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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赣西南分院三月份专题报告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50:53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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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赣西南分院三月份专题报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赣西南分院三月份专题报告的批复

195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法院:
你院赣西南分院今年3月份专题报告(执行婚姻法总结)收悉。
这一报告对于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优缺点和在执行上所得到的体会与偏差,检讨得都还仔细。但正如所说宣传教育工作做得还不够,以致在各级干部中有不少的人还没有认识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如安远县法院的干部,曾以威胁手段强迫诉请离婚的妇女回去,压迫妇女;龙南县乡干部竟敢抓了几十个妇女,说他们有奸情就加以拷打,或会戴高帽子游街,不但不能按婚姻法政策,相反地还更破坏了婚姻法的实施。因此,宣传教育工作,还必须大力去做,首先应督促各级干部抓紧学习,务使各级干部全面了解这一法令真义,然后才能正确地掌握这一政策的实施。同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应按当地可能具备的条件,尽量采取陪审方式,通过实际事例的审判,向群众做宣传教育工作,其收获当更迅速有效。检阅报告,该分院所属区内各司法机关对婚姻案件均未试行陪审,希即查照本院上半年秘字第413号通令,引起重视,遵照试行。
原报告中所称存在问题,除(一)、(五)两问题应属于宣传教育说服范围外,我院对其余各点提出下列意见:
(二)非现役革命军人离家外出无音讯,应过多少时间,才能离婚?可结合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参考斟酌,不要孤立的只就多久时间没有音讯一个条件做考虑。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是对现役革命军人离婚的规定,对非现役革命军人自不能适用这一条。
(三)孟县法院对嘱其处理的案件久未答复,可再通过平原省人民法院转为催促。
(四)结婚应由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这在婚姻法第六条已有明文规定,干部仅呈县委批准而不履行结婚登记,自与婚姻法的规定不合。如有发现,应通知干部所属机关予以纠正。
以上是我院就该分院这一专题报告所提出的几点意见,如你院研究后无不同意见,可转知照。

