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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3:54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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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
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
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CIRCULAR ON SOME POLICY QUESTIONS CONCERN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May 131994 [94] Coded Cai Shui Zi No. 020)

Whole Doc.

To the financial departments (bureaus) and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the financial bureaus and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to various sub-bureaus of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ve Bureau: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irit of the related stipulations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the Circular On Some Policy Questions
Concern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hereby given as follows:

I.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ing of tax on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units
(1) The expense deducting standard for the proprietors of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units and the wage deducting standard for the
employe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For the expenditure of interest on
the loans borrowed by the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units
during the period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that part with legal
certificate and not higher than the amount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est rate for loans of the same category and in the same period
which are extende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all be allowed to be
deducted.
(2) For the plantation, agriculture,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ing
industry operated exclusively by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units or individuals, when the items they operate come within the dutiable
scope of agricultural tax (including special agricultural product tax, the
same below) and animal husbandry tax and on which agricultural tax and
animal husbandry tax have already been levied, no more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all be levied; when their operational items do not come under the
dutiable scope of agricultural tax and animal husbandry tax,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all be levied on their earnings. For those who concurrently
operate the above-mentioned four industries and the income from which are
calculated separately, the matter shall be handled in light of the
above-mentioned principle. For those from whom individual income shall be
levied,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all be calculated and levied on the
combined income earned from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other trades;
when the income from the four industries cannot keep separate accounts,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all be levied on the whole lot of income.
(3) For the profits earned from the joint management of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units and enterprises,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all be levied on the items of incomes such as interest, dividends and
bonuses.
(4) When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units and individuals
engaging in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have various items of taxable incomes
earned from unrelated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activities,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all be calculated and levied separately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II. The incomes listed below are exempt from individual income tax
for the time being:
(1) Housing subsidies, food allowances, moving fees and laundry fees
gained by individual foreigners in the non-cash form or in the form of
being reimbursed for what they spend.
(2) Travelling allowances at home and abroad gained by individual
foreigners in accordance with rational standards.
(3) The visiting relatives expense, language training expense and
children education expense gained by individual foreigners, that part
considered to be reasonable through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by local tax
authorities.
(4) Money awards gained by individual's crime-reporting, assisting in
investigating various law-breaking and criminal acts.
(5) The withholding service charge gained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by
individual who performs the withholding procedures.
(6) The income gained by individual from the transfer of house which
has been used by oneself for over five years and which is one's only
residential house.
(7)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irit of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ome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Retirement of Senior
Experts, a document Coded Guo Fa (1993) No. 141 and the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Temporary Postponement of Retirement of
Outstanding Senior Experts, senior experts (referring to experts and
scholars enjoying special government allowances issued by the state) who
have reached the age of retirement are allowed to appropriately extend
their age of retirement due really to the need of work, their wage and
salary incomes received during the period of retirement are regarded as
retirement wages and are exempt from individual income tax.
(8) The incomes gained by individual foreigners from dividends and
bonuses of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9) The wage and salary incomes gained by foreign experts who conform
with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may be exempt from individual income
tax:
1. Foreign experts directly sent by the World Bank to work in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a special loan agreement;
2. Experts directly sent by the United Nations' Organizations to work
in China;
3. Experts coming to work in China for the UN aid projects;
4. Experts sent by an aid-granting country to China to work specially
for the project granted gratis by the country;
5.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experts coming to China to work for two
years on the cultural exchange project under an agreement signed between
two governments, with their wages and salaries being borne by the country;
6.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exerts coming to China to work for two
years on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projects of China's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with their wages and salaries being borne by the country
concerned;
7. Experts coming to work in China through a non-government
scientific research agreement, with their wages and salaries being borne
by the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of the country concerned.

III.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deduction of intermediate expenses The
intermediate expenses, paid by an individual in the process of engaging in
technological transfer and providing labor services, may be deducted from
his income if he can provide effective and legal certificates

IV. With regard to whether or not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ould be
levied on the interest, dividends and bonuses gained by an individual from
grass-roots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and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the matter shall be reported by the tax bureaus in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o the governments for
determination and then reported to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for the record.



19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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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3〕19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团结,稳定从事运输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促进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包括中央、外省、市、自治区驻我区单位)、个体、联户和集体单位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必须向当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客、货车辆统一投保,可与当地保险公司协商费率优待。
第四条 凡不按本规定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保险期满不办理续保手续的车辆,各有关部门不发给行车牌照、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不发给营业运输证。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通行,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事宜,由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报废、封存或过户转让等原因要求退保者,必须持公安交警、农机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原承保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退保或批改手续。
第七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
第八条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他人伤、残、死亡或其它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决定,以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经济赔偿。
第九条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先行处理。对交通逃逸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实际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或者按保险公司承保该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保险车辆在一年内安全行驶无赔款并续保时,保险公司给予上年度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八作为无赔款安全奖励,百分之二作为各级安委会宏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补充。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防灾经费上给予支持,搞好事故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国有企业按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各地、市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规定或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印发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地震办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为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实施预案。
(三)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四类:
1.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的地震。在我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 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0.1%~1%的地震。在我市发生大于6级、小于 6.5 级的地震,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4.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四)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相邻地区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各级政府、各部门按如下应急预案启动:
1. 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执行广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提请省人民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震区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2. 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中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县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3.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启动三级预案。震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县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4. 由于相邻区域或海域地震造成的波及影响,视造成的破坏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5.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五)一旦市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灾区信息后,我市立即开展相应的震后应急工作。

