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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27:51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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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水利厅厅长刘枢机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水利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充分肯定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大搞水利建设的成就。全省一批农田灌溉
、防洪除涝、城乡供水、水土保持、小型水电等工程相继建成;“八五”期间建设两个“2000万亩”基本农田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在促进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安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明显效益。但是,近年来水利建设投入严重不足,未上大的
水源控制工程, 现有水利设施老化失修,防洪标准过低,水土流失区生态环境很差。在去今两年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干旱中, 给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和困难。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吸取经验教训,以极大的决心和气魄,千方百计地把我省水
利建设搞上去。
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全省水利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措施。“九五”期间,水利建设要坚持“巩固改造,积极发展,以蓄为主,突出节水,综合开发,注重效益,分级兴办,全面推进”的指导思想。新增有效灌溉面积20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300万亩,无灌溉设施
基本农田400万亩,使全省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100万亩,旱涝保收田达到1600万亩,吨粮田达到500万亩,建设几个大型蓄水调水工程,全省增加蓄水引水能力12亿立方米,缓解城乡缺水状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为了实现“九五”期间水利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会议要求:
必须进一步增强全民对水的忧患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端正指导思想,深刻认识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旱涝灾害频繁的省情。明确水利建设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面临的艰巨任务,防止忽视水利建设的倾向。要宣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水利是农业
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观念,增强加快水利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积极支持、兴办水利事业。
必须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水利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水利建设的财政资金,管好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调整水利事业费的使用方向,用好劳动积累工, 积极运用信贷资金和引进外资,鼓励、支持、引导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水利事业。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 保证“九五”
期间全省100亿元水利投资的落实。
必须大力开展群众性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在建设大中型引水调水工程的同时,充分发动群众,大搞水利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修渠打井、建站抽水, 修建库塘和各类节水灌溉工程,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抓紧农闲季节,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要求, 从实际出发,
平整土地,建设“四田”,搞好小流域治理。
必须切实加强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管护。要依法保护水资源,实行科学管理,防治水污染。加强现有水利工程的维修配套,坚持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在有的地方逐步发展喷灌,加强水资源的联网调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施跨地区、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
先的原则,把保护与建设放在同等位置。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打击。
必须加快水利法制建设。省人大常委会要抓紧制定有关水利、基本农田保护、河道堤防、水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省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论证、起草这方面的法规草案,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积极研究,及时制定有关的规章。各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
员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水利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
必须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领导。水利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群众性、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利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建立水利工作领导责任制,深入第一线,抓建设、抓改革、抓管理。开展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一定要严密组织,真抓实干,讲求实效,总结推
广典型经验,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着眼长远,狠抓当前,使我省水利建设有一个大发展。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前进,群策群力,艰苦奋斗,千方百计加快水利建设步伐,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新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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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公安部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根据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三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即〔85〕高检会(二)字第1号文件,经林业部、公安部商定,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凡已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这类案件均由案件发生地林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由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而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已进入市场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县级(含县)以上林业公安机关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对于构成犯罪、需要逮捕的人犯,可直接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写出的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直接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给
予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可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人自首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其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和森林资源较多的地区,主管林业公安机关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要设立负责管理森林案件的职能机构或专职人员,尽快掌握辖区范围的山情、人情、林情、明确要害地区、部位和责任,努力加强业务建设和基础建设,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五、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应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同各级检察机关的有关案件交接工作。没有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由相应的地方公安机关同检察院办理交接。
在案件交接过程中,公安机关要与检察院、法院和林业部门紧密配合,及时调查、掌握林区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乘改革之机盗伐、滥伐森林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要把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作为林区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重要标志之一,切实抓
好。
六、建立统一的案件报告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每月应上报一次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查破、处理情况。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案件,要根据公安部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林业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六局)专门报告。
《林业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林业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月报表》、《林业治安案件统计月报表》,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试行(表式及说明另印发)。对于森林案件统计报表的综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林业公安机关负责;未设立林业公安机关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综合,每月报表于下月十日前,统一报送林业部公安局汇总。
林业部办公厅林办〔1983〕241号《关于布置〈林业案件统计所报(半年报)〉的通知》规定的报表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1985年6月20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办发〔2007〕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提高直报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 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三章 直报工作制度

