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件: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附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1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政府61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97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清真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98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100号令 市政府
附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 市政府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 市政府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政府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政府
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政府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0]123号 市政府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政府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政府办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政府办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政府办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政府办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政府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政府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 民政局
》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 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 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 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 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中发〔2007〕6号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弘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扶持传统医药发展,加强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研究,规范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推进全省中医药科技创新,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七月 日
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扶持传统医药发展,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加强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研究,规范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推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卫生厅立项及其管理的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中临床研究用药的审定、临床试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是指在山东省卫生厅立项及其管理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以临床疗效作为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固定中医处方制剂。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研究工作,促进中医药理论研究及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的中药基础和应用研究的开展,加快中医药科技自主创新。
第五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拟申报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中医处方,应为中医经典方剂或在该机构应用5年以上、临床验证安全有效的协定处方。
第六条 申报中医临床研究用药,须由项目组填写《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申报表》,并与《卫生厅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书》一并申报。
第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学术专家委员会在审议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同时,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组方、制法、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论证通过后,由山东省卫生厅批准并颁发中医临床研究用药文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中医临床研究用药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第八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应在具备《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条件的单位,在严格的质量标准下,按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配制,确保配制质量。
第九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配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应用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典规定的标准要求(或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配制中医临床研究用药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应附有说明书。说明书上必须注明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名称、批号、课题编号、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药物组成、适应症、功能主治等。
第十二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只能在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范围内,由项目组人员进行临床试验、应用,不得在与该项目无关的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开展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临床研究要在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项目确立的研究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必须坚持为中医药临床科研服务的方向,须在项目立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临床试验、应用。
第十五条 在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临床研究过程中,须认真观察其疗效,如发现有不良反应等情况时,需及时进行安全性评价,同时报省卫生厅。
第十六条 中医药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处(科)负责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临床试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向省卫生厅提交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学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临床研究予以指导;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对临床研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项目研究单位和个人对经研究证明疗效显著的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继续深化研究,促其尽快转化为院内制剂。
第十九条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查处。
第二十条 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临床试验及应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担山东省卫生厅立项及其管理的中医药科研项目的研究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会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