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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3:35:55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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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交水发〔201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规划院、交科院、水运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国船级社,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各有关港航企业:
  水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先导性、服务性产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推进“十二五”期水路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二五”期,水运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自身也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和问题,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从宏观经济环境看,加快水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使我国水运发展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航运供需失衡,燃油、人工等成本大幅上涨,企业经营面临巨大压力。需要准确判断、正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的水运发展态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优化运力、运输和组织结构,走质量效益型的内涵式发展之路,增强应对复杂形势和化解危机的能力。
  (二)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看,加快水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我国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发展,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这也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要求和方向。内河水运符合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在承担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重大装备等货物运输方面有着明显优势,但仍是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短板。国务院出台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将内河水运发展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为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指明了方向,内河水运发展成为水运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加大水运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这也是“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基本要求。
  (三)从行业自身发展情况看,加快水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我国水运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和问题。港口集疏运体系还不完善,港口岸线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预防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海运业在世界海运界的地位和话语权不高、综合竞争能力不强,海运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安全管理和节能减排任务仍然非常繁重,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水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工作,实现水运发展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增强水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
  按照“兴内河、优港口、强海运”的总体思路,加快水运基础设施、运输装备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水运发展的质量、效益、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水运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兴内河: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内河水运运量大、能耗小、污染轻、占地少、成本低、投资省的比较优势,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作为完善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内容,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航道建设和专业化、规模化内河港区建设,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内河水运发展水平。
  优港口:以优化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完善港口布局,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拓展服务功能,增强港口在现代物流中的枢纽作用,加快推进“两型”港口建设,形成布局合理、服务高效、保障有力、安全环保、管理先进的现代化港口体系。
  强海运:以做强、做大为主题,加快建设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海运船队,增强国轮船队对我国进口能源、原材料等重要战略物资的运输保障能力,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不断提升我国海运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在世界海运界的地位和话语权。
  三、“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
  面对水运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加快推进水运结构调整,要重点抓好六项主要工作。
  (一)加快构建畅通高效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
  按照内河航道布局规划要求,加快构建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内河航道体系,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和长三角、珠三角高等级航道建设,全面改善航道通航条件。大力推进干支联网工程,逐步构建干支衔接、通江达海的航道网络。推动界河、国际河流和非水网地区航道建设,延伸航道通达和覆盖范围。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完善养护机制,提高航道养护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建设,加快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区重要港口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建成一批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等专业化泊位,增强对临港工业和腹地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制定实施《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全面开展西江航运干线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船型标准化工作,启动其他高等级航道重点船型的标准化工作,推进乡镇渡船的标准化改造,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安全、环保设施不达标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
  (二)大力提升港口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优化港口布局,推动港口功能拓展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提升对腹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沿海港口布局,推动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科学推进新港区开发,强化主要港口的辐射功能;加快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完善煤、矿、油、箱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提升港口现代化水平。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强化各种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加大铁水联运推进力度,提升港口辐射范围和有效带动空间。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岸线管理,积极发展公共码头;实行合理分工和差异化发展、错位发展;鼓励以市场为导向、以港口企业为主体的港口资源整合;推进长江下游深水航道沿线港口的江海一体化运行管理新模式。
  (三)提高航运综合竞争能力。
  优化海运船队结构,促进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扩大国轮船队规模,提高船队现代化水平。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高速化、舒适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积极推进邮轮、游艇和水上旅游客运发展。积极支持港航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完善海运服务网络;规范货主投资航运业,发挥骨干航运企业优势,鼓励航运企业与大型货主优势互补、互利合作,提升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方案,推进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常态化,研究推进与国际接轨的海运税费政策,积极参与国际海运合作和重要海上运输通道合作。
