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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12:37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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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国家鼓励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现将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合同、章程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及经营范围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
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
(一)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见本条第(三)款〕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
条件同第二条。
(三)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
1、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经营活动,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必须用于从事研发经营活动;
(二)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三)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高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
(四)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
(五)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政策
一、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三、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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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哲钰 兰州商学院 副教授 , 罗彪 兰州商学院



关键词: 预付费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
内容提要: 当下中国的消费方式多种多样,预付费消费作为其中的一种,为消费者带来了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困惑和问题。预付费消费本质上既是服务消费合同又是预付格式合同,正因为预付费消费的这种性质以及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受到市场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制约,致使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变得尤为苍白无力与不堪一击。因此,通过现实的具体情况和理论基础的支持,从道德论、解释论与立法论的角度构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是应对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权利受损与地位不利的有效途径。


随着货币发展不断渗入,科学技术含量与物质生产力的极大提升,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难以置信的变化,整个社会经济在经济自由、刺激经济内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费型社会时代观的熏陶下,各种各样的新型消费方式顺势而出,预付费消费更是一呼百应,迅速铺展而来。如今,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网络、医疗、各种球会、商会、电信等服务领域,预付费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其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问题和困惑,预付费消费中存在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致使消费者权益的行使变得极为脆弱。  

一、预付费消费的性质及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预付费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

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却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而经营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这种共赢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发展的最大原因。通过现有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常见的预付费消费可分为三类:一为定点式消费,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场所、网络会所、球会等;二为定时式消费,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动,健身休闲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安排健身活动,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为定额式消费,如各种商场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购物卡的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预付费消费是众多的新型消费方式中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费方式的特征:其一,从会员(或成员,以下统一为会员)资格的取得上看,消费者欲取得预付费消费中的权利须以会员资格的取得为标准,而会员资格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直接产生的,不需要媒介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等,会员资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虑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发展需求,可基于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考虑是否给予消费者会员资格,如网络会所对未成年儿童的合理限制;其二,从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限度来看,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一次全部获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权的性质;其三,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进入预付费消费的实质性阶段;其四,预付费消费具有单方风险性,经营者集中获取了权利而分散地承担义务,处于极为优势的地位,而消费者是以分散的方式获得权利,存在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1]

预付费消费是在服务行业中产生的一种消费,消费者作为客户,为特定的服务目的而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金钱,购买经营者的商品、劳务,经营者则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项目,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已构成服务消费合同,在这层意义上,双方是一种相互平等地支付对价并相应获取权利的契约关系。另外,预付费消费是一种预付款合同,亦可称为非即时履行格式合同,由于此种消费的先交费后消费的特征,决定了经营者不可能一次性履行完其所有的义务,而是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按次或按期履行。严格意义上讲,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单方非即时履行合同,消费者作为其中的一方提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在与经营者的对抗中处于明显不利,两者之间存在着地位的悬殊。同时,预付费消费亦是一种格式合同,其合同条款和内容通常表现和记载在会员卡中。会员卡是由经营者单方预先创设并重复使用的,是经营者为了吸引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而以优惠条件发放会员卡的方式来与消费者达成协议,通常会做出一些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对方的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营者会与消费者单独订立一个格式合同或载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而不是以会员卡的形式出现。此外,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预付费消费是一种不完全合同,是在交易市场中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在将来各种状态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能完全规定在双方协议中的合同。市场信息是瞬息万变的,尤其是在权利享受还未确定的期待交易中,消费者被先天性地套上“弱势”的标牌,故而,经营者往往凭借自身的优势凌驾于消费者之上,消费者信息的贫乏与权利意识的淡薄也使得消费者疲于自叹: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在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应该是清晰的,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消费者,享受《消法》赋予的各种权利,承担其基本义务。然而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模式,消费者在其中的法律地位亦有特殊之处,基于以上对预付费消费性质的分析,首先,预付费消费中的消费者是服务消费合同中的买受人,消费者以金钱作价的方式(这也是消费者在服务消费合同中最为重要的义务)换取经营者相应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这种行为可视为债务人的行为,然而,消费者在预付费中却实施了先予行为,从而具有了债权人的某些权利和地位,即请求经营者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次,消费者是格式合同中的被提供方,提前交纳费用而分段地享受权利,承担着权利落空的风险,不但如此,作为格式合同的被提供方还被限制了作为一般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利,而不知不觉成为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制定霸王条款欺压的对象。[2]

