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报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报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报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衢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报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制度建设,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的规定,结合衢州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代表是指由投资主体委派、代表国家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力的自然人,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的董事、监事和指定的董事长;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的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并经股东会选举担任的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
第四条 受投资主体委派的国有股权代表,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维护国有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委派单位对自己行使国有股股东权利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五)承担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行为的责任。
第五条 国有股权代表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条 公司生产和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股权代表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委派单位报告: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以上(含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情况;
(二)公司自身进行抵押贷款以及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担保情况;
(三)以扩大生产经营能力为目的的公司内部重大资产变动或技改项目投资;
(四)对其它独立法人的投资、且投资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20%的情况;
(五)公司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六)公司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且支出金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0%及其以上情况。
以上报告事项,由委派单位作备案处理或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在实施前向委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为非全资子公司及境内外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情况;
(三)公司的下列投资情况:
1、对其它独立法人的投资、且投资金额累计超过本公司净资产20%及其以上的情况;
2、向境外企业投资情况;
3、因被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公司的投资资本及权益减少20%以上的情况;
4、被投资的企业发生破产或被兼并、收购情况。
(四)收购或兼并其它独立企业法人情况;
(五)公司的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支出情况;
(六)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的情况;
(七)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年薪和年度考核奖励方案;
(八)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方案;
(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以及被兼并、收购情况;
(十)其它需要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情况。
第八条 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国有股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的前15日将有关讨论内容向委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委派单位对所报告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国有股权代表在股东会上应按委派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于股东会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委派单位报告。
第九条 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国有股权代表应在董事会召开的前10日将有关讨论内容向委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委派单位对所报告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委派代表在董事会上应按委派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条 国有股权代表应在书面报告中表明下列事项并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个人意见(有多名国有股权代表的,应包括其他国有股权代表的意见);
(三)供委派单位参考的个人倾向性意见或建议;
(四)每位国有股权代表的签名。
第十一条 对公司涉及第六条第(三)、(四)项、第七条第(三)项第1、2点和第(四)、(六)、(八)项的行为,国有股权代表还应提交实施的可行性方案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的现状和效益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可行性分析报告除理论阐述外,还应有具体的数据说明。
第十二条 委派单位应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受理国有股权代表的报告,对国有股权代表须取得委派单位书面答复意见方能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表决的事项,委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其中需在股东会上表决的事项应在14日内、需在董事会上表决的事项应在9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委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股权代表个人意见并由其按此意见表决。
第十三条 对于国有股权代表向委派单位报告的事项,委派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国有股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材料或派专门人员作调查了解。
第十四条 委派单位对国有股权代表上报的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如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代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制度、报告虚假情况或未按委派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表决的,由委派单位给予督促和警告,对警告无效并因此而造成国有股权益受到侵害的,委派单位除按管理权规定免除其国有股权代表资格外,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委派单位对国有股权代表的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不负责任、盲目答复,致使国有股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8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0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中国水电顾问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9个全资企业和1个事业单位。集团公司组建后,要对其全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水电和新能源等方面工程的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项目管理、总承包及相关技术和中介服务,以及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等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5.1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八、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