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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3:08:55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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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用报路传递“列车编组顺序表”简称列车确报。为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办理列车确报和运用管理的准则,全路运输、电务等部门,凡使用列车确报时,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行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列车确报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第4条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确报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确报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5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报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6条 报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不得私编电报符号、密语、密码;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严禁机上争执,影响正常通报;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8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确报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地提高确报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确报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各级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不延误、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9条 确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站名略号本、标准电码本、新华字典;
2.列车运行图、全国站名示意图;
3.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第10条 确报所应随时掌握报路和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为了保证全程确报质量,严格执行“变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报路变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维修单位迅速克服报路变字问题。
第11条 各局、分局、段应组织报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现职报务员应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的“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值机。
第12条 各局、分局、段应根据各确报所的业务繁忙程度,配齐自动发报机、终端设备、复印机、秒表、存放原稿用的保密柜等设备及统计、交通工具。
第13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报务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注意解决机房中噪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报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4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处长领导下指导全路确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必要时,结合全路情况,制定有关条例、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2.提出全路年度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检查评比工作。
3.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不断组织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实现确报设备现代化的要求,提高干线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干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及时修改电报略号。
4.参与制定《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及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编制全路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路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路确报网路工作,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级网路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做好全路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5条 铁路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局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根据部、局要求,制定本局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批准管内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局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结合本局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编制确报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局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局确报网路工作,作到分网保局网、局网保干网,组织讲评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局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全局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条 铁路分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分局的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指导各段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路局要求,制定本分局确报重点工作和提高确报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上报分局管内确报所的设置的建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分局管内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确报系统技术业务教育,组织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确报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分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分局确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7条 电务(通信)段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下,指导全段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制定本段确报工作计划,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告。
3.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及列车编组去向的调整,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合理调整报路的建议。
4.组织贯彻执行确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5.指导开展所间各项竞赛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运确报工作。
6.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制定提高确报人员技术业务学习规划。
7.负责组织本段的确报网路工作。做到段保分网、分网保局网,组织确报所有计划的走访用户、邻所,征求意见,加强协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熟悉本职业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资料正确齐全。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确报所主任(适用不设主任的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和段报话监察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所职工,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命令、指示,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应备有齐全正确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图表、资料。
3.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等情况,制定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措施,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4.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熟悉确报技术业务,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及新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要求。
