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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55:02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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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高血压患者已高达1.6亿,高血压正在严重危害我国居民健康。为指导全国开展高血压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给大众媒介和宣传教育工作者提供正确的高血压防治知识和相关信息,我部委托卫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包括十条基本知识和相关的重要信息,现将《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高血压防治宣传工作,普及高血压预防知识;要主动与当地媒体沟通,加强宣传效果,提高大众共同参与降低高血压对居民健康危害的自觉性。
附件: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基本知识
1、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可能危及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成年人每年至少应测量一次血压。
2、高血压病人早期常无感觉,往往悄然起病并造成突发事件,被公认为“无声杀手”。
3、中风、心脏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是最常见的高血压并发症,致残、致死率高,危害严重。
4、超重和肥胖、高盐饮食、过量饮酒是高血压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体重、限盐、限酒是防治高血压的有效措施。
5、血压易受环境、活动、情绪及用药不规则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高血压病人要经常测量血压。
6、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高血压防治的基石,持之以恒将终身受益。
7、控制高血压患者血压水平,减少心、脑、肾等器官损害。
8、全面考虑各种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相结合,全面达到治疗目标。
9、合理选择、长期坚持、规律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是持续平稳有效降压的基本保证。
10、人人参与,共同行动,提高高血压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
二、重要信息
1、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可能危及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成年人每年至少应测量一次血压。
*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成年人高血
压的患病率为18.8%,即全国约有1.6亿高血压患者,每5个成人
就有一人患高血压,高血压已成为我国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是居民饮食结构
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国高血压的患病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与
1991年相比,2002年我国高血压患病率上升了31%,高血压患病
人数增加约7000多万。
* 目前我国农村高血压患病率正在快速上升,“城乡差别”明显减少。
* 我国年轻人高血压患病率上升趋势比老年人更为明显,高血压发病
低龄化值得关注。
* 女性在更年期和更年期后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
显著增高,应引起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
* 儿童高血压也不少见,而且知晓率极低,往往被忽视。对儿童期高
血压的早期诊断、早期预防、早期治疗十分重要。
* 美国弗明翰心脏流行病学研究提出,在55岁血压正常的人群中,
有90%的人以后可能会发展为高血压,在美国每3个成年人中就
有1人患高血压。
* 我国65岁以上人群,高血压的患病率达50%左右。若不加强防治,
高血压将危害每一个人的健康。
* 作为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 高血压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公共
卫生问题。
* 早期发现高血压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定期测量血压,建议成年人每年
至少测量一次血压。
* 一次测量血压正常者并不代表以后血压正常,因此应定期测量血
压。
* 有高血压家族史、超重或肥胖、习惯高盐饮食以及缺乏体力活动者
是高血压的易患人群,更应定期测量血压。
* 健康成人的正常血压水平应该小于120/80毫米汞柱,如果发现血
压水平超过140/90毫米汞柱,应到医院做进一步的诊治。非同日
三次收缩压水平均大于140和/或舒张压大于90毫米汞柱者,确诊
为高血压。
2、高血压病人早期常无感觉,往往悄然起病并造成突发事件,被公认为“无声杀手”。
* 高血压通常没有特异的自觉症状,而且病人的主观感觉和血压升高
的程度并不一致,容易被病人忽略,直到出现严重的临床表现才引
起重视,这时已造成心脑血管损害。
* 多数高血压病人悄然起病,不易被察觉。许多病人是在体检或因其
他病就诊时被偶然发现。
* 没有头晕头痛等不适,不能认为就没有高血压。只有测量血压,才
能心中有数。
* 有些患者是以急性中风或急性心肌梗死而骤然发病,到医院检查才
发现高血压,因此高血压被称为“无声杀手”。中老年人的心脑血
管病大多数起源于青年时期的轻度高血压。
* 由于无明显的症状,许多高血压患者拒绝降压治疗或不能规律服用
降压药,从而导致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生。
* 平常貌似“健康”而突然死亡者,多数是心脏病或脑出血引起的猝
死;猝死往往与血压骤然升高或严重心律失常有关。许多病人发病
前已有多年高血压,因无自觉不适症状而疏于防范。
* 心脑血管病死亡人数已居世界首位,高血压是我国人群罹患心脑血
管疾病的首要因素。
* 没有发现的高血压,对人体心脑血管损害更大。未经治疗的高血压
病人的心脑血管及肾脏受累的比例明显升高,且易发生恶性高血
压。
* 越早期发现高血压,越早期治疗和控制高血压,高血压对心脑血管
造成的损害就越少。
3、中风、心脏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是最常见的高血压并发症,致残、致死率高,危害严重。
* 高血压是中风最重要的危险因素;高血压常并发中风(脑卒中),脑出血的80%由高血压引起,脑梗死的发生多与血压升高有关。