  二、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中的权利困境及其原因之探析

预付费消费兴起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惑,消费者基于信赖利益而预先履行自己之义务,而这种信赖利益又完全被经营者所掌控,由此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单方风险。根据调查,经营者收取消费者价款后消失的案件发生率极高,此类案例对消费者的损失最大的也最难以维权。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于2008年4月16日至5月7日期间,以问卷调查和网上调查结合的形式开展的预付费消费调查活动的结果显示:有75.3%的消费者使用过消费卡进行消费,但使用的满意率仅为15.4%,其中最不满意的集中在美容美发、电信业务、网络等行业领域。(注:参见甘肃315维权网(http://www.gs315.org.cn/)。)笔者认为,消费者权利在预付费消费中遭受扼杀或限制的主要表现有:

其一,经营者利用“拖”与“跑”的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在实践生活中经常看到有经营者在收取大量的会员费后就遁迹而无影无踪,笔者也曾遇到过这样的经历,笔者花了60元在一理发店办了一张会员卡,可享受十次的服务机会并可节省十多元钱和以后每次单付费用的时间与精力。笔者在享受服务之前就一次性将十次的服务费预先交给了理发店,因而也就产生了十次的服务期待权,然而就在笔者办理会员卡不到5个月时,该理发店消失一空,笔者自身的权益无处可保。经营者的消失让消费者的期待权落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理性地分析,经营者的“跑”有两种:一种是故意的“跑”,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另一种是被迫的“跑”,即无害人之心却实有害人之果。因而,笔者所经历的该理发店可能是为了非法获取消费者的钱财而成立的,也可能是在成立之后而专以会员卡的形式骗取消费者的钱财,还可能是由于某种客观的原因如经营不善、租期届满、拆迁等原因而造成的,但这在事实上都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此外,经营者利用“拖”的方式,即在企业或某个经济体成立之前,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在消费者交了钱之后,却以各种理由搪塞而迟迟不开业,造成消费者权利的“中空”,在定时的预付费消费中,这段期限的权利是否可以顺延,很多经营者是持否定态度的,“中空”也就成了“真空”。经营者还有一种策略为虚假承诺,即承诺消费者在入会后能够享受多么盈实的服务、多么实惠的价格,待消费者入会之后,得到的却是经营者的擅自提价,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后悔莫及。[3]

其二,经营者使用“四变”的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例如:2009年3月王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后来王先生发现该中心器材差,服务态度恶劣,要求退费被拒绝,后来该中心以装饰为由将所有会员转让他人,而新老板不承认转让之前的会员资格。“一变”为经营者服务质量变差了,王先生参与健身休闲中心的活动的目的在于依靠中心的健身器材与工作人员的指导来强身健体,但中心的健身器材与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让王先生感觉被忽悠,第一次健身的效益值100元,第二次就值70元,第三次就只值40元了,服务质量的下降迫使王先生作出了退会的要求;“二变”为钱变没了,即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拒绝退还消费者的余额,就等于直接把消费者的钱没收了,王先生在要求退会退款时,健身休闲中心却主张当初达成的格式合同中的规定“会员一旦缴费,概不退还”,对此王先生无可奈何,却只能“空悲切,亦长恨”;“三变”为经营者主体变了,之前的会员资格也变没了。案例中健身休闲中心在变更经营主体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新经营主体却否认了之前所有的会员资格,因而王先生等人也失去了其应享受的权利,消费者权利凭空被剥夺更加凸显了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劣势地位;“四变”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变没了,《消法》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但实际情况是,经营者虽以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参与会员制度,然而又极大地限制优惠的范围与消费的时间段与服务类型。中国甘肃移动在2009年年未针对学生开展了一次“预存60元送60元话费”活动,但是参加这次活动的所有人都被要求开通某一特定的业务并扣取5元的该业务第一个月的费用,中国甘肃移动捆绑其业务并强制消费的行为严重地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其三,经营者肆意泄露消费者的隐私。在预付费消费的领域中,有些行业如电信部门、球会、大商场均会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企业为了经营与审查身份的需要可以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隐私,经营者有义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问题日趋严重,甚有愈演愈烈之趋势,经营者为了获取大量利益也肆无忌惮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现象广为存在。为了打击这种行为,立法从刑法上对此进行了规制,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电信、金融、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而在刚通过不久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隐私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益列入其中。[4]