  (四)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进一步提升船舶管理、船舶交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等传统服务业发展水平。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完善船舶委托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管;完善船舶交易服务场所布局,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完善引航、理货等港口服务行业发展政策,加强引航机构建设和理货市场监管;研究制定船舶港口供应服务标准和资质条件,规范经营服务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大力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机制。依托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航运咨询、信用评级、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推进航运信息交换和增值服务系统建设。
  (五)促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引导港航企业延伸服务产业链,拓展经营网络,加快由运输承运人向综合物流服务商和全球物流经营人的转交。加快推进港口与物流园区、保税区、“无水港”的对接和联动发展,依托港口建设综合运输枢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区域性或国际性物流中心,积极拓展采购、中转、加工、配送等功能,提升港口在物流链中的集聚效应。积极推进铁水、公水联运发展,统一联运标准和要求,制定联运数据信息传输、交换标准,建立健全联运统计,推进联运统一单证、优化流程、责任交接和全程联保制度建设,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六)推动安全绿色水路运输发展。
  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效益的关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安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四客一危”和滚装运输船舶、砂石运输船舶及危险品码头、客运码头的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构建低碳水路交通运输体系,建立健全水运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监测、考核制度,强化水运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利用,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船舶,大力提升港口装卸工艺和装备的节能水平,完善港口接收、处理污染物的设施,推动大型港口设备“油改电”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技术改造。
  四、水运结构调整的保障措施
  为加快推进水运结构调整,要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结构调整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一)着力健全发展规划体系。
统筹规划是引领结构调整、确保结构调整正确方向的基础和前提。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组织实施好《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积极争取将海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按照“兴内河、优港口、强海运”的思路加快推进水运结构调整工作。完善中长期水运发展规划体系,实施好《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1号)。统筹协调上下游航道规划标准、建设序列,保证航道通航的贯通性和等级的连续性。加强水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深水岸线资源和跨拦临河建筑物使用通航资源的严格管理,为水运发展留足空间。
  (二)着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政策法规是推进结构调整的坚实保障。积极构建有利于水运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际海运税费制度;健全市场准入、退出等管理制度和动态监控机制,构建水运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大市场秩序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加强“四客一危”船舶运力的宏观调控,引导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运力有序投放;推动大型货主与骨干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运输协议,引导货主充分利用公共运力资源,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沟通作用,促进运力供需总体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信息,规范和提高港航指数发布质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着力推进水运立法进程,制修订出台《航道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配套建设,逐步将促进结构调整的政策和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着力健全资金保障体系。
  资金是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保障。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和科研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为主的来源渠道;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具体办法,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认真做好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在中央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各地要积极争取出台政策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扩大资金规模,统筹使用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尽快落实船型标准化和老旧船舶提前淘汰配套资金,同时,依托航电枢纽等资产,搭建融资平台。企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安全设施设备、节能减排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促进基础设施、运输装备优化升级。
  (四)着力健全改革创新体系。
  改革创新是推进结构调整的强大动力。深化管理职能改革和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水路行政管理职能配置,推进建立精简统一、职责明确、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的港航管理机构。探索主要内河干线航道、国境国际河流航道管理新模式,逐步理顺重要通航枢纽管理体制,适应流域水运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完善水运发展部省市协调机制,凝聚发展合力。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水路交通运输的创新发展。组织开展长江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港口物流枢纽运营等重大专项技术攻关,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装备、装卸工艺、节能减排、港口安全等方面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着力健全信息支撑体系。
  信息化是转变发展方式、改造和提升交通运输业的重要支撑。要认真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2号),以数字化、智能化航道和内河水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更加注重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及政务效能;建设多式联运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以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为重点,推动口岸信息化数据共享,提高口岸便利化水平;以都省联网构建全国港口、运政管理、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为重点,积极推进建设省级港口、航道、运输、海事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实现资源共享。建成水运经营人、港口、航道等基础数据库,主要港口建立港航EDI中心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基本建成全国交通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和港航数据中心。
  (六)着力健全人才队伍体系。
  高素质的水运人才队伍是推进结构调整的根本保证。要深入实施“人才强交”战略,认真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交人劳发〔2011〕337号),大力推进水运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航运经纪、现代物流、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及水运复合型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港航管理、工程管理、应急管理、危险品管理等水运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引导航海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船员培养、聘用、流动和管理制度,加快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爱岗敬业的船员队伍,不断壮大国际海员队伍.加强部门间人才流动以及东中西部地区人才的交流和对口支援,不断推进港航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水运结构调整工作,推进我国水运业又好又快发展。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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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等


