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执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42:38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9]40号




关于执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

最近,一些新闻机构进行了许多有关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报道,各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局对此十分关注,并向我局了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机关和权限,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中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998年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由法定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定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我国现行的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下列标准构成: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3)

2、车用汽油机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93)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7-93)

以上标准均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为进一步控制汽车对环境的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我局目前正在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并在制定重型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标准出台生效前,现行的各项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有效。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政法[2000]908号


印发《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经贸委(经委)、司法厅(局),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 家 经 贸 委
司  法  部

二OOO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
用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这个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学法用法与建立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相结合,与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促进和保障企业改革与发展。

  二、目标与要求

  通过法律知识学习,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全面、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掌握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保护企业经营安全及合法权益的能力。

  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并能正确运用于经营管理工作之中。要依法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供制度和组织保证。

  三、学习内容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

  2.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

  3.有关市场规则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

  4.有关宏观调控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5.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6.有关保护环境、资源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学习方法

  1.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法律知识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通过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提供学习机会。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30小时。

  2.国家经贸委将把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作为“十五”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重点培训。

  3.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国家经贸委根据企业改革、发展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按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写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教育教材。

  五、考试考核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考试考核”的职能分工,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和依法经营管理、依法保护企业的经营安全和合法权益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全面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经贸委、司法厅(局)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法律知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并建立考试考核制度,结合企业管理水平、经营效益对其学法用法效果进行定期检查。考试考核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上而下,避免重复。行业系统的考试考核主要以专业法为主。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考试考核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调动其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应及时宣传并给予表彰;对不重视法律学习,有法不依的,要及时纠正,通报批评。对违法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领导同志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指导全国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领导小组在全国普法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地党委宣传部、经贸委、司法厅(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组织指导工作。(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鼓励民族企业、民族品牌的发展,增强厦门发展的后劲,我市设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企业为优先受评对象的“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以质取胜战略的不断深入,增强出口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核心竞争能力,提升出口对厦门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厦门市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以下简称“出口质量提升奖”)奖项。

  第二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是对在厦门市推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成效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及社会效益的出口生产企业授予的奖励。

  第三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根据年度全市出口情况和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状况,采用评审办公室推荐和企业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评奖。

  出口质量提升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名额为3-5个,获奖企业名单将对外公开发布并由厦门市政府进行表彰。

  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奖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在厦门市同行业中,企业知名度、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厦门检验检疫局授予优质企业资质的出口生产企业(包括出口免验企业、一类资格企业、诚信“AA”级企业、出口绿色通道资格企业和直通放行资格企业),可以参加出口质量提升奖评选。

  第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爱护“中国制造”的荣誉,接受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的监督管理,自觉通过自主创新和严格管理,不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较高的质量、诚信声誉,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领导者具备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企业在产品生产、包装及出入境运输的全过程中,不得出现危害生态安全、人类安全及质量安全的行为;

  (二)诚信度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管理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守行政机关有关规定,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生产安全事故,在政府、行业等主管部门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已建立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运行良好,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实施生产和质量控制,且具有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能力,对有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追溯能力,以及通过内部审核的纠正和验证能力;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3年内无属于企业生产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2年达到百分之百。

  第七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机构由市授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

  领导小组由厦门市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厦门检验检疫局及厦门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厦门检验检疫局推荐专家2名,其他成员单位各推荐专家1名。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评审办公室设在厦门检验检疫局,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厦门检验检疫局领导兼任,厦门检验检疫局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八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具备5年以上的质量检验、外经贸等方面管理工作经历;

  (三) 在外经贸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职业声望和影响力;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公正严明。

  第九条 评选包括企业报名、推荐、初选、组织评选和征询等:

  (一)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评奖名额1:2的数量对辖区企业进行初选;

  (二)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企业进行评选,提出名单;

  (三)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拟评奖企业向本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征询;

  (四)征询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获奖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厦门市政府核准。

  第十条 厦门市政府将经核准的获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厦门市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