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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5:54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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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为了做好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工作,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粮油科技干部队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粮食部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在粮食部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干部的职称,在国家没有颁发统一规定之前,暂参照中国科学
院印发的科学研究人员技术职称有关规定考核评定相应的研究技术职称;从事粮油加工、检验、防治、粮仓机械和仓厂工程建设的技术干部,按照《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考核评定相应的工程技术职称。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的工资仍执行原规定的“农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印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补充说明》、《说明之三》,均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工程技术干部。
在对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进行套改工作时,将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根据(56)人劳安字第163号通知评为国家技术六级以上的总技师、副总技师、技师,套改为高级工程师,七至九级技师、技术员套改为工程师,十至十三级技术员套改为助理工程师,十四至十六级助理技术员套
改为技术员。
为便于各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工作,根据《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了《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供各单位参照施行。

附件: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
第一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条 确定和晋升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应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粮油检验、防治工作的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和技术能力,能胜任以下技术工作的,确定为技术员。
检验技术员须能识别当地各种主要粮油品种、熟悉感官鉴定方法,能运用简易仪器进行物理或化学检验工作。
防治技术员须能识别当地主要储粮害虫及其生活习性,熟悉清洁卫生、物理机械防治方法,了解常用药剂、药械使用方法,进行一般化学药剂防治工作。
第四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四年制高等院校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本科毕业生、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以下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熟悉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业务规章制度和有熟练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能根据原则指导制订粮油检验、防治业务工作计划,独立进行工作,解决一般技术问题;
(四)能指导技术员进行工作;
(五)能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晋升为工程师:
(一)熟悉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有较丰富的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主持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工作,解决业务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善于总结经验,掌握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三)熟悉国内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业务情况及发展趋势,能主持编制粮油检验、防治业务工作计划和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四)在培训技术人才,进行技术指导方面,做出成绩;
(五)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一)有系统的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经验,能写出较高水平技术总结,能解决业务上重大技术问题;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内外粮油检验、防治技术情况及发展趋势,能主持粮油检验、防治全面技术工作和编审技术业务规划、计划;
(三)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
(四)在指导和传授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培养技术骨干力量方面,做出成绩;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健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成绩的工人,可评定为技师。



198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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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袁惠等四人诉袁行健继承一案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一、袁行濂及袁行毅的五个子女均属合法继承人,他们虽然均在台湾,其合法继承权仍应受到保护。根据党和国家的对台政策,从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出发,在审理上应予以方便。二、袁行濂既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并明确提出继承房产的意见,法院可以通过原、被告代为传递讼诉文书。对袁行毅的五个子女如能通过袁行濂得知他们下落,亦应照此办理。三、袁行毅的五个子女,如经努力查询,仍然联系不上,可以保留他们的应继承份额,请房管部门代管。四、本案按请示所述情况,不宜中止审理,亦不宜动员原告撤诉。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受理东民字第366号袁惠等四人诉袁行健继承案。
被继承人袁励准于一九一八年购置东城区北池子大街五十五号房产一处,共有房屋四十六间半(四间经租、八间出租、八间半由被告袁行健自住,其余住房文革中全部被挤占,尚未落实政策。)现原、被告双方为继承房产发生争执,故原告起诉。
经查:被继承人袁励准娶妻汪静、妾路舜芬(分别于1960年、1982年死亡)共生有七个子女即袁行宽(男,1942年去世,生有四个子女),袁惠(女,79岁,家庭妇女住西城区),袁日方(女,1974年去世,生有一女),袁行健(男,72岁,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院总设计师),袁薇(女,70岁,上海糖业烟酒公司退休干部),袁行■(男,已故,生有五个子女,均在台湾),袁行濂(男,64岁,在台湾)。据原、被告诉称:袁行濂于一九四八年去台湾现在台北任律师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且袁行濂在来信中已明确提出继承房产之意见。原、被告之庶母,即袁行濂生母路舜芬于一九七九年去台湾与袁行濂共同生活,一九八二年死于台北。袁行■亦于解放前去台湾(已故)其所生五个子女系代位继承人亦在台湾。我院认为:目前由于大陆与台湾之间没有公开对话和通讯往来,法院无法通知在台继承人参加诉讼,但案件又不能长期搁置,我们意见可否按份留出他们应继承的财产由房管局代管,否则只能不定期中止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对这类问题在审理程序上究竟应如何掌握,请予指示。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政办发[2004]136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签订的《2004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及《2004年河池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规定的有关内容,市安委会制定了《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分明;
(四)常规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布置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自查自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抽查由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由市政府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年工作的全面综合考核和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制。各责任单位应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前填写好《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附于《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后),连同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组织抽查为辅;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县级人民政府和市行政管理部门两种,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901分以上为优秀,801~900分为良好,701~800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安委办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将考核评级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安委办。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单位可参加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凡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工矿企业或其他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考核等级上下降一个等级。
第十六条 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工矿企业或其他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单位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取消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年度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兑现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