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划、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财政、广播影视厅(委、局),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以下简称《规划》)的精神,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及广电总局在广泛征求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规划》和制定实施计划的策略依据与指导原则,请认真贯彻执行,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完成。目前,正在组织制定落实《规划》的考核评价指标与方案,将由卫生部另行下发。关于落实《规划》的技术指导方案将由有关业务指导部门根据防治研究工作的发展和需要组织制定并陆续下发。
  附件: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
     年)实施指导意见
卫 生 部 国家计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广 电 总 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

  国务院1998年11月12日批准下发了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如期完成。
  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现阶段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落实《规划》各项工作目标和行动措施的原则、防治策略与主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保障机制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并就实现2002年近期防治目标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为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规划》和制定实施计划,提供策略依据和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
  艾滋病因其流行迅速、高病死率和对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性被作为目前全球唯一的由联合国专设机构协调控制的疾病。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艾滋病在我国大范围流行的潜在危险正在变成现实,加大防治力度,控制疫情的蔓延已成为各级政府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各级政府负有领导和组织协调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工作纳入到本部门的相关工作中,并将有关职责具体化。动员和支持社团组织、城乡社区组织(居委会、乡村委员会),以及多学科、多领域积极参与,及时、有效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宣传教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艾滋病至今尚无有效药物治愈,也无有效疫苗预防。针对与艾滋病传播有关的社会行为因素,用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手段减少危险行为等措施,包括对青少年、妇女等一般人群普及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向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等已被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应实事求是地理解防治工作中治本的长期性和防病任务的紧迫性。要严厉打击嫖娼、卖淫、贩毒、吸毒现象,进行深入的法制、道德和健康教育,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支持在高危人群中宣传共用针管注射毒品可能引起艾滋病的危害以及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防护措施。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高危行为干预能力建设
  根据艾滋病流行首先从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开始,逐渐向一般人群扩散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将转变高危人群危险行为,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干预措施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策略。根据本地不同防治阶段中影响艾滋病流行的高危行为和人群的变化情况,调整工作重点。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建立防治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应用。同时,尽快培训一支与落实艾滋病防治策略相适应的专业队伍,重点加强行为和社会环境因素监测及对高危人群进行干预的能力。
  (四)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地影响艾滋病流行的社会因素和相关危险行为不尽相同,流行与防治工作也处于不同的阶段和水平。各地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当地和邻近地区艾滋病流行形势、相关危险因素和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出分析与评价,明确当地实施《规划》的有利条件和独特优势,及可能出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制订出近期、中期及远期的防治目标、实施计划和更适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防治策略和强化措施。
  (五)注重实效、综合评价防治工作
  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考评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部门对《规划》要求的各项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推广成功经验,纠正工作偏差,保证《规划》目标的全面如期完成。监测资料应科学可靠地反映疫情动态变化趋势和防治工作的效果,评价防治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对防治措施落实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不要简单地把疫情报告数字作为唯一的评估的指标,也不要把《规划》中对发病率和感染人数控制数字的要求作为任务简单分派下去。
  二、防治策略与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影响
  1、 中央与地方主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杂志开展艾滋病预防宣传知识的教育要以中宣部等九部委共同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为纲要,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为主要内容,有计划地免费刊播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每年12月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运动期间,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黄金时段和报刊显要位置刊播艾滋病防治内容的报道。建立评价反馈机制,不断改善宣传质量,提高宣传覆盖面。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资料,组织大众媒介工作人员参加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信息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评价指标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的课时要求;要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学段教师教学需要的参考教材,指导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外活动)的开展;逐级完成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骨干教师的培训;根据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对大、中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及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3、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必须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纳入到本系统的教育及职业培训计划中,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宣传和全员学习活动。对宾馆、发廊、桑拿(洗浴)等服务行业及歌舞厅、影剧院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医院候诊室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需指定专门的负责机构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艾滋病宣传。外交、外经贸、公安、海关及旅游局等负责出入境人员管理的部门、组织海外劳务和旅游部门、涉外婚前医学检查部门,要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教育资料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对出国人员、长期在国外的归国人员及来华外国人进行有关艾滋病的教育。