* 我国是中风高发国家,每年新发生中风200万人;其中2/3病人致死或致残;现存活的中风患者累积700万。
* 高血压是冠心病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高血压可并发冠心病,血压升高常诱发心绞痛。
* 高血压是心肌梗死发病的危险因素,是引发急性心肌梗死或突然死亡的“元凶”。
* 我国每年发生急性心肌梗死30-40万人,现存活心肌梗死患者累积200万人。
* 高血压常并发肾功能不全,导致尿毒症,最终需要肾移植或透析而支付巨额医疗费。
* 高血压常并发眼底病变,造成视力减退或失明,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高血压患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性至少增加6倍。美国资料显示,高血压是91%心力衰竭患者的致病原因之一。心力衰竭常导致患者丧失工作能力。
* 高血压常与糖尿病并存,二者并存时危害更大,成倍增加心血管病的发生危险。
* 高血压常与血脂异常并存,二者并存时加速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和发展,从而引发冠心病或脑梗死。
* 心脑血管疾病占我国人口总死亡原因第一位,高血压是影响我国人口总死亡的第一因素。
* 我国心脑血管病每年耗费约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高血压直接医疗费300亿元。
4、超重和肥胖、高盐饮食、过量饮酒是高血压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体重、限盐、限酒是防治高血压的有效措施。
* 体重超重和肥胖是高血压的独立危险因素,随着体重的增加,高血压患病率增高。超重和肥胖者发生高血压的危险是正常体重者的3-4倍。
* 控制体重可降低血压水平,肥胖者应有效减轻体重。合理营养,膳食平衡,有利于保持理想体重。
* 增加体力运动是控制体重的有效措施。每周运动3-5次,每次20-60分钟,有利于调节血压水平。
* 过量饮酒可使血压增高,男性持续饮酒者比不饮酒者4年时间高血压发生危险增加40%。
* 限制饮酒有利于血压的控制。提倡高血压患者戒酒。已习惯饮酒的健康人每天饮酒量限制在少量:即啤酒小于5两,或葡萄酒小于2两,或白酒小于1两。妇女饮酒量减半。不提倡饮高度烈性酒。
* 高盐饮食可升高血压水平。人群平均每人每天增加摄入食盐2克,收缩压和舒张压分别升高2毫米汞柱及1毫米汞柱。
* 我国北方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较高,高血压患病率也较高;南方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低于北方,高血压患病率也较北方低。
* 减少盐的摄入量可以降低血压。世界卫生组织提倡每人每天平均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克。
5、血压易受环境、活动、情绪及用药不规则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高血压病人要经常测量血压。
* 拥挤、噪音、气温骤降、寒冷、遭受灾害等恶劣环境,可使血压升高;舒适安静的环境有利于血压控制。
* 剧烈运动、危险作业、工作过度繁忙、紧张劳累、性活动过度等均可使血压升高;适度活动、劳逸结合有利于血压调节。
* 情绪激动、脾气暴躁、恼怒、嫉妒、生气、精神压力过大等均可使血压骤然升高;减轻精神压力,保持心理平衡,坦然处世,心胸宽广有利于血压稳定。
* 治疗不规则,用药不按时或忘记服药是造成血压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
* 血压骤然升高常导致急性心脏病和中风发作,故保持血压稳定十分重要。
* 定期测量血压是高血压患者了解血压水平的唯一可靠方法。经常测量血压,是控制高血压从而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有效措施。
* 一旦确诊为高血压,就要定期监测自己的血压水平,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
* 现在国内外医疗单位通用的标准血压计是汞柱式血压计;病人自己测量血压前,先应经过测量血压方法的培训。
* 高血压病人定期到诊所或医院测量血压是监测自己血压的可靠方法。早晨服药前的血压可反映24小时平稳血压水平。
* 病人在家中自测血压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血压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对医生诊治很有帮助。
* 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子血压计使用方法简便,易于为病人和家属掌握。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有利于了解患者全天血压变化情况。
6、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高血压防治的基石,持之以恒将终身受益。
* 吸烟是不良生活习惯。吸烟危害您和家人的健康,目前我国每天有2000人因患与吸烟相关的疾病而死亡。国际社会公认,吸烟危害健康,因此应坚决消除吸烟这一社会公害。
* 大吃大喝是不良生活习惯。无节制的摄入大量动物脂肪,摄入过多热量,是造成肥胖的主要原因。大量饮酒是不良生活习惯。限制饮酒有利于血压的控制。
* 高血压患者和具有高血压危险因素者,均应积极采取健康生活方式,降低高血压的发病危险、并协同增加降压药物的疗效。
* 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不吸烟;坚持适量体力活动;合理膳食,适当限制钠盐及脂肪摄入,增加蔬菜与水果摄入;节制饮酒;保持正常体重,超重和肥胖者应减轻体重;心理平衡。
* 健康生活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血压:肥胖者减重10公斤可降低收缩压5–20 毫米汞柱;合理膳食可降低收缩压8–14 毫米汞柱;限盐可降低收缩压2–8 毫米汞柱;规律体育锻炼可降低收缩压4–9 毫米汞柱;限酒可降低收缩压2–4 毫米汞柱。
* 合理膳食应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低盐、低脂、低甜食,高维生素、高纤维素、适量高蛋白饮食)。做好膳食平衡,保持理想体重。
* 增加体力活动是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的有效措施。可选择步行、慢跑、游泳、骑车、爬楼、登山、球类、健身操等有氧代谢运动,运动应以个人的年龄和体质为基础。
* 生命在于运动,适量运动可调节血压,强身健体。健身运动要做到持之以恒。
* 精神紧张、愤怒、烦恼、环境的恶性刺激等都可导致血压升高。而减轻精神压力和保持平衡心理可以降低血压水平。
* 心理平衡的关键在于有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良好的适应和自控能力,对工作与生活保持良好的心态。
* 采取健康生活方式可提高抗高血压药物的疗效;高血压患者应终生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
