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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9:11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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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协会)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部分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限一人计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8学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1、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选修课

  1、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每年12月底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其中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具体内容由建设部有关司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行业专家共同制定,必修课的培训教材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具体内容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提出,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确认,选修课培训教材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

  四、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近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情况记录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并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相应的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认可。认可后,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址:www.zgjsjl.org)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的学时(接受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的要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将网络学习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加盖印章。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及时将参加网络学习的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凡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和有工程管理专业或相关工程专业的高等院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且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甲级监理公司的总监等)占师资队伍三分之一以上的,均可申请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由专业监理协会、地方监理协会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根据继续教育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确定并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由培训单位按工程专业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均要有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建设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各专业监理协会负责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地方监理协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应督促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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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为实现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组成中匈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一条 委员会工作内容
  一、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任务为交换技术设计资料和使用特许权、结构和装备图纸。(住宅、文化和工业工程、厂房、机器、装备和附件等;计算方法、工作方法的说明、配料和技术装备等的使用方法的说明。)
  二、互相交换新创造和合理化工作方法。
  三、互相派遣学者、专家和工人了解科学研究机关、实验机关、设计局的工作、学习和培养干部等情况,以便交换科学技术知识。
  四、在生产、科学研究、地质试验、设计工作和生产组织、工厂劳动组织等方面进行互助合作。
  五、在统一规格和统一标准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匈牙利组组成,每组设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每组设秘书一人,秘书也可由委员兼任。
  会议主席为委员会两组的领导人。
  二、委员会双方委员和秘书由双方政府任免。
  三、委员会各组的成员由双方主席互相通知。
  四、各组均得成立秘书处,由秘书负责领导。
  五、秘书处的任务为执行委员会所筹划的一切工作,组织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 委员会和工作规则
  一、一切科学技术合作事项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
  二、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举行。例会由一方主席召集(参阅第三条第五项),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日程由两组主席商定。
  三、委员会的临时会议,须由一方主席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始得召开。
  四、委员会休会期间任何一方所提出的问题,须由双方代表以交换信件或直接商谈的方式进行讨论。
  商谈的结果必须提交下届会议追认并作出决议。
  五、委员会会议主席和秘书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的职权行使至下届会议时为止。
  六、委员会委员得参加委员会所召开的一切会议。以专家名义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须经双方主席同意。
  七、双方至迟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经过秘书处书面形式,将需要讨论的具有详细材料的实际问题送达对方。
  八、召开会议的通知书应在会前一个月寄送对方,通知书内应注明会议工作开始的日期、工作地点和会议日程。
  九、对方主席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确认同意会议的召开,同时得提出对议程的补充建议。
  十、双方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六日会晤,以便共同进行会议议程的准备工作。会晤地点应在会议所在国,但双方主席另有商定时除外。
  十一、委员会的正式用语为中文匈牙利文。除正式用语外,经双方主席同意后,其他语言也可作为会议工作的用语。
  十二、委员会每次会议时,双方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案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十三、章程、委员会会议议定书和有关合作的一切资料和谈判内容,应视为机密。

  第四条 委员会的决议和议定书
  一、委员会一切会议的内容得以备忘录形式加以固定,委员会工作结束后双方秘书处应根据备忘录编制委员会所通过决议的议定书。
  议定书按性质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委员会共同性决议部份。
  2.一方所提项目决议部份。
  3.另一方所提项目决议部份。
  二、会议议定作成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书就,中文和匈牙利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主席各持议定书一份。
  四、议定书经双方主席签署后,一个月内将该议定书提交双方政府核准。
  议定书于双方政府核准后生效。
  五、有关双方政府核准议定书的事宜,两组主席须立即通知对方。

  第五条 委员会的费用
  一、有关会议的筹备和开会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
  二、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一方负担。
  三、原则上双方得自行负担本方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有关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换技术经验的相互费用,将按照相应的现行的付款协定范围内的规定结算。

  第六条 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一、决议所产生的任务由秘书处互相联系执行。
  二、使用特许权和其他技术资料均无报酬地交给对方使用,供给一方只收成本费。
  三、所取得的使用特许权只供国内接受部门生产使用,双方按使用特许权所生产的产品,须经供给一方同意后,始得转让给第三方。
  四、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学者、专家和工人的派遣须根据具体决议执行。
  派遣手续和费用由委员会双方签订的执行决议的共同条件规定。
  五、根据委员会决议,凡属互相提供的资料,应用俄文书就三份,但双方提供的已出版的技术书刊除外。

  第七条 本章程的生效和修改
  本章程于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在北京由双方主席签字,自双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一切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主席同意,并经双方政府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匈 牙 利 组 主 席
   宋 劭 文                  德洛巴·古斯达夫
   (签 字)                    (签 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
你院川法研(1988)48号请示收悉。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
这个问题条例第九条已作明确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条例》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没有规定,不适用罚款处罚。鉴于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员有法定的监护责任,所以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适用罚款处罚,由其监护人支付罚款。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的请示 川法研〔1988〕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无财产的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否适用罚款的问题,请示我院,经我们研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违反《条例》不能适用罚款处罚。因为罚款是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人的一种行政处罚而不是民事赔偿,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处以罚款,由其监护人支付,对行为人起不到教育
处罚的作用,也不符合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条例》中没有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违反《条例》不能适用罚款处罚的规定。且其监护人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负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可以由监护人负担罚款。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88年9月20日



198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