  4、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工矿企业、大型工地、运输部门和农村与城市的某些社区,配合这些单位的管理部门(包括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组织安排适宜不同人群的、生动活泼的宣教活动;计划生育系统应将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生殖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有条件地方或高危人群中宣传和促进避孕套的推广使用,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各级卫生部门要主动为大众媒介、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编制有关的宣传培训资料。
  5、 各地要选择艾滋病、性病流行或流行潜在危险因素较为严重、当地政府对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较为重视的地(市)、县(市)开展健康促进示范社区项目。要求在示范社区内,政府领导必须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纳入社区发展计划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网,协调各部门和群众参加项目活动,合理利用现有卫生和其它服务资源,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培训、健教、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扩大试点,研究制订当地推广试点的策略与方案。卫生部门要提供组织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高危人群(吸毒、卖淫、嫖娼和同性恋者)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减少人群中的相关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经性接触和经吸毒途径传播
  1、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结合无毒社区建设、净化社会环境等工作,了解当地高危人群存在的状况及活动规律,指导有关的场所开展适宜的预防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减少他们中的危险行为。鼓励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在高危人群中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
  2、公安、司法部门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教材和课时保证;依法对有关戒毒、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治疗;严格按照《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要求,对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就医的安排与管理工作;与民政部门和有关社区协调配合,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载体,对期满回归社会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法制、防病知识的教育,协助解决其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
  3、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卖淫、嫖娼、贩毒人员查处打击力度。公安、司法部门要负责分期、分批逐级地对从事打击卖淫嫖娼、吸毒的行政管理干部及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监狱和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进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消除其恐惧心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学会对被拘留、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4、各级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支持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有关的宣传教育和避孕套及针具市场促销等活动。计划生育部门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探索接触各种高危人群的方法和进行行为干预的有效做法,组织同伴教育活动,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使高危人群能方便地得到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三)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
  1、各级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有计划地实现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加速实现临床使用的血液成份经过必要的病毒灭活处理,确保血液供应的安全。完善对医疗卫生单位、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安部门应依照新刑法的规定,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建立举报制度,依法惩处违法者。
  2、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保证临床用血(浆)、生产血液制品的血浆和移植的器官及其它人体组织100%经过HIV抗体筛查(自身输血除外);HIV抗体检测的实验室建设与操作要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中对初筛实验室的要求,对检测试剂实施经常性监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
  3、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应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的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如医院外科、口腔科、妇产科,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等。
  4、 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共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改善艾滋病性病感染者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1、 各级政府应对目前性病广泛流行可能带来艾滋病蔓延的严重性有足够的认识,将整顿性病医疗市场的混乱局面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将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治理管理部门常规督导检查工作中,促进落实性病防治措施,控制住疫情蔓延。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行医资格承担艾滋病、性病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对从事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有关医德教育。要把性病的诊断治疗服务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把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避孕套、咨询以及性伴追踪和应用病征管理方法等工作纳入规范化门诊服务范围。
  3、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发生的情况,及时组织提供医疗护理和其它支持性服务,加强对经血传播艾滋病第二、三代病人的预防与控制。在规范所有医疗单位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行为的基础上,指定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医院,开展匿名检测和咨询服务,向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及其家庭传授艾滋病预防与护理知识。对拒绝收治病人、延误诊治和造成院内感染等情况要依法处罚。
