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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23:17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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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当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1),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根据当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预算规模,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上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维修养护资金的一定比例挂钩测算,商水利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文件,并填报当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附件2),报财政部、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批。
  中央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财政部。逾期未报的,暂停安排当年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
     排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
     助资金项目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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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临时出口10类纺织品中输欧手工制品及OPT产品出口问题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

关于实施临时出口10类纺织品中输欧手工制品及OPT产品出口问题


  根据《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欧盟出口的T恤衫等10类纺织品将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根据中欧双方为落实谅解备忘录达成的行政安排的有关规定,上述10类产品中属于欧盟外发加工产品(以下简称OPT产品)的以及附件1所列产品中属于手工制品(范围见附件2)的,在对欧盟出口时不受相关许可数量的限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向欧盟出口的OPT产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凭经营者出具的欧盟管理部门签发的OPT产品证明(见附件3),为其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有关产品办理出口手续,欧盟海关凭OPT产品证明对有关产品办理清关验放手续。

  二、对向欧盟出口的手工制品,经营者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见附件4),欧盟海关凭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对有关产品办理清关验放手续。手工制品中凡属《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所列产品的,经营者在出口前须凭手工制品证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有关产品办理出口手续;对不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所列产品的手工制品,经营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三、经营者在向欧盟出口手工制品或OPT产品时仍需申领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四、凭OPT产品证明和手工制品证书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时,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商配发〔2005〕376号)执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应填写OPT产品证明号或手工制品许可证号和类别号(如输欧5H类填写为输欧5类)。中国海关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的通知》(商配发〔2005〕379号)执行。

  附件:1、棉布、套头衫等产品目录
     2、手工制品产品范围
     3、OPT产品证明样式
     4、输欧盟手工制品证样式



商 务 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12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徐州实际,特制定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的方向与重点
1.除国家禁止投资的特殊行业、领域外,中外客商可在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的领域、投资的方式和方向。
2.重点鼓励客商以各种方式参与起步区市政基础设施、行政办公、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商贸物流、文教卫体、餐饮娱乐、房地产开发和旅游等方面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凡来徐州新城区起步区投资兴业的国内外客商,除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鼓励中外客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在如下几个方面享受相关特殊的优惠:
1.土地使用方面
(1)徐州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受徐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垄断起步区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实施企业化运作的模式统一对外出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起步区土地出让价格以成本价为基准,按容积率和土地位置定价。成本价以起步区土地收支平衡为原则进行测算。
(3)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可视成交价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土地出让价2%-5%的优惠。
(4)投资1亿元以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投资商,在项目建设期内,可按照开工前交纳50%、建设中交纳30%、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交纳20%的比例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全部付清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5)通过调整土地供给量,实现土地升值,确保前期投资商的土地预期收益。
2.公共基础设施方面
(1)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如学校、医院、体育设施、科研院所、环保设施、道路、桥梁、美化、绿化、亮化及旅游资源开发等),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投资建设的,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属经营性项目的,按核定的土地成本价公开挂牌出让建设用地。
(2)由市、区级征收使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属非经营性项目的一律免征,经营性项目减半收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交纳的属于地方(市、区级)财力部分的税收前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
(3)投资商可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道路、桥梁、广场、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
3.商贸、餐饮及娱乐业方面
(1)均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其中大型商业设施(如大卖场、购物中心)、星级宾馆(大酒店)、娱乐中心和商贸综合楼等项目,其建设用地均按照成本价挂牌出让。
(2)上述大型建设项目由市、区级征收使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其它项目均按80%征收。
(3)自纳税之日起,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属地方(市、区级)财力部分的,第一年、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第四、第五年奖励企业50%。
4.办公设施方面
(1)市级机关各部门自建办公楼,按照成本地价供应土地。
(2)入驻起步区的企事业单位,凡自建办公楼的,地价按评估价出让。
(3)企事业单位在中央活力区新购置办公用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
5.房地产开发方面
(1)房地产开发均采用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供地,并将项目建设应缴纳的相关行政性规费计入挂牌底价,企业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规费不再交纳。
(2)凡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进入新城区起步区,其资质在市主管部门备案后,不需再另行审批。
(3)对首期土地出让价款支付50%以上、主体建筑出地面且已完成总投资额25%的建设项目,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发放预售房许可证,预售房款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
6.其它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灵活的政策:
(1)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国务院确定的520户重点企业在新城区起步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建立研发、采购和分销机构等项目;
(2)一次性投资3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标志性建筑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三、引资奖励政策
凡向新城区起步区引荐市外资金(含外资),并获得成功的国内外公民或者组织,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年实际引进资金种类和数额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分别为:
1.无偿拨款、捐赠:按拨款、捐赠资金的8%予以奖励。
2.无息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按无息使用资金的1%-3%予以奖励,使用时间越长,奖励比例越大。
3.有息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与银行正常利率相同的,按借款额的1%予以奖励;低于银行正常利率的,按借款额的1%加上与银行正常利率的差额部分予以奖励。
4.引进外来投资者投资经营项目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3 ‰ 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根据客商投资的实际数额和项目建设形成的效应情况来衡量确定)。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出资奖励;引进合作项目的,由本地合作方出资奖励。 
四、服务保障政策
1.新城区起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项收费,均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集中受理,统一归口征收。未经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批准,市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区检查或收费。
2.新城区起步区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从项目立项到建成投产,涉及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审批,一律实行现场联合办公制度,限时办结,并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安排专人代办有关手续。
3.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招商处负责帮助客商协调外部关系,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
4.建设阶段的各项优惠政策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落实,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各项政策由市、区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