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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0:17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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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l日实施。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
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
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
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其中:
"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煤矿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五、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厂(场)内机动车辆未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的规定以前,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按照"三定"规定,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实施
压力管道属于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根据其环节的不同分别做出了规定;压力管道及其元件的制造、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七、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特别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安装、使用以外的其他环节(包括设计、制造的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事故调查和处理等),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
对同时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外的起董机械,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其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实施安全监察。
八、关于电梯的安全监察
按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负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使用等活动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有的电梯监管模式,赋予了电梯制造企业新的义务。为了正确实施这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有关规定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条例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电梯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对于2003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电梯安装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应当在期满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电梯安装许可证。
九、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
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登记。
对于地级州、盟或者未设区的地级市,登记机关为该地级市、州、盟的质监部门。
直辖市所属区(县)的质监部门,可以受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委托,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并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颁发使用登记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以及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其登记机关为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十、关于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及监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一)锅炉水质监测单位视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锅炉水质监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视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分别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实行分级管理,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发放。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三)目前已纳入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操作人员(司炉工)、锅炉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气瓶充装人员、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堵漏人员、电梯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人员、安全阀校验人员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适时对需要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作出调整。
十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过渡问题
(一)对于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在条例实施前,依据有关规定颁发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获证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办新的许可证。
(二)凡条例实施后新成立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
(三)对于条例实施前未实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制度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原有生产单位可以在2004年6月1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在此过渡期内,原有生产单位依据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生产活动。
(四)对于在条例实施前由省级质监部门许可,条例实施后改为由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监部门分别实施许可并对许可工作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许可证书。具体安排另行规定。
十二、关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小型运输设备、阀门、塔式起重机、电梯、医用高压氧舱、大型游艺机、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等8种特种设备,由生产许可证管理改变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已取得上述8种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其生产许可证仍然有效,期满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申办新的制造许可证。具体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318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
按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将逐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易于为群众了解的、具有权威性的部门公告或者安全警示等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媒体上公开发布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周期总局定为每年至少一次,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公布周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特种设备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十四、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是根据《园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职责。
十五、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
(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关于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委托实施
按照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等工作。对于上述行政许可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制定有关规定,明确许可的条件、程序、方法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质监部门按照统一规定实施具体许可工作,许可证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
十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的证据;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按照条例规定,查封、扣押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十八、关于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的界定
(一)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
2.妨碍监督检查的;
3.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4.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
5.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
6.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四)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
1.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
2.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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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其成员由省委、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 (机构)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省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处 (室)负责同志担任。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的省安委会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安委会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市 (州)政府 (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省政府有关部门 (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 〔2010〕2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吉政发 〔2010〕11号)监督检查和推进所管行业 (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定期分析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省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省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省安委会对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 (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认真完成省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市 (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市 (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省安委会日常工作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安委会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省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扩大至市(州)、县 (市、区)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不得随意安排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提前1日以上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省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

协调等。省安委会联络员参加。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第九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省安委会每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需要,省安委会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各市 (州)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向省安委会报告一次本地区、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省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工作报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书面报送省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时,按其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市 (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报送本地区、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前一月份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省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时,按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省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前一月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年7月5日和下一年度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及全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制度。各市 (州)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在本地区、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形势分析制度。省安委会、各市 (州)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全省和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第十三条 通报讲评制度。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或一个工作阶段通报各市 (州)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事故报告、信息情况报送、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以及省安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省安委会主任

批准,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全省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大检查总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任务部署,对大检查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 (州)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省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组成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

参加的综合督查组,对各市 (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第十六条 适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组成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

队、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督查组,针对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部署开展的某项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七条 建立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指令》。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对各地区思想重视不够、整治进展缓慢以及治理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重大隐患实行责令督办。接到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指令》的市 (州)政府,必须立即研究制定整改落实具体措施,并于指令下达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市 (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书面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定期编发 《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报道和刊发省政府、市 (州)政府、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措施做法,宣扬和推广各地区、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成绩、典型经验等。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安全生产工作简报》的编印,发至各市 (州)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领导阅示,抄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吉林省安委会工作规则》(吉安委字 〔2004〕1号)同时废止。