  4、 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规定进行管理。要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成员在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
  5、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当地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个体医生)的培训计划,对各级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管理、宣传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分阶段开展对全体医护人员及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艾滋病性病基本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每人要保证16个学时。对培训效果要组织考核,作为继续教育考评、医疗机构评审和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一项内容。专业培训除相关专业知识外,还应包括有关法规知识、医德教育和咨询技巧的内容。  三、保障机制
  (一)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政策、法规及监督机制
  各地应加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法规的监督执行力度,研究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处理原则与政策;要制定地方配套法规,如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权利与义务和不歧视政策;确保公众获得信息、教育和服务的政策;性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政策;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发生感染和意外伤害人员享受有关保障待遇政策;流动人口艾滋病管理及强制性艾滋病病毒检测范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这些法规列入地方人大立法计划。
  民政、公安、司法、劳动、海关、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制定修订相关涉及艾滋病性病控制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应协调卫生等行政部门参加修订工作,提出修改意见。
  (二)建立政府领导协调管理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或机构,由省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领导作为上述制度或机构的固定成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当地艾滋病流行和防治情况汇报,研究相关政策,解决《规划》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协调和指导所辖范围内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参加重要或大型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会议和教育宣传活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的发展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组织。协调制度或组织要安排办公机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协调落实会议决定,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应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制定本地的部门职责。卫生、计委、财政、科技部门负有政策和业务指导的主要责任,负责将《规划》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实施《规划》提供协调、保障和支持。
  (三)落实国家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方筹资的经费投入原则
  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艾滋病、性病流行情况提供必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将此作为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责任予以明确。同时要积极争取国际捐款和社会赞助资金。
  中央财政设立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由卫生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防治工作重点任务制定使用计划,经专家论证并报财政部审批后用于全国性的艾滋病监测、宣传、培训、研究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该项经费采用项目管理的方法使用。省、地(市)、县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规划》要求确定当地防治工作重点,提供必要的防治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对已纳入工作职责内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活动经费,要积极主动予以合理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规定,规范艾滋病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规划》实施管理与技术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对《规划》实施的管理职责及机制予以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卫生部门是艾滋病、性病控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落实《规划》中负责提供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下,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艾滋病性病流行情况及危险因素和防治对策进行调研,定期向政府报告,提出制定政策与法规的建议,督导、检查和评价《规划》实施工作。负责落实《规划》中关于艾滋病、性病的医疗护理、规范化服务和改善疫情监测管理等任务,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全员培训和专业培训。同时为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培训工作骨干和提供技术指导。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规划》中有关科研工作的落实,加强国际间、部门间、地区间的科技合作,针对防治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推广成功的科研成果,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四、考核评价
  (一)纳入相关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各有关部门应将《规划》中关于艾滋病、性病工作指标的有关内容列入相关工作的常规考评中;卫生部门要将落实《规划》工作指标纳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执法、城市卫生、社区卫生、血液管理、医院管理、卫生防病和妇幼卫生等项工作的常规考评中。
  (二)加强监测系统的工作和建设,为评估防治效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各地落实《规划》中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的各项工作指标和措施,应采取因地制宜、填平补齐的原则,提高监测系统装备水平和提供综合性数据的能力。要完善血清学监测系统,开展行为、社会因素和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危险因素和社会环境影响因素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将监测的及时、可靠和有效性列入考评指标。
  (三)制定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
  卫生部将根据《规划》要求,组织制定中期与终期综合性评价指标和考核评价方案。综合性评价指标分三个方面,即:社会支持性环境指标及相关数据;行为的变化指标及相关数据;血清学监测指标与病例报告数据。综合评价以收集第一方面的指标为重,结合第二、三方面指标反映出的趋势和变化进行科学的评价。
  (四)建立以经常性监督检查为主的考核评价制度
各地要根据当地《规划》及实施计划的要求以及分阶段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自查方案,包括综合考评具体办法和反馈方法;结合日常工作的检查指导进行考评,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以平时考评为主;综合考评由各级政府组织,逐年定期自查和逐级考评;各级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司法公正及其载体与支撑点
——谈司法公正与司法制度、法官素质建设和社会道德水准