7、控制高血压患者血压水平,减少心、脑、肾等器官损害。
* 高血压引起心脏、肾脏、脑血管损害,导致心脑血管事件。
* 人群血压水平与中风的危险性有连续的正相关。血压水平与冠心病、心力衰竭的发生危险有关。
* 2002年发表的100万人群资料分析表明,血压越高,心肌梗死、中风及心力衰竭的发生率越高。
* 国内研究显示:收缩压每升高10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增加49%;舒张压每升高5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增加46%。
* 降压治疗高血压伴颈动脉增厚患者,可明显减轻或阻抑颈动脉病变,有利于预防中风。
* 降压治疗高血压伴糖尿病患者,可降低患者眼底病变和肾功能不全的发生。
* 降压治疗可减轻或逆转高血压患者的左心室肥厚,预防心脏病发生。
* 有效控制高血压,可预防或减少心脑血管事件。国内大规模降压临床研究显示:高血压患者收缩压每降低10毫米汞柱,舒张压每降低5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减少40%。
* 中国及国际大规模降压治疗预防中风再发研究表明,降压治疗可使脑血管病患者的中风复发危险减少28%,并减少了心脏病的发生。
* 国际抗高血压治疗16万病例资料的汇总分析证明,降低血压水平是预防中风的根本;常用降压药的总体疗效是相似的。
8、全面考虑各种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相结合,全面达到治疗目标。
* 高血压治疗包括非药物疗法与药物疗法。
* 高血压的基本化验检查是需要的;要做出全面评估及危险分层。高血压的正确诊断是治疗的前提,首先要分清是原发性高血压还是继发性高血压;大多数继发性高血压是可以治愈的。
* 高血压治疗决策,不仅看血压水平,而且要根据危险因素、心脑血管损害、临床并存疾病等综合评估,根据危险度决定治疗措施。
* 根据危险度分层属高危的病人和血压中重度升高者,应尽早采用合适的药物治疗,同时进行生活方式的改善性治疗。
* 根据危险度分层属低危的病人和血压轻度升高者,开始可考虑先进行生活方式改善性治疗,观察数月以后在必要时加药物治疗。
* 非药物疗法主要为“治疗性”生活方式改善。而某些降压器具及游医“偏方”,因没有科学研究证据,故疗效不可靠。
* 降压治疗的血压控制目标是:普通高血压患者血压小于140/90 毫米汞柱;老年患者收缩压小于150毫米汞柱;糖尿病或肾脏疾病等高危患者小于130/80毫米汞柱 。
* 降压治疗的其他目标:保护心脑血管;改善生活质量;最高目标为避免或减少心脑血管病发生危险、延长寿命。
* 降压治疗达标的同时,还应使血脂、血糖、体重、血凝状态等指标也达到理想水平。
9、合理选择、长期坚持、规律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是持续平稳有效降压的基本保证。
* 高血压是慢性病,大多数患者需长期规律服用降压药来控制血压。
* 控制高血压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治疗。
* 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要求,合理选择降压药。疗效肯定、副作用小、维持降压时间长、服用方便、价格合理是理想的降压药。
* 高血压患者应按医嘱有规律地用药,长期有效平稳降压,有利于心脑血管的保护。
* 高血压患者应定期进行门诊复查,建议城市患者每月一次,农村患者每3月至少一次;全面评估后及时调整治疗措施。
*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推荐的降压药物主要有: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钙拮抗剂、α受体阻滞剂,或者以上有关常用药物组成的低剂量固定复方制剂。
* 大多数高血压患者需要两种或多种降压药联合应用,才能达到降压目标。以上常用降压药或低剂量复方制剂均可作为高血压初始治疗或维持治疗的药物。
* 医患长期配合、坚持合理的治疗方案;避免使用《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未推荐的或尚无肯定疗效的降压药物和器具,不要轻信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10、人人参与,共同行动,提高高血压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
*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群高血压的知晓率为30%,治疗率为25%,控制率仅为6%,处在极低水平。
* 我国有1.1亿人不知道自己已患有高血压,1.2亿高血压患者并没有正规使用降压药治疗,1.5亿的高血压患者没有达到降压目标。
* 每个人都有权懂得防治高血压的基本知识,人人都应该把懂得的高血压防治知识告诉其他人。
* 加强宣传教育和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是有效的高血压防治措施。
* 预防高血压应从儿童抓起。
* 青少年应作传播高血压防治知识的使者。
* 动员您身边的每一个人,普及高血压健康知识,提高保健意识。
* 宣传防治高血压知识,是每个家庭、学校、社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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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效力如何处理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李会明 马均

[案情]
原告陈某(男,生于1984年7月23日)与被告刘某(女,生于1981年4月28日)于2005年初认识后,双方于同年6月15日在某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2007年1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俊)。2007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和对财产进行分割。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因原告生于1984年7月23日,系未到法定婚龄进行的结婚登记,说明原、被告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结婚证的行为是错误的。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虽然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规定的情形之一,但该无效的情形在起诉时已经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对原告关于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和进行财产分割的要求,应该另行起诉来解决。法院据此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有效。按照《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该判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评析]