附:江西省人民法院赣西南分院执行婚姻法总结(1951年3月)
一、案件收结情况
由于长期封建的统治,荼毒人民是非常深的,尤其是青年男女在婚姻制度上,受的压迫束缚痛苦祸害更非浅鲜。多少男女在那残酷的封建婚姻制度下,葬送了青春,断送了生命,什么包办、买卖、强迫、早婚、抱婚、重婚纳妾、童养媳、望郎媳、寡妇守节……等等花招,埋葬了千万青年男女的幸福。如上犹县一个妇女年仅22岁,已被出卖3次,换了3个丈夫。安远县一妇女杜道秀却被辗转出卖了6次,寡妇赖贱秀守寡时,与一男人相好,愿结终身伴侣,而其亲房却把她强迫嫁卖得谷50担,嫁去3个月,赖贱秀因夫妇感情不洽,却潜逃他去,这种情形是不胜枚举的。又如南康县老■唱的山歌:“十七十八没老公(丈夫),当得棺材钉了钉,半夜三更想一起,滚床滚席到天明。”龙南县老■唱的:“害咕害绝害了■(我),嫁个老公一筒柴,睡到半夜没侧转,好比死了不曾俚”。这些正说明童养媳,望郎媳早婚及包办等婚姻方式之贻害,亦为受害者对不合理的吃人的礼教葬送其一生幸福的痛苦的写照,由于婚姻的不合理,因而产生年龄悬殊,感情不洽,遗弃、虐待及与人通奸等情事,更加上“父权”、“夫权”的吃人礼教,使广大的妇女被压迫得直透不过气来。如安远县郭观连因不满丈夫家,乃转往娘家,约一月左右,经娘家送返,而送返后,其夫便串通其父亲将郭观连割耳斩指。又如唐矮古发现其妻与人通奸后,把她捉住捆起,拿香火一把,烧她的阴部,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完全是封建婚姻制度所遗留的,在蒋匪统治时期,受苦受害的人,还有向那里申诉呢?没有的,只是泪往肚里流。在黑无天日的地狱中生活挨过一天算一天,再加上解放前,由于匪特们制造谣言,什么“共产党来了,男女排队编号强迫结婚,不论老头子编到青年处女,以及老太婆挑到青年的男子,都要强迫遵从”,等等。使未婚的青年们恐怖盲目的乱结婚,亦就是所谓“炮火鸳鸯”,由于恐怖致盲目的结合,因而演成同床异梦,吵口打架,感情破裂的种种挂名夫妻异常之多。现在解放了,新婚姻法颁布了,受苦受害受骗的人,有了申诉的地方,知道了婚姻法是给他们放射光明,开放幸福,从黑暗痛苦的深渊中救他(她)们出来的根本大法,因之婚姻纠纷案件之多,在民事案件中占50%以上是必然的现象。
据1950年1、2、3月份,我区直属县受理婚姻案件459件,连同上年旧存共546件,其中离婚的462件,占总数的84.6%,且90%以上是女方提出的。现共已结案378件,尚在调查证据而未结84件,准离290件,未离婚76件。
二、执行婚姻法及案件处理情况
(一)自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半年来的学习和工作中的锻炼,干部已对婚姻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在处理案件中,采取慎重态度,灵活运用婚姻法精神,并结合陪审制度,采用民主审讯方式方法,邀请当事人附近的居民小组妇女代表及民主妇联等出席陪审,根据妇联与陪审群众的意见结合当事人的思想情况,进行深入宣传婚姻法,教育和纠正当事人对婚姻问题所抱的不正确观点和态度。1.离婚方面:如赣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张洪金与陈洪宝离婚案,双方感情本来很好,惟因目前生活困难引起吵闹,女方激于一时气愤,轻率提出离婚,经调查了解后,认为女方提出离婚的观点错误,进行了一番说服教育后,自动撤回了诉讼,回家后仍为一对和好夫妻。又如上犹县人民法院受理刘凤娣离婚案,刘因时受家婆和丈夫的虐待打骂,初来法院声请离婚时,经调解由男方找保具结保证不再虐待女方,女方亦受调解自愿返家,但返家后的当天晚上其家婆与丈夫即以你还到法院告状为词,又将刘毒打,打得遍体鳞伤,并锁在房里不给饭吃,第二天还强迫劳动,刘乘机逃来法院,经查验属实后,不但准了她离婚的请求,而且还对其丈夫等论以伤害罪责。2.解除婚约及脱离同居方面:解除婚约脱离同居关系,或一夫数妻者,经妻妾之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经调查属实后,一律无条件准许。如大庚县法院处理的雷慕淑与汤克通解除婚约案,经查明后即予判决解除。凡解放前的重婚纳妾,一般采取不告不阻,解放后的重婚纳妾,如在进行尚未成为事实,则即予制止;如已成为事实,经查觉或被人告发,首先即进行劝导说服自动脱离,否则处以重婚应得之罪。3.子女方面:离婚后的子女教育问题,我们是根据有利子女条件来处理的。如安远县赖子孙与唐石保老子女案,赖子孙原向广东五华地方买来女孩子缪来秀准备充作孙媳,后来赖子孙女儿赖福英嫁与唐石保老之子唐凤德时,赖家以缪来秀伴嫁至唐家,因此,唐石保老乃将缪来秀扣作孙媳,赖子孙诉请原审法院判还后,唐石保老不服控称是1946年买来的,复声请再审,经裁定驳回。