提纲: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这种良好载体,同时还需要足以支撑这种载体正常运行的物或者点。
1、建立以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权力保障制度即司法权制度,
2、又是司法公正的一个支撑点。
3、全力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准,
4、又是司法公正的另一个支撑点。
5、建立高素质法官的遴选制度,
6、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官群体,
7、又是司法公正的载体。

多年以来,社会上"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新闻媒体、公众舆论、党政领导和权力机关几乎都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矛头无一例外地直指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日趋萎化,本来就未曾树立起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几乎荡涤无遗。为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整顿活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于一九九七年开始就实行初任法官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制度,随后又相继制定颁发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四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修改了《法官法》,于今年实施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进一步提高了法官的门槛。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和内部管理体制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试图建立起一种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审判机制。从加强合议庭、独任审判庭职能到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产生,从而强调和加强庭审功能;从贯彻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到电视现场直播,从而强调审判的公开性;从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至统一的证据规则的制定实施,从而强调当事人主义,弱化法官的职权主义;从庭审的纠问式变抗辨式,从而突出法官的中立身份,进一步体现审判公正;从书记官集中管理到建立书记官管理系列,从执行方式的改革到执行机构的改革一一设立执行局,由省高院统一管理协调执行工作,从而说明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改革已进入了深层次。凡此种种,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系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几乎已穷尽一切可能来消除司法腐败和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司法腐败并未得到根本遏制,司法公正远未真正实现。因此,近年来,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识之士,不得不把深思的目光更多地关注到司法外部环境及其制度与根源上。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仅仅只是一个载休,就如高速行驶的卡车,除卡车本身具有这种负重高速的性能外,它还必须有坚实宽阔、平坦的高速公路,必须有铁丝网、树木花草作隔离屏障,同时还必须不会和不敢有人破坏保障这些卡车单向运行的隔离屏障。这就是说,司法公正不公要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这种良好载体,同时还需要有足以支撑这种载体正常运行的物或者点。

