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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4:37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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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办字[2000]第31号

 

关于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

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认真吸取贵州省水域矿务局木冲沟煤矿"9.27"事故教训,全面落实11月2一3日

在京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控制重

特大伤亡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实现今年的

安全生产目标,经研究决定,自11月上旬开始,在全国煤矿进行冬季安全大检查。现

就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11月上旬棗12月10日为第一阶段,各煤矿企业立即进行自检,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所管辖范围的煤矿进行安全监察;12月11日到明年春节前为第

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检查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跟踪监察,对整改措

施不落实、违反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加惩处。

在冬季安全大检查期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进行重点

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煤矿企业对江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的学习贯彻

情况,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要着重检查各级领导是否认真学

习贯彻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是否认

真吸取了“9.27”事故教训。制定了本单位具体的防范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要着重检查煤矿企业是否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的一把手是否切实履行了

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职责;总工程师对全矿井的总体生产布局、"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是

否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各分管领导是否按照职责履行了安全责任;各业务部门是否按照

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规定恪守职责;安全资金是否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矿井安全设施、安

全仪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运行良好;事故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尽快消除;矿井

是否具备应有的抢险救灾能力。

3、突出对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专项监察。

(1)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矿井防治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的安全

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凡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高突矿井未进行瓦斯抽放

或工作面未安设"三专两闭锁"等"八条规定"所涉及问题之一的矿井(或工作面),必须坚

决停产整顿。

(2)在排放瓦斯管理方面,是否制定了详细可靠的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员

具体实施。排放瓦斯过程中,瓦斯流经的区域和地点是否设置警戒线并停电撒人,有无"

一风吹"排放瓦斯现象。

(3)掘进巷道贯通时,是否制定专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贯通前(一般巷道在相距20

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的巷道在相距50米前)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了调整风流的准备工

作,贯通后是否及时调整局部通风系统,并待风流稳定后恢复作业。

4、在对各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时,对于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规模小的矿井、

已确定破产仍在生产的矿井,要进行重点监察。凡存在忽视安全、降低安全标准、盲目生

产现象的,立即予以停产整顿。不达标准不得恢复生产。国有井田内的矿办小井,一律予

以关闭。

5、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要着重检查证照齐全矿井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对

存在"八条规定"所涉及问题之一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对弄

虚作假、野蛮生产的要加重处罚。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小煤矿,要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

6、事故查处、结案情况。要着重检查对已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及时进行了认真查处,并公开报道;是否存在执法不严、失之于宽的现象;是否

存在瞒报漏报的现象。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l、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事处、各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对这次大检查活

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煤

矿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日常安全工作的开展。

2、检查人员要认真查阅有关规章、记录、图纸及报表,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状况

及矿井主要灾害,进行认真排查,确定监察重点;依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

程》,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对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设施、生

产作业环境及井下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进行重点监察。

3、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边惩处"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停产整顿通知

单》和《关闭矿井通知单》,并责成专人进行落实。

4、检查过程中。各地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汇报。12月15日前,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将第一阶段检查情况及国有煤矿"一

通三防"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情况汇报提纲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国有煤矿"一通三防"

情况汇报提纲

一、通风能力不足矿井 个。

1. 矿井名称:

2.核定通风能力 万吨,现有通风能力 万吨。

3. 通风能力不足主要原因:

二、应抽未抽的矿井 个。

1. 矿井名称:

2·未抽原因:

三、缺安全监测系统的矿井 个。

四、矿井监测系统需要补套的矿井 个。

五、每个下井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矿井 个。

缺自救器数量 个。

六、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个。

缺管路 米。

七、防灭火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个。

八、矿区救护队不符合要求的 个,其中:

1. 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救护队 个。

2.装备不符合《救护规程》最低配备要求的 个。

欠帐 万元。

九、安全投入不足的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

1. 安全总欠帐 万元。

2.其中:"一通三防"欠帐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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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2]541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区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以各种名义进行摊派或者超过本地区筹资筹劳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符合北京市规定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标准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改善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总量控制、分级负责、乡镇报账、区县审核、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农委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执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资金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安排、撤销和调整等事项的审核、批准;组织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

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区县上报备案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负责设立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流程;并对预算执行、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市规划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按照各自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市财政、市农委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审核和绩效管理。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会同农委部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审核、审批,及时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七条 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财政奖补比例为:山区区县为80%,平原区县为75%。财政奖补资金匹配比例为中央财政占40%,市级财政占40%,区县财政占20%。

农民筹资筹劳额度根据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可超过本区县所制定的农民筹资筹劳限额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局每年初根据北京市各区县功能定位、农民经济收入、农村发展情况及上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将中央、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到区县财政。区县财政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本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并会同农委部门上报市级备案。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2130701),落实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批复后,村民委员会及时落实筹资(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等),纳入乡镇财政账户,并组织筹劳,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区县审核、乡镇报账制。

在完成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区县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前预拨30%,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项目建设过程中,村级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乡镇财政严格按要求执行报账制,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区县财政要对每笔拨付资金支出款项进行认真审核,按工程进度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区县、乡镇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县审批、市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和农委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委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农委部门每年选择部分建设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各区县财政、农委部门每年要对本区县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至少普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做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法规[2006]132号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4号),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22日举行。现就做好此次考试考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国有企业法制工作三年工作目标的关键年,各省级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今年4月底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切实组织做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其他有效形式,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和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省级国资委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尽量争取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时间;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组织好考前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好考前培训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各省级国资委以及各中央企业分别组织,也可以联合组织,还可以委托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中介组织进行。培训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

四、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形势的需要,在总结以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编委会对今年的考试用书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考试用书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请各用书单位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发行工作按照集体优先的原则进行。

  有关考务工作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