其四,消费者维权难。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我国许多法律中都规定了救济的途径、方式与程序。但在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如何维权于法无据。如经营者在骗取钱财后就蒸发了,侵权者跑了,未有明确的被告何以立案?又如前案例中的王先生,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是健身休闲中心的会员?法院会承认会员卡的证据效力吗?即使承认,仅仅依靠会员卡就能证明消费者的会员资格,就能证明消费者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吗?还有一个很客观的问题在于,面对如此庞大的消费者群,而我国司法资源却有限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全交由法院处理不仅消耗了司法的有限资源,而且增加了消费者解决权益纠纷案件的成本,而这又成为消费者是否选择诉讼救济的困扰。

消费者权利发展至今,有着与其他权利一样的发展历程,但更具艰辛与曲折。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消费者对权利认识的不同程度等因素的存在,消费者权利发展本身就十分复杂,继而,在预付费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中,更多复杂的新因素渗入到消费过程中,给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增添了几分新的挑战。

首先,从市场风险看,信息不对称与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其中的两个主要问题,信息不对称一直以来都是阻碍消费者与经营者成为两个平等主体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在订立服务消费合同的过程中,只能通过经营者的介绍以及其他参与该服务的消费者的评价来判断服务的质量,而该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会有多大的信服程度呢?撇开其不说,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经营者资格、经营状况、经营期限、债权债务状况,企业信誉度、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等都需要消费者花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而且消费者还应保证获得信息的可靠性,繁冗的工作必然会增加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或者说减少了消费者的相对利益。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如今亦很常见,经营者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征来说并未有不合理之处,然而滥用优势地位就演变成了不合法行为,如案例中,健身休闲中心即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王先生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都不予理睬,甚至毫无根据地取消王先生的会员资格。再如水、电的消费,在市场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的供水、供电等单位,其根据自身意愿的调价、调量都会大范围地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然后,从道德风险上看,诚信制度的缺失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是两个最为根本的原因。信用制度的尚未建立是企业不诚信、经营者不诚信的根源,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在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都建立了信用制度,虽然各国对信用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对经营者的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点:从严审查,从严处罚。根据国外的一项调查,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及其功能的发挥能创造5%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又能减少近30%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如是说,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能有效地遏制当前存在的不当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然而现实的问题在于,信用制度缘何在我国迟迟建立不起来?其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导致市场失灵,从而容易促使经营者牺牲信用而追逐巨额利润;其二,作为一个传统的讲信用的国度,在近几十年中面临了一次严重的拜金主义的冲击,尤其是在新的市场规则中,人们所矜守的那份信用却不知如何起用,人们的这种有限理性也影印了生活中的有限信用;其三,诚实守信的成本极高而背信弃约的成本却很低廉。[5]在企业社会责任上,任何一个个体及经济组织体在从社会获利的同时都有回报社会的义务,美国学者Carroll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与自愿责任四个层次,伦理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三层次责任,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损害社会与他人利益的行为等内容。企业的伦理责任是一项强制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任何一种企业责任的缺失都势必影响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最后,从法律风险上看,预付费消费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适用、法律的监管以及法律的救济上都可以窥探出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中的笈笈可危的地位。在立法上,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消法》上未有体现,《消法》从1993年颁布以来至今未曾修订,其作为一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不能及时摄涵保障全体消费者应有的期待权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权利保护上失去了依据,在对这一问题的规制上,国务院曾经颁布过会员卡试用管理办法,但后来被废止,如今在预付费消费中对消费者的权利的保护仍然面临着法律的盲点。在适用法律上,无论是受害的消费者还是主持审判的法官,通常都是以《合同法》中的规定为其引据,而这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合同法》在实践中亦难掩饰其力不从心的尴尬。经营者却常常利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的权利予以限制或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深层次意义上说,这也是经营者对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滥用的结果,通过与消费者订立霸王条款来重现“沉默的大多数”。在监管上,在预付费消费中监管部门应如何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管?而监管部门是否具备能力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企业债务、企业信誉、经营者资质等一系列问题予以监管?经营者发行会员卡的行为是否应当管理?应当如何监管?又该由谁监管?这些问题如今都是极不明确的,因而消费者时刻都面临着无人可诉、无处可诉的风险。在法律救济上,我国现行的做法是由受害的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前提是,消费者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及充分的证据,而消费者在实践中往往很难满足这些要求,所有的这些风险势必影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三、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构建