一、建立以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权力保障制度即司法权制度

在我国,司法和司法权是一个不甚明了和模糊的概念。有时将公检法司安均视为司法机关,将上述机关分别行使的刑事侦察权、起诉权、法律监督权、审判权,对犯人的监管权均认为是司法权;有时又公将检察、法院人作为司法机关。肖建国博士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一文中曾论述说司法“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在历史上,司法和司法机关曾是反对专利、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有效地保护法官”。这就说明司法权是有别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另一种国家权力,它必然独立于行政权。司法的任务既然是定纷止争,那么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必然保持社会的中立身份,行使司法权的结果必然具有终局性,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必然具有被 动性。显然,只有法院和法院才具有这种身份。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其公诉权不具有司法权的本质内涵,其代表国家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同样不具有司法权因有的本质,其他机关行使的侦察权等权力更不具有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因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只能是法院的法官行使的审判权。司法权既然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那么这种权力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必然要以国家强权作为后盾,因此,国家权力保障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一个支撑点。

(一)分解检察权,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同时又依法行使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察权,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案件的公诉权。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同时行使侦察权和起诉权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自然很容易被漠视和侵犯。当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裁判行使抗诉权时,实质是国家的一种权力对国家的另一种权力——通常被认为是最神圣、最具权威,唯一具有终局性的司法权的公然蔑视和挑衅。这种公然蔑视和挑衅国家司法权的制度,使得公众不再信仰法律,也彻底破坏了公众心中“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殿堂,法官是正义的化身”的理念。因此,有必要将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一分为三:反贪局、渎侦局,从检察机关分离出来单独成立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行使对国家公务员的弹劾和刑事侦察权;其法律监督权只能由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行使,而且,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对法院之个案裁判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只履行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裁判不服只能由受害人行使上诉权。唯其如此,才能从国家权力体系运行确保司法权威。

(二)改革法官任命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确保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任何个人干涉。”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法院的法官均由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庭长、副庭长、院长均需经当地党组织考察决定后再提请任命,法官的工资和法院的各项经费均由当地政府拨付,加之我国又是党政合一的体制,因此,法院人财物,法官的晋升任免基本上由地方政府控制。在这种背景和条件上,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只能是一纸空文。在行政权无限扩张的今天,行政权本来就需要司法予以制约,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在我国反而司法权地方化、司法权行政化,司法机关沦为地方政府的服务工具。这种局面和状况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公众和社会对司法丧失信心的最重要的原因。在没有行使权介入的诉讼中,面对失当的裁判,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诉有得以纠正的机会,而一旦有行政权的介入,当事人几乎不可能获得这种机会。因为法院很难不屈从于这种强权。为了使司法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尤其是地方行政权,建议在法官任免上,大法官由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他法官一律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且非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法官的薪金和法院的经费经全国人大审议后由中央财政足额划拨至最高法院统一管理调度使用,其经费能足以支撑整个诉讼运行,且法官的薪金能够与其身份地位相符,而非象目前绝大部分法院那样得靠争揽诉讼收取的费用来弥补缺口工资和办案经费。

(三)完善党的领导,走出司法独立的误区

我国宪法规定党领导一切,作为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必然接受党的领导。如何看待和认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实存在一些误区。当地方党委对一起经济纠纷指定法院作出有利于本地企业的判决时,当地方党委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利于该地当前中心工作的开展或会影响当地某一部门的利益,指令法院不予受理该案或判令驳回起诉,面对这样的地方党委的领导,法院该不该接受呢?接受了这种领导,显然违背了宪法中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宪法是党领导下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体现了党的根本意志,如果法院接受地方党委的这种领导,岂不是违背了宪法,违背宪法不更是违背了党的领导吗?早在1926年,刘少奇同志就指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的案子。”“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反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刘少奇选集》下卷 第452页)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司法工作方向性的领导上,而决不是对个案的干涉上,党的意志已集中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而且,由于我国党政合一,地方行政长官同时是地方党委二把手,地方党委也同时管理着大量的行政事务。因此,即使是党委出面跟法院打招呼、下指示,也实难区分究竟是党委的领导还是政府的干涉。因此,服从和坚持党的领导,首要的就是司法机关和法官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要敢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改变现行审判体制,确保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其核心是法官独立,法院即使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而法官不能独立于外界,不能独立于其同行和上司,就失去了人们的社会期待司法独立的初衷,丧失了司法独立的本质内涵。1987年8月,联合国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第2条指出,每个法院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其第3条又规定,在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等和上司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差异都不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马克思也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我国《法官法》也作出了法官独立审判的规定。因为只有法官的真正独立,才有可能确保司法公正。
我国法院现行的审判体制中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个案请示汇报制,严重妨碍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在这种制度下,法官个体对案件的裁判并无独立可言。故此,建议对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修改,在法院内部不再设立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和庭长,院长只是行政职务而审判职务,可设院长助理协管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或暂保留庭长、副庭长,但规定只属行政管理职务,而非审判职务,不得履行案件裁判的审批权力。法官只得就法律的理解向上级法院请示待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后,一律不得向上级法院就案件进行请示汇报,既防止了因请示汇报出现“一审终审”,更主要的是确保法官独立。

