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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0:35:46  浏览:8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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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0年10月30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今年一至九月期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要求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
限的报告。一致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在公、检、法遭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的困难条件下,边恢复,边重建,边开展工作。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今后
应继续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努力作到不枉不纵,进一步促进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的发展。
鉴于目前案件较多,办案人员不足,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全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结,确有困难。为此,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对我市1980年内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一
审、二审的法定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三个月。
本条中关于羁押期限的其它规定,仍应依照施行。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的期限,仍应依照施行。“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作出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一个月。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198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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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含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一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厅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9月3日颁发的《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黔府办(1986)6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2月24日转发的《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18号〕同时废止。

首先,关于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与所谓唐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代表和标志性地位。
中华法系这一范畴的内容是根基于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发轫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形成确立时期。这一不仅是制度的变化,而是社会形态的改变,这两种模式的转变周期如此之长决定于当时社会实践能力。而社会实践能力又离不开生产力(生产主体、生产对象、生产工具)。据相关考证可知,在当时生产工具主要是铁犁牛耕。早期社会组织由家庭、氏族、部落联盟逐步向国家为主要单位转化,也逐步建立以国为本位和家为本位的双元结构制度。因此,中华法系的形成主要内容就是封建等级秩序和宗法血缘制度。在当时社会制度更多的是靠社会习惯、儒家道德、权威等得以维系。虽然教科书说成文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实是夸大了他的地位,让其承担了不应有的使命。如果考察中华法系的历史脉络可知,有统一性和延续性,到唐朝时已经发展到鼎盛时期,《唐律疏议》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技术精湛、影响之大实属罕见,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历史地位,包括后来的日本、越南等周边国家以其为标本制定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托勒密体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无疑是令人为之骄傲,但是,近代西方建立于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冲击着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儒家文化,现代商品直接的结构了旧时的生产结构链条,瓦解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出现了商品化现象。中华法系走向了灭亡,成了“死法”。完成了其对封建社会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只是其不能为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培育良好的土壤。
《唐律疏议》作为特定时态下的法律制度,但是,它离不开他的时态,而唐朝作为历史延续性的重要一链条注定不能抹去。所以,唐律放在诺大的环境里必定淡化了一些,增色了一些。其实,他们根本上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外在规范。跟多的体现是个性发展与整体之间类似。站在现代文明的角度上,唐朝的优越性只是体现在开明专制统治上,出于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地域辽阔等原因,制定一个适用于庞大群体的法律制度是必然产物。特别是经历过战争后修养生息政策、总结前朝灭亡教训、注重农业生产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生存空间。因为法律只是和平社会才可能体现正义、理性,而乱世则用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