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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39:45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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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沪人【2003】35号)下发后,2003年本市首次举办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引起了社会良好反响。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对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类人员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经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同意,实行社会工作员专业水平认证考试。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一次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http://rsj.sh.gov.cn)、上海市民政局网(http://www.shmzj.gov.cn, http://mzj.sh.gov.cn)、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http://www.spta.gov.cn/)和上海社工网(http://www.shsw.cn/)上可供下载。

  附:《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明确职业要求,提高社会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保证社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工作基本知识,并在本市社会工作相关机构中从业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是对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的补充,经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民政局同意,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编写考试标准和培训教材、组织培训等工作。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标准、组建题库、组织实施考试、确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第六条凡热爱并从事社会工作,在本市居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八条取得《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人员的管理,由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

  第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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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7年)72号
1997年5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安居工程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系,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宅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使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确保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晋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居工程建设是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条求抓紧抓好。市政府成立实施安居工程指挥部,由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负责制定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的有关政策以及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标准、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审定安居工程的施工方案,协调解决安居工程进展中的问题等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居工程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安居小区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 、精心施工的原则,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按小康标准一次到位,住房标准按人均使用面积十五平方米设计,不准超大型标设计。
第四条 安居住房的供给对象,必须是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定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五条 市房改办要按照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需求,认真编制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安居工程采取成片开发建设。由市房改办会同计委、 土地、 规划、 城建等部门选定适当地域,经市政府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开发。承建单位一律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禁转包。

第七条 安居工程建设,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外观统一的前提下,房屋内部装修,由住户完成。

第八条 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1)国家安居工程贷款;(2)房改部门积累的住房资金;(3)房改中发售的住宅建设债券;(4)其它资金。

第九条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按照省政府(1995)63号文件,由市房改办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程序向市政府申报行政划拔。

第十条 计划部门要优先安排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在安居工程选址时,要提供有利于降低成本的地块,在规划布局上提高住宅小区的容积率。

第十二条 进行安居工程建设,免征下列税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拆迁管理费;(3)商业网点费;(4)规划管理费;(5)教育附加费;(6)教育设施费;(7)房地产交易管理费;(8)人防设施费;(9)水电增容费;(10)重点建设基金;(11)绿化费;(12)土地开发管理费;(13)耕地占用税及菜地开发基金;(14)农业发基金;(15)消防费;(1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7)营业税;(18)契税。

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费,一半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建成后,不允许新房进入旧体制,一律采取公开、 公平的办法直接以成本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

第十四条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夫妇双方及其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依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和预交售房款定金的时间确定购房的先后次序。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允许购买一次、一套安居工程住房。凡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过一套公有住房和参与过集资建房的,不能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的成本价由七项因素构成;即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⑤代款利息;⑥税金;⑦以①至④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配套银行要确保国家下达我市的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要积极办理个人和单位购建房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 安居工程售后服务,由市房改办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下属的物业管理站承担。

第十九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确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强化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各施工单位必须签订质量保证抵押协议,保证安居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对因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处罚办法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中的明确)的质量监督人员和偷工减料、粗制乱制、擅自改变设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居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本世纪末城镇居民住宅达小康的希望工程,建设 、计划、规划、土地、房改、农业、商业、电力、供水、邮电、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国有资产、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安居工程顺利进行,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扯皮推诿,对延误工程进度或造成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8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算机设备的购置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计算机应用工作的特点和我行计算机设备购置状况,设备购置工作必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为此,总行电子计算中心于今年五月在扬州市召开的建行系统计算机设备工作会议上确定了“统一步调,加强管理,廉政务实,注重效益”的原则,又于六月在建电字(91)第23号文“关于计算机设备购置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请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你行实际情况对照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于九月底前报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简称计算机设备)购置的管理,做到既保证所购计算机设备型号统一,性能价格皆优,又防止发生不正之风,避免、少犯或不犯错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置计算机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注意效益,坚持货比三家,秉公办事,不买人情设备,不准以任何方式私自接受卖方给予的回扣和经济好处。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尬
市分行计算机应用管理处是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主管部门及计算机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不分资金来源和应用部门,凡购置计算机设备均由计算机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集中统一购买,不得自行购买。
第五条 凡购置计算机设备要在统一评定及推荐的销售单位和确定的机型范围内,参照统一谈定的价格进行选购。订购主机在签定合同前需报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审批。一切计算机设备购买合同签定后要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报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备案。
第六条 购置计算机设备应充分考虑本行现有设备状况和应用工作需要,保证充分利用,力戒积压闲置造成浪费。
第七条 计算机设备的选型调查和签约谈判,计算机应用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亲自过问,并选派至少三名有一定经验、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同志组成购机小组,负责计算机设备购置事宜。任何个人不经授权不得代表本单位或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计算机设备的调查、谈判和购买。
第八条 设备到货后,应及时依据合同规定逐项进行验收,并做详细记录,对不合格产品及发生的违约情况应按协议、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对进口贵重设备要尽量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索赔。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填写保修单,签署验收文件作为设备档案资料长久保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部门领用后要建立管理帐、卡。
第十条 各行每年要对计算机设备购置情况做出检查、评价,并写出书报告随计算机应用工作总结上报总行电子计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