二、建立高素质法官的遴选制度

法官是司法的载体。法官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从国外经验看作为法官,必须是法律职业者中的精英,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及无瑕的品行。如英国的法官几乎都是从出庭律师中选拨的,而且只有那些出类拔萃的出庭律师才能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一般而言,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优秀出庭律师才能有望被任命为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或有1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上诉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两年以上经验或1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上诉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两年以上经验或1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才能有资格被任命为大法官。

(一)我国法官队伍现状堪忧

目前我国法院队伍人数达30万人之多,在方面是所谓的“法官”队伍宠大,另一方面是真正从事审判业务的不多,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相矛盾。就基层法院而言,约有30—40%以上的人员从事诸如法警、书记员、纪检、监察、质检、信访、司法技术、司法行政、后勤保障等非审判业务性工作,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具有审判资格;约有10%至15%的审判人员即3—4.5万人从事执行工作,真正从事审判的人员不足50%,即不足15万人。而在法院的审判人员中,业务能力相对较强的人员又基本上担任着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及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等职,少有时间办案或基本不力案。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许前飞法官对辽宁、广东、上海、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9个省市10个中级法院的调查,推算出,我国目前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不足12万人,从事执行工作的在2.8万人以上。这就是说全国法院约12—15万人的法官每年要审结近600万件各类案件,执结标的逾3000追亿元,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本科以上学历不多,基本不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其操守品行和司法能力均普遍受到公众的怀疑,真正的法律界精英不愿也难以选拔到法官队伍中,尤其是难以选拔到基层法官队伍中来;相反,由于司法环境的恶化和难以承受的社会压力以及非主观原因可能遭受的错案追究,已使一部分青年法官试图通过律师资格和现行的统一司法考试或研究生考试跳出法院,寻求其他职业,从而造成现有人才的流失。

(二)亟须营造一个仰慕法官职业的环境和氛围

1998年,最高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对外招考十名高级法官,条件是从事法律教学的教授、研究员、一级律师和从事法律工作的正处级国家机关干部。然而,报名人数廖廖无几,总共不足十人。为什么中国最神圣的司法殿堂对这些学者、律师毫无吸引力?而在西文国家,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简直是全国瞩目的事情,是多么光荣而神圣的选择。可是在中国没有人报,为什么?其一,法官不具有独立性,教授学者进了法院不能依自己对法律的深邃理解和良知独立判案;其二,法院和法院不具有权威性。任何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任何媒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对法院的裁判乃至庭审活动妄加评判,甚至对承办案件的法官和人品操守妄加揣测诽谤;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公民个人乃至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公然拒绝履行义务;其三,法院和法官不具有公信力。由于以前法官的任职条件并不比其他公务人员高多少,更由于近年来普遍存在司法不公的现象及受经费制约利益驱动的原因,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感,人们远未树立起对法院裁判和法官言行自然认同的理念;其四,法官待遇低,法官一直按公务员制度管理,由于其流动性少,相对于行政机关,法官晋升的机会少,相比同龄同资历的行政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尤其是地方法院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相当一部分工资及福利奖金得靠办案收取的诉讼费用弥补,甚至多年拖欠工资。在我国,法官这个职业远未达到它在社会上应有的地位和身份。如果法官这个职业不会被人仰慕,法官职业不再神圣,那么一个国家的正常秩序将得不到最终维护,社会的正义将难以被守卫,甚至连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可能难于保障。仰慕法官职业,既是崇尚法律,也是在崇尚一种精神。亟须和极力营造这样一种环境和氛围,是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的人文环境条件。

(三)建立高素质法官遴选制度刻不容缓

一个仰慕法官职业的人文环境和氛围,固然有利于高素质法官队伍的产生。但这种人文环境的培育,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尽快建立一种高素质法官遴选制度,有助于法官的素质逐步提高,从而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同时,法官素质的提高,能较快地改变社会对法官的评价,促进这种法律人文环境的培育,从而更好地改善整个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