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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8:29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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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汕头海关:
你关(87)汕关税字第7号《一九八六年税收分析报告》中第五部分第3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在国内购买的原材料等运往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口再加工成产品外销的监管和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因国内对有关料、件的加工技术达不到要求而运往境外加工,加工后再行运进的,可以比照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转厂加工”的规定办理。即在有关料、件
进、出境时,海关凭产品出口合同、料、件在境外加工合同和有关单据验放,并在“登记手册”中登记核销,免征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上述出境加工的原材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如发现有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情事,用国外产品顶替进口的,或者逾期不复运进境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请研究办理。



198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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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1996年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
量,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
种。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水产种苗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交通、民航、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对本市内陆
水域和沿海海域中的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 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对全市水产种苗繁育
体系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市属和区、县属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新建、扩建和撤并必须报所
属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凡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所在区、县水产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核发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每
年审核一次。


第九条 原种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种苗质量。
良种场、苗种场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
质量。


第十条 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
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
亲本或后备亲本,要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向县级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产
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水产种苗出池销售必须符合现有的国家或地方有关质量标准,并按标
准规定的方法计量。尚无标准的,按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从外省市调进和在本市销售水产种苗的,必须经产地或本市市水产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对水产种苗进行检疫,取得《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
投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 进行水产种苗检疫,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检疫标准。


第十六条 本市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和区、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


第十七条 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对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水产种苗、亲本的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维护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秩序,调查、处理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中的纠纷;
(四)其他水产种苗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的《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证》。受检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取工本
费;检疫机构检疫种苗,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建设的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由水产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投产;已经投产的,没收亲本、种苗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取得《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
和个人,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办证,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
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单位和个
人,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销售水产种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水产种
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对从外省市调进和在本市销售的水产种苗,未经检疫即投入生产或
销售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购销活动,没收种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
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检疫确认有疫病的水产种苗,检疫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
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执行,其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货
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罚没款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和检疫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徇私舞
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水产种苗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仪、不提
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某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04年7月12日傍晚,张某与周某在发廊里因琐事争吵起来,周某一拳朝张某脸上砸去后跑离发廊,张某被砸得牙齿脱落嘴角流血,随即追赶出来。周某看到张某正紧追其后,且张某不停地从地上捡起石块扔向自己,周某不顾一切的欲逃离。当周某从巷道口跑出欲横穿一交通主干道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撞倒在地,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张某虽然持石块追赶周某,有伤害的故意,但结果张某没有伤害到周某,最后周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
张某在交通要道处仍对周某紧追不舍,且不停地用石块扔向周某,张某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结果造成周某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其结果与张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关键是看本案客观方面张某的行为与周某死亡的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就必须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罪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的一个范畴,以哲学因果关系为指导,但也具有其特殊性。当代哲学理论认为,合乎机械规律的必然性因果联系只是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合乎统计规律的偶然性联系同样也是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以合理设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为目的,为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刑法因果关系只能选取必然因果关系和高度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偶然性因果关系通常存在于一个危害行为在发展过程中介入其他因素从而产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属于刑法中高度概率的偶然性因果关系取决于介入因素的性质和特点。因此首先在于查明介入因素与先行行为的关系是属于从属的还是独立的;属于从属的,即介入因素从属于先行为,有先行为就必然有介入因素,则先行行为与后果之间就是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就应认为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其次就应考虑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是否异常,如果是异常的,那么先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是非异常的,应属于一般能预见到的范围,则先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中的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周某被追赶到交通主干道上,张某仍然穷追不舍,并向周某扔石块,其危险性应当可以预见得到,虽然在追赶过程中介入了货车撞倒周某的因素,但货车是在交通主干道上正常行驶的,也就是说交通干道上来来往往的高度危险的机动车辆是正常的介入因素,这就使张某的追赶行为与周某或发生伤害结果或发生死亡结果具有高度的概率,客观上本案周某就发生了被撞死的结果,该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应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构成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为此,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