《消法》的实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兴起与发展的全过程,经过十几年的探索,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法》也以其坚定的历史使命始终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职责。面对市场经济中复杂多变的环境以及人们对消费的无限需求,踌躇满志的《消法》如今也只能步履蹒跚,凸显了其在当前适用上的窘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空”对修订《消法》的重要性来说已不言而喻,故而,在《消法》修订呼声高涨的当下,应当明确规定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并应强调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构建应基于内功与外功两方面。内功上,消费者主要是加强自身的法律与权利意识,敢于同侵害自己权益的经营者抗衡;外功上,则可以从道德建设、现有法律的解释上以及法律创设层面上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权利内化上,消费者应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不等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应当是一种在内心能够引起共鸣的法律心理,虽然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一定代表法律意识就强,但不能由此而否定法律知识的扩展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根据调查,《消法》在众多法律中是最具有群众基础的,但真正了解《消法》的人却不多,对于预付费消费而言,消费者对自己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显得更为茫然,因而,国家应当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人才优势与媒体优势加强法律宣传,而不应当仅仅停留在3·15层次上。另一方面,预付费消费案件如今极为普遍,司法机关亦应当选取一些经典的、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案例对消费者予以启迪。权利意识从来都是伴随法律意识而不断提升的,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替代不了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更多强调的是能够引起共鸣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如临深渊”的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应当警惕高诱惑的风险,避免一次投入较高的消费资本,亦应当掌握与经营者就消费的价格、期限、质量等方面签订的书面协议,更应当注意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现有异常情况即向有关人员咨询或有关部门投诉。

在道德论上,一个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体欲取得长足的发展,所依靠的不仅仅是发展策略与产品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履行的好坏以及消费者的信赖程度都是必不可缺的因素。企业经营的目的在于长远的利润与发展,而从心理学角度上说,每个企业都具有“急功近利”的冲动,如何规避心理学上的这种矛盾:第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体须加强对自身的认识,经营者与消费者始终都是一对平等的经济主体,经济关系中的实质内容是平等交换,而不是通过逃避、欺诈等方式非法获利;第二,须加强对法律的认识,从法律的惩罚制度上来深化道德水平,法律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二层次上的责任,在规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经营活动等方面作用重大;第三,须加强对消费者的认识,要取得消费者的信赖,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利,遵守社会公德,不恶意欺骗,不虚假承诺。同时,要实质上地恢复信用制度,在我国,导致背信弃约成本如此低廉的原因正在于缥缈的信用制度抹退了经营者不信用的色彩,让经营者无法曝光。信用制度的建立亦是立法上的问题,但笔者将其纳入到道德伦理中,其原因为中国的“儒”商文化极为重视信用,近几十年人们对信用所表现的失望在于信用的迷失而不是缺失,建立信用制度只在于帮助信用本身尽快归位,重塑信用文化,信用制度建立的关键有四:一为信用制度应是全国统一的,所有的公司企业都是平等一致的,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是无任何歧视和差别的;二为信用制度应是分层次管理的,我国辐员广、人口多,经营者“熙熙攘攘”,散布在每一片土地,实行分层次的信用管理制度是最为有效的;三为信用制度应是公开透明的,对预付费消费中的经营者要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并定期予以披露,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及其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并公之于众;四为信用信息应是可交换可共享的,此规定在于限制不法经营者“流窜作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高厅〔2004〕8号


