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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科学合作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51:47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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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


中国科学院和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国科学院和法国国家科研中心为发展和加强双方的友好关系与科学合作,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决定:
  一、组织高级科学家互访和讲学;
  二、交换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进修实习;
  三、举办学术讨论会;
  四、组织共同研究项目;
  五、交换科学出版物、样品和实现研究计划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为执行本协议,一方每年向另一方提供八十人月的相应费用。此数额可由双方互换信件共同商定予以增加。

  第三条 一方关于交换科学家的建议至少应在派出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接待方在收到建议后六星期内作出原则性答复。建议若获采纳,接待方将对建议的日程表示同意、提出修改或补充。派出方至少在启程三星期前通知接待方抵达的日期和地点。

  第四条 在本协议范围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负担:
  一、派出方负担其派出研究人员往返两国之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根据本国的习惯办法负担食宿、医疗费用,并负担与完成预定科学计划有关的在本国的旅费。上述费用的负担标准应考虑被接待的科学家的水平。
  双方将注意使接待对方的科学家的单位能向这些科学家提供为顺利完成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手段和人员。
  双方保证向本国的行政部门进行必要的交涉,以便对实施共同研究项目所必需的物资临时免予征收任何进出口税。

  第五条 对于共同感兴趣的计划和实验,双方将一起确定研究题目、工作地点和期限,以及执行项目所需的物质手段和人员。

  第六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如一方认为交流名额不够,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也可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数额以外,按照同样程序,派出或邀请科学家。原则上由提议一方负担费用。接受一方应为实现这些来往尽力提供方便。

  第七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协议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修改。必要时双方可对本协议执行情况和今后的合作交换意见。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国 科 学 院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
    代  表             代  表
    严 济 慈           罗贝尔·沙巴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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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厅(局)、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编制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把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

  环境保护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建立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特制定《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

  一、“十一五”环境宣传教育情况和面临的任务

  “十一五”期间,环境宣传教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以《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为指引,有力地服务和配合了环保中心工作,全社会环境意识明显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圆满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根据“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环境宣传教育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总要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宣传教育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方针和政策,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为“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文化氛围。

  二、“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宣传环境保护对于更加注重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着力宣传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先进典型,着力宣传推进污染减排、探索环保新道路的新举措和新成效,着力创新宣传形式和工作机制,积极统筹媒体和公众参与的力量,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总体目标

  扎实开展环境宣传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提高全民环境道德素质;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增强环境新闻报道的吸引力、感召力和影响力;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互动,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全民环境教育培训机制,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统一战线,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中心,突出重点。充分利用媒体资源,把握话语权,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凝聚力量,营造氛围。

  ——创新形式,打造品牌。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各具特色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容,打造环境宣传教育品牌。

  ——规范引导,有序参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以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将环境宣传教育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格局。

  三、“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任务

  (一)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环境宣传活动

  1.做强做大环保主题宣传、环保成就宣传和环保典型宣传。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纪念日为契机,开展范围广、影响大的环境宣传活动。不断改进宣传内容及形式手段,丰富宣传题材、风格和载体,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不断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效。

  2.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政策、法制宣传。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提出不同要求,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环境风险意识,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维护环境权益;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加大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文艺表演、经典诵读和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活动,深化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农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生产与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二)加强舆论引导,扩大环境新闻传播影响力

  1.加强环境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各级党委、政府和“两会”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设置议题,及时组织发布。

  2.关注舆情,引导舆论。建立环境舆情收集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环境舆情,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重大舆情动向,有针对性地进行舆论引导。

  3.规范新闻采访工作。完善新闻采访制度,明确程序,统一口径,归口管理。积极受理媒体采访申请,做好记者接待工作。

  4.提高新闻传播能力。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深度合作,重视发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作用,不断提高传播能力,扩大环境信息的覆盖面。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拓宽外宣渠道,真实、客观报道我国的环保工作,维护我国负责任环保大国的形象。

  (三)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行动

  1.把生态环境道德观和价值观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进行部署。各级环保部门与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的思想内涵,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全民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2.加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和行业职业教育,推动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的进程。强化基础阶段环境教育,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推进高等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作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绿色大学”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环保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成立环保教育与培训工作专家组织,对环保行业职业教育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政、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机制。

  3.加强面向社会的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日程,制定年度计划,面向全社会开展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校教师和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四)引导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拓宽渠道,鼓励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引导、规范公众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环境维权等活动,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2.定期发布环境状况白皮书。通过定期发布环境状况白皮书等形式,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

