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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正点统计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8:43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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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正点统计规则

铁道部


旅客列车正点统计规则

1989年10月16日,铁道部

旅客列车正点统计是反映旅客列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的情况,是分析改善运行秩序和运输指挥工作,考核运输组织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1条 统计范围
凡以旅客列车(包括旅混列车)车次开行的列车,均按旅客列车统计。
第2条 统计依据
开行旅客列车的车次和时刻,根据列车运行图的图定车次和时刻进行统计,开行临时旅客列车,根据公布的临时旅客列车时刻表的时刻进行统计。
第3条 列车出发及运行的划分
1、各站始发的列车,按出发统计。
2、列车由始发至终到站,按到达统计。
(1)分局管内列车由列车始发至列车到达。
(2)跨分局列车由分界站接入至列车到达。
3、对经过分局分界站交出的列车,列车由始发至分界站交出或由分界站接入至下一个分界站交出,按分局(交口)运行统计。
本分局所辖分界站,列车由分界站接入时刻为运行开始(即为邻分局的交出时刻);分界站交出时刻为运行终止(即为邻分局接入时刻)。
4、本分局所辖分界站为始发、终到站时,本分局向邻分局交出的列车只统计出发;由邻分局接入的列车,邻分局统计到达。
第4条 列车发到时分
1、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不再停车为准。
2、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分为准。
3、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分为准。
第5条 列车出发及运行正点统计
1、列车出发:按图定时刻正点出发时,统计正点,晚于图定时刻统计晚点。
2、列车运行:下列情况按正点统计:
(1)到达列车,按图定时刻正点到达时;
(2)分局(交口)运行列车,按图定时刻正点交出时。
晚于图定时刻统计晚点。
3、临时旅客列车出发、运行根据临时旅客列车时刻表规定时刻统计正晚点。
4、列车在中途站临时停止运行,根据图定到达时刻统计正晚点。
5、列车到达未增晚列数:为分局管内晚点发车,未增加晚点到达或由邻分局晚点接入,未增加晚点到达的列车。
6、分局(交口)运行未增晚列数:为列车晚点发车,向邻分局未增加晚点交出或由邻分局晚点接入未增加晚点向邻分局交出的列车。
第6条 旅客列车正晚点报表(运报八)
一、编制说明:
1、本报表根据列车运行图和列车运行时刻表编制,采取十八点结算制。为日、月报,由分局以网络传输逐级汇总上报。
2、凡当日出发、到达或分局(交口)运行的旅客列车,均在当日统计出发及运行列数。
二、编制方法:
1、第1栏:为当日实际出发旅客列车总列数。
2、第2栏:按图定时刻正点出发列数。
3、第12栏:为当日实际到达旅客列车总列数。
4、第13栏:按图定时刻正点到达列数。
5、第15栏:为列车晚点开出或晚点接入未增加晚点到达列数(不包括在第13栏内)。
6、第16栏:为当日列车始发至分界站交出或邻分局接入至分界站交出的总列数。
7、第17栏:按图定时刻正点交口运行列数。
8、第19栏:为列车晚点开出或晚点接入未增加晚点交口运行列数(不包括在第17栏内)。
9、第20栏:为第12栏与第16栏之和。
10、第21栏:为第13、15栏与第17、19栏之和。
11、列车正点率算至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12、本报表和有关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一年。
出发正点
旅客列车出发 列数(2栏)
正点率(3栏)=——————×100%
出发总列
数(1栏)
到达正点
旅客列车到达 列数(13栏)
正点率(14栏)=———————×100%
到达总列
数(12栏)
交口运行正点
旅客列车交口运 列数(17栏)
行正点率(18栏)=———————×100%
交口运行总
列数(16栏)
运行正点
总运行正点 列数(21栏)
率(22栏)=———————×100%
运行总列
数(20栏)
旅客列车正晚点报表
运报八(YB—8)
----------------------------------------------------------------------------------------------
| | | 列 车 运 行 |
| | 列 车 出 发 |--------------------------------------------------------|
| | | 到 达 | 交 口 | 总 运 行 |
| |--------------------------------|-----------|-----------|--------------------------------|
|局|总|其|正|晚| 其中:晚点责任 |总|其|正| | |其|正|未|总|其|正|晚| 其中:晚点责任 |
|名|计|中|点|点|--------------------|计|中|点|未|总|中|点|增|计|中|点|点|--------------------|
|或|列|正|百|列|车|机|车|客|工|电|其|列|正|百|增|计|正|百|晚|列|正|百|列|车|机|车|客|工|电|其|
|月|数|点|分|数| | | | | | | |数|点|分|晚|列|点|分|列|数|点|分|数| | | | | | | |
|日| |列|比| |务|务|辆|运|务|务|他| |列|比|列|数|列|比|数| |列|比| |务|务|辆|运|务|务|他|
| | |数|% | | | | | | | | | |数|% |数| |数|% | | |数|%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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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帖爆料】