第七条 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以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

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即填表人)为直报人员。

第八条 网络直报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4个调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卫统1-附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和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

网络直报内容还包括卫生部布置的其他调查任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第九条 直报时限分为年报、季报和实时报告三类。不同的调查表执行不同的直报时限。

年报和季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统1-1表和卫统1-2表为年报和季报;卫统1-3表至卫统1-8表和卫统1-附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为年报。年报要求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报,季报要求季后1个月内完成上报。

实时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员调入或调出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卫统2表),次年1月31日前核准本单位所有人员变动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在购进、调出或报废设备1个月内上报增减设备信息(卫统3表);县(区、市)卫生局在新设、注销、合并医疗卫生机构10日内上报机构变更信息(卫统1表中“基本情况”)。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市)卫生局报送卫统1-3表和卫统1-4表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市)卫生局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代报数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数据传报卫生部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 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或离线录入、在线上传。

第十二条 部、省两级数据中心使用数据交换中间件实现数据交换与同步。省级数据中心于报告期截止第6日上传季报和年报数据,实时上传直报用户、卫生机构、人员及设备增减信息。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上报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

市(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查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报情况,批量审核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数据。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订正错误数据。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3日内订正。

县、市(地)级卫生局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5日内订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报告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任务,修订数据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于报告期截止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区上传数据的审核工作,退回错误数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3日内订正退回数据并将订正数据上传部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 报告期截止5日前,系统发出催报公告,公布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报告期截止后第1天,系统发出补报公告,公布漏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求辖区县(区、市)卫生局在报告期截止后3日内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数据与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数据库,加强统计分析与利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提供医疗救治机构、专家及医疗服务信息,为制订卫生政策、卫生规划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部、省级数据中心的数据要求长期保存并备份,县(区、市)卫生局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电子或纸质数据保存3年。

第十九条 数据字典是《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未经授权不得更改。省级直报平台可增加地方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但不得与部级标准相冲突。

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组织结构和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年度直报任务,下年度使用变动后的代码。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用户管理制度,加强账户安全管理。直报系统用户(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稳定,更换人员无须更换账号,但要更换密码。操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转让用户账号和密码,发现密码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直报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

省级数据中心要求统一直报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制度。网络直报软件和相关信息标准由卫生部编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障统计直报人员与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应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计算机等直报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将网络直报工作经费(系统运行、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通讯等)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以保证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直报内容及时限

表号
表名
调查范围
报告期
上报时限

卫统1-1表
卫生机构

调查表
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

防治院(所/站)、疗养院、护理院(站)、

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
季报/
年报
季后1个月内/
次年1月底前

卫统1-2表
乡镇/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季报/
年报
季后1个月内/
次年1月底前

卫统1-3表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所
年报
次年1月底前

卫统1-4表
村卫生室
年报
次年1月底前

卫统1-5表
急救中心(站)
年报
次年1月底前

卫统1-6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预防保健中心
年报
次年1月底前

卫统1-7表
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
年报
次年1月底前

卫统1-8表
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医学

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

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
年报
次年1月底前

卫统1-

附表
县区基本信

息调查表
县(区、县级市)卫生局
年报
次年1月底前

卫统2表
卫生人力基本

信息调查表
除乡村医生及卫生员以外的各级各类

卫生机构卫生人员
实时
人员调入或

调出1个月内

卫统3表
医用设备

调查表
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和急救中心(站)
实时
购进/调出/报废

设备1个月内

卫统4表
医院出院病

人调查表
政府办医院
年报
次年1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