而唐不服上诉来我院,我们认为缪来秀判还缪家也是不对的,应该从取消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及保障子女合法利益来处理,缪来秀年仅13岁,一切婚约均应认为无效,居住地应由其自择,今后婚姻由其自主。又如赣州市人民法院处理董惠君与董质夫离婚案,男方系地主成份,南康原籍另有妻儿。土改开始进行时,男方只身潜走,撇下董惠君与二个孩子在赣市居住。女方提出离婚后,其原籍发妻派人来要把孩子带回去,虽然女方生活困难,但为子女利益问题,归女方抚养较男方较为有利,所以判决时仍判归女方抚养。4.夫妻财产及离婚后女方生活费问题:处理这一问题,完全是根据婚姻法第七章各条规定办理的。如赣市钟淑凤与谢大鹤离婚案,我们为了照顾女方生活不能独立及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并审酌男方的经济情况,将生活费由一机米18石增至36石,并加判女方财物仍属女方所有。又赣市法院处理的王幼英与舒君溢离婚案,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女方不堪男方虐待,早于去年8月携带自身衣服返娘家居住,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表示同意,但坚持要女方返还财物。经查明女方所携衣物确系其自有衣物,乃向男方说服教育,并根据婚姻法第七章规定予以判决。5.关于买卖婚姻及干涉婚姻自由的,我们是坚决取缔的。如龙南刘学群将丫头刘美凤卖与李绍房为妻,得身价谷39担。刘美凤不愿,诉请法院时,经讯问明白后,不但将犯罪所得之稻谷没收,并判处劳役3个月。又如龙南一乡长唐汝全强迫16岁女孩嫁给唐茂芳,除判决婚姻无效外,并给乡长予以警告处分。
(二)执行婚姻法中的几点体会与偏差:
1.体会方面:由于对婚姻法的宣教工作做得不够深入农村,虽城市居民对婚姻法稍有认识,但亦不够全面,思想中封建残余仍时在作崇。对于自求解放的妇女,予以无情的打击。如南康县蔡毅惠与肖东生离婚案,当蔡来法院控告时,她家婆跟在后面喃喃地说:“好人不睡二铺床,好女不嫁二个郎。”又如赣市刘洁霞与王德修离婚后,刘返至王家索取衣物时,其翁姑乃用扫帚浸大粪往刘身上拨,并叫农会把她关了几个钟头(当时农会主任不在家),后来农会主任回来,方把她释放回家(这事已经赣县人民法院处理)。从上述例中说明农村中的妇女,还是受着封建残余的束缚,亦即说明宣教工作做得不够。因此,对婚姻案件处理时,应着重宣传婚姻法并结合当事人的思想情况,进行说服教育,打通思想后,案件才能顺利解决。如南康县人民法院处理林荣香与赖祖山离婚案,林荣香以其夫常在外面游荡,不务正业,不管家务,屡劝不改,乃要求离婚,后经法院阐明婚姻法及结合当事人不同的思想,进行说服教育,经调解后,林荣香退堂时对法院同志说:“同志,麻烦了你们半天,谢谢你,我们保证以后不再吵架了。”又如赣市院处理史玉梅与谢坤刚离婚案,因系父母包办婚姻,且婚后感情不合,当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表同意,但坚持要女方返还结婚时的赠与物,后将婚姻法讲给他听后,了解他们的婚姻是包办买卖的,这些财礼是不能请求退还的。又如上犹县于1950年6、7月曾收过3件虐待童养媳致死的案件,后经法院处理,并由县人民政府通令各区乡切实注重执行婚姻法,保障妇女的人权,自后这类虐待致死案件乃告减少,甚至于无,这都是我们在执行婚姻法中的体会。
2.偏差方面:(1)有些干部对处理财产问题,掌握婚姻法不够。如安远县法院对离婚案件,认为对女方判决了离婚就算了,对财产问题处理,从不考虑与过问。信丰县人民法院对女方未提出财产问题,则亦不予启发及过问,若女方提出了,则判决一部分。(2)有求必应观点,处理离婚案件,把狭隘的女人观点,以为有求必应。如南康县院处理肖石秀与刘志常离婚案件时,没有详细研究分析,而肖石秀又系抱一时之恨提出离婚的,当时轻率准许离婚后,他们回家考虑了一夜,翌日来法院要求恢复夫妇关系,这说明学习婚姻法还是不够的。(3)个别干部对妇女与人通奸,以为是不可饶恕的罪恶。如安远县赖凤仔与其夫感情向为不合,其夫比她大20多岁,故在痛苦中自谋不正当出路与人通奸,后赖凤仔提出离婚之诉时,该县法院干部却没有分析原因,只从表面上看以为与人通奸是不正派的,乃用威胁手段强迫她回去(把她曾关了3个钟头),但后来再提起离婚时,才判准离。(4)干部婚姻问题。此外关于干部离婚方面,我们虽然也时加警惕注意,但是还是犯了只照顾干部而忽视了妇女利益的偏向。如罗亦经与谢招娣离婚案,罗亦经在天津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6军政治部工作,向赣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原审根据罗亦经的意志不合不堪同居坚请离婚的理,判决准予离异,谢招娣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仅以谢招娣为童养媳,即依罗亦经的请求,而维持原判。而忽略将双方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夫妻生活的理由,在判决书上阐明这种偏差,值得引为今后的教训的。