  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及其教育发展目标,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在农村有极为广泛的需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发展我国现代远程教育的重要骨干力量,多年来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办学,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优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发挥电大系统优势,为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广泛征求各地方电大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导各地方电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同时也要注意统筹当地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地方电大的办学优势,积极支持其开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实现农村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在实施《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反映。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确定教育发展目标是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其教育发展目标,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在农村有极为广泛的需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广播电视大学必须把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作为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重点抓实抓好。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农村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能否实现农村小康建设目标的关键,把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雄厚的人才资源,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电大长期以来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多层次、多规格、多功能、多种形式办学,为农村培养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人才,同时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特色。电大作为我国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在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主体之一,必须继续坚持“四个面向”,并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断充实、丰富其内涵,把为农业、农村、农民(简称“三农”)服务作为电大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动地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为提高农民素质、实现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服务,为建设农村学习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是电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措施,对于电大进一步扩大开放、保证质量、强化特色、打造品牌,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各级电大都应从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任务,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同时发挥电大系统办学的整体功能作用,形成合力,开创电大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新局面。

  二、积极开展为“三农”服务的学历教育

  要重视农村急需的大、中专层次的学历教育,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养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人才。

  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要把为“三农”服务的专科专业作为重点建设专业。根据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需要,通过全国电大系统的协作,加紧建设一批为“三农”服务的学历教育专业。办好园艺、动物生产、乡镇管理、农产品物流等已有或在建专业,适时推出新的专业。积极探索面向农村的远程开放教育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以农科课程开放为切入点,进一步推动教学资源和教学过程的开放,以适应农村学习者多样化学习需求。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要更加有效地适应“三农”的现实需求和发展需求,逐步形成电大教育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品牌特色。省级电大要重视开设为“三农”服务的专业,并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建好自开课程。

  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在学历教育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培训相结合,以及大中专教育接轨等方面进行探索。媒体手段选择、支持服务方式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农村的实际情况及农民的实际需要,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三、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掌握最新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使接受培训的农民能够掌握一两项生产和致富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要特别重视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增强培训内容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创业本领。近期推出大田作物、经济作物、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蔬菜种植、果树栽培、树木花卉、产品加工和技能培训等系列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课程。

  为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服务,积极开展农业技术人员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推展相关培训项目,帮助农业技术人员适时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同时为科技示范户、科技带头人提供培训服务,发挥现代远程教育覆盖面广、见效快的优势以及多媒体、形象化教学等特点,推广先进的实用技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近期推出《院士谈农业》、《农业新技术讲座》等系列培训课程。有条件的市县电大要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教学资源,帮助或指导乡镇成教中心校建设农科教结合的示范性培训基地。

  中央电大每年推出100种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课程。

  四、主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开展教育培训

  适应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需要,利用遍布全国的电大系统教学网络,为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重点是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实际就业能力。

  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于建筑、加工和服务等行业的实际情况,尽快推出一批培训项目,一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进城务工前的职业技术培训,使进城务工人员掌握一些基本技能,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就业指导;二是根据特定行业需要,对已上岗的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

  根据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提升学历层次的需要,通过课程开放等方式,为他们提供接受电大中专、大专乃至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机会。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改革现行的学籍异动管理制度,通过电大系统的协调运作,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学习提供更多的便利。

  五、进一步搞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电大远程教师教育的重点是面向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今后5年,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每年接受30万名以上中小学教师注册学习。将教育管理、小学教育、教育技术等专业建设成为远程教师教育特色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以中小学教师为主要或重要教育对象的专业,要更多地考虑到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和学习特点。非学历培训根据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和国家教师教育培训规划要求,主要开展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及校长的全员培训项目,当前的重点是新课程培训和配合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的教育技术应用培训。

  积极参与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工作,与师范大学及其他教师教育机构合作,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要为“教师网联”提供远程教师教育优质公共课程资源,重点建设适宜于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学习的课程资源,尤其是卫星电视课程。发挥电大系统的优势,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远程教师教育和参加学习的中小学教师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地方电大要积极参与组建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六、积极参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工作

  根据中组部《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的要求,积极参与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并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等有机结合。

  中央电大及各省级电大要在组织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组织整合和开发制作工作,在充分整合、利用电大系统现有教学资源的同时,加快开发和制作符合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要求,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特别是符合当地农村地区特点,有助于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的课程,为农村党员干部提供农村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政策法律知识和政治思想理论等教学资源。