  网友“塑料袋”5月2日23时33分,在洛阳信息港爆料:五一期间,洛阳市实验小学新区分校一年级某班主任组织家长们参加“壹拼团”,带孩子到白云山自驾游,每个家庭收费400元。2012年4月29日早上,我丈夫开车带小女儿(本班学生)、大女儿及外甥女在洛阳市实验小学新区分校门口集合,统一出发。老师给每辆车都编了号,车队随老师所乘的1号车出发。大概晚上8点多,小女儿打回电话,说我丈夫在山顶晕倒了……等我们赶到车村医院时,我丈夫孤零零地躺在床上,门外站着吓坏了的孩子们和两个学生家长……(帖文节选)

  【部门回应】

  家长事先有约定,活动属于自发行为

  洛阳市教育局5月3日10时59分回复:网友您好!经过调查了解,市实验小学新区分校一年级一班部分学生家长五一期间结伴出游一事,是在学校不同意的情况下,家长自愿拼团、自驾出游的个人行为。出发前家长自愿签订了自驾活动安全协议书:“此活动属于五一假日期间,家长自行发起,实验小学不负任何安全及赔偿责任。自驾活动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敬请认真阅读以上协议内容”,并确认签字。

  另据了解,出游前按照家长们事先的约定,班主任受家长委托利用“校信通”平台的便利发出了集合通知,并且作为普通成员交纳相应费用随团参加活动。

  鉴于此次活动属于自发行为,并且签订有自驾游活动安全协议书,建议对此事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妥善解决。

  【对本案的思考】

  本案家长在“自驾游”中死亡学校有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的学生家长突然在“自驾游”中死亡,与学校有责任,理由如下:一是本次活动的召集者和组织者为该校的老师,而非其他人;二是学校没有从实落实上级的要求和本校的管理制度。虽然该校有制度和教育局有外出活动须经报批、备案的要求,但是没有落实在行动上,等于学校主观上有重大失误;三是召集者和组织者没有尽到过细责任。多人多车集体“自驾游”应当说麻烦较多,责任重大,一切可能会发生的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都应考虑到。但是,随队者有心脏病都没弄清和不知道就上路,不能不说是个大缺陷;四是召集者和组织者收了学生和家长的费用;五是此次“自驾游”通知是学校老师使用“校信通”发出的,让家长有理由认为是学校组织的活动。

  死者死因如是心脏病突发属于“意外事件”

  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社会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引出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环境,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即并不希望发生。拿本案来说,突然死亡的这位学生家长本人有心脏病,本不应当参加爬山运动,可是,他不仅参加了,而且没有向领队和同行人说明注意预防情况。这样,领队和同行人根本想不到他会突发心脏病。所以,该事件完全符合上述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理论上讲,学校和领队不应负责任。因为属于意外事件。

  本案学校和组织老师应负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私自用“校讯通”通知家长“自驾游”属于个人行为,但是,学校应负管理不善,制度不严的连带之责。连带责任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等多种形式,而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要件。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本案要求学校应负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理由,正是学校管理不严的失误,让个别不守纪律的老师利用了“校讯通”。所以,可以讲学校和不守纪律的个别老师对本案死亡家长要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连续发生一些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特别是火灾、公众聚集场所人员死亡、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道路交通等事故,以及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了社会秩序。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予以处理和防范。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民事、行政案件已诉至人民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处理。为切实做好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审理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公共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确保社会公共领域安全的严峻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障公共安全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惩各类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深入研究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案件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为社会广泛关注。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案件审判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对于发生在学校、地铁、商场、工矿企业、建设工地、化学危险品仓库、加油站、餐饮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案件;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案件;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以及因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审判工作预案,坚决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理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使受害人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救济。

三、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把加强司法审判与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案件,受案法院要将其作为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抽调精干审判力量,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此类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结。要精心做好此类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确保定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公正及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把加强司法审判与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教育、帮助生产单位、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作用,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健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认真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归纳总结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找问题、发现隐患,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堵塞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以确保各项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