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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45:53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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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南银发〔2005〕154号  2005年11月28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分支行货币市场管理工作的要求,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将本操作细则转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辖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当地金融市场业务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货政〔2002〕2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范围为江苏省内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一律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备案。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金融机构需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金融机构完成联网和开户手续后,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资格。
  第五条 金融机构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时间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时间为准。备案资料如下: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总行业务授权文件;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第六条 金融机构如需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在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未按时备案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负责汇总辖内金融机构备案情况,于每月7日前通过OA系统,向分行货币信贷处报告。
  第九条 本操作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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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
(一)受理缴费单位(或个人)填的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其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注销事宜。
(二)建立和调整统筹地区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资料(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见附件2与附件3)。
(三)根据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计划。
(四)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等项目。向用人单位发放缴费核定通知单。
(五)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
(六)按规定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参保人员核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按规定核转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还应通知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为其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并出具转移情况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认其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月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情况及缴费核定情况。
二、费用征集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及专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固定业务联系。
(二)依据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集。
(三)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四)及时整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情况,对已办理申报手续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者,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者,除责其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五)保费征集情况要及时通知待遇审核和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资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
(六)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提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一)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及时建立基础档案库及个人帐户。
(二)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建立并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见附件4)。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对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以反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动态变更情况。
(三)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或个人)的缴费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按有关规定计算并登记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本息和缴费年限。
(五)负责向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服务。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向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实后予以纠正。
(六)根据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随时向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及待遇支付环节提供变动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及个人帐户的相关情况。
(七)对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八)缴费年度初应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每年至少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通知单,内容包括个人帐户的划入、支出及结存等情况;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险费征收情况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审核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标牌。
(二)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登记表,并组织、指导其填报。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区域分布,进行统筹规划,为参保人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指导缴费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管员(或缴费个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由社会统筹基金向参保人员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六)负责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包括就医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定期审核、调整参保人员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
(八)按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待遇支付
(一)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料,编制人员名册与台帐或数据库。
(二)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三)根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报资料,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及时拨付结算款。
根据有关规定,核退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向参保人员继承人支付个人帐户结余款。
(四)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支出数据提供给费用记录处理环节。
(五)与银行、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以便于相互协调配合。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只能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三)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基本医疗保险明细分类帐或现金日记帐、收入户存款日记帐、支出户存款日记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四)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费欠收,要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保险费收缴到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对帐。
(五)按期计算、提取保险费用,并编制凭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保险基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或购买国债的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和处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应缴未缴、应付未付保险基金备查簿,以及各种业务台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加强对各种暂付款、借入款、暂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九)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报批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十)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决算,并逐级上报。
(十一)制定、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具备较为完善的基金监控、分析、评价、预测功能。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图(略)
2.缴费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略)
3.缴费个人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略)
4.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略)



关于印发《阳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0]63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月八日

阳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
发展方针,根据《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
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国家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而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
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
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的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每
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
缴纳2元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
缴纳3元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散装办)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代征,代征
业务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额的2‰的比例提取。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以本企业报
表为依据,按销售袋装水泥的总量在下月10日内到市散
装办足额上缴专项资金。逾期未缴或不足额上缴的,除责
令限期缴纳外,按逾期时间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条 对于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
者,实行专项资金预缴保证金(以下简称预缴保证金)办
法。
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应持有
关证件到市散装办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建筑施工概算中水
泥使用量预缴保证金,逾期未缴或不足额上缴的,除责令
限期缴纳外,按逾期时间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七条 预缴保证金的标准:
(一)建设项目按设计预算水泥用量每使用一吨水泥
预缴保证金3元。
(二)按建筑面积核定水泥用量的建设项目,按项目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保证金0.6元。
市投资许可证办公室凭市散装办出具的预缴保证金收
款凭据办理投资许可证,未办理预缴保证金手续的,一律
不予办理投资许可证。
第八条 预缴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在工
程竣工或使用水泥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部门核
准的建筑施工决算书和购买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数量的
有效发票,到市散装办办理审核认定手续,办理专项资金
缴款的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第九条 市散装办预收的保证金为预算外资金,纳入
市财政专户管理,政府不得调控。建设单位与市散装办办
理认定结算手续后,应退还的预收保证金,由市散装办提
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资金拨回市散装办,由
市散装办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不应退还的,转入专
项基金管理。
第十条 市散装办应于收到专项资金和保证金后的当
日或次日将款项解缴本单位在征费大厅开设的帐户中,不
得截留、隐匿、挪用、坐支。专项资金由征费大厅按省地
1:9比例直接划转金库;保证金每季核对,形成基金的
同比划转,及时解缴。
第十一条 保证金退付要从严审核,严格把关,每季
由散装办牵头,召集计委、财政、建委、审计、公证、技
术监督局共同会审,确定退付。任何单位徇私舞弊,出具
虚假票据、证明材料,套取、骗退保证金,一经发现,依
照《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35条予以处罚,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
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管理。缴入国库的
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财政拔付的专项资金,
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办
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报市财政局审批。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
资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
定,向市财政按月或季及时、准确地报送专项资金收支报
表。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收支计划下拨散装办经费。
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
可证》。征收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西省散
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票据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严格按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
定》(省政府第61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
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
[1998]115号)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
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 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
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 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 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 代征业务费的支出;
(五) 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人员奖励;
(六) 市散装办的行政事业经费;
(七) 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支出;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
的90%。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基本建设和设施、
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及科研开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
告报市散装办。
(二)市散装办初审后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
可行性进行审批。
(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财政部门对资
金用途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按项目预算向
市散装办拔付资金。
市散装办对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
用于非建设项目的由市散装办提出具体用款计划,报
经市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拔付。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由市散装办提选并报市财政审批后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
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