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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3:16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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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3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





为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规范有序的要求,对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户口迁入加强管理,在增加城市人口、扩大城市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拥有一套通过房产部门合法交易的商品房、且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在市区投资兴业拥有5万元以上的经营固定资产、且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两年以上的纳税记录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各类聘用或劳动用工2年以上、办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缴纳“三金”等相关手续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投靠子女的“三投靠”人员,凭合法有效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在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中途退学等人员回原籍落户,凭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等合法有效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人事调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方面的入户人员,按岳政发〔2000〕16号文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原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迁出介绍函,接受居住地居(村)委会初审并出具接收入户函,经区政府或管委会户籍管理机构审核后,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设在市政府公开办证厅的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证明,按户籍管理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对城乡结合部区域(包括岳阳楼区所辖的梅溪乡、郭镇乡、新路口办事处、北港办事处、洛王办事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通海路管理处、康王乡、三荷乡、西塘镇,南湖风景区管理的湖滨园艺场)户口迁入从严控制。

第十条 户口迁入城区的人员不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宅基地或购地建私人住宅,有购房需求的必须到住宅小区购买商品房。

第十一条 严格户口迁入资质审验,不符合进入市区落户条件而接纳落户的,一经查实,注销所办户籍关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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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财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财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法发[2005]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证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经征求各处室意见和讨论,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财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证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具有政策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各级财政机关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财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清理,适用本办法。

  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财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级财政法制机构负责财政立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协调;转来法律、法规、规章草案,需要财政机关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财政法制机构统一受理,综合相关处、科、股的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审核行文上报。

  第五条 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财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本着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

  第八条 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一)起草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立法程序拟草文件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应当会同财政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由财政法制机构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二)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草案及说明、财政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财政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由财政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三)财政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审核报告和意见修改稿,由起草部门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四)财政机关分管领导审签;

  (五)涉及财政资金收支、专项资金管理、转移支付、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等重大事项,由厅、局长签发或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六)联合发文必须会签财政法制机构后,再送有关领导审签;

  (七)财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由财政法制机构负责以财政机关的名义对外发布。

  各级财政机关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草案必须经财政法制机构审核,再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才能盖印单位公章。

  第九条 财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清理工作由财政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厅、局其他处、科、股配合,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财政法制机构提出工作方案,送分管领导审签;

  (二)财政法制机构组织相关处、科、股实施清理工作;

  (三)财政法制机构对清理、修改、废止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形成文件送审稿,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四)财政法制机构对外发布清理结果;

  (五)文件汇编工作由财政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其他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条 各级财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制定机关应在15日内报上一级财政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二)审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15日内分别报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备案审查;

  (四)上一级财政法制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或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上级财政机关应该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备案规范性文件审查事项:

  (一)是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公文规范要求;

  (三)是否超越权限范围;

  (四)是否保持了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五)是否符合地方客观实际情况;

  (六)文稿结构是否严谨,语句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上级财政机关应责成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撤销或者修正,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没有撤销或者修正的,上级财政机关可以商请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上级财政机关应商请发文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三)其他事项由上级财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制定机关限期修正。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机关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备案、审查、处理等建立工作档案,必要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调阅。

  第十四条 对逾期报送或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上级财政机关除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审查和通报批评外,还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6〕113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银各单位,驻银各部队:
《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
宅小区实施办法(试行)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人居空间、提高生产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已成为城市建设的迫切要求,为了实现城市人居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形成政府引导、全民参与,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绿化、美化事业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制定《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参与创建的主体
白银市驻地的部队、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银有关单位)、住宅小区,凡有条件者都必须参加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创建活动。
第二条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认真制定单位及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规划绿地率达到规定指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机关团体、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所、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二、绿地规划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协调自然。绿地内乔、灌、花、草比例适当,一般为1:3:1:5,落叶乔木与常青乔木比例一般为3:1。
三、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道路以外能够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地面均为草坪、草花或其它地被植物覆盖,积极发展垂直绿化,建设屋顶花园,有较高的生态环境效益。
四、庭院整洁,花木茂盛,设施完好,很少发生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
五、领导重视,有绿化专职人员,能够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经济效益较高。
六、养护管理应达到如下要求:
1、树木生长旺盛,树形美观,无死株、枯株,行道树无缺株现象。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无死株、枯株,缺株现象。
3、花坛图案新颖,造型美观,色彩协调,整体观赏效果好,能够保持春、夏、秋三季有花。
4、草坪叶色正常,坪面平整,修剪高度5—8cm,斑秃、枯黄率在5%以下。
5、树木、花草病虫危害率在5%以下。
6、绿地杂草率在5%以下,无污物、杂物。
7、水面无明显漂浮物、杂物,水质清洁。
8、无人为损坏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现象。
9、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10、新植苗木成活率乔木达到90%以上,常青树80%以上,花灌木85%以上,绿篱85%以上;栽植五年以上树木保存率达95%以上。
第三条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评选办法
全市评选工作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城建部门负责制订本县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和初评工作,并上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选采用综合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指标为:
一、贯彻执行绿化方针政策 5分
二、绿地率   10分
三、规划布局    10分
四、草坪、草花及其它地被植物 10分
五、养护管理及园艺水平 25分
六、成活率 10分
七、保存率 10分
八、生态环境效益 10分
九、绿化新技术运用              5分
十、其它(包括环境卫生、亮化、园林设施建设等)5分

第四条 创建程序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创建实行主体申报制度,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主体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出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一年(包括一年)以上;对照“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组织自检,认为已达到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的。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提供单位、住宅小区概况、环境、各种公用设施状况的情况说明,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以及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情况的汇报。
三、申报时间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初,由申报主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符合要求,列为创建单位,并于当年九月底进行初评,第二年九月底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和评选办法”进行考核、打分评选并确定。
四、命名表彰
凡经考核评选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住宅小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命名为“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为了激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加快园林绿化步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命名只限于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开始创建的单位或住宅小区,此前已经建成的暂不命名。凡参与创建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卫生方面必须达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指标要求,住宅小区必须要有规范的的物业管理机构,否则,不能命名为园林化单位或住宅小区。获得“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称号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凡条件已经成熟,但不主动参与创建的单位或住宅小区,将按照林业部有关园林绿化费用定额标准,按照每年120元/m2征收绿化费用,交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五、复查管理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命名为“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称号,并通报批评。
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是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单位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扎实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活动,全面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附:白银市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申报表







白银市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住宅小区)



白银市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住宅小区)
主要指标 总占地面积
绿地面积
植物数量
绿地率
成活率
保存率
是否运用绿化新技术
实施起始时间
概况、创建情况说明

县区城建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