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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3年第1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54:05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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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3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3年第1期公报)

1963年1月22日
任命赵伯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1963年3月4日
任命王德茂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胡光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仁、李月波、姜维新、赵于涛、杨达群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宋广常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张开基、孙孑系、汉丁、刘昱乎、荀肇玉、彭泽棠、董振九、巫从理、李正义、徐有声、安文远、吴绍奎、赵志清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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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三)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向申请企业收费。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产品批量生产已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R&D投入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改进;
  8.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规定要求。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批量生产己满3年,在本市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须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6.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
  7.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企业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近3年内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4.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5.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事务。
  (二)申报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当地质监局(分局)。
  (三)区、县(市)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按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名推委认定。
  (六)市名推委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七)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的年份。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并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是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以及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享受优待。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其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日常管理
  (一)市名牌办负责杭州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
  (二)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三)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凡发现有违规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其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不接受杭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
  (五)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杭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申请为杭州名牌产品。
  (六)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要自觉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0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民委发〔201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

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

1.做好社区民族工作重要而紧迫。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各民族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民族分布和交往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城市和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加,各民族交错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现象日益普遍,社区民族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各地各部门积极应对,不断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社区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一些社区的民族工作也存在着基础比较薄弱、服务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方法和机制亟需创新等问题。

加强社区民族工作,是服务各族群众、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社区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面把握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

2.坚持社区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社区民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和谐社区建设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保障权益、完善服务为工作着力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加强社区民族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社区民族工作网络,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

3.大力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深入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结合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活动,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尤其要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广泛开展成就展览、知识竞赛、文体表演和网上交流等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让民族团结元素融入社区群众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4.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社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的要求,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单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帮助社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结合起来,与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结合起来,逐步使创建活动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及时表彰和奖励社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努力形成维护民族团结光荣、破坏民族团结可耻的社会氛围。

5.努力提供满足各族群众需求的便捷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密切联系沟通,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少数民族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清真饮食、殡葬服务、欢度民族节日和传承本民族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应根据实际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民族之家”、热线电话等方式,为各族群众提供方便畅通的办事渠道。

积极开展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购买社工服务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引导和鼓励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社区民族工作,为各族群众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便捷服务。

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明确有关责任人,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语言翻译、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

6.大力促进社区各民族交流交往、互助合作。充分利用展示橱窗、社区网站、市民学校、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活动阵地,不断创新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载体,为各族群众提供交流、联谊和参与社区建设的渠道。积极开展专项咨询和培训活动,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和社区生活。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努力活跃社区各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注意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利用“互帮”、“共建”等形式,帮助各族群众融入社区。

7.重视做好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来自本民族,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了解本民族的心理和愿望,是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力量。注意发现和培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逐步形成一支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关心民族工作、热心社区服务的骨干队伍。支持他们积极联系本民族群众,鼓励他们积极建言献策,带动各族群众积极投身和谐社区建设。注重发挥他们在各种群众性组织中的特殊作用,发挥他们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8.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随着各民族之间交流交往不断增多,社区内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因素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从而可能引发一些涉及民族因素的摩擦、纠纷和矛盾。要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有关矛盾和纠纷的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部署、早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社区、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认真制定和不断完善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也不要把民族问题当做一般的社会问题来处理。对一般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统一和法律尊严。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

9.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新形势下的社区民族工作,既是社区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有关地区和部门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自觉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及党和国家民族法规政策的学习,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逐步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0.创新社区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省(区、市、兵团)民族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三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逐步推动建立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社区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注意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有关部门要为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11.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务求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经验,立足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力争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地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促进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健康发展。

国家民委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