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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00:17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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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旅行。

省长;季允石

1999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价格、税务、建材、物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公安、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散装水泥管理



第六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等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积极开拓城市和农村散装水泥市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分解落实到水泥生产企业并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状。

第八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装备,逐年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达到政府规定的要求。

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的质量监督。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开发区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县(市)的城区、经济发达地区建制镇的镇区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能源、港口、水利、市政、房地产开发工程等建设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60%以上;水泥使用总量在7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水泥使用总量在10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交通建设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上述使用比例。

设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构件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区域的建筑构件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者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或者具备预拌混凝土使用条件。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按照第十条规定将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将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纳入标底。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政府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加强规划指导,并规定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期限和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散装水泥生产、运输、计量、储存、使用设施装备新技术的开发工作,增加科技含量,并做到标准化、系列化。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专用船舶、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的交通规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需要进入市区和城镇的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以保证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政府性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袋装水泥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的,征收专项资金。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方无权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按照本规定应当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

第十九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在罚款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挤占、平调、摊派和挪用。各级财政、价格、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政府发展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缴、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由县级以上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切实为发展散装水泥搞好服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本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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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济南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济南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市房管部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和处理,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认为房屋有危险的,均可向市房管部门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并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 市房管部门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对一般民用建筑应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应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

  第八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由市房管部门在签发鉴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鉴定书须加盖“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人签字,作为仲裁和审判机关处理房屋纠纷和判决房产案件的依据。

  经鉴定确认为非危险房屋的,市房管部门应在鉴定书上注明在正常情况下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九条 进行危险房屋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管部门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可解除房屋危险的,修缮后按市房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使用。

  (二)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维持使用的房屋,修缮后,在市房管部门观察监督下,限期使用。

  (三)对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对暂不便拆除的房屋,市房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对修缮私有危险房屋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借贷;属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共同修缮,承租人垫付的修缮费可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十二条 修缮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由各产权所有人按所占份额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其原拆原建及增建用于安置解困户的部分,可免缴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不申请鉴定,或者对鉴定的危险房屋不按要求采取修缮措施,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市房管部门因责任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加倍赔偿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鉴定危险房屋,市房管部门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有风险,投资需理性

王瑜


  我国近年来大力提倡创新,企业为什么要创新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份统计报告特别能说明问题:2009年我国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42.9387万家。申请专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5亿元,新产品销售收入1.6亿元,新产品出口额0.26亿元,利润总额0.37亿元,工业总产值5.3亿元,分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值的4.3倍、10.3倍、9.8倍、4.6倍和4.1倍。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研发总经费为5802.1亿元,占GDP之比为1.7%,是2000年的6.5倍,年均增长23%。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也在进行“大跃进”,2010年不到一年的时间我国专利申请量就突破100万件。就此,笔者经常提及一个观点:创新有风险,投资需理性。创新不但需要很高的成本,而且风险也相当大,一项调查表明,从一项技术的研究到最终成为有赢利的产品,失败的可能性高达90%以上。于是大家都会问我这样一个问题:研发投入费用怎么计算?在创新上多大的投入才是理性的?我国《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其中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6%。从这个规定回答了研发投入怎么计算的问题,研发投入按照企业年销售额的比例来做预算。该管理办法规定了3%-6%最低比例,并不能回答企业的疑问:最理性投入比例是多少?
  笔者在2002年9月9日《经济参考报》上找到“2001年工业主要行业广告与研发力度一览表”,该表详细列举了我国三十余个行业平均研发投入比例,其中研发投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投入比例为万分之七十五,最低的行业是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投入比例只有万分之三点几。这个数据说明我国企业在2001年的研发费用投入相当的低,也说明不同行业的研发投入是不同的。根据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公布的数据,汽车零部件公司研发投入占销售比重平均达到5.1%,整车领域4%左右。
我们以一个行业为例看看各企业研发投入,笔者在网络上找到“国际整车企业研发投入排名”,如下图:这份排名表所列企业都是国际最为著名的汽车生产商,这些著名的汽车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相差非常的大,最高的是保时捷公司,研发投入比为12%,而三菱汽车却只有1.3%,相差近十倍。

  《中国知识产权报》曾经报道朗科在专利申请、维护、运用等专利运作项目上投入近6000万元,因为没有朗科公司销售额的数据,很难得出朗科公司研发投入比例。笔者在不同媒体报道中看到这样的内容:华为坚持以不少于销售收入10%的费用和43%的员工投入研究开发,并将研发投入的10%用于前沿技术、核心技术以及基础技术的研究。据华为公司发布的2009年年报显示,华为2009年全球销售收入为1491亿元人民币,全年研发费用达133亿元人民币。据此分析华为研发投入比例与新闻媒体报道的10%接近。华为是世界著名的企业,我国企业可以将华为作为标杆来做研发费预算。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看到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其研发投入的比例相差较大,什么是最为理性的投入比例?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去框定固定的比例,企业要根据自己所处的行业以及企业自身情况作出理性的决策。投入不足值得关注,但是投入过度更需要警惕。

作者:王律师,科友爱普科技咨询公司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