290项机械、轻工、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环链电动葫芦》等290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其中机械行业标准128项、轻工行业标准56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106项,现予公布。
以上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290项机械、轻工、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290项机械、轻工、石油天然气
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机械行业
1
JB/T 5317-2007
环链电动葫芦
JB/T 5317.1-1991 JB/T 5317.2-1991 JB/T 5317.3-1991
2008-03-01
2
JB/T 7332-2007
手动单轨小车
JB/T 7332-1994
2008-03-01
3
JB/T 7334-2007
手拉葫芦
JB/T 7334-1994
2008-03-01
4
JB/T 7335-2007
环链手扳葫芦
JB/T 7335-1994
2008-03-01
5
JB/T 10816-2007
起重机用底座式硬齿面减速器
2008-03-01
6
JB/T 10817-2007
起重机用三支点硬齿面减速器
2008-03-01
7
JB/T 9086-2007
塑料袋热压式封口机
JB/T 9086-1999
2008-03-01
8
JB/T 10795-2007
粘流体灌装机
2008-03-01
9
JB/T 10796-2007
电子颗粒计数机
2008-03-01
10
JB/T 10797-2007
给袋式自动包装机
2008-03-01
11
JB/T 10798-2007
贴体包装机
2008-03-01
12
JB/T 10799-2007
软管灌装封尾机
2008-03-01
13
JB/T 10800-2007
塑杯成型灌装封切机
2008-03-01
14
JB/T 10591-2007
内燃机 气门弹簧 技术条件
JB/T 10591-2006
2008-03-01
15
JB/T 10802-2007
弹簧喷丸强化 技术规范
2008-03-01
16
JB/T 5125-2007
农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JB/T 5125-1991
2008-03-01
17
JB/T 6275-2007
甘蔗收获机械 试验方法
JB/T 6275-1992
2008-03-01
18
JB/T 6276-2007
甜菜收获机械 试验方法
JB/T 6276-1992
2008-03-01
19
JB/T 6277-2007
胶轮力车
JB/T 6277.1-1992 JB/T 6277.2-1992
2008-03-01
20
JB/T 6278-2007
水井钻机 试验方法
JB/T 6278-1992
2008-03-01
21
JB/T 6500-2007
冲击式水井钻机 技术条件
JB/T 6500-1992
2008-03-01
22
JB/T 6501-2007
回转式水井钻机 技术条件
JB/T 6501-1992
2008-03-01
23
JB/T 6663-2007
轻小型单级离心泵
JB/T 6663.1-1993 JB/T 6663.2-1993
2008-03-01
1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24
JB/T 6665-2007
轻小型柴油机-泵直联机组
JB/T 6665.1-1993 JB/T 6665.2-1993
2008-03-01
25
JB/T 7314-2007
配合饲料加工机组
JB/T 7314-1994
JB/T 7315-1994
2008-03-01
26
JB/T 7318-2007
立式饲料混合机
JB/T 7318-1994
JB/T 7319-1994
JB/T 7320-1994
2008-03-01
27
JB/T 7718-2007
养鸡设备 杯式饮水器
JB/T 7718-1995
2008-03-01
28
JB/T 7719-2007
养鸡设备 电热育雏保温伞
JB/T 7719-1995
2008-03-01
29
JB/T 7720-2007
养鸡设备 乳头式饮水器
JB/T 7720-1995
2008-03-01
30
JB/T 7725-2007
养鸡设备 牵引式刮板清粪机
JB/T 7725-1995
2008-03-01
31
JB/T 7726-2007
养鸡设备 叠层式电热育雏器
JB/T 7726-1995
2008-03-01
32
JB/T 7728-2007
养鸡设备 螺旋弹簧式喂料机
JB/T 7728-1995
2008-03-01
33
JB/T 7729-2007
养鸡设备 蛋鸡鸡笼和笼架
JB/T 7729-1995
2008-03-01
34
JB/T 7733-2007
割晒机 技术条件
JB/T 7733-1995
2008-03-01
35
JB/T 7863-2007
茶叶机械 术语
JB/T 7863-1999
2008-03-01
36
JB/T 8401.1-2007
旋耕联合作业机械 旋耕施肥播种机
JB/T 8401.1-1996
2008-03-01
37
JB/T 8401.2-2007
旋耕联合作业机械 旋耕深松灭茬起垄机
JB/T 8401.2-1996
2008-03-01
38
JB/T 10807-2007
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2008-03-01
39
JB/T 10808-2007
茶叶加工成套设备
2008-03-01
40
JB/T 10809-2007
茶叶微波杀青干燥设备
2008-03-01
41
JB/T 10810-2007
茶叶蒸青机
2008-03-01
42
JB/T 10811-2007
贯流泵
2008-03-01
43
JB/T 10812-2007
立式斜流泵
2008-03-01
44
JB/T 10813-2007
秸秆粉碎还田机 锤爪
2008-03-01
45
JB/T 10814-2007
无损检测 超声表面波检测
2008-03-01
46
JB/T 10815-2007
无损检测 射线透视检测用分辨力测试计
2008-03-01
47
JB/T 2617.3-2007
曲轴磨床 第3部分:技术条件
JB/T 2617.3-1999
2008-03-01
48
JB/T 2903.1-2007
丝锥磨床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2903.1-1994
2008-03-01
2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49
JB/T 2903.2-2007
丝锥磨床 第2部分:精度检验
JB/T 2903.2-1994
2008-03-01
50
JB/T 3489-2007
快换夹头
JB/T 3489-1991
2008-03-01
51
JB/T 3578-2007
滑动导轨环氧涂层材料 技术通则
JB/T 3578-1991
2008-03-01
52
JB/T 3579-2007
环氧涂层滑动导轨 通用技术条件
JB/T 3579-1991
2008-03-01
53
JB/T 3870.2-2007