二、三级预案

市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视灾情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市地震办公室立即派出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市地震办公室立即向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和市应急办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方案的建议。
(三)视震情和灾情,向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四)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震情及灾情,做好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向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二级预案

市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市应急办和市地震办公室等单位,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市地震办公室迅速汇报震情信息并立即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派出工作组和慰问团赴灾区进行慰问;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向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公安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四)向驻军请求支援。
(五)宣传部门会同市地震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导工作,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

四、一级预案

(一)市内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报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并服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市直有关单位应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一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1. 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统一部署救灾工作。
(1)市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和灾情;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3)发出救灾命令,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织救援力量;
(4)向省政府及省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确定应急交通干线,加强交通干线管制;
(5)向驻军请求支援;
(6)市长或副市长带领组织机构有关成员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和慰问灾区。
2. 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惠州军分区组织队伍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公安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的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3)市卫生局派出医疗、防疫队伍协助并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信息;
(6)市交通局、公路局组织和指导灾区交通、公路部门调查所辖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
(7)广东电信惠州市分公司迅速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组织力量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小灵通用户发送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抓紧设置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语音电话,方便广大用户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8)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立即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启动移动专用无线通讯设备,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畅通。组织人力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手机通讯畅通,并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9)市无线电委员会、信息产业局采取措施全力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10)市经贸局、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供电、供水、供气和水利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破坏情况并迅速组织抢修;
(11)市经贸局、农业局派出人员组织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以及农村破坏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12)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学校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3. 其他各有关单位,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4. 对于市内发生的中等破坏性地震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在启动二级预案或三级预案的基础上,必要时可报请市政府启动一级预案的部分应急反应程序。

五、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实施一级预案,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视灾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13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订的应急实施预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单位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总 指 挥:市长、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市党政军有关领导和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
1. 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市科技局负责人
       惠州军分区有关部门负责人
副 主 任: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团市委负责人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人
       市经贸局负责人
       市财政局负责人
      市水利局负责人
      市教育局负责人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市交通局负责人
       市公路局负责人
       市农业局负责人
       市安监局负责人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人
       市统计局负责人
       市气象局负责人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
       惠州供电局负责人
       市港务局负责人
       市航空铁路办负责人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人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惠州日报社负责人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人
       武警惠州市支队负责人
       市红十字会负责人
       市物资总公司负责人
       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人
       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市燃料工业总公司负责人
       市汽运集团负责人
       中石化惠州公司负责人
       中石油惠州公司负责人
       中海油惠州公司负责人
       广东电信惠州市分公司负责人
       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中国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抢险救灾组、震情监视组、宣传报道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组、通信组、电力工程抢险组、物资供应组、财务及生活安置组、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治安保卫组、震害评估组、生产自救组。
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3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 各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灾组。
组 长:惠州军分区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惠州市支队负责人、团市委负责人
迅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视震情需要请求增派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2)震情监视组。
组 长:市科技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加强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市地震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台、惠州日报社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4)医疗卫生组。
组 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惠州军分区后勤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负责人
组织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治疗中心,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所需药品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5)交通运输组。
组 长:市交通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局、公路局、铁路办、港务局、交警支队负责人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机场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通信组。
组 长:广东电信惠州市分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震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组(部门)的专用电话。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设施。及时向小灵通用户、移动和联通用户发送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7)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经贸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局、惠州供电局负责人
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8)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经贸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物资总公司及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惠州公司负责人
负责调拨救灾物资(包括国内、国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及有关设备,管理地震救灾物资,保证救灾物资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
(9)财务及生活安置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经贸局、农业局、物资总公司负责人
筹集抗震救灾款物,统一管理、分配、发放国内外援助和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提出向上级申请经费及请求援助的计划。
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困难灾民食品的供应。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解决困难灾民的吃、穿、住问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10)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水利局、农业局、公用事业局、自来水总公司、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料工业总公司、汽运集团负责人
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1)治安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武警惠州市支队及市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人
负责加强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部门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护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灾区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和防止火灾发生;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保护公共财产。
(12)震害评估组。
组 长: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及中国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作出灾情评估,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13)生产自救组。
组 长:市安监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负责人
组织对工业生产救灾复产,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组织企业迅速将危险品转移,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联系有关单位实施围堵扑救,控制灾害蔓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复产,保证对灾区种子、种苗的供应等。
组织做好学校灾后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组织做好天气预报、警报发布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六、临震应急反应

(一)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临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天。
(三)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 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 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 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 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确保社会安定。

七、其他事项

(一)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完善本单位和本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工作。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2年市政府印发的《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惠府〔2002〕111号)同时废止。

八、附 则

本预案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三)“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