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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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14日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议案。决定将《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经审查批准的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批准单位颁发开采许可证
”修改为:“经审查批准的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采矿申请登记表和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4日
关于加强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1号
关于加强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现就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根据下列标准要求,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1);
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3、《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95-2002)。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用于指导企业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及控制,并作为重型汽车及其发动机型式核准的必备技术文件。制订要求和内容见附件一。
三、生产企业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经核准后备案;生产企业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增补和修改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并备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必要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和程序见附件二。
四、自2005年7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对其机型不予型式核准。2005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机型,必须在2005年7月1日前完成《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补报和备案,未完成补报和备案的发动机机型,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自2005年9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型式核准的车型,必须在2005年9月1日前完成《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补充申报,未完成补报的车型,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五、生产企业每年应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年度例行监督检查,每年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其结果将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足够信息质疑生产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时,将对该生产企业加强监督检查。
七、凡现场核查存在重大整改项目和(或)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应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经核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机)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组织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制度。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年度例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查和现场核查。
九、进口车(机)按本公告规定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检查。
附件:1.《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2.现场核查内容和程序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40.doc
3.《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4.抽样检查办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42.doc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43.doc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2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2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2 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9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2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630175.files/n15630032.doc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