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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5:16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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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后的国有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文件以及脱钩工作各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明确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应通知本部门脱钩企业于1999年8月31日前按照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的先后顺序分别到财政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根据中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企业1998年度决算审计中发现较大问
题或者接收单位认为移交单位存在较为严重帐实不符问题,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到财政、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二、凡按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移交中央管理、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组新建集团,以及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均需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产权登记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三、脱钩后直接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脱钩企业向财政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脱钩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书;2.资产划转批准文件;3.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批准文件;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5.产权
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子公司名单等有关文件(与财务关系单列文件一致的可不再提供);7.修改后的企业章程;8.企业脱钩前母、子公司情况表,其中移交企业出资者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还是同时填报出资者情况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9.其他应提交的
文件,如有“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的,应提交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下同)。
四、脱钩后重新组建企业集团并交中央管理的,由新组建的集团母公司到财政部申办母公司新设产权登记和被并入企业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除需提交本通知第三条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企业集团组建方案;2.被并入企业加入集团的批准文件
或协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脱钩后并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由并入企业向财政部申办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并入方案;2.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属于不同主管部门的,应提交由被并入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与并入企业签订的移交协议;
3.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4.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产权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被并入企业脱钩前母、子公司(或企业)情况表,其中被并入企业出资者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还要同时填报出资者情况表(详见
附表一、附表二);6.修改后的企业章程;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六、脱钩后移交地方管理的,应由原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办资产划转手续,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上级部门资产划转的通知后,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脱钩后部门划转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国有股权,由该部门向财政部申办股权划转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审批文件;
(二)股权持有部门关于股权划转的申请报告;
(三)经中介机构审定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
(四)股份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股权受让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财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八、凡关闭、撤销或破产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关闭、撤销或破产的批准文件;
2.经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经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财产清算报告和清算收入处置方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产权登记证(原件);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九、在此次脱钩工作中,凡变更更隶属关系、股东或注销的企业,均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隶属关系或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上交中央管理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的企业提交全国交接办出具的划归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文件中明确中央直接管理和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不再提交批准文件);并入或划归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单位的企
业,依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国有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41号)的规定,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并入(划归)方案;有关部门持有的企业股权划归国有企业的,提交
非金融类工作小组的审批文件;
3.企业出资人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
4.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二)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军队、武警部队的撤销企业,提交大军区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政治机关的撤销企业提交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撤销的文件;中央党政机关的撤销企业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
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一、各部门要组织专人认真落实这项工作,在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时积极予以支持。
附表:一、交中央(并入、重组)企业母、子公司情况表(略)
二、交中央(并入、重组)企业出资者情况表(略)



19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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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后有关帐户划转及同业往来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后有关帐户划转及同业往来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5年9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1号文件的规定,为适应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工作的统一管理,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同各专业银行一样,要全额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资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为此,各级建设银行要在今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将原在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划转到人民银行。与此同时,要与各专业银行建立同业往来,以解决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之间的结算问题。现经五总行研究确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联合通知如下:
一、关于帐户划转问题
(一)建设银行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存款帐户,截止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营业终了后停止收付,于十一月二十一日营业开始时办理清户手续,同时划转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在帐户划转前,双方应认真进行对帐,发现不符,必须查对一致,旬末帐务尽可能轧入当天帐内。帐户结清后,原开户行对建设银行的末达帐务,通过票据交换向建设银行提出清算,或通过同业往来划转建设银行。 九月二十一日至十一月二十日,建设银行原开户行对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计息积数,同时移转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在十二月二十日结息时,按月一厘五计付利息。
(二)建设银行原开户行,在划转建设银行帐户的同时,按十一月十日(县支行十月三十一日)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余额,单独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经人民银行核对相符后全额给予调减;在调整十一月中旬(县支行十一月底)的财政性存款时,不再包括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存款余额。
二;关于建立同业往来问题
建设银行将存款户由原开户行划转人民银行的同时,应立即与原开户行或有关银行建立同业往来存款户,不得透支。通过存款帐户,办理同城结算、异地跨系统结算、委托代办现金收付业务等资金清算和划转。相互如有资金余缺,也可办理拆借资金。有关同业往来利息的计算,均按当地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结算资金的划拨问题
(一)同城结算
建设银行对于开户单位的同城结算,按当地规定办理。有同城票据交换的,建设银行应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按当地规定的清算内容、范围、方法、场次和时间进行票据交换,其票据交换的差额,通过同业往来存款帐户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清算;当地无票据交换的,通过同业往来存款帐户清算,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办理划转。凡通过人民银行存款户清算的,人民银行不能垫付资金。
(二)异地结算
收付款单位都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异地结算,通过本系统的联行划拨。对于跨系统的异地结算,由于建设银行现行的联行制度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不同,目前不采取跨行直接发报,移卡清算的办法,暂采取以下办法办理:收款单位在异地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户,当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通过建设银行本系统的联行“先直后横”,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按同城结算的划款办法办理;收款单位所在地无建设银行机构的,通过有关银行“先横后直”办理转汇,转汇的资金通过同业往来存款帐户清算,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划转。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与建设银行发生跨系统的结算款项划拨时,也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之间发生的跨系统汇划业务,仍按照《关于改革全国银行联行制度的实施办法》办理。
(三)对于异地跨系统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有关结算凭证,各行之间可相互交叉寄发。对于款项划回的帐务处理,应按照上述第二点办理。跨系统相互划转的结算原始凭证,应按各联的使用规定,转交对方行。
对于办理系统结算业务的邮电费、手续费收入,各自列帐,以简化系统之间帐务划转手续。
四、关于现金收付问题
(一)建设银行自行建立业务库,直接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向专业银行代理的发行保管库领取或解缴现金。在领取或解缴现金时,应填制现金支票或现金交款单,通过在人民的存款户办理收付。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和发行基金处理手续,与对其他专业银行的办法相同。
(二)目前暂无条件自办现金出纳业务的建设银行,其现金收付,仍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代办的,以“同业往来”科目建设银行存款帐户核算,有关委托代办的处理手续,仍按现行的做法办理。代办现金出纳手续费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计收。暂按现金收付金额的万分之四计算,由委托行直接付给代办行。
五、关于代理人民银行帐务问题
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专业银行县支行,应按照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统计和向发行库存取现金等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执行。
建设银行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各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更加密切,各行要从整体出发,认真贯彻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不能各行其事,以保证对内帐务不错不乱,对外资金收付的正常进行。在贯彻“郑州会议”精神时,请有关专业银行积极参加,密切协作。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4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3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白清才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华清   刘国光   刘明祖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沛瑶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 振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邦国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沈达人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士能
  陈光健   陈作霖   陈希同   陈章良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姜春云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普朝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