  利用电大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网络及技术设施,积极参与实施各地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需要,通过卫星电视网、互联网和电大教学网络,为农村党员干部培训提供教学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服务。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培训相结合,参与对培训者的培训,提高农村中小学对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支持服务能力。

  七、建设电大“三农”远程教育资源库

  从农村实际出发,建设一批适用、实用的多种媒体教学资源。整合全国电大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课程资源,建立电大“三农”远程教育资源库。在为全国电大系统提供教学资源的同时,向全社会和广大农村学习者开放课程资源,提供教学资源和教学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全国电大教学资源协作会要积极推进面向农村的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重视用好卫星电视频道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适当采取网络手段传输教学资源和进行辅助教学。中央电大在中国教育电视台开辟专门时段和栏目播出课程,开通中央电大“三农”远程教育网。“天网”和“地网”结合,使农村学习者既可以通过电视收视课程,也可以通过“三农”教育网随时点播视频课程。同时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传统和新型方式传输课程资源。主要面向农村、为“三农”服务的课程和专业,要将文字、音像教材的价格降下来,尽最大可能减轻农村学习者的经济负担。制作方便农村学习者的“教学包”和VCD等较易被农民接受的课程载体,继续采取“燎原学校大篷车”等形式送教下乡。

  八、完善县以下电大办学和教学网络

  要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县级电大建设,增强和发挥基层电大的办学能力和功能。县级电大要建设成为本地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中心,开展相应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认真研究县级电大的发展模式,对于县级电大在教育体制改革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分别确定一两个县级电大为联系点或县级电大建设的实验点。

  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要逐步延伸到大部分县级电大。多数县级电大的学历教育以大专和中专教育为主;有条件的县级电大,经过评估可设立本科教学点,开办农村需要的部分本科专业;不具备规定办学条件的县级电大,可设立学习中心,主要为学习者提供支持服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地(市)级电大承担;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在有条件的部分乡镇设立学习点,提供收视课程、进行面授辅导和开展学习小组活动的场所与设施。县级电大的教学现代化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按照不同的模式制定相应的标准,保证教学资源的顺利传输和有效利用,提高县级电大利用现代化教学设施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加强各级燎原广播电视学校的建设,与县及乡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成为当地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等的基地。

  九、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证机制

  质量是教育的永恒主题,更是现代远程教育的生命线。电大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必须始终把保证教学质量放在首位。

  中央电大和各省级电大要把对县级电大的服务、指导和管理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抓实抓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省级电大、地市电大对县级电大的服务、指导、管理功能。

  要高度重视县级电大的基本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基层教学点、考点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狠抓教学过程的管理及相关教学环节的落实,提高学习支持服务质量,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检查和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各种教学质量隐患和问题。

  十、有效整合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

  与普通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合作,在课程、专业建设,特别是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建设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建成一批能够适应“三农”需要的、具有较高质量的课程、专业和培训项目。

  加强与劳动部、农业部等国家部委和行业协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合作,开展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培训,提高各类培训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农村学习者需求的适应性、有效性。

  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扩大电大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的覆盖范围和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效益。

  积极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产业运作机制。

  十一、开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课题研究

  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规律,以及电大的实践探索,对电大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发展模式等进行课题研究。当前重点要研究县级以下电大网络教学环境的建设及应用,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教与学模式及质量保证等课题,并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对于“三农”需求的适应性论证等。

  十二、筹措“三农”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

  多方筹措电大开展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县级电大进行现代化教学设施建设。

  在全国电大系统开展“手拉手活动”,从西部欠发达地区选择一批电大教学点,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电大对口援建。中央电大重点支援西藏学院的建设。

  组织实施“西部地区百所县级电大援助计划”。中央电大分三年(2004年至2006年)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援助西部地区100所县级电大,提升其教学现代化水平,推动远程开放教育向下延伸。省级电大投入等额配套援建资金,并协调当地县级政府进行等额配套资金投入或给予相应的物化条件支持。

  全国电大共同实施万名电大学子助学计划,设立“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资助10000名贫困地区农村优秀电大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