卡规磨床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3870.2-1999
2008-03-01
54
JB/T 3875.3-2007
万能工具磨床 第3部分:技术条件
JB/T 3875.3-1999
2008-03-01
55
JB/T 3882.1-2007
花键轴铣床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2400-1992
JB/T 6096-1992
2008-03-01
56
JB/T 4071.1-2007
轴承套圈磨床 第1部分:外表面磨床 精度检验
JB/T 4071.1-1994
2008-03-01
57
JB/T 4071.2-2007
轴承套圈磨床 第2部分:内表面磨床 精度检验
JB/T 4071.2-1994
2008-03-01
58
JB/T 6105-2007
数控机床液压泵站 技术条件
JB/T 6105-1992
2008-03-01
59
JB/T 6197.3-2007
剪切刀片刃磨床 第3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6197-1992
2008-03-01
60
JB/T 6198.1-2007
摆线齿轮磨齿机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6198-1992
2008-03-01
61
JB/T 6198.2-2007
摆线齿轮磨齿机 第2部分:精度检验
JB/T 6093-1992
2008-03-01
62
JB/T 6341.2-2007
钢球磨球机 第2部分:精度检验
JB/T 5567-1991
2008-03-01
63
JB/T 6563-2007
管缆防护导套
JB/T 6563-1993
2008-03-01
64
JB/T 6565-2007
万能镗头
JB/T 6565-1993
2008-03-01
65
JB/T 6592.1-2007
圆锥滚子超精机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5768-1991
2008-03-01
66
JB/T 6592.3-2007
圆锥滚子超精机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 6593-1993
2008-03-01
67
JB/T 6594.1-2007
圆柱滚子超精机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5767-1991
2008-03-01
68
JB/T 6594.3-2007
圆柱滚子超精机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 6595-1993
2008-03-01
69
JB/T 6607-2007
机床圆形减振垫铁
JB/T 6607-1993
2008-03-01
3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70
JB/T 7417-2007
内圆砂轮轴
JB/T 7417-1994
2008-03-01
71
JB/T 7451-2007
静压支承润滑系统供油装置技术条件
JB/T 7451-1994
2008-03-01
72
JB/T 7452-2007
数控机床润滑系统供油装置技术条件
JB/T 7452-1994
2008-03-01
73
JB/T 7455-2007
机床涂装用不饱和聚酯腻子
JB/T 7455-1994
2008-03-01
74
JB/T 9911.2-2007
钢球研球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9911.2-1999
2008-03-01
75
JB/T 9920.2-2007
钢球光球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9920.2-1999
2008-03-01
76
JB/T 9921.2-2007
轴承内圈沟超精机和轴承外圈沟超精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9921.2-1999
2008-03-01
77
JB/T 10790.1-2007
数控强力成形磨床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2008-03-01
78
JB/T 10790.2-2007
数控强力成形磨床 第2部分:精度检验
2008-03-01
79
JB/T 10790.3-2007
数控强力成形磨床 第3部分:技术条件
2008-03-01
80
JB/T 10791.1-2007
带刀具自动交换装置的刀库第1部分: 技术条件
2008-03-01
81
JB/T 10792.1-2007
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 第1部分:精度检验
2008-03-01
82
JB/T 10792.2-2007
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 第2部分:技术条件
2008-03-01
83
JB/T 10793.1-2007
高精度加工中心 第1部分:卧式机床 精度检验
2008-03-01
84
JB/T 10793.2-2007
高精度加工中心 第2部分:立式机床 精度检验
2008-03-01
85
JB/T 10794-2007
矩阵式超强永磁吸盘
2008-03-01
86
JB/T 10801.2-2007
电主轴 第2部分: 加工中心用电主轴 技术条件
2008-03-01
87
JB/T 10801.3-2007
电主轴 第3部分: 数控车床用电主轴 技术条件
2008-03-01
88
JB/T 5277-2007
静电复印干式双组份显影剂
JB/T 5277-1991
2008-03-01
89
JB/T 5448-2007
静电复印干式双组份 显影剂用色调剂
JB/T 5448-1991
2008-03-01
4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90
JB/T 5531-2007
静电复印硒鼓 光电性能测量方法
JB/T 5531-1991
2008-03-01
91
JB/T 5532-2007
静电复印干式色调剂流动性测定方法
JB/T 5532-1991
2008-03-01
92
JB/T 5533-2007
静电复印硒鼓 膜层附着力试验方法
JB/T 5533-1991
2008-03-01
93
JB/T 6151-2007
静电复印硒鼓
JB/T 6151-1992
2008-03-01
94
JB/T 6152-2007
静电复印有机光导鼓
JB/T 6152-1992
2008-03-01
95
JB/T 6153-2007
静电复印机光导鼓用清洁刮板 技术条件
JB/T 6153-1992
2008-03-01
96
JB/T 6154-2007
静电复印机显影剂(色调剂)消耗量 试验方法
JB/T 6154-1992
2008-03-01
97
JB/T 6155.1-2007
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 总则
JB/T 6155.1-1992
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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