  3.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以《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注重培育和支持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深入研究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引导、管理和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环保民间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4.拓宽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加强与国际组织、环境教育机构、科研院校的联系,举办国家环境教育方面的国际研讨与交流。

  5.开展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项的推选。积极推进中国环境大使、绿色中国年度人物、环境好新闻、母亲河奖等奖项的开展,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五)发展环境文化产业,打造环境文化精品

  1.鼓励环境文化产品创作生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增强环境文化的影响力、辐射力和渗透力。

  2.积极扶持环境文化产业发展。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出版、报刊改制,整合环境新闻资源,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实力的环境文化企业。支持环境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3.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环保宣传品。会同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语言文字等部门,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电影、电视、戏剧、公益广告等环境宣传品,并设立优秀环境文化作品奖项。

  (六)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系列工程

  1.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程。积极探索新时期环境宣传教育规律,构建具有鲜明环境保护特色的宣传教育理论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理论研究,丰富生态文明和探索环保新道路内容,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2.建设全民环境教育示范工程。推进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在不同区域的城市、学校、社区等开展一批“环境友好”试点项目。以树立生态文明风尚、践行环保理念为主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创建,深化千名环境友好使者行动、“低碳家庭•时尚生活”主题活动以及保护母亲河行动,全面总结环境教育工作经验,创新思路,转变模式,探索“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等实施规范和指导标准,逐步建立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建设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遴选一批适合面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科研院校的实验室、民间环保社团等机构,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定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就近就便接待中小学生参观实践。

  3.建设环境电视传播工程。与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开展深度合作,积极组织各方力量,充分整合环境宣教优势资源,以国际视野、中国观察、即时传播、客观表达的理念,探索打造环境电视新闻平台,有效提高我国环保声音的传播力,向国内外宣传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工作、成就和举措。

  4.建设环境文化工程。支持环境图书出版工作,编辑出版反映中国环保前沿思想和较高学术水准的“中国环境文库”;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全民环境教育系列读物”。

  5.建设环境宣教信息化工程。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的环保宣教信息化体系。积极配备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环境宣教基础设施,开发网络环保宣教学习课程,建立开放灵活的环境宣教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

  四、“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保障措施

  (一)推进依法开展环境宣传教育

  1.完善环境宣教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环境新闻和信息发布、环境宣传、环境教育等规章制度。加强环境宣教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环境宣教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环境宣教职责,提升环境宣教能力。依法维护公众参与环境宣教的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环境宣教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建立有利于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全局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在方向上牢牢把握,在工作上及时指导,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在投入上切实加强。

  2.健全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尽快在各地区建立完整的环境宣教行政网络,分设行政编制的政府环境宣教机构和社会公益性环境宣教事业单位。

  3.加强全国地市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能力建设。在“十一五”全国省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基层宣教工作投入,加强地市级环境宣教能力建设,为基层宣教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环保部门宣教人才、骨干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宣教干部业务培训交流。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环境宣教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和帮助力度,加强对企业环境宣教人才的培养。

  5.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环保、宣传、教育、文明办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各负其责,统一规划、指导、协调、规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尽快形成政府主导、各方配合、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规范的全民环境意识评估体系

  1.建立环境意识评估体系。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包括认识意识指标、关注意识指标、行为意识指标、道德意识指标等在内的环境意识评估体系。

  2.定期开展全民环境意识调查,发布全民环境意识报告。以《中国公众环保指数》的形式定期发布全民环境意识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环境宣教的效果、公众环境意识水平以及公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四)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体系

  1.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深入调研和科学规划,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工作步骤,全面评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2.分层次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定期表彰、奖励先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将评估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3.定期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和《纲要》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建立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宣教信息报送,推进宣传教育信息公开。

  (五)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把环境宣传教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扩宽资金投入渠道,努力争取各级财政、发改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各类专项资金的投入;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扩大社会资源进入环保宣教的途径,多渠道增加社会融资。  



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管理,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

1.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公示)。

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工程位置、规模、层数、面积、间距、高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后,方可进行现场放线。建设单位在基础施工前和±0两个阶段,应告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上述环节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涉及到平面规划调整、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和高度等,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建设工程基础阶段。

2.主体阶段。

3.外墙装饰阶段(外装饰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装饰材料的样品;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还应做装饰样板)。

4.室外附属工程阶段。

5.管网走向、埋深等。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对建设工地进行巡查,建设单位应给予配合。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竣工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进行规划验收,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接收社区、物管用房。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以验收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附件,方可审报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在建设单位申请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阶段性批后管理工作。对在批后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