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附件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原乳单耗数量(吨)
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1.068
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24
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1.055
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96
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1.023
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1.062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判定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标的额(赔偿金额1.25亿元)和赔偿额(500万元),都创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案的记录,再加上双方都是互联网产业界的大佬,因而,该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该案反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新动向,更为重要的是:该案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折射出20年之前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于互联网领域时可能遇到的困难,体现了司法界用“旧酒瓶”如何妥善“装新酒”的智慧。
“扣扣保镖”引发诉讼
2010年10月29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被告通过其运营的www.360.cn网站,针对腾讯QQ推出了“扣扣保镖”软件。该软件自动对QQ进行“体检”,并以特别醒目的方式提示用户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另外,还在软件内部嵌入“阻止QQ扫描我的文件”、“一键修复”、“升级安全模块”等操作提示按键,将“QQ安全中心”列为危险项目,提示用户“升级”。用户只要点击“保QQ安全”功能键,在点击“杀QQ木马”功能键后,页面显示“点击安装360安全卫士”以及“如果您不安装360安全卫士,将无法使用木马查杀功能”。用户成功使用“一键修复”功能后,腾讯借助QQ平台搭建的增值服务和广告业务功能就将被禁用、阻止或者清除。此外,扣扣保镖中还预埋了尚未开启的阻止QQ进行正常升级和更新、劫持QQ浏览器等功能。
据360方面报道,“扣扣保镖”在推出的72小时内,下载量突破千万。腾讯CEO马化腾认为,“情势危急,再过三天,QQ用户可能全军覆没”。由此,引发了“3Q”大战。腾讯方面决定,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要求用户在QQ与360之间选边站队,进行“二选一”。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3Q”大战很快得以解决。
“3Q”大战谢幕之时,即是法律大战开幕之际。双方先后提起了诉讼,而腾讯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仅是影响深远的三大诉讼之一。
360公司竞争模式的法律分析
互联网领域与传统商业领域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具有双边市场的属性。网络服务提供商“免费”向网络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网络用户的点击率和浏览量成为服务提供者招揽广告的资本,以换取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广告的经营者支付费用。360公司提供免费杀毒软件是如此,QQ亦不例外。而任何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切断他人的财路,鹊巢鸠占,借他人的“鸡”来生自己的“蛋”,或者“走他人的路,让他人无路可走”。
腾讯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中,广东高院认为,虽然“扣扣保镖”由用户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服务器终端,由用户自行运行,但其存在“针对性开发”+“诱导性提示”+“预制功能逻辑”这一组合行为,不仅实施了恐吓、诱导用户修改QQ软件的行为,而且为这种修改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首先,该软件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目的之一是降低腾讯的市场交易机会。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的公开言论中承认,开发“扣扣保镖”的意图是冲击腾讯的商业模式,让腾讯靠QQ挣不了那么多钱。
其次,“扣扣保镖”在运行过程中,将对用户形成“安全恐吓”。例如,在安装了QQ软件的电脑上运行扣扣保镖后,该软件自动对QQ进行“体检”,然后显示“体检得分4分,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共检查了40项,其中31项有问题,建议立即修复!重新体检”。这些宣称及警示语,给QQ用户造成一种强烈的直观感受,如“我的QQ很不健康”,QQ提供的安全中心功能“危险”。另外,该软件还会提示“在QQ的运行过程中,会扫描您电脑里的文件(腾讯称之为安全扫描),为避免您的隐私泄露,您可禁止QQ扫描您的文件”等用语,如果网络用户点击“查看QQ扫描了哪些文件”的链接后即可调用“360隐私保护器”。“扣扣保镖”针对QQ软件进行所谓“体检”后给出的结论,配合奇虎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关于QQ软件正在扫描用户隐私等等不实宣称,必然会使不具备网络专业知识的网络用户陷入惶惑和恐慌,将QQ扫描和用户隐私泄露联系在一起,足以使QQ用户产生联想,误解QQ在利用安全扫描功能窥看并收集、泄露用户隐私,从而对QQ软件产生不信任感。
最后,360公司抓住用户的惶惑和恐慌心理,顺势推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甚至取而代之。“扣扣保镖”在该软件内部预先嵌入“一键清理”、“升级安全模块”等操作提示按键,用户在该软件的恐吓和诱导性语句的指引下,再加上用户希望既要免费使用QQ软件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又无需受广告和推销产品插件打扰的心态,必然会使用扣扣保镖提供的上述功能,删除QQ的功能插件,屏蔽QQ发布的广告、游戏,停止使用QQ提供的各种功能和服务,修改QQ提供给用户的安全中心功能和安全扫描功能。例如,只有在用户使用了被告给用户设置的“一键修复”功能后,用户的QQ软件才能取得100分。如一旦用户成功使用“一键修复”功能,原告借助QQ平台搭建的增值服务和广告业务功能就将被禁用、阻止或者清除。QQ所得100分是用户使用了“扣扣保镖”进行“一键修复”的结果。给QQ打100分,其实质不是为了肯定QQ的产品和服务,而是为了鼓励和诱导用户使用“扣扣保镖”的“一键修复”功能去破坏QQ的产品和服务。
总之,安全软件是一种可以对一切已知的对计算机有危害的程序代码进行清除,并辅助用户管理电脑安全的程序工具,只有病毒、木马程序和流氓软件等危害用户利益的对象,才是其猎杀的对象。所以,安全软件的宗旨系为用户提供安全保障,维护互联网世界的秩序。然而,360公司上述行为,不仅直接导致腾讯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颠覆了用户对杀毒软件甚至所有软件的印象,与诚实信用的原则背道而驰,与公平竞争的精神格格不入。
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
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度初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企业有序竞争的需要:一方面,该法缺乏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诉前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该法对恶性竞争者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过轻,缺乏惩罚性赔偿规则;此外,该法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机制基本上形同虚设。
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这就是对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规定。另外,根据工信部颁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和产品;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面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进行完善,应当具体列举不正当竞争类型。但目前,在面对360公司的此类行为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业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让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