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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09:59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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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7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净化我市城市容貌,有力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等非法行为,现将《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有效遏制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清理、整治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非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以及各类制售买卖证件、招租招聘等行为。
第四条 清理和管理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主要街道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整饰工作;负责群众举报资金兑现工作;负责对市区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并负责全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树木上小广告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或群众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
(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告张贴栏的设置规划工作。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广告进行查处。
(五)通讯电信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机关对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的户外小广告的电话、手机采取停机等终止措施。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制售假证、非法招聘等户外小广告进行打击。
(六)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覆盖和整饰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栏的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商业门店等,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含“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出现的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及时清理、覆盖和整饰,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小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清理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对举报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人员,经城管、公安部门认可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奖励;对敢于同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作斗争的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在本市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人及制假窝点,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督促落实。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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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0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恩施州铁矿研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矿研发利用、加强铁矿研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研发利用是指与之有关的勘查、开采、选冶、开发及相关矿权设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在本州境内研发利用铁矿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铁矿采选冶试验开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铁矿办)负责铁矿研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政策措施、规划布局研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



第五条 铁矿研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开展研发利用工作,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已探明储量的核心矿区(储量5000万吨以上),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只对武钢或其合作伙伴或《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的企业开放;在已探明储量的非核心矿区(储量小于5000万吨),选点开展工业化试验。

第六条 铁矿研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坚持先科研后开发,按照符合下列两个经济技术条件的要求分步推进:

(一)符合科技攻关条件。鼓励、支持多种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开展科技攻关,通过选冶使铁矿石的含铁品位由38.37%—45.1%提高到55%以上,铁回收率达到70%以上、含磷由0.93%—0.94%降低到0.25%以下,其他有关指标满足规模生产要求。

(二)符合规模开发利用条件。规模开采应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铁矿研发利用的总体目标:按不同的方向和工艺,形成采、选、冶试验攻关模式。力争在试验期内形成200—300万吨铁精砂/年和与之相适应的冶炼工业化试验生产规模,配套与规模化开发相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规模开发期形成500万吨以上的钢铁生产能力,配套与之相适应的采选冶一条龙的辅助厂矿。



第三章 研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技攻关工作。提铁降磷(杂)科技攻关工作按照“市场主导、企业为主,政府适当资助”的原则进行。科研攻关工作以自主研发为主,充分吸收与借鉴国际先进的研发思路和先进技术为辅。鼓励和支持有经济实力、技术支撑、研究基础的科研单位、企业采取多种技术方案(路线)开展科技攻关工作。

第九条 加强科技攻关成果鉴定及使用管理工作。针对恩施州铁矿开展的选(冶)矿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没有取得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成果不得进行铁矿规模化开发。

第十条 认真做好补充地质勘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补充地质勘查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按近期为满足科研工作提供详细地勘资料和矿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技术力量,保证工作质量,在充分利用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好补充地勘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相关矿权协调。按照近期有利于科研、远期服务于开发的原则加强矿证管理工作。经依法审查同意开展现场选矿试验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试验业主办理试验用采矿许可证,试验用采矿许可证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加强资源保护,规范采矿秩序。在科技攻关阶段,采矿活动必须以科技攻关为目的,不得以科研名义圈占资源或倒卖原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铁矿石开发利用的管理,凡开采方式不符合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量与科研工作需求不一致,超量开采铁矿石甚至是倒卖原矿的,立即终止采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格铁矿开采准入管理,严禁无证开采。铁矿开采应按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取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利用等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铁矿石,禁止乱挖滥采。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铁矿工业化试验。州铁矿办会同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试验项目的试验方向、线路和工艺进行论证评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化试验。试验方向、线路和工艺不得重复。试验期内州国土资源局对试验企业配置探明储量规模在5000万吨以下矿山,供企业试验攻关。

第十五条 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州现有铁矿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试验攻关阶段,全州引进2-4家经济、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除武钢外)按不同的工艺路线进行科技攻关。在取得试验采矿权证后,试验期为三年。凡进行工业化试验的企业必须在恩施州境内注册,并按投资总额的3—5%向所在县市有关部门交纳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试验攻关任务的,实行无绩效退出。

第十七条 试验企业进入程序:县市政府上报试验项目方案——州铁矿办组织专家论证——报州铁矿领导小组审定——进入项目核准程序——报批矿权——投资试验——成果签定。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进入试验阶段的企业,应当定期向州铁矿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州铁矿办对各试验点进行跟踪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永定河是我市防汛重点河道。十几年来根据“防重于抢”的精神,对堤防进行了加固维修,并在上游修建了官厅、斋堂等水库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官厅以下山峡地区的洪水尚未得到根本控制,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未发生较大洪水,思想麻痹,管理工作薄弱。有些单位在河床内
随意盖房建厂、围滩造田、拦河挡坝、植树造林等,严重影响该河的行洪能力,直接威胁首都的安全渡汛。为了切实加强永定河的管理,以确保首都安全,特对永定河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永定河由市成立永定河管理处统一管理,直接受市水利气象局领导;沿河有关区、县建立相应专管机构分段负责。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专管机构,建立健全群众管理组织,实行专管机构与群众管理组织相结合。
二、在行洪河床内不准建房建厂、植树造林、堆渣弃土排灰等。如确属国家建设需要,在滩地上进行建筑必须经市水利气象局同意。开采砂石、围滩造田、植树造林都要根据市统一规划和要求,由有关县、区专管机构划定范围,严禁乱种、乱采、乱造田。
三、严禁在堤身、堤脚挖坑、取土、埋葬、扒口、开渠、砍树等。如确属国家建设需要破堤的,需经市水利气象局同意。在大堤内外的护堤地属国家所有(按历史习惯一般为堤内外各三十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四、沿河厂矿单位要做好“三废”处理工作,不准向河内排泄有毒有害的污水废渣。
五、要提高警惕,严防破坏活动。
六、要经常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确保首都安全渡汛、爱护河道堤防的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地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河道管理部门有权制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水利气象局



197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