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教材正文印张价格。教材正文印张中准价按照不同纸张规格、定量和印刷色数核定,其中,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中准价见附表一;890×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中准价见附表二;850×1168毫米和880×123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中准价,在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中准价的基础上分别加价15%和20%。

  教材印张单价在教材正文印张中准价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核定。

  二、合理选用教材用纸。各出版单位要按照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和经济适用的原则,在确保教材质量的基础上,选用教材正文用纸。单色版教材使用60克以上定量纸张的,执行60克纸张的印张中准价;双色版和彩色版教材(不含美术教材)使用80克以上定量纸张的,执行80克纸张的印张中准价;90克、105克铜版纸仅限于美术教材,使用105克以上铜版纸的,执行105克铜版纸的印张中准价。

  三、严格核定教材封面、插页价格。封面和插页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各地要在严格审核封面和插页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费用利润率不超过5%的标准核定教材封面、插页价格。

  四、严格核定教材零售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教材零售价格计算公式,核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教材的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各教材出版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教材的用纸规格和定量、印刷色数、印张数量、插页数量等相关资料。

  五、特殊教材价格。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汉文教材价格和2001年秋季教材价格的原则核定。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每年年底据实结算。

  盲文、聋哑、培智和小语种外语教材价格由出版单位按照不高于2001年秋季教材价格的原则自主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教学地图册实行全国统一印张单价,正反八色、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的印张单价为1.23元,890×1240毫米纸张规格的印张单价为1.5元。零售价格由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单位根据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核定,不得另外增加封面价格和插页价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教学地图册零售价格报国家计委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行的教学地图册零售价格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范出版单位收取租型费的行为。租型费仅限于著作权使用费和型版制作费两部分。其中,美术、音乐、外语类教材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为教材销售码洋的4%,其他类教材为3%;正文单色版的型版制作费每印张为230元,双色版为500元,彩色版为1500元,封面八开图型版每套为600元。对经济欠发达的部分西部省(自治区)继续实行减免租型费的政策。各供型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租型费标准,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租型费标准。

  七、科学核定教材发行费标准。为确保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按照有利于减少发行环节、降低成本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核定教材发行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核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适时调整教材价格。因纸张价格、印刷工价等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教材生产经营成本较大幅度提高或下降时,国家计委将会同新闻出版总署适时调整教材印张中准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教材印张中准价,及时调整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九、进行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的教材正文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核定教材零售价格,作为招投标教材价格的上限,教材实际零售价格在竞标中形成。中标单位要将中标价格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形成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凡违反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春季起执行。

  附表:一、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中准价表

     二、890×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中准价表

附表一:

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中准价表

                              元/印张

色数

纸张克重
单色

(正反两色)
双色

(正反四色)
彩色

(正反八色及以上)

52克
0.359
   
55克
0.396
0.459
 
60克
0.442
0.523
0.724

70克
  0.619
0.768

80克
  0.672
0.812

90克(铜版)
    1.212

105克(铜版)
    1.310


注:该表为不含税价。


附表二:

890×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中准价表

                              元/印张

色数

纸张克重
单色

(正反两色)
双色

(正反四色)
彩色

(正反八色及以上)

52克
0.437
   
55克
0.482
0.559
 
60克
0.538
0.636
0.882

70克
  0.754
0.935

80克
  0.819
0.989

90克(铜版)
    1.478

105克(铜版)
    1.596


注:该表为不含税价。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已经1997年8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为合理调节土地使用的收益,有利于调控和引导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市区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分为七个等级,具体划分为:特级土地、一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四级土地属近郊区;五级土地属中郊区;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和远郊区。各等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特级9元、一级8元、二级6元、三级4元、四级3元、五级2元、六级1元。


  二、凡以道路、街道名称列级的,以该道路、街道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道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座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三、调整土地分级标准如下:
  (一)特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一级商业地段)。署前路(中山一路口至庙前直街之间路段)、北京路(新大新公司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人民南路(十三行路口至西堤二马路口之间路段)、西濠二马路、西堤二马路、上九路、下九路、第十甫路。
  (二)一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中山一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中山四路、龟岗路、农林下路、东风东路、环市东路、淘金路、沿江东路、沿江中路、文德路(中山四路口至文明路口)、文明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口)、中山五路、中山六路、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解放北路、解放中路、解放南路、北京路、北京南路、泰康路、侨光路、侨光西路、西湖路、大南路、沿江西路、长堤大马路、一德路、吉祥路、小北路、东风中路、站前路、站南路、中山七路、中山八路、沙南大街、沙面南街、东风西路、环市西路、龙津东路、宝华路、江南大道北、江南大道中、江南西路、天河北路、林和西路、林和中路、天河路。
  (三)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达道路、寺右新马路、庙前直街、庙前西街、农林上路、东华东路、东华西路、东川路、越秀南路、越秀中路、德政中路、万福路、文德路、文明路、仓边路、越秀北路、起义路、高第街、教育路、流花路、惠福东路、惠福西路、广卫路、广大路、大德路、大新路、靖海路、十三行路、靖远路、十八甫路、荔湾路、西华路、龙津中路、龙津西路、多宝路、恩宁路、六二三路、洪德路、同福东路、同福中路、滨江中路、滨江西路、南华西路、广州大道、黄埔大道(广州大道至天河东路口)、天河东路。
  (四)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除上述特级、一至二级地段的一般市区,包括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除新窖镇、南石头街、赤岗街、凤阳街外)、天河区(除沙河镇、东圃镇、五山街、员村街、车陂街外)、芳村区(除东教镇、冲口街、鹤洞街、石围塘街、茶窖街外)、白云区的矿泉街、三元里街、景泰街所管辖地区。
  (五)四级土地(属近郊区)。沙河镇(除龙洞、长并、鱼沙坦、柯木朗外)、东圃镇、五山街、员村街、车陂街、新窖镇、南石头街、凤阳街、赤岗街、东教镇、冲口街、鹤洞街、石圃塘街、茶窖街、松洲街、同德街、石井镇、新市镇、同和镇、黄埔区(除大沙镇、南岗镇、长洲镇)所管辖的地区。
  (六)五级土地(属中郊区)。沙河镇的龙洞、长并、渔沙坦、柯木朗、龙归镇、人和镇、太和镇、江高镇、蚌湖镇、大沙镇、南岗镇所管辖的地区。
  (七)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远郊区)。
  1.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埔工业开发区管辖的区域。
  2.属远郊区:长洲镇、良田镇、神山镇、雅瑶镇、罗岗镇、竹料镇、钟落潭镇、九佛镇所管辖的地区。


  四、本规定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89年颁布的《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穗府[1989]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