三、干部对婚姻法认识问题
首先应当检讨的,是对婚姻法宣传不够,至区乡干部没有真正认识到婚姻法,且相反地违反了婚姻法,做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尾巴。如赣县李雪英要求解除婚约案,李雪英年已20岁,而其未婚夫仅15岁。李雪英初向区公所声请解除婚约,后由区转送法院办理时,该区民政助理员还打电话法院说,李雪英非常淫荡,已经勾结了好几个男人,最好不要解除婚约,等等。该民政助理员并不研究李雪英为什么会与人发生爱情,而竟阻止解除婚约,这是错误的。又如龙南一个乡文书张尚寿仗其职位,抓了几十个妇女,说她们有奸情,而执行拷打,并叫一个妇女赖五清戴高帽子游街。又上犹县罗筑亭因年老无子,于去年8月间买了个小老婆,据说还是经乡长允许过。这是值得检讨的。
四、群众反映
(一)以为婚姻法片面地照顾女方,离婚是有求必应的。如南康县赤土区老■说:“男人不敢说女人一个坏字,如说了,她就来法院离婚,法院是有求必应的,一来就判离婚,婚姻法太宽大了妇女。”
(二)妻子是丈夫的私有物,现在不但离婚了,而且还要生活费,解放了把老婆亦解掉了。如南康县郭荣仁被判决离婚后说:“判决离婚,应令她(指原老婆)讨回一个老婆,不然,怎么讨得转老婆呢?”
(三)铲除重婚纳妾蓄俾的风气是好的。
(四)人民政府真正好,连男女结婚,子女财产各方面都照顾到了。
(五)婚姻法是与旧的封建婚姻斗争的根本大法,如大庚县巫妹多由父母媒妁包办订了婚,但巫连未婚夫看亦未看到,故来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说:有了婚姻法对婚姻是不能再盲目的。
(六)寡妇自由是共产党带来的,如安远县一寡妇受其亲房的虐待,并干涉不许与人结婚,经该县法院将干涉者法办,并允许其与人结婚,她真是感动得流下泪来了。她说:共产党救了我,今后我有了活路,不再受苦了。
五、存在问题
(一)一般对婚姻法宣传教育做得不够。如定南县法院所说,有的女方提出离婚时,女方娘家即说:“你要离婚,以后不要回我家的门,亦不承认是我家的人,我家没有一嫁再嫁的人”等等。有的男方即请乡村干部伪证说女方离婚无理由,有的乡村干部或公开即说某女人不应离婚,进行抵抗。
(二)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离家外出无音讯者,婚姻法中并无具体规定,应超过多久时间才准离婚,如男方离家仅一年半载没有音讯,是否可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三)南康县财政科长曹省吾与张氏离婚案,经院县先后三次公函、二次电报函请平原省孟县人民法院处理,迄今8月,未见答复,致无法结案。
(四)根据信丰县情况,大部干部结婚,仅呈县委批准,而不进行结婚登记。
(五)定南县法院处理廖相兰与谢瑞仁离婚案,谢与廖于1936年,由父母包办而结婚(当时廖仅16岁),至1940年谢被伪政府抓去当兵,至1950年8月止,历时10年并无音讯,且廖又时受家庭虐待,故于1950年9月提起离婚,脱离谢家关系,正在申请处理中,谢原在上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9师295团一营归信一封,后该院即去信征求谢之意见,结果,函复不同意,该院对该案费时很久,虽已劝廖回家成功,但男方离家十载,现又为现役军人,处理这问题虽然对保障军属做到了,但女方对这处理是不太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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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工作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发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我市境内注册1年以上,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从事开发生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

