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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5:07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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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
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19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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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学考试社会力量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自学考试社会力量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助学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助学是指社会力量举办与省高等、中等专业自学考试计划同步的各类辅导学校(或站、班,下同),其辅导对象限于本省的自学考试者。
学校名称应冠以“自修”或“辅导”字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对办学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要把指导管理自学考试辅导学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对各类辅导学校既要热情支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又要加强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 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应当按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大纲和教材组织自学考试者学习。学习结业后,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颁发单科、专业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六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二、有精干得力并热心为学员服务的领导管理机构。有思想品德好、懂教育和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教学管理,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行政领导和教务负责人。
三、有与学校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稳定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
四、有固定的校舍、教学设备和经费来源。
五、有比较完善的教学、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七条,取得办学证明后,报省或地(市)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地(市)考办”)审核批准。
一、省级单位、驻西安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者,报请省考办审核批准。
二、地、市以下单位及驻西安市以外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及其它人员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者,分别报请所在地、市考办审批;地、市审批同意的,应同时抄报省考办备案。
第八条 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需要发布招生广告者,须持有批准办学的考办的介绍信,方可刊登、播放、印刷、张帖招生广告。
第九条 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期填报《陕西省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学期汇报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得借助学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猜题、押题,妨碍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知识;也不得随意停课。
第十条 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向学员收费要掌握节约开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防止收费过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高教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收支规定。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以办学经商,以办学谋私或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连续半年以上不进行教学活动,原批准单位应责令其停办。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效益差,或有其他严重问题者,教育行政部门或批准单位应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令其停办。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高等教育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2月1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卫生统计定期报表业已确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类编码

1.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ICD-10编码。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中心公布SARS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中文译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ICD-10临时编码为U04.9。我国等效采用U04.9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临时编码。相应调整卫统5表(出院病人调查表)产出表中173项疾病分类编码范围,将U04.9列入“总计(序号为001)”和“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序号为002)”中。由于正式编码尚未确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暂不列入“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下设的各类传染病中。排除疑似病例按确诊后的疾病名称编码, 疑似病例不应作为最终诊断结果。

2.从今年起,医院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5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表(卫统8表)。卫生机构分类使用新的22位代码,废止旧的18位(门诊部及以上卫生机构)和12位(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分类代码。

二、执行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任务有关问题

1.根据2002年《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我部对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执行修订后的《制度》。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于2004年2月底前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报送下列数据:

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4表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1、2、3)和120家样本医院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及各县/区汇总表;卫统7表各县/区汇总表;卫统8表死因调查点汇总表和1/3原始资料数据库;卫统9表省级汇总表。

3.按照《制度》规定,基层卫生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和主要设备变动情况随时报送所在地县/区卫生局。今年不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2003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数据库》、《部分卫生机构设备数据库》。

三、《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未做修改, 业务统计调查表由我部有关司局布置。基层卫生单位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送2003年卫生业务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业务统计调查表。

四、推迟2002年第二次年报上报时间。由于各级卫生部门忙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2002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卫统2表)和《部分卫生机构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的上报时间由《制度》规定的6月底推迟到8月底,填报范围和报送内容不变。

五、各基层卫生单位要按照《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数字,不得拒报、虚报和迟报。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卫生法规及军队有关规定向地方卫生部门报送有关卫生统计数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统计法规和《制度》,从召开布置会、组织人员培训、深入基层检查等环节入手,扎扎实实搞好年报准备工作,力争圆满完成2003年卫生统计调查任务。



卫生部办公厅

二ΟΟ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调查表》

1. 卫统1表第1.7项(设置/主办单位)和卫统7表第1.4项(设置/主办单位):将“1政府”分为“1卫生部门”和“7其他政府机关”,产出表“政府办”包括“卫生部门”和“其他政府机关”。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整相关代码数据库。

2. 将卫统1表第六项(资产与负债)、第七项(年收入与支出),卫统3表第八项(购买价格),卫统4表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卫统6表第三项(年总收入与支出)中的“万元”改为“千元”。

二、《调查表》说明

1.卫统1表和卫统2表(人员数):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签订聘任合同的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人员。

2.卫统2表(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由地方医疗机构聘任的、有军官证而无身份证的军人,其临时身份代码由所属医疗机构统一编制。军人临时身份代码共18位,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基本相同,即:行政区划代码(6位)+出生日期代码(8位)+顺序代码(3位) + 效验码(1位)。

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即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国家标准代码。出生日期代码为8位,依次为年(19XX)、月(01-12)和日(01-31)。顺序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即001-999,以识别行政区划、性别和出生日期相同者,顺序代码第三位表示性别,单数为男性、双数为女性。效验码为1位,统一用英文“J”表示,以区别居民身份证。

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仅作为《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中卫生人员的唯一身份标识,不得发证。同一县/区内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不得重复。

3.卫统4表:妇幼保健院从2003年起填报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内容。

三、根据上述修改内容和用户要求,调整并完善了产出表及《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程序,加快了系统运算速度。补丁程序已在创智公司网站公布(www.powerise.com.cn/pis/),用户可自行下载。修改和增加内容主要有:

1.卫统1表和卫统4表: 将“疗养院”从“医院”中划出,作为一大项统计;资料类别增加“卫生部门”和“直属单位”。

2.增加卫统1表与卫统6表之合并表,卫统6表增加按“市县”分组栏等。

3.增加卫统7表-1(产出表)乡级录入、审核、汇总功能。

4.增加功能有:一览表查询及打印,基层单位上报卫统1表、卫统4表、卫统9表,卫统5表产出表数据导入导出等。

5.修改审核条件和产出表汇总检索条件。

四、修正2002年数据

1.修正数据前,备份原有代码数据库、年报数据库及汇总产出表(Excel表)。

2.修改2002年卫统1表和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中“设置/主办单位”有关编码。我部已完成各地区2002年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修改,由创智公司负责反馈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按照程序提示将调查表数据中有关“万元”改为“千元”。

4.重新汇总2002年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