6.积极开展确报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提报走访用户、邻所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如有故障做好记载,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妥善保管备品,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8.合理安排班次、人员,掌握考勤和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准确统计各项业务指标,按时提出正确的月、季、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9条 确报网路调度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按照网路组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日常的网路活动,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指导各包台组的工作。
2.制定网路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单项活动,正确统计掌握网路竞赛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评比资料。及时向各级网路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熟悉本网路构成情况。
4.掌握网路的日常工作,了解各报路的通信纪律、贯彻规章制度、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事求是地处理网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0条 报务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组织全班人员,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正确解释处理用户和邻所提出的问题。
3.掌握出勤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巡回检查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生产。
4.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熟悉业务技术,组织全班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组织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征求邻所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使用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8.教育全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班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认真记载工作日志(交接班日志),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提出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1条 报务员岗位专责制
1.在领班领导下,严格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指挥,准确、迅速、保密地完成确报的传递任务。
2.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密切联系,主动搞好团结协作,提高确报运用效率。
3.按《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要求,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4.爱护设备,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报路、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互签代号。
6.正确填写原始记录,统计个人业务指标。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文明礼貌服务
第22条 确报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运输生产、为用户服务的观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准确、迅速地传递确报。
2.树立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要正直、诚实、勤劳、朴素、实事求是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本领。
4.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等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5.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地开展网路活动,搞好团结协作,确保通信畅通。
6.遵章守纪,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7.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及工作场所卫生。

第五章 确报所设置
第23条 为了车站间和车站与分局间传递列车确报,分局调度所、编组站、区段站、货运站或指定的车站应设置确报所,担负车站之间和车站与分局之间传输列车确报。双向站场配置车站,应按上下行系统分别设置各车场的确报所;三级式站场配置的到达场、出发场应设置确报所;二级式站场设置的各车场分别设置确报所;直通车场应单独设置确报所。
第24条 确报所应设置在分局调度所,车站靠近运输计划指挥的地点,确报所的房舍由分局、车站负责安排。
第25条 确报所的设置、撤消,由铁路局审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商定。设备类型由铁道部审定。
第26条 局间确报报路应采取编组站对编组站和邻分局直达通报,具体沟通由两局商定。
第27条 确报所名代号,要使用站名略号,对于有必要另订的,由铁路局规定,涉及邻局的报路由铁道部审定。

第六章 电务、运输部门作业职责
第28条 为了保证列车确报质量,电务、运输部门双方必须做到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正确及时、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报面整洁,使用规定汉字及代字,记事栏采用代字填记,如顺序颠倒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时,须询问解释清楚后方可受理。
第29条 列车确报的传递:发报由车站负责送到确报所,到报由确报所负责送到车站(调度所)指定的一个地点,双方严格执行交接签收制度。
第30条 确报所与车站间要建立健全列车确报交接制度,必须做到随编随送,随收随发,随到随投,不积累成批送报和发报。
第31条 为加强确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铁路局应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确报工作。有关站、段建立定期联劳会议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列车确报质量。对在考核评比中优良者给予奖励。
第七章 办 报
第一节 受理和译电
第32条 受理列车确报时,对车次、方向、内容与字体(包括甩挂车、变位)应做到确认。超过规定的记事代字应抹掉。有疑问应及时询问标记清楚。在开车时间项目之后划斜线填写受理时间(如:7.15/7.05斜线上部为开车时间,下部为受理时间)。
确报发出后,由于车站原因,提出改轴、换挂车组时,另按一封确报处理。
第33条 确报设备发生故障或停电时,确报所及时通知车站停止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确报,应和车站洽定,妥善处理。
第34条 为保证确报质量,发报译电前要进行全文检查,遇有改位时,应按改位后的顺序译电,译电有错时应进行消字改错,不能出现“//”,需要译电的各项内容应全部译电,站台使用电报略号,无站名略号的应用四码,无四码的汉字用“○○○○”代替,在电文下部注明该字的写法,货物名称使用四码。对品名中的军用代号、收货人卸线代号和品名中的汉语拼音字母及篷布张数必须用括号围括。禁止不译直发或先发后校对。
第35条 到报译电应按优质确报标准译写,报头照译,对五个以上相同内容划竖线,用括号围括的汉语拼音字母,记事栏代字不译电(G译成△,GG译成△)。电文下部的注明事项,须译写在各该项正确位置。
第二节 机上通报
第36条 发报顺序应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原则拍发。
第37条 电传打字通报以击铃呼叫收报所,先拍“请抄收CS”,对方回答“请拍发FA”后,即可通报。
使用自动交换机通报时,必须执行操作程序。
第38条 机上通报(包括自动交换机)应建立流水号码,每日零时自一号起排列。收报员负责对照对方发报的流水(冠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通报。
第39条 确报拍发格式(略)。
1.各项均横打,竖行上下对齐。由报头、电文、合计、记事四部分组成。
2.先拍五个S,(SSSSS)表示一封确报开始,然后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3.报头部分可省拍各项代字,直接拍发略号和数字。时间之间用小数点(.)区分,开车时间与受理时间用“/”区分(如7.15/7.05),车次的数字后,加发一个字母“C”。
4.电文部分
A.省拍项目代字,电文内与上格内容相同的,每一格拍发一个“//”与上格首位对齐,顺位数字个位数与个位数、10位数与10位数上下对齐。
B.内容相同的(除车种、载重)连续5个以上(包括5个)时,在第一和最后一位拍发前后括号。载重项目内的合装吨数记在一起的亦用括号围括。
C.合装到站,没有站名略号的到站等,原项拍发前后括号,在记事栏内拍发原则略号或四码。
D.记事栏遇有△时拍发G、△拍发GG,附带数字或代字。
5.合计部分拍在电文后部,每项数字之间用间隔区分。
6.收货人、记事栏汉字多时,该项容纳不下,原项空白,在本报后部补发。
7.一封确报拍发完了,回车升格拍发发报所名、时间、代号,回车、升格拍发5个E(EEEEE)表示一封确报结束。
第40条 印字占格、间隔距离见表1、表2(略)。
第41条 改错拍发方法
1.报头部分任何一项发错,均应另起重发。
2.发报中的订正用“//”表示,该组取消,在该行允许空白处发正确内容,也可在全部拍发完后在该报末尾单独起行,使用通报用语进行改正,然后附拍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
3.收报所给收据后,发报所发现错误时,应发改条。其内容为:编组站一解体站、日期、车次、更正事项、发报所名、时间、代号。
4.车辆变动位置可拍发改条,将顺位改正,内容不变。
第三节 收报与投递
第42条 收报员收妥后(包括改条),立即给收据,附拍车次、收报所名和代号。