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的范围;

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五条 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所在市、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5月份前,企业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市科技局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并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和财政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五)颁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江府〔2007〕4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扶持。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应当于45个工作日内把变更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查考核一次,复查考核合格的,继续保持“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复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吊销证书及牌匾;重新达到标准、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江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江府办〔199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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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要通过建筑业才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建筑业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未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建筑业接纳了农村近1/3的富余劳动力就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前我国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现代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不到位,建筑业资源、能源耗费大,技术进步缓慢,国际竞争力不强,工程咨询服务体系不发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工程建设监管体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为了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有序竞争促进企业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监管能力,着力解决制约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妥善处理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快国有建筑业企业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建筑业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效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作用。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等途径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大型建筑业企业要以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为契机,按照区域性或专业化原则,归并重组子公司,理顺各级公司之间的产权纽带关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

  继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筑业企业要研究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突出主业,强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运营效率。要继续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要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有效分配方式,对工程设计咨询类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要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深化企业改革的政策与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已出台的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政策适用于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依法改制,积极协调解决改制中的困难和问题。国有建筑业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改革,处置国有资产应做到公平、公开、合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优化产业结构,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筑业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加快经营结构调整,或者拓宽服务领域做强做大,或者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形成特色,逐步形成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组成的承包商体系;形成由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多样化的需求。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以工艺为主导的专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要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大型设计、施工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体制,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鼓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自主选择施工等分包商,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积极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是提高我国建筑业整体素质和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要改进现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拓宽服务领域。要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注册执业制度,提高注册执业人员的素质。要坚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倡对重要建设项目开展第三方设计咨询,切实优化建设方案。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业务,提高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

  加快建筑设计企业结构调整。努力建设一批设计理论和设计技术达到国际一流水准的大型综合性建筑设计企业,面向大型公共建筑,强化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能力,拓展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和后期项目管理功能,逐步将施工图设计分离出去。鼓励部分建筑设计企业与大型施工企业重组,发挥设计施工一体化优势,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的结合与发展。大力发展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促进建筑个性化创造的发展,繁荣设计创作,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筑设计事务所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自主选择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分包人,并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发展壮大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重组整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按照市场需求、优势互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具有较强海外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为“龙头”,联合、兼并科研、设计、施工等企业,实行跨专业、跨地区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能力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建筑企业集团要加强战略管理,广纳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在世界范围组合生产要素的能力,发展核心和优势技术,健全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营销网络,尽快使本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达到国际同行先进水平。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筑业企业应发挥自身技术和管理优势,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并采取各种经济手段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

  五、加强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建筑业技术进步要以标准化、工业化和信息化为基础,以科学组织管理为手段,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不断提高建筑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要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严格采用环保和节能建筑材料,禁止使用淘汰产品,大力发展建筑标准件,加大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比重,提高施工机械化生产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大型建筑业企业是建筑业技术创新的主力,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投入,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企业标准建设,加强工艺和工程技术研发,重视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重视工法的总结和提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努力提高建筑业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计算机辅助设计水平,普及计算机在项目管理、施工技术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设计人员要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精心优化设计方案,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先进、适用、可靠,确保民用建设项目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要大力表彰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六、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抓好农民工培训教育

  大力发展劳务企业。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组建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地方设立劳务服务中心,有组织地输出农民工,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状况的监管,鼓励施工企业进行健康、安全、环境认证,改善工地生产和生活条件。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要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建筑农民工集中输出地政府应组建劳务基地,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输出。农民工集中输入地政府应建立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统筹做好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政府主管部门要完善法规制度并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重视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生产操作技能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将拟进入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资金、师资和培训基地,因地制宜搞好农民工培训。严禁未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农民工上岗。

  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

  继续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发展,加快实现技术立法。进一步完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立项、编制、批准、实施等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吸纳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加快标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先进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充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水平,加快与国际工程建设标准接轨的步伐。

  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按照投资体制和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监督检查。

  八、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要进一步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积极采取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等方式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各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条件的省市也可以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

  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依法进行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通过技术和商务标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风险管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政府投资工程可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建立健全稽查、审计、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创新政府监管体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工程建设领域“一站式”服务和集中统一执法。

  改进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我国入世的有关承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并依循市场规则,加快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调整资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进一步完善专业人士注册执业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同时获得多个相关行业(专业)的注册资格,具有多个注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在一个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调整强制性招标的范围,逐步实现非政府投资项目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招标。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逐步推广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行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等,用经济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全国联网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使协会成为独立、公正、自主运作的行业自律组织。各级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切实维护会员利益。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司法鉴定、保险代理、信息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协调、沟通、评价、监督等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工作,重视其他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和建设事业服务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加强指导与协调,促进我国建筑业和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