在审判过程中,对该案的处理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很容易造成认识上的分歧而导致错处问题的发生,故将两种不同的观点作如下表述: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效力无效。理由是:1、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即未到法定婚龄的;2、无效的婚姻,自始也是无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效力有效。其理由是:1、虽然符合婚姻无效情形之一,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2、原告在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和超过了法定婚龄22周岁,按照《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原、被告的婚姻效力应是有效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所指的婚姻无效情形是指原告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登记结婚时,原告未到法定婚龄,属无效婚姻,但是,原告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时,已到法定婚龄,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就不应再按照无效婚姻处理。
二、登记时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在诉讼时的婚姻效力不一定是无效的。
根据《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婚姻法第十条而言,第(一)、第(二)婚姻的效力是绝对无效的,对于第(三)、第(四)婚姻的效力是相对的,就有可能是有效的。所以针对本案而言,原告虽然在登记时的年龄不到22周岁,是不符合结婚法定婚龄的,但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时,原告已经达到了22周岁,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关系就应该是有效的。
三、对于涉及子女抚养费用和财产分割的案件,应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实际的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可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针对本案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和进行财产分割,因原、被告婚姻并不无效,主诉得不到支持,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不成协议时,就其诉求再作出相对的判决,有失偏颇。再说,即使是一并起诉的,依法也应该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原告是在女方分娩不到一年提出婚姻无效申请的,应当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理由是:1、此法条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方的权益,防止受到生育痛苦和情感伤害的双重打击。2、本案男方要求对婚姻效力确认,并不是要求对离婚进行评价。所以本案中男方在女方分娩不到一年提出婚姻无效申请是合法的,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要求原告另行起诉也不为错。

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农村除外)、县属建制镇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文化、卫生、公安、市容、交通、城建、商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燃烧,不得原煤散烧;
  (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气烟囱(筒)。烟囱(筒)的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
  (三)兴办饮食娱乐企业和排放噪声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当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居民住宅附近,特别是居民住宅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企业、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四)使用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发出高大声响,影响、干扰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
  (五)不得在街道两旁直接面向行人处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造成噪声和热辐射等环境污染;
  (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不得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饮食服务企业排放污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排放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使其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或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提交经市或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第八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执行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管理规定,定期、如实地向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九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宾馆、饭店、餐厅、商店、歌舞厅、浴室、洗染店、照相馆、理发室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