第43条 电传通报中,收报员应严格守机,不准动机询问(只有一个收报所收报时,遇有显字不良时,可要求重发),边收边检查,发现疑问,收完及时询问。要充分利用确报纸的空白处显字,双方不得任意回车升格。
第44条 确报所送给车站的确报份数,最多不超过四份。
用户收到时,应在确报投递簿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填记收到时分,并检查是否正确。
第45条 确报用纸(纸带)供给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八章 确报网路组织与任务
第46条 为不断提高确报质量,各局应根据确报报路构成,在铁路局电务处领导下,由分局电务科负责组成确报网路组,负责局间、邻分局间和管内确报网路活动,确报网路组应设专职网路调度,在确报网路组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47条 确报网路组的基本任务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活动,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主动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确报畅通,全面完成通报任务。
2.发动广大报务人员,贯彻执行确报规则和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列车运行计划和发、转报路由,熟悉编组业务及报流情况,负责调度疏通确报所之间报流。
4.按照网路工作的领导系统和协作原则,组织全程全网的各项活动,统计分析质量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步调、加强全网协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章 确报指标
第48条 确报质量、效率指标规定表(略)。

第十章 原稿检查与整理
第49条 在办理列车确报过程中,应采取自检、互检、总检,防止丢报和错漏译、错漏发和错漏晚投。
发、转报:应检查发往所名与该报的收报所是否相符;
发、到报译电:应检查所需译电项目,译写是否正确;
到报投递:应检查收报单位是否签字及收到时分;
其他有无错漏之处,由检查者签字或盖章。
第50条 确报原稿由夜班者负责装订,并在封皮上签字或盖章。
1.发报:按照受理时分先后的顺序装订;
2.到转报:按照每条报路收到时分先后顺序装订。
第51条 电传打字撕断的有符号的纸卷,应妥善保存,随同确报原稿定期处理。

第十一章 业务量统计
第52条 业务量计算方法:
1.受理:每受理一封计算一封;
2.发报:每发一个所计算一封(包括改条);
3.收报:每收一封计算一封;
4.发、到报译电:每译电(凿孔)一封计算一封;
5.加抄:按实际计算封数;
6.投递:每投递一封计算一封。
第53条 确报业务统计,是分析报路运用效率、劳动生产率、技术改造的主要依据。
1.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统计方法和时机应符合规定。
2.填写表报、原始资料,字迹清楚正确,涂改处应重新写好。所名、报路名不得简称或代字。
3.严格遵守上报时间。从报务员至各级报话负责人员都必须正确掌握统计方法,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第54条 填写业务报告说明:
1.确报年报中设备数、人员数应按年末的现状统计,备用设备不填报。
2.电务(通信)段、分局、铁路局填报时,根据各确报所、电务(通信)段的报告,填写各确报所的各项数字后,并做出段、分局、铁路局的合计。
3.报路运用情况:
①调查日期为12月份第一周星期三一天的业务量;
②对管外的确报所名用括号围括;
③经过交换机接转的发报、按收报所别,只填写报路中的确报所名和发报封数;
④本管内同一报路两端以上的发报封数应由铁路局、分局、段合计后填记。
4.每月统计截止日期,规定为每月2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55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电务局。
本规则自1992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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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湖南省人民主政府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234号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1991年7月2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中医药专家和继承人,是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职发〔1990〕3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指导老师及其继承人。
第三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坚持医药并重、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按照多项指标综合考评,严格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并通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这些工作包括:
1.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包括场所、设备、时间等),不再安排他们与继承工作无关的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
2.关心指导教师和继承人的工作与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他们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给。离退休返聘的指导教师,其待遇与同级在职人员相同。
3.定期检查继承协议执行情况,若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协议时,应及时上报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处理。并要建立专门的继承人业务档案(包括思想表现、学习进度、继承成果、考核考评等)。
第七条 各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对继承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案,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继承工作情况。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教师和继承人两个积极性。
第九条 继承期限为3年,继承时间从实际进岗带教算起。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者,可继续自学研究,参加出师考核;不满两年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教师继续学习。
第十条 师生在签字协议书的基础上,共同制定3年教学计划,分年度实施。执行计划必须做到:
1.指导老师每周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2.继承人每周除跟师两天外,另行安排两天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其它时间用于自学和研究。
3.由继承人建立“带教日志”,每次随诊或操作应有记录,并及时整理成周记或半月记,以便总结心得体会和检查考核。
4.指导老师每月至少进行1次专题讲座或病案讨论,并吸收所在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会后由继承人做出书面小结。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环节,3年继承的基本目标是:
1.继承人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操作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2.提供反映指导老师专长和经验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专业应有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总结材料。
3.撰写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论文,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3年之中要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杂志上。
4.继承期满,提交3万字以上全面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以备答辩和出版选用。
第十二条 为了促进继承工作,各省市每年应组织1次教学经验交流会。国家可通过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奖评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行淘汰制度,继承人不能“一榜定终身”。对于定期检查、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或更换。
第十四条 每半年由带教单位对继承人进行1次考核考评,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考核表,考核材料要归档并报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继承人学习期满后,由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审核,通过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现场咨询、论文答辩等方式,定量定性,综合考评,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质量检测评估方案”组织核查验收,合格者,由国家统一发给继承合格证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国家对继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继承人、管理干部及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继承工作经费,主要由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安排落实,继承人所在单位也应给予适当的投入。国家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经验整理、带教津贴、表彰奖励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第十九条 指导老师在直接带教期间,可享受一定的带教津贴,带1名继承人者每月发给30至50元;带两名继承人者每月发给40至60元。继承人的学习费用,每人每年500至600元(不发给个人)。各地可根据财力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各地要制定继承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